论方志学基本范畴

2022-11-06 05:54韩章训
上海地方志 2022年3期
关键词:修志志书方志

韩章训

“范畴”有别于一般概念。一般概念均为单个概念,而范畴则由相辅相成的两个概念组成。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辞海》“范畴”条曰:“范畴是反映客观事物的本质联系的思维形式。各门具体学科中都有各自特有的范畴。”在2020年前,学界无人提及方志学范畴问题。2020年,杨婧借鉴其他学科建设经验,率先提出方志学范畴问题。她论方志学范畴特点和作用曰:“方志学的基本范畴既是方志学本质属性和内在联系的呈现形式,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体现出方志学走向科学化、学科化的进程。”“方志学的基本范畴诞生于实际的研究活动中,又对这种研究发挥着制约和导向作用。”虽然此前已经面世较多方志学通论型专著,但因那些专著多根据当时社会需要,皆用大部篇幅来论述方志历史、志书编纂等具体问题,故对方志学科具体问题的研究则普遍语焉不详。有鉴于此,提出方志学范畴这一新课题无疑具有创新和发展意义。杨婧认为,方志学基本范畴有四,即义与例、采与编、类与目、修与用。笔者以为,其中“义与例”“修与用”确属方志学基本范畴,“采与编”“类与目”则不属方志学范畴,而分属方志编纂学和方志文本学范畴。以笔者之见,方志学有五对基本范畴。

一、旨义与体例

“旨义与体例”简称“义与例”“义例”,是方志学的一对基本范畴。此范畴生成历史比较悠久。南宋吴子良率先提出如何把握义例关系的问题。他说:“今其书凡例以义起,去取以法定,著善别流品,因事列篇什。按是非于故实,感得失于世变,寓劝戒于微辞,实关教化,何止证之聚之也哉?”吴氏此言提出三要求。一是要求“凡例以义起”,二是要求“去取以法定”,三是要求采用“按是非于故实”笔法。元承宋余绪,继续探究义例关系问题。例如,严德元称《奉化县志》编修体例曰:“仇泰然旧为青人,周美成旧为汴人,而子孙皆生长于此也。此不书,故书之义例也。”这里所言是记人体例。明李贤等称《大明一统志》编修曰:“是非必有据依,以立义类凡例。”秦夔称《无锡县志》编修曰:“本之以郡乘,参之以史籍,大致仍其旧。立义著例,则断以己意。”前两段话意思相似,都是说按既定义例编修志书。

在修志中,“义”是回答“为什么修、修什么”的问题,属目的论范畴;“例”是回答“怎么修”的问题,属方法论范畴。在志书中,“义”即内容(含观点和事料),以回答“记什么”的问题;“例”即形式,以回答“如何记”的问题。在用志中,“义”是回答“为什么用、用什么”的问题,属目的论范畴;“例”是回答“怎么用”的问题,属方法论范畴。义与例关系主要体现于如下三方面:

(一)义为主,义定例和例从义

撰著书文以义为主,是我国传统文论的一贯主张,也是传统志论的一贯主张。如清章学诚说:“志者,志也。其事其文之外,必有义焉,史家著作之微旨也。”又说:“国史方志皆《春秋》之流别也。譬之人身,事者其骨,文者其肤,义者其精神也。”由此可见,在章氏看来,志中“事、文、义”不仅融为一体,而且“义”还居于统领地位。在义例关系中,不仅有“义为主、义定例”的一面,而且还有“例从义”的另一面。明嘉靖《宝应县志略》作者就明确提出例从义出的见解。他们总结《宝应志略》编纂经验曰:“六篇之中,义以立事,例以义裁。”清程廷祚亦有类似见解,他说:“著书者以义为体,而例从之。”民国吴宗慈亦曰:“今作志者必先撰体例,几为一般通则。夫古人著书未尝先有例,要皆随文起例,所谓例由义起者也。”《中国方志大辞典》(1988年版)也曾设有“因义生例”辞条,其文曰:“修志者需首先确立指导思想和要求,在‘因义生例’,才能不犯‘人云亦云,东涂西抹。不知取舍,不务剪裁’的毛病。”

(二)有常例,无定例和创新例

为文有大法而无定法,此为古文论的一贯主张。如元郝经曰:“文有大法,无定法。”后志界化用古文论观点,提出修志有常例而无定例新主张。例如,明伍晏就认为,修志是有常例的。他说:“笔削秉是非之公,褒贬严取予之正,无假借诡随,公而不私,此修志之定法。”清戴震则认为修志并无“一定义例”。他针对章学诚《和州志例》称:“此于体例则甚古雅,然修志不贵古雅。余撰《汾州》诸志,皆从世俗,绝无异人,亦无一定义例,惟所便尔。”民国寿鹏也有类似见解:“顾例亦何常,惟期其适,但使通人为之,例可自创。戴东原云:‘修志亦无定例,惟所便尔。’可谓知言。”章学诚很重视修志创新立例问题。他说:“至事有不伦,则例以义起,别为创制可也。”当今修志既重视批判继承传统旧例,更重视从当代和当地实际出发,努力探索修志新体例和新方法。1980年4月8日,胡乔木指出:“要用新的观点、新的方法、新的材料,继续编写地方志。”此话要义就是要求新编方志,无论是在思想内容上还是在体例上都要坚持创新。

(三)义例相辅相成

义和例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义例相辅相成,含有两方面意思:一方面是指明义对例有指导和制约作用,另一方面是要求所用体例都必须有利于义旨的实现。无论是在修志、用志中还是在志书中,具体的义皆不可能离开具体的例而存在;同样,具体的例也不可能离开具体的义而存在。自宋始,有些学者就已关注义例关系问题。例如,南宋罗愿论修志曰:“夫所为记山川道里者,非以示广远也,务知险易,不忘戒也。其录丁口顷亩,非以览富厚也,务察息耗,毋由夺也。其书赋贡物产,非以给嗜欲也,务裁阔狭同民利也。至于州土沿革,吏治得失,风俗美恶,与其人材之聚寡,是皆有微旨,必使涉于学者纂之。”这里所言“微旨”即指修志旨意。元张铉曰:“除图考通纪外,表志诸篇各有叙,叙所以为作之意。”明晁必登认为,修志当求义例精当。其曰:“呜呼!天下之志多矣。求其义例精当,纪载详明者,何其少也!”清章学诚也曾经从义例关系角度去评说宋明志书的长短得失:“范氏之《吴郡志》,罗氏之《新安志》,其尤善也。罗志芜而不精,范志短而不详,其所蔽也。罗志意存著述,范志笔具剪裁,其所长也。后人得著述之意者鲜矣。知剪裁者,其文削而不腴,其事郁而不畅。其所识解不出文人习气,而不可通于史氏宏裁。若康氏《武功》之志,韩氏《朝邑》之志,其显者也。何为文人习气?盖仿韩退之《画记》而叙山川物产,不知八书、十志之体不可废也。仿柳子厚《先友记》而志人物,不知七十列传之例不可忘也。”当代学界也是强调修志必须先定主旨。李铁映曾经指出:每届修志对于“怎么修,修什么,为什么修,都需要认真研究”。

二、主体与客体

“主体与客体”是方志学的一对基本范畴。方志主体概念和客体概念均为群体概念。现代哲学认为,在任何一项社会活动中都必然存在着主客体关系,没有主体的活动和没有客体的活动都是不存在的。故人们欲探明方志活动奥秘,就必须对方志主客体关系问题作具体分析。方志主客体关系主要体现于如下三方面:

(一)客体对主体的决定作用

方志客体对主体的决定作用是存在于方志活动全过程的。这种作用的主要体现有三方面:其一,方志客体为主体生成提供前提。方志主体虽然都是人,但并非每一个人都可以称为方志主体。只有投身于方志活动的人才可称为方志主体。方志主体的生成是有其前提条件的。若无志书客体,那就不可能产生志书传播、收藏、阅读、评论、研究诸主体。若无方志事业这一客体,那就不可能产生方志领导、管理、批评、研究诸主体。其二,方志客体为主体活动提供施动对象。方志活动同任何社会活动一样都存在着主体性和对象性。也就是说,没有施动主体的活动和没有施动对象的活动都同样是不存在的。对于方志领导主体来说,方志事业就是其施动对象。对于资料采访主体来说,地情资料就是其施动对象。对于修志主体来说,地情资料、方志稿本等就是其施动对象。对于志书出版、发行、阅读、批评、研究主体来说,志书就是其施动对象。其三,方志客体为主体活动提供环境条件。方志主体的任何一项活动都是在现实关系中进行的,都是受一定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客体条件所制约的。这些都是方志客体对主体的决定作用的具体表现。

(二)主体对客体的能动作用

方志主体对客体的能动作用也是存在于方志活动全过程的。这种作用的主要体现有三方面:一是体现在修志主体对方志文本的创造上。在修志整体流程中,处处都有修志主体能动性在起作用。如行政决策、资料搜集和选用、纲目设计、体例把握,稿本撰写等,无一不蕴含修志主体的能动作用。故有人说:“主体对客体的同化,实即统一,而这个统一的实现主要是主观能动性的作用,当材料积累到一定程度,并被整合到既定的主体意识结构中去,经过消化、融解、判断,材料的价值被显示出来。有价值的材料是存在于主体之外的客体,它们再经过主体意识的组织,在有序的、逻辑的关系下,构成一个完整的客体系统。”二是体现在用志主体对志书现实价值的实现上。如果说具有潜在意义志书文本(文本如同工厂产品)主要是修志主体创造的结果,那么具有现实意义的方志作品(作品如同市场商品)则是修志者和用志者共同创造的产物。欲实现志书的现实价值,唯一途径就是要经过用志主体的阅读和使用,否则其现实价值就永远不会实现。三是体现在研究(含批评)主体对方志现象的反思上。方志理论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从感性认识升华为理性认识的过程,也是方志研究主体不断追赶变化了的方志实践并不断总结实践新经验的过程。在方志实践到方志理论的升华过程中,方志反思主体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是不言而喻的。

(三)主体与客体的交互作用

方志主客体关系不仅表现为客体对主体的决定作用,而且还表现为主体对客体的能动作用。所谓交互作用则是决定作用和能动作用的综合和概括。马克思在论及生产和消费关系问题时说道:“无论我们把生产和消费看作一个主体的活动或许多个人的活动,它们总是表现为一个过程的两个要素。”以此观点审视方志活动,结论就是:它既不是完全取决于方志客体对主体的决定作用,也不是完全取决于方志主体对客体的能动作用,而是完全取决于方志主体与客体的交互作用。恩格斯在论及历史现象成因问题时指出,“历史过程中的决定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客观的经济因素并不是“唯一决定因素”,除此之外,参加社会变革实践的人的观念和意志等主观因素“也起着一定的作用”,其间“有无数互相交错的力量,有无数个力的平边四边形”,亦即“融合为一个总的平均数,一个总的合力”。根据恩格斯这个观点,可以得出结论:方志也是由诸多主客体合力所铸成的复杂体。由前所述可知,在方志主客体的交互作用中已经包含着一系列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如决定与反决定、制约与反制约、主动与被动、施动与受动、主体客体化与客体主体化等。正由于方志主客体间不断进行着这种生生不息的互相转化,故方志主客体关系才能不断提升到更高层次。在方志主客体的相互作用中,客体的稳定性大于主体,主体的能动性大于客体。

三、修志与用志

“修志与用志”简称“修与用”或“修用”,也是方志学的一对基本范畴。修志与用志并举始见于民国。如陈寿民曰:“修志难,读志难,用志尤难,故人于用志之方法,宜三致意焉。”修志与用志关系主要体现于如下三方面:

(一)修志对用志的决定作用

修志对用志的决定作用主要体现有三:其一,修志为用志创造客体对象。修志如同一般社会活动一样,都必须有其客体对象,否则修志活动便无由展开。“方志编纂最终生产出物化形态的方志文本,从而为接受活动创造了逻辑前提。假如没有方志编纂那就没有方志文本;没有方志文本,那么发行、销售、交流、阅读、评议、研究、利用等一切接受活动便都得成为一句空话。”其二,修志给用志做诸多规定。修志作为带有起点性质的生产过程,它是以形成物化志书为终结的。因此修志直接规定着志书内容、结构、形式、语言、规模、质量、篇幅等。这些规定直接制约着用志者的用志内容、范围、方式、方向、水平等。其三,修志为用志创造新需要和新主体。修志既为用志提供对象,也为用志生产需要。假如没有修志及其成果物化志书,人们便不可能凭空产生出关于用志的各种需要。修志不仅为用志创造出新需要,而且还为用志创造出新主体。用志对象创造出懂得用志和能够欣赏志书的读者大众。倘若没有修志活动及修志者所创造的志书,那就不可能凭空产生诸如志书发行者、阅读者、批评者、收藏者、研究者、利用者等实际用志主体。

(二)用志对修志的反作用

用志对修志的反作用主要体现有三:其一,用志使志书潜在价值转化为现实价值。任何一种志书在未经用志者使用之前,它只不过是印着文字符号且经过装帧的一叠纸张而已。产品的潜在价值主要是由产品生产者创造的,产品的现实价值则是由产品生产者和使用者共同创造的。同理,志书潜在价值主要是由修志者创造的,志书的现实价值则是由修志者和用志者共同创造的。在用志活动中,修志者与用志者所居地位是不同的。用志者居主导地位,起着主要作用。其二,用志为修志生产出新需要。用志创造出新的修志需要,创造出修志观念上的内在动机,创造出修志的动力。假如某地方人士(尤其是行政长官)对已有志书毫无所知,那么其修志动机便不可能产生。其三,用志为修志生产出主体素质。任何一项专业活动都要求其主体必须具有与本专业相适应的素质,而这种素质只能产生于这种专业历练活动之中。从合格修志主体的生成角度看,一切修志者都具有双重身份。即他首先是作为用志者的一员置身于社会活动之中,其次才是以修志主体身份出现于方志活动之中。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合格的修志者,他必须首先通过种种用志活动的磨炼,从中获得对于修志和志书的较多了解,否则就不可能成为一个合格的修志者。

(三)修志与用志的相互作用

在修志者面前存在着两种志书。一种是此前存在的各种旧志书。对于修志者来说,这些旧志书是作为继承对象而存在的。其中的佳作则是作为编修范式而存在的。另一种则是存在于修志者脑海中的那种观念形态的志书。因为修志者在修志伊始必须有一个预设目标,即志书蓝图。从本质上看,修志过程就是把预设的志书蓝图逐步变为志书实体的过程。对于用志者来说,志书是作为前提而存在的。如果不是首先存在志书,那么用志就没有对象,用志活动就不可能发生。修志与用志的相互作用主要体现有二:其一,互为条件,互相依存。没有修志就没有用志,没有用志就没有修志。“没有修志就没有用志”的道理很直观,无须赘言。“没有用志就没有修志”的道理也不难理解。如果把一个人抛到一个渺无人烟的荒岛上,并且假定他今生今世再也见不到一个人,而且就连他留给世界的东西也永远不能与世人见面,那他是否还会去编修地方志书呢?当然不会。其二,彼此交织,相辅相成。修志与用志表现为一个过程的两个要素。在此过程中,修志是实际起点,因而也是居于支配地位的要素。用志作为必需和需要,本身就是修志活动的一个内在要素。从宏观角度看,修志—用志—再修志—再用志,以至无穷,这就是修志与用志关系发展的基本轨迹。从修志者和用志者关系来看,也不是互相孤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用志活动既不是完全取决于用志客体对用志主体的决定作用,也不是完全取决于用志主体的能动作用,而是完全取决于修志主体与用志主体的交互作用。

四、继承与创新

“继承与创新”旧称“因与创”或“因创”。继承与创新也是方志学的己对基本范畴。自明始,方志学界就萌发了“因创”概念。邵宝总结自己修志经验说:“旧志出于前知州五羊陈公,今多因之。其分类立例,则宝窃用己意云。”此中前句明言“因”,后句则暗言“创”。余珊还对修志因创提出具体要求,称:“(修志)仍乎旧而不为同,或创乎新而不为异。”这里所谓“仍乎旧而不为同”就是要求在继承中必须有创新;“创乎新而不为异”就是要求在创新中必须有所继承。虽然历来修志都存在因创关系问题,但对此问题进行理性研究则始于清。乾隆间,涂扩首先把因创作为一对范畴提出来,称:“邑本有志而续修之事为因,邑本无志而特修之事为创。因固难,创尤难也。”涂氏此言含有两个观点:一是指出“续修之事为因”“特修之事为创”;二是指出“因固难,创尤难”。清代学界对修志因创关系问题有两种对立看法。一种是主张修志必须以创为主,章学诚为其代表。他认为:“前志义例不明,文辞乖舛,我别为创制,更改成书。”“三书体”志书就是章氏“别为创制”的一种志书新体式。另一种意见是主张修志必须以因为主,洪亮吉为其代表。他说:“撰方志之法,贵因而不贵创。”比较而言,章氏之说强调创新和发展,比较积极;洪氏之说偏于守旧,比较消极。民国学者对修志因创关系已有较深研究。例如,邵力子称《中部县志》:“目录可以看出,新志编纂的方法不仅依次续编,并且应时创格,实已踏入科学方法的途径,而富有时代精神的特色,这是更值得赞美的。”张贞指出,“综此四十年来盛衰之状况、时局之推移、革命事功之发展以言,修志乃创而非因也”。张氏强调在改朝换代之后社会各方面变化巨大,故修志应该立足于创。此言颇具学术见地。继承与创新关系主要体现于如下三方面:

(一)在扬弃中继承

昔时方志界留给后人的方志遗产是非常丰富的。后人欲继承这些方志遗产必须有一个前提,即必须做好对方志遗产的扬弃工作,否则就不可能做到准确继承。后人只有首先做好对方志遗产的扬弃工作,才能进而做好创新和发展工作。早在1982年,董一博就撰文称:“我国方志理论的发展是随着时代的进步、修志的实践而不断发展的。对于以前的这些方志理论,只要我们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认真地加以研究和总结,吸取其精华,剔除其糟粕,是可以古为今用的。只有善于批判地继承,才能更好地创新,把我国具有悠久历史传统的方志事业,以崭新的内容、形式出现在今天这个新时代需要的新的历史阶段,是时代的需要,也是我们不可推诿的责任。”

(二)在继承中创新

说方志在继承中创新,就是说方志创新不能离开继承。如果说每一代方志人都在创造着属于自己时代的方志历史,那么这种创造是以既定历史条件为前提的。坚持在继承中创新,既是一切文化发展的基本规律,也是方志发展的基本规律。陈奎元指出:“新编方志与古代传下来的方志,有一脉相承的关系,也有截然不同的面貌和特征,坚持继承和创新的结合,既能解决地方志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推动方志编纂实践的深入,又能体现方志理论和学科建设的真正价值和意义,符合地方志事业发展对方志理论研究的客观要求。”有学者也指出:“对方志的继承和创新,在理论上有两种提法。一种是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我们的提法是在创新思想指导下去继承,在继承中一定要创新。”如果不坚持在继承中创新这一原则,那就不可能赢得创新的真正成功。例如,有的新编志书卷首配置彩照,原本是当代修志的一种创新,但“有的志书大量铺陈,用了几百张,形同画册,就离了体,变了味”。为什么会发生这种现象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作者忘记了在继承中创新的道理。

(三)在创新中发展

往昔继承与创新关系理论只包含在扬弃中继承和在继承中创新两层意思。根据科学发展观,还应该增加第三层意思,那就是在创新中发展。在方志工作中,“继承与创新都不是目的,而是使体例适应内容的手段”。无论是继承还是创新都不是目的,其目的则在于促进方志再向前发展。习近平主席在论及传统文化的继承与创新问题时曾经指出:“要处理好继承与创造性发展的关系,重点做好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方志创新是否具有促发展意义,都不是由创新者自己说了算,都必须接受实践检验。在古今修志中,也有一些创新成果不能在短时内断定是否真正具有创新和发展意义。如:清代章学诚创立的“三书”体以及民国余绍宋创立的“正附志”体,在初现时不仅有人予以肯定,而且也有人仿效,但经后来较长时间的实践检验,此两项创新成果最终还是被证明皆无促发展意义。

五、理论与实践

“理论与实践”古称“知与行”,也是方志学的一对基本范畴。“理论与实践”作为方志学的一对范畴,始见于当代。方志理论与实践的辩证关系主要体现于如下三方面:

(一)理论源于实践

一切理论皆来源于实践。旧方志理论来源于旧方志实践。也许有人会提出如下问题:在早期方志理论中,其中不少理论皆源于史学,如东晋常璩的“五善”说、“述而不作”说等;许多历史派修志家如宋朱长文、元张铉、明王世贞、清章学诚、民国李泰棻等人,他们的许多修志思想也都源于史学。这难道不是方志理论的一种来源吗?对此问题,可从两方面去认识:一方面,他们是因当时修志实践需要才到史学中去寻找借鉴的;另一方面,当他们把有关史学理论移用到方志领域之后,就已经不是原来的史学理论,而是源于史学理论但与方志实践相结合的方志理论。源于其他学科的诸多方志理论,亦是如此。新方志理论来源于当今新方志实践。王忍之在论及方志理论来源问题时指出:“必须重视总结本届修志的实践经验。方志工作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要吸收历史上方志学的优秀遗产,要掌握有关的科学理论知识,这些都很重要,最重要的是总结实践经验。理论来自实践,理论又指导实践,这是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

(二)理论指导实践

要发挥方志理论对方志实践的指导作用,首先必须具有科学方志理论,否则方志理论指导方志实践就会成为一句空话。科学方志理论从何而来呢?一方面取自旧方志理论宝库。对此问题,王忍之有明确阐述:“我们国家有编修地方志的优良传统,过去有许多著名学者曾述过如何编修地方志,并从理论上作过概括。我们应该很好地研究、掌握,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新的方志理论不可能是凭空诞生的,而只能是过去的方志学的继承与发展。”另一方面取自新方志理论宝库。必须强调的一点是,无论是经过扬弃的旧方志理论,还是当代学者从当代方志实践总结出来的新方志理论,它们都可能杂有一些谬误,故取用者务必仔细辨析,再决定取舍。若无科学方志理论做指导,那是不可能做好方志工作的。如1960年前后的那次修志,因为彼时既缺乏编修新方志的成功经验,又缺乏科学方志理论作指导,故未能取得理想成就。有学者评说那次修志:“当时由于对如何编纂新地方志缺乏经验和研讨,对修志人员培训工作也没有抓好,特别是由于受极‘左’思潮和‘大跃进’形势的影响,新编修的志书中也存在若干严重的缺点和不足。不少志书的体例,实际上有史志混杂、近于地方史的倾向,有的离开了‘寓褒贬于史实的记述之中’的原则,写了较多的臧否议论;有的行文中滥施笔墨,堆砌辞藻,没有坚持朴实风格,类于文学写作;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一些志中记载的某些人和事,存在失实不确、虚夸冒滥甚至曲断是非的弊病。这样的教训必须记取并引为鉴戒。”

(三)理论与实践结合

“理论与实践结合”意同理论联系实际。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辞海》“理论联系实际”条曰:“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一个根本原则。理论从实际中来,并接受实践的检验。理论只有联系实际,才能指导革命实践。”在当代方志各领域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原则,无论对优化方志队伍素质还是推进方志事业发展都有莫大好处。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方志理论工作者对新方志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取得了很多有价值的成果,其中的一些重要理论观点和思想认识对当代方志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与当前所面临的客观需要相比较,方志理论建设还存在明显滞后性。这种滞后性主要体现有三:一是已有方志理论的抽象程度还比较低;二是对当代方志实践的总结还欠全面;三是一些必要的交叉学科建设还较薄弱。陈奎元曾专门论及方志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问题,称:“在方志编纂实践中,方志理论不断丰富和完善,取得许多成果。我们要注重处理好方志理论研究和编纂实践的关系,认识到两者同等重要。为方志编纂提供理论指导,是方志理论研究的根本任务,也是衡量方志理论研究是否成熟的主要标志。方志理论研究首先要坚持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要学习借鉴传统的方志理论,同时要与方志编纂紧密结合,从实践中创新理论,在应用中建立和完善方志学学科体系。”

方志理论研究好比作画。作画既要有宏观构图,也要有微观展示。只有做到宏观与微观的有机结合,才可能赢得整个画面的和谐统一。对于方志理论研究来说,无论是宏观研究还是微观研究都是不可或缺的。今有人提出方志学范畴的新课题,这对于实现方志理论研究的宏观与微观的汇通,无疑找到了一个新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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