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遗忘权在社交媒体中适用的可行性分析

2022-11-04 12:07:56刘思捷
今传媒 2022年7期
关键词:个人信息权利社交

刘思捷

(兰州财经大学,甘肃 兰州 730101)

一、被遗忘权概说

对被遗忘权内涵的界定存在多种说法,经过学者们的多次研究探讨,当下普遍将被遗忘权解释为“数据主体有权要求数据控制者删除关于其个人的数据,数据控制者有责任在特定情况下及时删除个人数据以满足数据主体所提出的要求。”

(一)被遗忘权的历史沿革及立法背景

在社交媒体被广泛应用的今天,信息会被悄无声息地收集在网络中,通过对这些信息数据进行分析,可以识别出用户的身份信息、居住地址、饮食习惯、宗教信仰或人际关系等信息,勾勒出鲜明的个人形象。在这样的网络环境下,被遗忘权的呼声不断扩大,人们开始接受并请求“被遗忘”。

早在1995年,欧盟就在相关数据保护法中提出了“删除”一词,即任何认为其个人数据过时、不适当或不正确的公民都可以申请删除或更正其数据信息。欧盟委员会自2012年开始提议颁布有关“网上被遗忘的权利”的法律条令,《有关“1995年个人数据保护条令”的立法建议》明确增设了被遗忘权,自此,被遗忘权成为公民的根本权利。2014年5月,欧盟最高法院裁定,互联网用户在网络空间和社交媒体中有权行使被遗忘权,若认为搜索结果页面中的内容危及了个人利益或个人隐私,用户可以申请删除自己的个人信息、相关术语、相关词条和任何提及自身的历史事件,这就是所谓的“被遗忘权”。2018年5月,欧盟发布了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简称GDPR),这一条例对被遗忘权进行了更加清晰准确的定义。自此,被遗忘权开始进入各国学者的视野并引起关注和讨论。

在我国,虽然没有被遗忘权的明确立法标准,但是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个人认定网络运营商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协定,进行收集、使用、纂改个人数据行为的,相关个人有权要求网络运行商删除并取消所涉及的个人数据信息。此外,《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也对数据主体删除相关网络个人信息的请求权做了规定,并且,后续发布的 《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具体阐释了其适用性。因此,网络运营者应当对数据信息采取合理措施,以最大程度保护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

(二)被遗忘权的理论探究

1.被遗忘权的归属问题

把被遗忘权看作一项权利,理应有相对应的权利归属范围。现阶段,有学者认为被遗忘权属于个人信息权的范畴,比如,学者梁辰曦和董天策认为,被遗忘权是个人信息权在互联网环境的无限延展。由于被遗忘权是用户对个人过时、不当信息进行删除的行为,是对个人信息的一种保护,因此将其划分为个人信息范畴,在一定程度上为被遗忘权的立法奠定了基础。也有部分学者认为被遗忘权属于人格权范畴,比如,杨立新从此视角出发,在对被遗忘权的定义中强调“有关自身的不恰当的、过时的、继续保留会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的信息”;Werro也认为被遗忘权是人格权的一部分,能够避免他人将某人与他过去的行径相关联,这是因为被遗忘权删除的个人信息背后所保护的人格利益并非是独立存在的,而是依赖于某种具体的人格权,是人格权的基本构成。从司法角度出发,被遗忘权属于隐私权范畴,在用户要求对某一数据实施删除行为时,就说明这项数据在某种程度上侵犯了该用户的隐私,所以需要“被遗忘”。

2.被遗忘权与现实利益的选择

被遗忘权给予了数据主体删除数据的权利,但就国际上对被遗忘权的治理标准而言,我们还面临着其与现实利益的选择问题。欧洲国家强调保护信息优先于言论自由,美国则坚持言论自由优先于信息利益,美国对被遗忘权一直持反对态度,主要是因为被遗忘权违背了其崇尚言论自由的价值观。从欧盟 《通用数据条例》的相关规定可以得出,被遗忘权在欧盟并非是绝对的:当被遗忘权与言论自由、社会公益以及国家安全等现实利益发生冲突时,需要进行价值与利益的选择与平衡,欧盟对此专门制定了额外的规定,从而加强对权利的整体保护。

中国拥有悠久的历史和优秀璀璨的传统文化,强调集体利益大于个人利益,注重谦让、仁爱、尊老爱幼,因此,一般情况下,我国对社会公益的重视高于个人利益的保护,被遗忘权未得到大范围认可和实施。但是,随着被遗忘权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和需求,我们或许可以顺应时代发展,审视被遗忘权的权利范畴。

3.被遗忘权引起的冲突

被遗忘权引起的冲突存在于多重维度,这里主要分析知情权与隐私权之间的矛盾冲突。

被遗忘权赋予数据主体删除其个人信息的权利,在实践过程中,只需要权利主体提出删除申请,再由社交媒体中的服务者进行信息审查,最后将这一信息内容作删除处理。然而,这对互联网中的其他用户群体显然是不公平的,在某种程度上侵犯了他人的知情权:一方面,受众要求信息公开透明;另一方面,受众要求自己的隐私不被侵犯。若被遗忘权允许删除个人信息,则导致信息不公开,很明显的偏向了个人隐私保护,使信息的储存和自由流通出现障碍;被遗忘权拒绝数据主体的删除申请,则满足了用户对信息的知情权,导致数据主体始终受困于过时、不当、错误信息中。在这样的冲突中,知情权与隐私权之间所形成的对立局面愈演愈烈。数据流通的价值是不可估量的,被遗忘权应给予数据适当的流通空间,以避免信息的流通渠道过于闭塞。

二、被遗忘权在社交媒体中面临的困境

(一)数据搜集的挑战

数据本身是沉默的,需要依赖特定的原则来发挥能动作用。《数据保护指令》要求数据搜集应遵循“目的特定原则”,主要是源于用户特定的原因,对数据进行合规的搜集,而不是在海量的数据中毫无章法地照单全收。处理信息时也应遵循一定的限制性原则,当数据得到正确搜集后,应该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理。

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社交媒体对数据的目的界定通常都是模糊而宽泛的。新浪微博将信息搜集的目的定义为“使用户能够公开实时发表内容,让用户与他人互动并与世界紧密相连。”这一目的给被遗忘权判断数据内容是否遵循“目的特定原则”带来了挑战。在数据处理方面,新浪微博将用户发表的信息存储于综合数据库中,将用户的个人身份信息存储位于中国境内的服务器,不仅掌握了用户的存储内容,也决定了内容的存储时长。所以说,这既是被遗忘权所面临的挑战,也是数据保护所面临的挑战。

(二)用户的复杂性

社交媒体的特点之一是人数众多,之二是自发传播。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互联网的发展,社交媒体的用户群体呈现出复杂多样的趋势,即用户性别、用户年龄层、地域位置、受教育程度、职业背景、宗教信仰、社会角色等都不尽相同,这给被遗忘权的行使带来了难度。举例分析:一个未成年人和一个社会公众人物都要求对自己所发布的过时信息进行删除,我们如何判定他们是否可以行使被遗忘权;一个罪犯要求删除他过往的犯罪记录,恐怖分子要求删除其恐怖活动的记录,他们是否享有这一权利。可以说,被遗忘权在理论上是合乎情理的,但它也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庞大的用户群体所带来的未知性。

(三)行使效力不强

被遗忘权的任务是删除用户过时的、错误的、不当的数据信息,形成真正意义上的遗忘,而在实践过程中,数据主体行使被遗忘权后的效果却不能达到预期。面对数据主体对某一信息提出的删除申请,社交媒体只能删除基于特定名字的搜索链接,例如姓名、性别等具有代表性的信息,而无法删除数据信息本身。也就是说,当用户使用其他关键词进行搜索时,仍可以找到相关的链接。除此之外,我们无法避免其他用户在数据主体行使被遗忘权前就已经对数据信息进行了浏览和下载,这就导致被遗忘权在产生其效力的过程中受到极大的阻碍,其中最不容忽视的就是不可能阻止全部用户未经允许和授权就复制和传播数据信息。从这一层面上来讲,被遗忘权只是一种将记忆模糊化的方式。

三、被遗忘权在社交媒体中的可行性分析——以 Twitter为例

Twitter作为典型的社交媒体,在全球范围内都具有较强的影响力。据调查,Twitter的全球用户数量自2014年起始终保持着稳定增长,平均月活跃用户约2.84亿人,每天约推送5亿条信息。据Twitter发布的财报显示,截至2020年第三季度,Twitter的可货币化日活跃用户达1.87亿。由此可见,Twitter拥有大量的用户,聚集了海量的数据信息。

芬兰电脑安全公司F-Secure的高管米科.哈普宁 (Mikko Hypponen)曾用Twitter账户@mikko发布了一条消息,但引发了版权持有者的投诉,后者要求Twitter将其删除。随后,Twitter给哈普宁发去删除通知,上面显示“由于版权持有者的投诉,这条消息已被撤下。”这一行为与被遗忘权的概说是相符的,数据版权持有者要求删除相关信息,Twitter随即对该信息进行了删除,并给发布者发了相关通知,此时,被遗忘权得以发挥作用。

关于被遗忘权,其中争议较大的是:是否应该给予用户随意删除过时、不当或错误信息的权利。若用户可以随时申请删除,就意味着信息的价值是由用户自身来决定的,这很可能致使信息的流通受到阻碍。

笔者认为,无法实现被遗忘权诉求的原因,可能是所保护的权益并未达到法律要求必须保护的权益程度。当下,对社交媒体来说,强行引入被遗忘权并非最优选择,而是应针对不同情况制定合理、科学的处理办法,将被遗忘权的正面价值发挥到最大。

四、被遗忘权在社交媒体中的适用对策

(一)数据搜集应取得明确有效同意

在数据搜集的过程中,社交媒体往往不会始终遵循“目的特定原则”,这不仅会导致信息处理的模糊不清,还会导致“假同意”现象的存在,从而反过来影响数据的合理收集。针对这一情况,当务之急是要重视信息搜集的知情同意。信息收集者与处理者有义务保障信息收集过程中的绝对透明度和准确度,必须在征得数据主体同意的前提下才能进行下一步操作。如果数据主体沉默或不予以反应,则将其视作不同意,数据搜集的行为就应立即停止。

此外,数据搜集不仅要遵循“目的特定原则”,还应该根据信息内容是否超过数据主体预期、是否具有较大敏感度等标准来判断这一信息是否应该被搜集、是否存在侵害,这比传统意义上的“同意”更加具有现实意义和可操作性。

(二)通过用户分类确保个人信息安全

在互联网环境中,用户的复杂性是无法回避的问题,社交媒体的准入门槛较低、操作简单,导致用户群体在不断增加的同时也不断趋于多样化,这就需要将用户按照特定准则进行划分,从根本上降低被遗忘权的操作难度。以用户的性别、地域位置和受教育程度等为标准进行分类,将具有同一性的用户划分在同一类别中,再在此基础上去讨论用户是否拥有“被遗忘”的权利。同时,在对用户进行合理划分之后,要注意维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Twitter作为一个拥有大量用户的社交媒体,在没有立法规则的基础上,依旧对信息内容进行了删除,这一举动实则也是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也对网络侵权行为作出了相关规定,以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建立被遗忘权申诉通道

在对信息进行删除时,数据主体需要向相关媒体机构提出删除申请,然后由社交媒体根据相关准则来判断这一数据信息是否有被删除的可能,同时,数据主体要不断提供佐证来确保删除申请能够得到最终实施。由于这一过程较为繁琐,被遗忘权的实施效果也大打折扣。

当下,多数社交平台都设置了注销个人账户和删除个人信息的功能,用户可以自主删除其个人在网络上留下的信息痕迹,但是,对于海量的网络信息来,这也许是杯水车薪。因此,在新媒体时代,只有建立起畅通的申诉通道,才能保障个人信息在特定需求下“被遗忘”。当数据主体对删除申请的最终结果持有异议时,可以通过申诉通道发起申诉,并通过规范化的审核流程,得到合理的处理结果。

五、结 语

对被遗忘权进行仓促立法并不可取。从司法角度来看,其从立法名称上就无法得到广泛认可,因为被遗忘权并不是保护“被遗忘”不受侵犯,而是主动要求“被遗忘”,因此,可以考虑将被遗忘权与信息安全立法相结合,为其搭建一个完整的法律框架。在面对社交媒体时,可以参考相关案例并结合当下实际情况,适宜地发挥被遗忘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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