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旭 初
我国的农民合作社实践发端于20世纪90年代,其初始旨趣在于追求销售、农技和收入等方面的经济增益,并被赋予在农业经济发展、农村社会建构及精神文明发展等多方面作用的期许。当前,我国的农民合作社在组织小农户、增加农民收入和推动乡村产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展现了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和乡村全面振兴不可或缺的载体价值。同时,我国农民合作社呈现良莠不齐,真伪莫辨,合作制、股份制和产业化经营混合杂糅,普遍偏离经典合作社原则的发展情状,也引发了学界对“真假”合作社的持续争论。
一方面,面对这些对合作社经典原则的有偏事实,有些学者认为,合作社在实践中呈现下乡资本的牟利工具、政府招商引资的政策优惠包和乡村精英投机资本包装的载体的工具理性,并在合作社内部出现“大股东控制普遍,普通社员收益不多”的实然情状与应然期待背离的异化状态。有些学者指出,我国存在大量不具业务活动的空壳社,而偏移“所有者与惠顾者同一”本质性规定的合作社应被认定为“假合作社”。秦愚则鲜明地指出,强调具有股份制色彩或异化的合作社在发展思路上就走偏了,陷入了实用主义的泥潭,影响了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
另一方面,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合作社发展的有偏事实是富有中国本土特色的组织创新,不宜简单定性。黄祖辉、邵科认为,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发生漂移是合作社适应市场竞争和应对消费者需求的自我革新。徐旭初、吴彬认为,具有合作制属性的合作组织或类合作组织,都可以视为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创新形态。中国许多合作社因为同时包含了合作化、产业化和社会化的功能内容,所以就不怎么“规范”,但不能将其简单贬斥为“假合作社”。孔祥智指出,判断真假合作社不能“本本主义”。刘老石指出,真假问题的评价标准是一个理念问题,用美好的愿望和想象作为准则来衡量一个鲜活的实践运动显然是不恰当的,应在严守“一人一票”原则基础上寻找更加宽泛的实践标准与民主的多元兼容和混合标准,即本土自治的合作社标准。
于此,本文认为应全面、客观、理性地看待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有偏事实,因为合作社是一种制度包容性特别强的组织形态,其在中国经济社会情境中具有多重面相,遵循多重逻辑。一般而言,合作社至少具有三重面相——抽象的合作社、系统的合作社和具体的合作社,并在实践中表现为多重面相的不同组合、杂糅和呈现。本文将就此三重面相展开讨论,重点探析抽象的合作社的主观设定、系统的合作社的多维嵌入、具体的合作社的策略性以及相应的嵌入特征、典型类别、组织机制等。
抽象的合作社面相是指理念上的、原则上的和理想类型的合作社,是在理念和样式的设定上“纯粹”符合合作社本质规定性的合作社。这种抽象的合作社面相既遵循合作社哲学定义的理念性,又体现合作社本质规定的原则性,还反映合作社价值观的理想性,其具有本质的主观设定性。
1.基于市场结构的嵌入
2.基于村社场域的嵌入
3.基于政府治理的嵌入
4.基于时代发展的嵌入
因此,在多重外部环境嵌入和内部异质性成员结构嵌入下,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既是农民的“简单的”互助行为,也是农业的“强制的”协作行为,更是市场的“诱致的”联结行为,还隐含着政府的“策略的”治理行为,是历史发展的合力诱致与必然。
近年来,农民合作社除了深嵌于市场结构和产业发展中,还涌现出系统嵌入性显著的社区股份合作社、浙江省“三位一体”农合联以及土地股份合作社等典型类别。
1.嵌入在村社场域中的社区股份合作社
2.嵌入在政府治理中的“三位一体”农合联
3.嵌入在时代发展中的土地股份合作社
强调农户自愿以农地经营权入股,并据此参与民主管理和盈余分配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却呈现冠以土地合作社之名、行土地流转平台之实的名不副实的发展态势,其主要原因并非农民缺乏规模经营的追求,而是土地股份合作社深嵌于社会政治的历史结构及其演变中。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以生产队为单位的生产模式本身就是土地联合生产与规模化经营,农户个体的土地承包和流转没有合法性和现实基础,自然也谈不上什么土地股份合作社。改革开放以来,“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的政策导向促进了土地合作与规模化经营在小范围内的探索。进入21世纪,随着农业规模经营的需求凸显,土地股份合作社获得了国家政策的支持。2015年和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鼓励农民以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合作社,并强调推进土地“三权分置”的法制化工作,促进了我国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蓬勃发展。因此,土地股份合作社能否充分发展不单单取决于农民的在地需要,还与国家的土地政策等外在规制密不可分,深嵌于中国土地制度的历史演变过程中。
具体的合作社面相就是基于其具体所处的产业属性、市场情状、主体结构、领导者特性、文化传统、组织设计等局部情景,发挥组织行动者的能动性而组建、成长和发展的“那一个”合作社,其呈现出显著的策略合理性。
组织也是一种理性的行动者,既定的外部环境从来都无法将行动者完全限定,组织和组织行动者对其所采取的行为总是保留着一些协商余地或自由余地。现实中,合作社作为一个理性的行动者,面对宏观结构的示能性(affordance),即宏观结构对合作社发展的规制或促进(如意义确认、合法性确认、政策支持以及群众认可等)和面对局部情境的使能性(empowerance),即来自“上面”(主要是行政管理机构)或“下面”(主要是乡村基层场域)的多重资源供给与多元互动治理,为了减少发展阻力或获取发展助力(如合法性认可、特殊资源、格外照顾等),必然基于其组织宗旨追求、内部行动者的能动性、核心行动者与普通行动者的互动关系、合作社生命历程阶段等因素,表现出有差异的能动性(initiative),并集中反映在现实情境中的合作社在市场机制、会意机制以及内部联结机制、价值观等方面的多重面相与策略性(strategy)。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最需要关注的是合作社的市场反应机制,而具体到每一个合作社,其反应机制是不同的。第一,合作社的兴起是为了改变传统小农户的市场经济边缘境地,实现小农户与大市场的对接,因此,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契合市场经济的制度安排。第二,在市场竞争情境中,有的合作社试图通过外部融资,扩大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有的合作社则通过内部规范化整合,实现合作社的高质量发展。有的合作社寻求横向合作,以形成强大的产业聚集效益,比如合作社联合社;有的合作社则寻求纵向发展,融入二三产业,提高业务附加值。当然,也有些合作社对市场经济的反应不够灵敏,会逐渐失去与其他主体抗衡的优势,甚至解体。当下合作社能否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实现创新发展、多元发展,就显得尤为重要。
主动寻求获得政府等政治力量的承认、支持和参与,是合作社的会意机制的主要意旨。现实中,政府部门会赋予合作社非效率的政策期待,如在精准扶贫、乡村振兴与实现共同富裕的背景下,合作社的益贫性、公益性凸显,而且合作社为了获得政府的制度认可和资源供给,也会主动迎合政府期待。但具体到每个合作社,其会意程度、会意过程与会意结果是不同的,处在发展初期或者期待社会荣誉的合作社可能较主动地迎合政府的合法性期待,努力契合政府要求、治理规范,以便获得政府的认可和资源输入;与市场对接较成熟的合作社则主要关注“赚不赚钱”,相对不太关注政府的政策导向;还有些合作社本身就是政策载体,比如浙江省“三位一体”农合联、社区股份合作社等。当然,在合法化的过程中,当受益于政府的资源与政策时,合作社会与政府形成强链接关系,而当有的合作社受益不大时,它们会弱化与政府的链接关系。合作社对合法性的会意与外部合作性资源的输入程度有关,而会意过程能否持续则取决于合作性资源能否实质性获得。
一个合作社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在于合作社内部能够形成稳定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合作社会根据发展境况进行模式选择,主要有经典型合作社、股份型合作社、议价型合作社、新一代合作社等,当然许多合作社通常是混合型的,这些合作社的最大不同在于其内部利益联结机制各异。经典的合作社内部联结机制比较紧密,社员抱团发展的意愿强烈,增强了抗衡外部竞争主体的内部力量。股份型合作社与议价型合作社的内部联结机制较不紧密,存在“精英俘获”与普通社员边缘化等问题,成员的基础性服务与增值性服务之间需要不断寻找新的平衡点,同时,民主控制与资本报酬有限的价值观也较难维持。新一代合作社是混合制的,是一种外部利益内部化与多主体利益耦合的结果,其组织旨趣在于坚持市场需求导向,组织结构趋于精英专业管理与成员民主控制并重,企业化经营色彩日益浓厚。出于市场竞争的需要,合作社的非社员业务不断增长,社员与合作社的关系可能日渐疏远,合作社与其成员之间越来越呈现商业化交易态势。
如若将组织价值观分为规范价值观与市场价值观,不难发现,合作社在概念层面上无疑具有鲜明的规范价值观,即合作社是建立在自助、自担责任、民主、平等、公正与团结的价值基础上的。因此保持这样的价值理想,合作社发展的唯一宗旨就是为社员服务,满足社员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需求,合作社的原则就是联合所有和民主控制。然而,合作社身处市场经济环境中,其市场价值观更多地关注外部竞争,并且更可能通过调整内部组织机制,比如放宽资本报酬有限原则、民主控制的弹性化、引入外部资本等发生质性漂移,以实现外部竞争最优效果。发展到今天,不同的具体合作社在不同阶段、不同情境对规范价值观的取舍不一、侧重不一,同时,也必然出现多元价值观融合推进之势。现实中,大多数合作社既想追求外部经济效益的增长,又希望内部规范化发展;既希望满足社员的政治经济文化需求,又希望迎合政府的治理偏好,还要兼顾部分投资者的个性化需求等,这也是当下中国合作社出现“假合作社”“空壳合作社”的主要原因之一。可以认为,具体的合作社表现出来的多元化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在实质上是规范价值观与市场价值观的内在博弈与融合发展的结果。
此外,以斯科特的组织社会学视野来看,现实情境中的合作社策略性还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三,变化着的权力过程。一般而言,组织与行动者间的依赖性和权力成反比关系,如果行动者对组织更为依赖,则组织对行动者具有更大的权力,反之亦然。在市场竞争情境下,合作社的经济追求逐渐凸显,伦理价值日益式微,组织权力结构发生调整,产生了普通成员与核心成员的区隔,形成了组织与成员之间不同的权力依赖关系。核心成员与普通成员对合作社组织的依赖与权力关系是不同的,比如大户和农业企业因掌握着先进技术、市场信息以及其他经济资源,能够帮助合作社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开拓市场,减少外部不确定性对合作社发展的冲击,所以合作社对其(而非其对合作社)具有较强依赖性。又如村干部拥有较多的社会资源,能降低合作社的信任成本,所以他们也对合作社具有一定权力。而作为整体的小农虽对合作社组织的权力较大,但作为单个小农却对组织的权力较小。当合作社由乡村精英或农业企业主导时,普通小农的权力可能被剥夺,失去对合作社的控制;而当合作社的制度合约偏向普通成员时,可能会降低核心成员参与合作社的热情,弱化其组织忠诚度。因此,出于市场竞争的需要,合作社的非社员业务不断增长,社员与合作社的关系可能日渐疏远,合作社日益依赖市场机制,经理人地位显著上升。
有关农民合作社现实面相、制度安排以及组织属性的争论与分歧,实际上都指向合作社的“原真性”(authenticity)问题,而“原真性”问题的背后是社会意见气候(特别是学界识见)、政府治理偏好(特别是农业农村治理偏好)与农民在地实践之间的张力。
虽然我国合作社的缘起具有改善市场经济地位的价值旨趣,但政府部门在我国农业农村发展中的突出角色作用,使得我国合作社的“原真性”构建更多是政府治理行为和社会文化想象深度互动的结果。社会意见场域的“原真性”想象与政府的规范化、典型化策略形成了自然的合谋关系,政府引导、利用并强化社会意见场域的“原真性”想象,而社会意见场域也引发、利用并强化政府部门的“原真性”追求,并在不同情状中两种因素时有消长。
然而,社会意见场域的“原真性”想象以及与之相结合的政府产业治理模式未必能带来合作社现实实践的有效性、合理化,相反,二者均倾向于改造、限制乃至抹除在地农业生产经营者原有的生产、经营和组织方式。面对政府产业政策和社会文化想象合力形成的“原真性”要求,农户及合作社自有其因地、因时、因人制宜的策略性实践逻辑,“大农”与“小农”在具体实践中合作、纠缠、博弈并整合成各种形态的“强制协作联合体”,进而呈现出在政府治理和文化想象看来是有偏的、不合意的现实格局。政府的“原真性”追求原本是因应社会意见需求提出的、与社会意见场域的文化想象合谋的产物,尽管一度可能相当成功,却不足以应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和丰富多彩的乡村场域,而从长久来看,农民自然生长的策略性实践逻辑及其具体实践活动终究更能适应复杂多变、多层次的真实市场。
现实中人们通常并不全面地看待合作社的多重面相,而更多地关注自己感知的、认同的、需要的“那一个”面相,从而得出自以为正确的结论。仅以“抽象的合作社”来看待现实中的合作社实践,难免得出“没有真正合作社”的结论,容易抹杀和否定在复杂的系统环境中具体发展的合作社实践。仅以“系统的合作社”来看待现实中的合作社实践,难免得出“合作社实践是合理的”的结论,容易忽视掩盖我国合作社实践中的种种不规范现象。而仅以某个“具体的合作社”来看待现实中的合作社实践,难免一叶障目、以偏概全。实际上,我们观察到的合作社的面相都只是某一个或某一些具体的合作社的现实面相,对此,既要掌握其独特性因素和关键性装置,也要看到其后的系统性背景和普遍性机制,但无论如何都切忌将“那一个”或“那一些”理所当然地视为“很多个”或“所有的”。总之,我们不宜机械观照合作社某一面相以得出片面结论,而要以农业组织化的视角,从视农民合作社为一个实体性(组织)概念转变为视其为一个过程性(组织化)概念,以因地(时)制宜的心态、辩证的眼光和历史的耐心,走出“想象”,破除“迷思”,不仅关注合作社组织本身,更关注合作化与组织化的动态演变,通透地看待我国农民合作社的现实实践及其独特地位和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