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张某、刘某平日里经常相约钓鱼。有一天,他们获悉有一种叫“钩刺耙刺”的渔具,只需要用粗鱼线绑着锚钩在不同深度的水层中搜索鱼群,一旦碰到水中的鱼儿便猛扯鱼线,锋利的鱼钩就能将大鱼锚上来。
2022 年5 月,三人共同购置了钩刺耙刺、锚钩等工具,联手在东洞庭湖畔进行锚鱼活动,但刚锚不久,就被渔业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张某、刘某使用的钩刺耙刺、锚钩等工具为明文规定的禁用渔具,三人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失约500 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张某、刘某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渔具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违反了渔业法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三人分别拘役2 个月。三人积极上缴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什么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刑法第340 条的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什么渔具属于禁用渔具?
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于2021年12 月1 日正式实施,通告中明确规定了10 大类目共计36种禁用渔具。本案中,李某、张某、刘某使用的钩刺耙刺、锚钩,就属于禁用渔具。钩刺耙刺装上锚钩,看起来更像一根技术升级的鱼竿,在很粗的鱼线上拴着很多像船锚一样的鱼钩,锋利无比。用这种设备“钓”上来的鱼,全身多处被鱼钩挂住,即使鱼类被放生或侥幸逃脱,被锚钩划伤也很难存活,对渔业资源和天然水域的生态破坏极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