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化安全治理隐忧与应对

2022-11-03 14:09陈小彪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2年4期
关键词:国家文化

陈小彪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在国际竞争中除了物质力量、国防力量之外,另一个能够改变国家间力量对比关系的就是文化。 国家文化安全是国家安全体系中重要一极,是实现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保障。 当今世界范围内各种思想文化的交流、交融、交锋日益频繁,国家与国家之间相互依存更趋紧密,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彼此碰撞,国家文化安全治理遭遇了新的威胁与挑战。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在着力开展文化建设的同时严厉打击不良文化,围绕保障国家文化安全作出了一系列伟大的战略部署。

一、国家文化安全治理的范畴厘定

国家文化安全治理需要防止泛安全论之倾向,需要厘清国家文化安全治理之基本范畴,包括文化安全的基本内涵、合理内核和基本底线,为新时期文化安全治理研究奠定基础。

(一)文化安全之基本内容

和所有概念一样,文化安全的概念包括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的基本属性,文化安全之内涵是文化政策目标制定的基础,而文化安全之外延是文化安全战线构建的前提。 在文化安全政策制定和司法执法的过程中,都要谨遵文化安全之基本内容。 文化安全之内涵的主要作用在于明确目标,而外延的主要作用则在于划定边界,唯有贯穿内涵与外延的视角,才能保障文化安全治理的合理与精准。

1.文化安全之内涵解析

文化安全有两方面基本内涵:其一是保持自身文化特质和文明血脉的传承与发展;其二是对外来文化交流和文化霸权的迎接与应对。 各个国家和民族的生活方式、价值观的差异直接影响了其文化认同与发展,因此国家和民族的文明传承和文化创新就成为文化安全的核心要义。扎根于我国优秀传统文化之上的社会主义文化是我们保持中华文明独立性和先进性的精神文明保障,更是我们抵御、防范西方霸权主义渗透甚至是文化侵略的强有力武器。 冷战结束后,我国的文化安全仍然面临着来自西方文化霸权的渗透、入侵乃至控制,为了维护中华民族独特的价值观、行为方式和社会制度的完整性、独立性和延续性,我国的文化安全事业还包含着反渗透、反入侵和反控制及其所取得的成效体现。在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时不能忽略任何一方面的基本内涵,轻视文化安全对内传承与发展的内涵,否则轻则导致文明断层,重则使我国文化沦为西方国家的文化附庸。 淡化文化安全对外迎接与应对的内涵则不利于为我国创造良好的国际文化交流氛围,甚至导致我国丧失文明博弈中的战略主动权。

2.文化安全之外延界定

文化安全的政策制定与司法执法工作的开展应当建立在概念廓清的基础之上,不能泛化文化安全的外延,否则会危害文化的健康发展,对公民文化权利造成过度侵害。 由于文化这一概念的外延极大,包含了一个社会中的价值观、态度、信念、取向以及人们普遍持有的见解,这就导致文化安全问题几乎囊括了所有的社会现象,因此,仅从字面对文化安全进行理解容易导致文化安全呈现泛化解释。 文化安全治理政策需适度、谨慎,过度治理反而不利于文化之健康、全面、平衡发展,而文化安全之外延对于框定文化安全政策与法律治理的范围和力度而言不可或缺。

文化安全之外延界定有两个层次的要素,其一是文化安全外延的有限,其二是文化安全外延的多层。 这也为文化安全的政策制定与司法执法工作提出了两方面的要求。

从文化安全外延的有限性来看,文化安全外延的近乎无限性决定了需要对其进行合理限缩,并非所有文化问题都能上升到文化安全层面。 应当合理把控文化安全概念的外延,不能借文化安全之名打压非主流文化和封锁外来文化,甚至是妨害公民出版自由和言论自由等宪法权利的行使。文化安全作为新兴的非传统领域国家安全,其外延的合理限缩需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战略指引。总体国家安全观强调要 “以人民安全为宗旨,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文化安全在整体国家安全体系中起到保障性地位。 可见,在总体国家安全观中,文化安全本质上是文化主权问题,对人民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等起到保障作用。 基于此,文化安全外延的有限性向文化安全事业提出了整体性视角的要求,即判断行为是否危害文化安全时不能孤立地从文化自身的角度看待,而应当立足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视角,结合人民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等其他国家安全所保障的需要作出整体性判断。

从文化安全外延的多层次来看,不同部门法视域下文化安全的外延有所不同,法治能够为文化安全提供系统性维护和强制力保障。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刑法、行政法等都为文化安全提供了保护,但危害国家文化安全的行为在危害性和违法性层面的不同,决定了文化安全在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中的外延亦有不同,集中体现在违法性的本质不同之上。 虽然对危害文化安全类违法犯罪的认定需要顾及前置法,特别是对该类犯罪的司法认定上,须统筹文化行政法律法规与刑法的规范要件要素,文化行政法律法规为文化行为的合法性判断提供了规范依据,刑法则为危害文化安全行为划定了犯罪边界。 但基于一般行政违法与犯罪之实质界分,文化安全的刑事违法性判断不能是形式上的,需要有别于前置法作独立性判断。文化安全类犯罪,具有典型的二重违法性的法定犯特性,即该类行为首先必须是违反了文化行政法律法规,其次才是违反了刑法规定。 在我国,对文化安全等法定犯的追诉职责都由公安机关承担,而公安机关又兼具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双重职能,这就赋予了公安机关选择行政程序和刑事程序的裁量权和决定权。 为了防止行政违法被过度犯罪化,需要配套程序性制约机制,区分公安机关文化执法与文化犯罪刑事侦查行为的识别标准。基于此,文化安全外延的多层次向文化安全事业提出了独立性判断的要求,即对文化安全类犯罪的追究不能完全依赖于前置法的定性,而应当在程序性限制的基础上作实质性的审查判断。 一言以蔽之,文化安全治理中,不能 “出行而入刑” ,即不能认为只要行为违反了文化行政法律法规,就要进入犯罪圈。

(二)国家文化安全治理之底线思维

文化安全工作的开展应当树立 “底线思维” ,既要警惕 “灰犀牛” ,又要防范 “黑天鹅” 。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各项工作中的底线思维: “要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提高防控能力,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当今我国文化安全事业面对着来自多方的多重风险,既有煽动分裂国家、颠覆政权、造谣抹黑的 “灰犀牛” ,又有打着 “人权” 旗号干涉我国内政、用 “普世价值” 搞思想渗透、妄图 “和平演变” 的 “黑天鹅” 。 在文化安全领域的风险面前,我们既要有防范风险的先手,又要有应对和化解风险挑战的高招。 面对 “灰犀牛” 威胁,要及时通过市场淘汰和行政管控,去除不良文化并追究相关责任人;面对 “黑天鹅” 的挑战,要通过抓好主流意识形态工作,立足传统,弘扬优秀文化,消弭负面信息传播的思想基础。

文化安全底线的划定是一项严肃而谨慎的工作,犹如剑之双刃,对敌锋芒毕现的同时又要避免伤及无辜。 “中国是一个大国,决不能在根本性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一旦出现就无法挽回、无法弥补。 坚持底线思维,才能把维护国家安全的战略主动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 。文化安全的底线设置既要守住我国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等事关国家政权、制度、道路领域的根本安全,又要守住底线范围以防止其泛化成为危害文化产业健康发展,对抗公民言论自由,压制非主流少数文化的手段。 文化安全的核心是意识形态安全,其实质指向的是政治安全,意识形态的解体足以使整个时代覆灭,对国家政治制度的否定与攻击就是对国家政权和主流意识形态的否定。

二、国家文化安全治理困难与挑战

当前,我国文化安全态势总体良好,但仍面临着来自多方隐忧。 在意识形态领域,敌对势力始终没有放弃对我们国家实施 “西化” “分化” 之图谋;在文化交流领域,一些外来的文化产品、语言文字、学术理论、节庆习俗等对我们的传统文化、主流价值观、社会科学和生活方式等形成冲击,凸显文化霸权。 文化安全保护事业既包括国际文化安全防线的构建,也包括国内文化安全的综合治理。国内外的历史和经验告诉我们,文化安全防线的失守轻则导致国家失去文化竞争力,重则危及意识形态凝聚力和国家总体安全。 从国内文化环境来看,文化安全的防线面临着来自国内外的多重风险,西方国家长期以来妄图通过唱衰社会主义制度对我国实施 “和平演变” ,我们既要面对明面上的文化霸权主义挑战,又要时刻警惕暗地里的历史虚无主义威胁。 从文化安全的斗争整体来看,近年来西方国家更倾向于借助某些 “概念” 或 “标准” 构建自身的话语体系,并在体系内掌握话语权,占领文化制高点以实现干涉他国内政的最终目的。

(一)和平演变带来的精神污染

新中国成立以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从未停止对我国意识形态领域的否定,妄图通过动摇民众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和社会主义政权的信心以实现 “和平演变” 中国的野心。 长期以来,国内外敌对势力对社会主义国家实行 “和平演变” 的战略,采用各种手段对中国进行 “西化” 与 “分化” ,诚如邓小平同志所言,西方国家没有硝烟的第三次世界大战就是要对社会主义国家和平演变。为了实现 “和平演变” ,西方国家通过各种传播媒介制造 “舆论攻势” ,利用经济贸易往来实现 “商政互动” ,利用国家内部不同政见者为 “内应力量” ,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制造 “分化分裂” ,利用人权问题推行双标的 “人权外交”。 西方对我国的精神污染,主要表现为对我国制度、道路的颠覆和歪曲,妄图破坏我国在社会发展与转型过程中的文化一体性话语体系。 在与西方的思潮交锋中,曾经一度造成社会大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和道路自信的弱化,影响大众对我们党和国家、中华民族的认同感,不时有丑化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的事件发生。 西方和平演变的精神污染警示我们,必须筑牢文化安全的思想阵线才能有效维护我国国家安全。

(二)文化霸权主义横行

传统的文化霸权横行于文艺、教育、意识形态等领域。 如今,文化霸权更加成熟的运行机制背后是西方霸权对话语权的建构与垄断。 传统的文化霸权是通过文化产品的输出,推销或者夹带产出国的政治理念、价值观念、意识形态和生活方式,如美国借助时代华纳、环球影视、派拉蒙和哥伦比亚等文化公司大量出口文化产品,出口额甚至超过航天航空和电子产品。但随着 “文化战争” 的发展,西方强国凭借经济、技术以及英语应用范围广泛的垄断优势,假借 “开放、自由、平等” ,大肆向外兜售、宣传其自身文化的价值观、行为模式,侵蚀与消解受众本土文化的影响力。以近年来西方国家大肆炒作 “民主、人权” 等概念为例,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借 “民主、人权” 等名义对我国新疆地区的人权问题发起不实指控,妄图纠集乌合之众抵制我国新疆生产的棉花。 从行为模式来看,西方国家通过 “民主、人权” 等概念构建自身话语体系,与受众在互动过程中,通过隐蔽而含蓄的方式,将自己的思维方式、价值理念和行为准则升华为唯一普遍有效的合理准则,使受众从内心深处自觉认同并践行上述准则,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美国文化霸权实际上是一种对话语权的垄断。

(三)历史虚无主义反噬

如果说冠之以 “民主、人权” 的文化霸权是国内文化安全治理所需要防御的 “明枪” ,那么包装为 “观点自由、学术严谨” 的历史虚无主义则是瞄准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 “暗箭” 。 冷战结束以后,西方国家并没有放弃意识形态领域的对外扩张,除了以露骨方式不断加强宣传与输出西方意识形态和政治观念之外,还以更加隐蔽的方式对我国进行文化战线上的斗争。以旷日持久的 “夏朝存在与否” 之争为例,这场看似追求 “治学严谨” 的争论背后实质上征表着西方对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侵蚀和对我国民族自信心的打压。 西方学界以 “考古出土材料中缺乏证实夏朝存在的文字材料” 为由否定我国历史,与其对古代美索不达米亚文明 “亚述学” (Assyriology)中《吉尔伽美什史诗》的狂热追踪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体现了西方学者对 “夏朝存在与否” 这一问题充满主观性和目的性的理解和解释,其背后是西方国家对中华文化的傲慢与偏见,是部分反华人士借以学术名义否定我国传统文化根基之图谋。

(四)文化自觉与自信是国家文化安全有效治理的根源

通过比较研究,国际文化安全冲突和国内文化安全治理中的经验、教训值得深思总结:只有根据不同时期的国内外局势和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文化安全战略,才能确保文化发展沿着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行进;只有讲好中国故事,才能构建我国在国际社会的文化话语体系;只有坚定文化自信,才能从根源上防范我国文化遭受文化移植、入侵或者和平演变的侵袭。

不同时期我党关于国家文化安全问题各有侧重的不同战略为我国文化安全治理带来了宝贵的经验,应当以变化发展的目光看待文化安全在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任务,才能在探索中形成贯穿我国文化安全治理全过程的主线。 通过梳理我党关于国家文化安全思想的发展历程可知,新中国成立以后到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国家文化安全政策致力于加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建设以及确保国家文化发展朝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20 世纪90 年代到21 世纪初,我党逐步提出 “文化安全” 命题并注重自身文化软实力,进而促进文化 “免疫力” 培养;进入新时代,我党则从 “总体国家安全观” 的战略高度思考国家文化安全问题。在不同历史时期,党和国家制定的文化安全政策侧重点各不同,在新中国成立的 “站起来” 阶段尤其重视安全要素,在改革开放的富起来阶段更侧重发展要素,而到新时代的 “强起来” 阶段则要充分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双重要素。

应当警惕西方部分国家打着 “自由” “民主” “人权” 等所谓 “普世价值” 旗号妄图煽动国内矛盾和制造社会冲突的野心。 诚然,我国在外交领域奉行的是 “不结盟、不称霸” 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但这并不意味我国不能建设有效的文化传播体系,拓展文化话语权。 无论是站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还是站在抵御西方文化侵略的立场,都应当在国际社会的交往中逐步奠定我国的文化话语权。

我国通过确立建设 “文化大国” 的国家总体战略,不断提升自身的文化软实力和国际影响力,力争在文化原创能力、文化综合国力和国家文化管理能力等方面处于国际领先地位,最终将我国建设成为世界文化强国。 在构筑我国文化安全防线的同时不能忽略国内文化安全的治理。 面对网络化、全球化、信息化的浪潮,单一构筑文化安全防线并不能从根源上防止其他国家文化殖民或者和平演变的图谋,只有弘扬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强化我国国民的文化自信,才能形成全民自觉抵御文化侵略的良好态势。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所指出的,增强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是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的题中应有之义, “去思想化” “去价值化” “去历史化” “去中国化” “去主流化” 那一套,绝对是没有前途的!

三、国家文化安全治理的基本路径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围绕保护文化安全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党中央多次集体学习中均涉及了文化安全,并产生了一系列重要讲话。 从2014 年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出 “总体国家安全观” ,确立了文化安全保护的总体目标,到2015 年至2016 年期间开展了一系列立法、修法、执法工作,为后续文化综合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在文化产业法定化、制度化的进程中加入文化安全保护的要求。

(一)初步确立文化安全与文化发展双重任务

在 “总体国家安全观” 概念的指引下,包括文化安全在内的非传统领域国家安全开始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 2014 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并首次系统提出 “11 种安全” 。 同年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国家做出了完善国家安全体制和国家安全战略的决定,确立了国家文化安全战略的双重任务就是实现文化安全和文化发展。

1.建立健全文化安全保护之规范体系

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理念指引下,文化安全事业的保护开始走上法定化、系统化、标准化的道路,建立健全文化安全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才能在落实各方责任的同时有序规范文化产业的发展。 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同步修改,为我国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引下的国家安全保障事业提供了法律依据与支撑。 其二,同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席团也将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纳入了新时代文化产业改革的目标,提议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将政策、责任、执法各方面都纳入法治轨道,以促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其三,国务院办公厅提出要建立健全文化行业分类指标体系,制定文化安全管理和技术标准,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保障文化环境健康有序发展。

2.加强文化安全综合执法,切实维护国家文化安全

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下,全国上下开展了一系列文化安全相关的综合执法活动,将文化安全保护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设落实到文化综合执法的各方面工作中。 2016 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指出,要依法查处有害文化信息、不良文化产品和服务,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 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方面,则指出要通过有力有效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向社会传导正确价值取向,维护国家文化安全。 在推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建设的同时,更好地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更好地促进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繁荣发展。 在网络安全领域则强调网络有害信息侵蚀文化安全,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害信息侵蚀青少年身心健康,败坏社会风气,误导价值取向,危害文化安全,基于此,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规范网络空间的意识形态和文化安全。在有线电视网络领域,中共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提出要牢牢占领宣传思想文化主阵地,维护意识形态安全、文化安全和网络安全,扩大优秀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文化消费升级和产业转型,推进文化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二)科学划定我国文化安全防护底线

如前所述,守护国家文化安全须坚持底线思维,在文化产业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必须守住文化安全防护底线,构筑文化安全防护的战线,弘扬我国优秀传统文化。

1.构筑全方位、宽领域的文化安全防线

一方面,为了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目标,国务院指出应当简政放权以激发市场活性,具体而言,需要转变政府职能,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但另一方面,文化安全又为市场活力划定了自由的边界,如前文《国务院关于印发 “十三五” 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所要求交给市场、还给社会的领域并不包含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文化安全和国家安全等的审批事项。 除了市场监管方面的审批之外,为了全方位保障我国文化安全,党和国家还从边境文化安全、文物安全、行业组织建设、文化企业安全等方面构建了全方位、宽领域的文化安全保护防线。 同时,党中央和国务院首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将传统文化发展确立为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事项,不仅从基本原则、指导思想、总体目标等方面作了顶层设计,还从主要内容、重点任务、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等方面为后续工作的开展作出指引。

2.明确文化体制改革目标就是守护文化安全

党和国家开展了以政企合作为方向的文化体制改革工作,而文化安全保护理论也逐渐系统化。一方面,国务院和各部委所开展的文化体制改革模式多样,包括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政府和资本合作、转移支付等,都旨在加强政企合作,促进财政和市场运作的有机衔接,进而调动文化产业的发展活力。 另一方面,前述相关文件都将文化安全的维护明文规定于条款之中,文化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底线始终都是保障、维护国家文化安全。 除了文化体制改革之外,文化安全保护的理论也逐渐成熟。 在2018 年8 月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在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的宣传思想工作方面的相关改革和成就的基础上,进一步从文艺工作、中华文化影响力提升、主流舆论影响力等方面阐述了新形势下党的宣传思想工作的历史方位和使命任务,并对未来文化安全保护工作作出重大部署,形成了指导新形势下党的宣传思想工作的纲领性文献。

3.明晰文化安全保护重心就是意识形态安全

文化安全保护工作首要重心就是围绕意识形态安全领域展开,党和国家提出要顺应时代潮流,运用纵深融媒体技术推动党的声音直接进入各类用户终端,同时规范涉外文化在国内的活动,全面落实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 2019 年1 月25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全媒体时代和媒体融合发展举行第十二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要推动媒体融合发展、建设全媒体,要运用信息革命成果,推动媒体融合向纵深发展,做大做强主流舆论,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在规范涉外文化活动方面,文化和旅游部出台了相关指导意见和通知,都指出涉外营业性演出等文化活动事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政策性和专业性强,敏感度高,要求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切实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意识形态安全,坚决抵制低俗、庸俗、媚俗作品,依法查处存在意识形态问题和触碰文化安全底线的文化作品。

(三)逐渐构筑文化安全法治防线

1.加强和完善包括文化安全在内的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

在文化安全治理工作取得一定进程后,党和国家提出了国家安全领域专门立法和加快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话语体系的新目标。 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我国先后在情报、境外非政府组织、反恐、核安全、网络安全、生物安全等方面制定了专门法律,但应当看到目前我国安全立法还存在不少空白点,各重要领域国家安全立法还存在不平衡的问题,科技安全、文化安全、生态安全、生物安全、能源资源安全等领域立法问题亟待解决,完善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迫在眉睫。

2.继续加大文化安全综合执法力度

2021 年是我国 “十四五” 规划的开局年,文化安全保护工作在文化产业发展中稳步推进,这就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文化法律制度,加强审查并落实综合执法。 一方面,《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简化跨地区巡演审批程序的通知》和《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分别通过探索营业性演出审批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创新机制优化营商环境,以及通过拨付中央财政预算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提高文化产业整体实力,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另一方面,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出台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将文化安全领域具有限制竞争的政策作为例外情形,文化和旅游部出台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则将危害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的行为作为从严处罚的情形。 由此可见,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是文化产业发展的底线,产业发展需要并不能成为危害文化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庇护伞,任何挑战底线的行为都将受到从严打击处罚。

3.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的战略传播体系

除了被动防御加快文化安全专门立法和提高执法效能之外,党和国家还提出了主动出击,加快构建中国话语和中国叙事体系,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展示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的目标。 2020 年5 月31 日下午,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指出:要通过发展中国智慧、开展人文交流、加强理论研究和队伍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多方渠道构建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战略传播体系,提高国际传播影响力、中华文化感召力、中国形象亲和力、中国话语说服力、国际舆论引导力。

(四)国家文化安全治理的实践举措

国家文化安全治理不能停留在理论层面,需有具体的治理举措,尤其是通过法律治理守护国家文化安全,更需要明晰多种界限。

1.合理划定表达自由边界是首要工作

表达自由是划清文化执法边界的基础性工作,需要通过进一步的立法明确文化安全所需要规制的对象、内容以及合理边界,明确法律责任的同时保障合法权利。 在合理划定表达自由边界的具体问题上,应当在明确立场的前提下采用利益衡量的方法,以贯彻行政和司法的比例原则。 对于个案的审查判断应当采用利益衡量的处理规则,以最大程度确保管控的力度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对个案的论证包含行政、司法机关在限制表达自由时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并结合自身自由裁量权对公民权力行使是否超越法律界限的具体解释和判定。具体而言,利益衡量规则是行政、司法机关对个案进行论证的基本方法,需要在对文化生活中的各种行为进行分类分级的基础上,对于不同位阶的行为采用不同的审查标准。

2.精准界分刑行责任界限是立法重任

责任划定是贯穿文化治理工作的先决性要素,精准界分危害文化安全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才能保证罪刑相适、罚当其责。 基于此,精准界分危害文化安全行为的刑行责任是立法需要解决的先决性问题,者对于防止刑法过度提前介入导致罪刑不相适或者遗漏处罚起到关键作用。 精准界分刑行责任需要在司法执法的过程中对个案进行严格的实质性审查,通过行政执法程序的前置以严格把握危害文化安全行为的入罪标准。 前置的行政程序能够起到程序性的过滤功能,将不具有行政违法性和尚未达到刑事违法的危害文化安全行为过筛并终结于行政程序中,防止刑法超前调整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因此,文化安全类犯罪法律责任的实现在程序上应当以 “行政优先为原则,刑事先理为例外”,行政程序优先能够有效发挥前置法的过滤功能,防止文化犯罪圈的过度膨胀。

3.文化法律制度体系建设是基础保障

制度建设是规范文化事业发展的保障性载体,文化法律制度的体系化建设是文化产业健康发展和社会文明稳步提高的配套工程。 在文化安全战略工程中,文化软实力和社会文明的提高是强基固本的基础工程,而文化法律制度的配套则是这一基础工程的重要保障,文化法律制度的体系化建设需要保障市场各方的合法权利和公众参与权,同时为地方特色立法和文化政策预留出必要空间。 为了攘除文化产业发展的内忧外患,需要保障文化市场各方的合法权利,尤其是要落实文化创作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才能调动文化创作者的创作动力。 而对于文化产业的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准入领域、不确定、非制度化导致市场对文化产业投资存在顾虑的现实困境,则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文化产业的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准入制度,才能鼓励民间资本加大对文化产业的投资,同时防止资本不当运作带来的文化安全风险,从而加强优秀文化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体系性制度除了保障市场各方之外,还应当重视公众参与权的制度化保护,公众参与对于文化市场健康发展,防止文化产业受到资本、全球化和其他要素影响而失去中华民族的优秀底蕴有关键意义。 新时代的文化建设需要强化公众参与权的制度化保护,确保新时期的文化生产体现出明确的社会性与民族性,形成稳靠有力的文化软实力。未来需要文化基础性法律为主,专项性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为辅的文化法律体系,但考虑到文化具有强烈的地方性和多元性,以及文化本身不宜过度管控的特性,在未来的文化产业制度化的法律体系构建中,应当更加重视和强调文化基本法的制定,同时兼顾地方立法多元性和文化政策双向互动所需要的空间。

4.涉外法律服务水平提升是重大工程

涉外法律服务是服务国际文化交往的规范性部署,提升涉外法律服务水平能够为中国话语体系在世界的构建提供法律保障。 涉外法律服务水平的提升是党和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工作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依法处理涉外经济、社会事务,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运用法律手段依法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 “加强涉外法治工作,建立涉外工作法务制度,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 。一方面,法律安全也是我国文化安全的重要组成,而涉外法律服务水平的提升对于维护我国法律安全本身而言是基础。 另一方面,国际话语体系构建也是我国文化安全的重要战略部署,而涉外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也是争取我国国际话语权所必须的配套要素。 当前西方国家凭借对区域经济规则主导权的掌控以建立对他国的经济布局与法律体制发展的支配霸权,迫使发展中国家成为某些国家法律规则所操纵的奴隶, “合法” 地对发展中国家进行剥削压迫。即便我国综合实力日渐提升,但涉外法律服务体系的缺位和国际法律话语权的失声会导致部分西方国家不断威胁甚至侵害我国的合法利益和国家安全。 美国利用自身的法律霸权地位平反对我国法律安全发起直接或间接的威胁,如利用其国内法《反海外腐败法》炮制 “华为事件” 打压遏制中国企业,或者制定危害我国领土主权和国家安全的法案,粗暴干涉我国内政。 基于此,只有不断提升我国涉外法律服务水平,才能使我国硬实力和软实力协同发展,从而保障我国在国际交往中的法律安全,为国际话语体系的建设保驾护航。 涉外法律服务水平的提升不仅意味着要在规则和人才层面对接国际标准,更意味着要积极参与国际法治秩序的进程与变革。 在反击西方法律霸权的同时,我们更要加强自身的学科建设,在国际上建立我国法律的话语权,为我国在国际社会构建自身话语体系,发出中国声音提供坚实的法律后盾。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 “中国走向世界,以负责任大国参与国际事务,必须善于运用法治。 在对外斗争中,我们要拿起法律武器,占领法治制高点,敢于向破坏者、搅局者说不。 全球治理体系正处于调整变革的关键时期,我们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做全球治理变革进程的参与者、推动者、引领者。”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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