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朱铁军
听证制度源于“自然正义”原则,具有保障程序正义、促进司法公开与矛盾化解等重要司法价值。《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2021年6月15日,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引入听证等方式审查办理疑难复杂案件”,为民事检察听证制度的全面推进提供了方向指引。最高检先后发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简称《听证规定》,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及最高检“应听证尽听证”要求,使民事检察听证制度的探索和深化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民事检察听证既是精准监督的有效实现方式,也是提升民事检察监督质效的重要抓手。与其他检察听证相比,民事检察听证侧重于保障当事人诉权、确认案件事实等功能。作为审查案件的方式,民事检察听证打破了传统的闭门办案模式,凸显司法化属性、诉讼化特征,是实现新时代民事检察精准监督的应有之义。针对实践中听证功能不清、听证案件标准模糊、听证程序约束力缺失等问题,检察机关应以公权监督为理论基础,细化听证类型及举证质证程序规范,强化听证约束力与救济权利保障等,以检察权诉讼化运作彰显程序正义,最大限度发挥民事检察听证制度的功效。笔者将诉讼化模式运行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论述如下:
第一,促进司法公正,为检察机关客观公正地做出监督决定提供保障。检察听证具有多重功能,不同类型案件的检察听证应各有侧重,以凸显其各自特性和规律。作为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重要活动,检察听证将以往书面审查为主的检察权运行模式变革为检察机关主导下多方参与的检察权运行模式,对提升办案质量、扩大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意义重大。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检察听证具有保障司法公正的功能。检察听证的特性主要表现为:主体上的中立性,检察机关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介入,与参与各方均无直接利害关系,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保持中立态度,居中判断,平等对待各方。对象上的特定性,主要针对经过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后的生效裁判。目的上的针对性,检察听证是为查明事实或解决争议,重点围绕案件中有争议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开展。结论上的决定性,即在程序上启动审判或终结审查,听证决定一旦做出,便具有程序上的终结性。同时,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公正,因而民事监督案件引入听证制度,有利于打破办案环节相对封闭的状态,通过听证程序的设置,在集中的时间、公开的场域,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听证员各方围绕事实证据以及检察官可能做出的案件决定这些问题充分发表意见,通过程序正义确保检察官做出实体公正的决定方式,所以促进司法公正是听证制度在民事监督案件办理中的首要法理基础。
第二,诉讼化模式运行听证完善了民事检察权运行的内外部监督机制。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源于民事诉讼,权力基础是检察权中的诉讼监督权,其既要遵循民事诉讼规律,也要遵循检察监督规律,属于典型的司法活动。因此,民事检察听证制度需要在诉讼规律的参照与衡量下不断推进司法化,听证制度的导入逻辑顺应了检察权诉讼化、司法化改造的发展趋势。民事检察听证具有自身特性,应采用诉讼化模式运行,以精准开展民事检察听证。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提出全面推进听证制度之后,民事诉讼案件的审查方式中听证制度有其独特价值。目前对于民事诉讼案件监督的听证,定位于案件的审查活动。内部而言,通过司法公开让人民群众有了直接参与检察办案的机会,使得检察官的履职能够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实质公正,实际上是从内部完善了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外部而言,实际上也完善了检察权的监督制约,通过听证,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对办案活动进行直接观察和监督,同时也可以促进检察权依法公正规范行使。《意见》明确要求“精准开展民事诉讼监督”“健全抗诉、检察建议等法律监督方式,增强监督的主动性、精准度和实效性”,强调新时代民事检察监督的“精准性”,提升抗诉案件质量。检察机关受理的申请监督案件经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后,启动监督程序要求更加严格、慎重,避免不当抗诉影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权威。诉讼化模式运行听证,强调检察机关居中主持下的两造对抗,事实、证据等在听证环节得以充分展示。理越辩越明,通过陈述申辩、开示质证、证人作证、调查核实、发问询问等诉讼化模式听证,直接听取各方意见,兼听各方诉求,主持听证会的检察官有了更加直接的办案亲历性,听证员对参与各方情况有了更加切身的体验,当事人更加理性地看待争议问题。检察机关在兼听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案件有了更加全面的认识和评价,所做出的决定也更加精准。通过诉讼化模式听证,检察机关有效行使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更加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实现精准监督,促进矛盾化解。
第三,诉讼化运行听证有效回应了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需求。检察机关在四大检察、十大业务中全面推行了这项制度,旨在引导人民有序参与检察工作,也让检察工作更接近民众。近几年各级检察院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的检察开放日活动、民事检察听证的推开实际上都是让群众有更多机会接近、了解检察工作,同时也可以把人民群众实践的智慧和经验融入检察官的办案活动当中,促进检察机关客观公正地做出监督决定。民事检察听证制度被认为是“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重要方式,其生成基础契合了优化检察权运行的内在需要,符合检察机关为人民司法的时代定位。传统的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审查以书面审查和书面答复为原则,审查过程相对封闭,司法化属性弱化。听证制度下检察官居中主持,通过当面听取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申辩,引入社会公众参与发表意见,保证对案件处理意见的客观公正,契合了诉讼化模式构造。“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正当程序以维护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为价值取向,是实体公正的根本保障。听证程序以参与性、公开性与社会性为基本属性,一方面,听证会为当事人举证质证、发表意见提供平等对抗的平台,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另一方面,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且具备一定资质的社会人士参与检察工作,中立客观发表听证意见,依法进行监督,评议意见作为检察办案重要参考,有效连接了检察机关与民众、民意,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实践证明,通过听证案件诉讼化办理,通过群众直接参与,检察官能够亲历当事人的处境,可以达到更加明晰问题、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的效果,是否听证所产生的办案效果截然不同。从短期看,听证可能加大了检察机关的工作量,但通过听证,一方面,检察机关能为当事人争取更多阐述自己观点的机会,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可以开展针对性释法说理,组织和解,消弭疑虑、解开心结,促进案结事了,增强结论的公信力。这是检察机关精准监督、为人民司法的价值体现。从广义的社会参与角度而言,公众和媒体可以通过旁听形式参与公开形式举行的民事检察听证,特别是采取诉讼化形式进行的听证可以使旁听人员更加明晰内容、了解争议点,达到有效监督和公众普法的效果,也契合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职能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