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涛 WANG Tao
(贵州大学管理学院,贵阳 550025)
随着近几年来全球平均气温的上升加之多地雾霾问题的频发,环境治理问题受到多方面的关注。自2008年联合国提出“推动绿色经济发展”起,可持续发展理念成为了新的全球发展趋势。随后召开的G20峰会也将“减少碳排放,实现低碳发展”作为主要议题,全面推动可持续发展战略将是全人类共同的责任。企业作为碳排放的主体,良好的碳信息披露质量将是保证实现碳减排的重要前提。然而,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的碳信息披露情况多以定性分析为主,缺乏客观的定量分析数据。另外,加之与国际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碳信息披露准则还不完善,这就使得我国上市公司的碳信息披露情况出现质量参差不齐,质量较低等问题。因此,无论是从理论层次还是从现实层次来看,提高碳信息披露质量将是提高碳减排效率、推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
碳会计作为碳信息披露的上一级范围,区别于财务会计以货币价值为衡量方式,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标,碳会计则专注于企业对自然资源的利用程度、碳信息披露水平、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等方面。而碳信息披露是企业向公众公开企业的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关系到气候变化的潜在风险与机遇等信息,即碳信息披露质量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整个社会的碳减排质量情况。
从国际上来看,澳大利亚、英国等相继颁布了关于温室效应的法律法规。同时,随着ESG准则的完善,国际组织也将相继构建出碳信息披露的框架。与前者相比,我国的碳信息披露研究刚刚起步,尽管相关的碳信息披露规定陆续出台,但仍然有很多不足之处。同时,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从短期来看提高碳信息披露质量将会增大相关成本。因此,从多方面来看,我国目前的碳信息披露质量难免会出现披露不规范、不主动等质量性不高的问题。
尽管我国关于碳信息披露等相关领域的研究正处于起步阶段,但作为碳交易市场建设的关键基础性要素,近几年国内外学者对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研究,并得出了很多有价值的结论和建议。因此,本文章将以现有的文献研究结果为基础,分别从碳信息披露意愿性、影响因素以及经济后果三个方面进行披露质量的梳理,对近几年的研究成果进行评价,查明碳信息披露研究的不足之处和未来研究方向,为今后的碳信息披露研究提供有益参考。
从国外碳信息披露的情况来看:2013年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使英国成为上市公司披露温室气体排放的年度报告中第一个强制性要求的国家;2009年加拿大政府规定年碳排放超过5万吨的企业必须披露碳信息。从国外的碳信息披露规定可以得出:国外的碳信息披露方式正在从自愿性披露逐渐转为自愿性与强制性披露相结合的方式。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2021年12月31日生态环境部制定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要求自2022年2月8日起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强制披露碳排信息,也标志着我国关于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同时,学者们关于我国碳信息自愿性披露与强制性披露的研究也在逐渐增多。在影响上市公司主动进行碳信息披露的因素方面,朱和平与陈颖从公司特征和公司治理两个角度分析了影响上市公司主动进行碳信息披露的因素:从公司特征来看,公司规模、盈利能力均与主动进行碳信息披露的意愿呈显著正相关关系;从公司治理来看,独立董事比例越大,公司主动进行碳信息披露的意愿就越强。从自愿性与强制性披露的对比研究来看:杨子绪与彭娟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强制性碳信息披露在披露透明度、披露质量等方面有着较大的优势;而自愿性披露有着较强的相关性,更有利于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从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就“统一采取自愿性披露还是强制性披露”这一看法,不能一概而论。基于文献梳理,对于这两种披露方式,本文认为应其相互结合,共同促进提升我国碳信息披露的质量。
从学者对于碳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的研究角度来看,大致可分为公司内部特征与外部环境两个方面。
从公司的外部环境来看,主要是相关的规章制度对碳信息披露质量造成的影响,贾宇虹、王志亮通过外部规章制度的实证研究认为:“政府环境规章制度强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与企业碳信息披露水平呈显著正相关关系;宋晓华、蒋潇、韩晶晶等人通过“公共压力调节作用”的实证研究认为:企业所面临的的公共压力(即媒体关注度、环保组织监督水平)越大,企业的碳信息披露水平就越高;同时汪方军与孙俊勤通过相关实证研究发现:政府压力能够显著促进企业实现碳减排。
从公司自身内部特征来看,通过研究企业自身属性,童心刚基于CDP报告研究结果通过实证分析得出:企业的规模越大、偿债能力与发展能力越强,企业碳信息披露水平就越高。马歆、杨益鹏、王希胜则基于政治关联角度并通过实证研究得出:高管政治背景与碳信息披露水平呈正相关关系,同时这种正向关系在国有控股公司当中更为明显。
因此,从碳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的角度来看,学者对于各行各业都有相关性的研究,且研究成果较为显著。本文也将结合碳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的作用机理给出一定的合理性建议,以此解决当今碳信息披露质量不高的问题。
从当前研究碳信息披露对企业的影响来看,主要可以分为碳信息披露质量对企业价值、资本成本与财务绩效三个方面。
在企业价值方面,学者们对于企业价值选取的指标不同,主要有资产收益率和拖宾Q值等。其中,宋晓华、蒋潇、赵彩萍等以资产收益率为企业价值指标,通过实证研究得出:就短期经营而言,碳信息披露水平与企业价值增长呈负相关关系;从长期经营来看,碳信息披露水平与企业价值呈显著正相关关系;刘志超、李根柱则以托宾Q值为企业价值指标,基于CDP企业数据样本的实证研究得出:在资本市场碳信息披露与企业价值之间存在正向关系,在产品市场中碳信息披露与企业价值呈负相关关系,并提出要关注社会效益。总之,高层管理者要从长远的角度看待碳信息披露问题。
在资本成本方面,学者们对资本成本也选取了不同的衡量角度,主要有加权资本成本和股权融资的资本成本。以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为例,马忠民、元正辉、周珍珍等人,通过选取我国2012-2015年A股上市公司样本,在区分民营上市公司和国有上市公司基础上得出结论: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与资本成本呈显著负相关关系,并且这种相关关系在民营上市企业中较为显著。以股权融资成本为例,李力、刘全齐与唐登莉通过将近年来中国上市企业中重污染行业与轻污染行业进行比较,通过实证研究得出:企业提高碳信息披露质量可以降低股权融资成本,财务性碳信息披露具有减少股权融资成本的效果。从以上研究可以得出,碳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对降低资本成本有着显著的作用。
在财务绩效方面,部分学者例如孙薇、王新月以资产净利率为财务指标,并引入媒体关注度,通过实证研究认为,碳信息披露水平会正向影响企业的财务绩效,同时在媒体关注度的调节作用下,这种正向相关关系将变得更为显著。另外,钟凤英、赵毅夫以资产净利率为财务绩效指标,通过实证研究得出:碳信息披露水平对财务绩效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同时在创新投入对碳信息披露与企业的财务绩效相关关系具有正向调节作用。因此,从以上研究可以得出,碳信息披露水平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企业的财务绩效的提升。同时,以上学者也从引入了不同的调节变量,丰富了文献的研究角度。
从以上文献的研究分析可以得出,碳信息披露水平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升企业价值与财务绩效,同时也可以降低资本成本。但是,以上文献的研究数据大多仅以5年内的上市公司数据为样本,研究结果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因此,碳信息披露究竟如何影响市场反应及会产生怎样的经济后果,仍是未来提高碳信息披露质量的重点研究方向。
提高碳信息披露质量将是发展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通过对目前碳信息披露意愿性、影响因素以及其产生的经济后果进行了系统梳理。总体来说,我国学者对于碳信息披露的研究已经有了一定的成果,并为我国的碳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但目前来看仍存在以下问题:
①实证研究样本容量不足,且大多基于CDP数据为样本进行研究,不一定符合本土国情。CDP数据主要是以已成规模的国际大型企业为主要研究对象,而我国中小型企业占据企业总数的85%以上,其研究结论不一定适用中小型企业,也将大大降低研究结论的参考性。
②研究的成果存在一定的主观性,且前人的研究侧重于结果的分析,没有过程机制的探究和梳理。通过实证类文献梳理,大多文献实证研究仅停留在解释变量与被解释变量之间的数据关系,而不能从两者之间的作用机制进行分析。
③研究结果的大多数建议缺乏一定的针对性。通过文献梳理,文章末尾的相关建议难免会出现“官方话语”等现象,同时相关建议大多也仅仅停留在政府机构的制度建设与监管力度等“官方”角度。而企业作为碳减排的主体,却没有得到相关建议。
以上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目前碳信息披露质量不高的现状,因此,本文将从以下几点提出相关的深化研究方向:
①样本问题:在进行实证研究的同时,不仅要适当扩大样本数据,对于样本的采集与碳信息披露框架建立的依据更要结合相关国情;
②研究成果主观性与机制性问题:在进行实证研究时,可以引入“调节变量”,运用客观的数据分析论证解释变量、调节变量与被解释变量之间的关系,使论证更具说服力;
③建议针对性问题:关于碳信息披露质量不高这一问题不仅仅只涉及到政府,同时还涉及到企业。因此相关建议不能只停留在准则建设等客观问题上,而应从研究的机理上提出合理建议。
相应的深化研究方向在一定程度上可解决以上不足,下面本文将从“针对性建议”展开研究,通过文献梳理分别对政府、企业两方面提出建议。
政府部分作为碳信息披露相关政策完善的主体,对企业的碳信息披露质量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从政府角度提出建议,更多的是从完善政策和机制、营造环境和提高监管力度等方面进行考量。
建立完善的碳信息披露监督机制,同时健全奖罚机制。针对目前大多数企业碳信息不规范、不主动等问题,完善的监督机制可以避免相关企业侥幸心理的发生,建立奖惩机制,奖罚机制的建立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企业进行碳信息披露的积极性。
①对于不同领域的企业采取不同披露方式,根据不同领域特性分别采取自愿性或强制性碳信息披露。从碳信息披露质量角度来看,强制性披露更有优势,从碳信息披露的广泛性、相关性角度来看,自愿性披露更有优势。因此,在进行碳信息披露时,披露方式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将两种方式结合起来,相互补充。
②为提高碳信息披露质量营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同时增大对第三方碳排查机构的监管力度,提高准入门槛。第三方机构监管质量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企业进行碳信息披露质量的高低,因此加强第三方碳排查机构的准入门槛将是提高企业进行碳信息披露的一个重要性因素。
企业作为碳信息披露的主体,其碳信息披露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将直接决定者我国“双碳目标”的实现。因此,从企业角度提出建议,更多的是从企业性质、经营角度、发展方向等方面进行考量。
①企业性质:具有政治关联的企业对于具有政治背景的高管,应积极发挥其碳性息披露的正向影响,发挥国有公司的碳信息披露带头作用。通过文献梳理,具有政治关联企业的高管通过提高碳信息披露质量,在某种激励下能够促进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进而增强企业价值。
②企业经营角度:企业管理层应从长远角度来看待碳信息披露对于企业价值的正向作用。通过文献梳理,从短期来看,碳信息披露水平的提升初期会抑制企业价值增长;但从长期来看,碳信息披露与企业价值呈正相关关系。因此,企业管理层对于碳信息披露应持长远目光。
③企业应向绿色化方向发展,不断促进自身产业升级。从长远来看,通过不断转型升级,生产理念逐渐与绿色发展减排相契合,取得的长远收益将大于因实行碳减排带来的经济损失。
本文通过对碳信息披露意愿性、影响因素及经济后果的文献梳理中得出,尽管我国目前的碳信息披露研究已经取得了较大进展,但仍有许多不足之处,例如:碳信息披露质量不高、法律法规不完善、企业披露意识不强等问题,加之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刚刚启动,碳信息披露的质量也亟待提高。为提高碳信息披露质量,首先,政府层面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并建立完整的碳信息披露质量评价体系,营造良好的碳信息披露环境,以此对碳信息披露进行真实、合理、合规的检查。同时,企业层面也需要发挥企业高管的带头作用。其次,学术界也应继续加强对碳信息披露相关问题的实证研究,为企业提升碳信息披露质量指明方向。最后,随着《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法规的逐步落实,相信我国的碳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将会逐渐完善,可持续发展战略也将进一步得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