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杂志编辑委员会工作章程

2022-11-01 06:47
知识产权 2022年3期
关键词:办刊研究会选题

中知研发〔2022〕17号

第一章 总则

《知识产权》杂志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主办的学术理论刊物,是知识产权学术交流的重要平台。为进一步提高杂志办刊质量和学术水平,更好发挥杂志编辑委员会作用,依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出版工作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知识产权》杂志编辑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委会)是杂志编辑出版工作的学术领导机构,对杂志编辑出版工作起指导、监督和咨询作用。编委会设主任1 名,副主任1 名,委员若干名,主编1 名,副主编1-2 名。

第二章 职责

编委会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编辑出版政策,制定办刊方针;

(二)确定办刊宗旨,监督落实情况;

(三)讨论制定选题计划,发挥学术引领作用;

(四)指导检查编辑出版工作,监督学术质量;

(五)积极宣传推广,扩大杂志影响力;

(六)培养发现人才,壮大作者队伍,充实编审力量;

(七)收集读者意见,总结办刊经验,发挥传帮带作用。

编委会委员职责

(一)执行办刊方针和编委会的决定,完成编委会委派的任务;

(二)积极参加编委会的会议和活动,提供学科最新科研动向,推荐选题;

(三)主动为杂志撰写或组织和推荐高质量稿件;

(四)承担匿名审稿任务,负责把关相关学科稿件学术质量;

(五)持续关注杂志发展,收集反馈各类意见,适时提出合理化办刊思路和建议;

(六)助力扩大杂志影响,在学术交流和业务活动中主动宣传杂志。

主编职责

(一)负责杂志全面工作;

(二)贯彻政治家办刊方针,把握办刊方向;

(三)组织制定杂志年度选题计划、栏目设置、组稿和发稿计划;

(四)围绕杂志建设发展,组织策划相关学术研讨;

(五)严把杂志质量关,终审稿件、签发采用稿、终校文稿;

(六)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七)负责编辑队伍建设,加强编辑人员思想建设、业务能力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

副主编职责

(一)协助主编组织落实编委会会议形成的有关决定;

(二)协助主编管理杂志编辑、出版、发行等相关工作;

(三)完成主编交办或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产生办法和聘期

编委会产生办法

根据党管出版原则,并参照相关杂志编委会组成惯例,编委会主任、副主任由政治意识强、影响大、理论实践经验丰富,且具有深厚学术造诣的同志兼任。

编委会委员由相关高校、研究机构、有关专家推荐,经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审核确定并报编委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后,由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正式聘任。

主编由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秘书长兼任,或由任副主编3 年以上且具有编审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副主编由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分管杂志编辑部门的副秘书长兼任,或由任编辑部门负责人2 年以上且具有副编审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主编、副主编为当然编委会委员。

编委会委员条件

(一)政治理论水平高,熟悉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掌握知识产权发展动态;

(三)热心杂志工作,积极参加编委会的各项活动,愿意为杂志发展出谋划策,能承担编委会委派的任务。

编委会委员聘期与调整

编委会委员每届聘期五年,可以连聘连任。

编委会委员可进行不定期调整。对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委员职责或因工作需要需增补委员时,由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提出免职或增补报告,经编委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及时予以调整。

第四章 工作方法

编委会实行主任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杂志实行主编负责制。

编委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1 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有:

(一)听取并讨论办刊方针落实情况;

(二)研究讨论有关工作制度和规定;

(三)研究解决杂志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四)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选题计划;

(五)其他需要提交编委会研究解决的问题。

编委会委员应在日常学术研究和交流中积极宣传推广杂志,征求并反馈读者、作者对杂志的意见建议,根据选题计划及实践领域新发展趋势等进行重点组稿或推荐稿件。

编委会委员匿名审稿要坚持公正公平及效率原则,客观评价稿件学术质量,对文章是否达到刊用标准以及如何修改完善提出明确建议,并按时做出书面反馈。

《知识产权》杂志编辑部具体负责杂志编辑出版工作,承担编委会委派的日常事务。编辑部应在编委会的指导下,认真做好相关工作,严格落实选题计划,切实提高编辑质量,提升学术地位,扩大传播范围,增强影响力。

建立编委会委员日常工作评价制度,对编委会委员聘期内的履职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评价,相关结果作为编委会换届调整的重要参考依据。具体工作由《知识产权》杂志编辑部负责。

第五章 附则

本章程由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负责解释。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知识产权〉杂志编辑委员会章程》(中知研发〔2019〕11 号)同时废止。

为适应我国信息化建设,扩大本刊与作者、读者知识信息交流渠道,实现期刊编辑、出版工作网络化,本刊已被CNKI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万方数据——数字化期刊群、北大法宝法学期刊数据库、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维普网)、超星期刊域出版系统、“法信”数据库、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微信公众平台(微信号:cips1984gz)和本刊微信公众平台(微信号:zscqzz)全文收录。稿件一经录用,均视为作者同意论文被收录。作者论文著作权使用费和本刊稿酬一次性给付。如作者不同意论文被收录,请在投稿时向本刊声明,本刊将做适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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