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主要成就和历史经验

2022-10-30 10:56唐建兵
荆楚学刊 2022年4期
关键词:环境保护文明生态

唐建兵

(淮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安徽 淮北 235000)

“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 依靠法治。 ”回顾中国共产党领导生态文明建设的百年奋斗历程, 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局部执政时期到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 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 一代又一代中国共产党人始终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 将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摆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位置,进行了艰苦卓绝的实践斗争与理论探索。 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地位, 并从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战略高度谋篇布局、 顶层设计,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等40 余部重要文件,坚决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全国生态环境工作取得突出进展,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稳中向好,“天蓝、水净、地绿、山青”从梦想逐渐变成现实。在昂首迈步新征程的历史节点,梳理总结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主要成就和历史经验,对于建设美丽中国、 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 百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主要成就

建党百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 我国制定实施和修订完善了一系列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生态文明相关体制机制改革举措密集出台, 在源头保护制度、 损害赔偿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以及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生态文明“四梁八柱”性质的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向好、稳步提升。

(一)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地位持续巩固,用制度规范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

制度是带有根本性的,管长远的。重视制度建设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和独特优势, 也是党和国家事业取得成功的重要保障。 毛泽东在早期革命运动时期撰写的 《寻乌调查》《兴国调查》《长冈乡调查》《才溪乡调查》 等一系列农村调查研究的经典文献中,就对有关山林分配与保护制度、林产品价格及流通问题、江河治理与水土保持工作、资源综合利用制度作了较为详细的考察。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虽然我国资源紧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还不那么突出, 但毛泽东已经注意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紧迫性,提出“第二次结合”的历史使命,把相关制度建设提上日程。 1973 年8 月,第一届全国环境保护会议确定了环境保护32 字工作方针,制定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并于会后不久颁布综合性环境资源标准即《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首开新中国环境保护立法之先河。在实践中, 则积极开展环境污染状况的调查评价和以消烟除尘为中心的环境治理。 这些积极有益探索, 对我们党领导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具有奠基性作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以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等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深刻认识到 “环境污染是大问题”“生态环境问题关系到中华民族的生存与可持续发展”,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 确定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指导方针,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对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也作过许多重要阐述,作出重大部署安排。强调以制度刚性保护生态环境的极端重要性, 明确提出依靠法制保护生态环境,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环保责任制,促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具体落实。

生态文明制度的核心在保护生态环境,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更加注重运用制度规范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中关于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论述, 提出了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建设美丽中国是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核心等许多新概念、 新论断、 新提法,可谓亮点纷呈、意涵深远。 2015 年9 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的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四梁八柱”,同时就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作出明确规定和系统部署。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提出了构建系统完备、 科学规范、 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的明确要求,并对生态文明制度“从坚持和巩固、 完善和发展两个类别进行了归纳梳理, 这本身就是对多年来制度及其执行效能的客观评价”,进一步深化了对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规律性的认识。 这一时期生态文明领域形成的集成性制度成果,成为新时代打造美丽中国这块亮丽名片的 “制度屏障”。

(二) 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形成,夯实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基础

“法者, 天下之程式也, 万事之仪表也”(《管子·明法解》)。在生态环境保护实践中如果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 不仅无助于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而且难以有效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 一代又一代中国共产党人始终秉持初心、牢记使命,不断深化对人与自然基本规律的认识,注重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和法制建设相结合,持续推动生态环境保护进入法制化、制度化轨道。

从发展历程来看, 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立法进程蹄疾步稳。 传统观念认为社会主义国家是不存在环境污染的。 1972 年6 月,派出代表团参加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对我国而言是一个划时代的警醒,引起了人们生态环境观念的改变。 《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颁布实施,是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第一个里程碑。伴之《环境保护法(试行)》1979 年 9 月的颁布实施,与生态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专项立法渐而起步。 随即相继制定出台了《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水法》《土地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同时,民事立法、 刑事立法和诉讼立法也都开始关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民法通则》《刑法》以及“三大诉讼法”所涉及的条款对此均作出了更为精细化、 更具操作性的规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 借鉴民法典立法成功做法和国际相关立法先进经验, 广泛深入开展生态环境领域法典化研究论证, 不断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模式,推进生态环境法治向纵深发展,修订或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单行法律法规, 基本形成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框架体系, 包括法律14件、行政法规30 件、部门规章88 件以及强制性环境标准203 项, 初步实现了环境要素监管主要领域和关键问题全覆盖。 这一时期的环境法治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立法体现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协调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理念。 生态环境保护优先理念通过国家或地方立法体现出来, 积极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废、改、立、释工作。二是法律条文重复和法律适用冲突问题得到较好解决。 建立部门协调联动、多重会商决策机制,推行环境要素立法与部门协同立法相结合、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相衔接,最大限度地避免法律适用冲突问题。 三是注重环境领域法律体系整合,填补生态环境立法空白领域。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协调,重点领域和关键问题立法取得较大进展。 我国生态环境立法质量的持续有效提升, 使生态文明建设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三)将生态文明建设上升到国家意志的战略高度,发挥宪法的统帅作用

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 作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早在新中国成立前,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人民大宪章,为社会主义宪法的诞生奠定了基础。 《共同纲领》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对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问题已略有涉及,此外也有其他条款蕴含着环保元素。相关规定虽然较为零散、肤浅,但开国领袖们运用根本法保护资源环境的远见卓识却是依稀可见。“五四宪法”关于保护环境与资源已有明确条款。 “七八宪法” 首次把自然生态保护清晰地写入国家根本法当中, 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从而将生态环境保护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八二宪法”基本上沿袭了“七八宪法”的这一提法,关于环境保护问题的论述略有拓展并作出专门规定, 且采用了生态环境这一新表述, 这对我国环境保护理念的跃升更是具有特殊意义。

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命题。 党的十八大报告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作出全面战略部署,独立成篇、集中论述,确立了生态文明建设的突出地位, 明确了生态文明建设目标,指明了生态文明建设现实路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将生态文明建设写入党章并作出阐述,赋予了生态文明党内法规的严肃约束力,彰显了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对人类未来的使命担当和神圣责任。 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了生态文明的理论阐述和原则界定, 为我国制定出台基本法律和行政法规提供了重要遵循。 2018 年3 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生态文明被历史性地写入宪法, 这是我们党把自己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生动体现。 宪法关于生态文明的直接阐述和系统性原则规定, 奠定了国家根本法基础,使其具有了更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更强的法律效力。政府各层级、各部门必须坚持宪法思维,树立宪法权威,深入宣传、解读宪法相关条文,自觉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工作的突出地位,扛牢抓实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

(四)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制度执行自觉性、坚定性显著提高

“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庄子·内篇·齐物论》)。 我国古代天人合一、万物共生思想蕴含着天人调谐、 万物和谐的生态伦理智慧。 然而,人性的自私和贪婪,人类欲望的无限膨胀,对物质财富毫无节制的追求,敬畏自然之心、感恩自然之情逐渐丧失。 尤其是人类社会进入工业文明以来,向自然进军的狂热、“实利主义”的驱使,对自然的征服和掠夺达到无以复加的地步, 引发了一波又一波的生态问题,生态警钟频频敲响,严重威胁到人类自身的生存发展。鉴往而知来,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必然要有新型现代文明形态与之相适应,自觉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存、互利共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人与自然和谐共存、 互利共生生态文明理念的确立,是我们党站在对人类负责的战略高度,领导人民在认真总结社会主义初步探索时期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的深刻反思,对传统工业文明的否定、扬弃和超越。这一新理念集中反映了中国共产党人对发展规律认识的持续深化, 昭示出我们党力求以和谐共生的方式协调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有效解决生态环境问题,推进生存方式和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 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和解以及人类本身的和解。 这一新理念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智慧结晶, 既继承了中华优秀文明成果和马克思主义精髓, 又吸收了西方文明最新成果,形成了特有的理论品质和精神内涵。在生态文明知识普及教育、培养生态道德和行为规范、广泛动员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活动中,生态文明理念日益深入人心, 已经成为一种全民共识、全民信仰,在全社会牢固树立起来。

“天下之事, 不难于立法, 而难于法之必行”(《张居正奏疏集》)。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制度意识,是制度执行的重要前提。 ”生态文明制度不是简单地写在纸上、挂在墙上,也不是说在嘴上,否则再好的制度设计也将成为镜中花、水中月。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持续深入推进, 生态文明理念已经由全民共识转变为自觉行动。 一是生态文明制度执行自觉性持续强化。 一系列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问题不断进入人类视野,促成生态文明制度意识日益觉醒,使生态文明制度已经成为生态环境领域的刚性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广大人民群众对生态文明制度的态度由忽视亦或蔑视转向敬畏甚至尊崇, 执行自觉性得到强化。 二是生态文明制度执行坚定性显著增强。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理念更加深入人心, 生态文明制度之网越织越密、越织越牢,已经不是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观念下的“稻草人”。 各方面力量坚决维护生态文明制度的权威, 主动做生态文明制度执行的表率。 生态文明制度落地生根、开花结果,推动着生态文明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生态环境治理效能。

二、 百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历史经验

成就来之不易,经验弥足珍贵。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百年实践中,我们党基于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发展阶段资源、环境等方面国情,制定出台了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一系列法规制度和政策举措,书写了生态文明制度史上的辉煌篇章。 同时,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百年探索中积累的历史经验,也是弥足珍贵的精神财富。

(一)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全面领导

在国家治理体系的大棋局中, 党中央是坐镇中军帐的“帅”。“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坚持党的领导是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深刻总结得出的科学结论, 也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前提。 “党对制度建设的领导,内在包含于党的全面领导体系之中, 不但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必然要求, 也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使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必须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有序进行。 生态文明制度是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问题,一旦确定下来, 一定时期内必然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方向和全局产生重要影响。但长期以来,我国生态环境治理中存在机构重叠、条块分割、职能交叉,九龙治水、多头管理,沟通难、协调难等问题。山水林田湖草形成一个相互关联、互为依存的有机链条,是统一的自然系统。 这就决定了生态治理是一项复杂系统工程,必须树立生态整体系统观,坚持以系统思维考量,做到资源环境要素整体系统规划、分类施策、全面监管、一体推进。 而与之密切相关的制度制定、 颁布和执行都牵涉到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必须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党中央和各级党委要站在战略和全局高度, 深刻理解制度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 担负起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政治责任,增强制度建设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必须遵循生态文明建设客观规律进行制度设计与安排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具有其内在联系及规律性。 人、 自然和社会之间的内在必然联系是客观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人类发展活动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否则就会遭到大自然的报复。”这是人类发展进程中反复证明的、颠扑不破的真理,是谁也无法抗拒的。 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在深刻认识和科学把握自然规律的基础上,更好地开发利用自然,造福于人类。 生态文明是以尊重和保护自然为前提、 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文明。 那么,又何谓生态文明制度呢?简言之, 所谓生态文明制度是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所依靠的制度,是规范、引导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各种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总和。 由此观之,生态文明制度的核心是通过调整人、自然和社会的关系,保护生态环境、消除生态危机,促进人与自然关系和谐共存、互利共生。 因此,生态文明制度设计与安排不是行为主体随心所欲的,必须遵循生态文明建设客观规律, 制定出符合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等,切忌偏离实际的盲目做法。 百年来我们党始终站在对人类文明负责的战略高度, 立足于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客观形势和发展趋势, 以尊重和维护生态环境为主旨、 以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为目标,牢牢抓住公平公正、协同高效、和谐共存和人文发展等核心要素, 从生存方式与发展方式转变、生态空间载体结构优化、产业结构的变动和调整等多方面系统设计,统筹安排,既有治标之策又有治本之道,着眼当前更兼顾长远。

(三)必须树牢创新思维,不断提高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科学化水平

“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礼记·大学》)。没有创新意识和创新思维,思想容易止于过去,行动就会原地踏步。 创新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和活力的源泉。 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史就是一部高举马克思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两个相结合”,不断推进理论创新、进行理论创造的历史。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我们党之所以能够历经考验磨难无往而不胜, 关键就在于不断进行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 ”回溯历史亦不难发现,百年来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取得了一系列成果, 无不是创新思维的胜利果实和创新智慧的结晶。生态文明制度是以宪法为根本、以环境保护法为基础和以生态环境领域法规政策、 规章制度等为补充的一整套制度体系。 提高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科学化水平必须树牢创新思维, 坚决摒弃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在制度的系统性、协调性、连续性和可操作性方面狠下功夫。必须处理好制度要素之间的关系, 注重制度之间的联系性、整体性,既突出宪法统帅地位,从系统整体视角构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以此增强其权威性、威慑力和约束力,并用执行力赢得公信力。必须处理好生态文明制度之间的配套与协调, 做到时空上密切衔接、内容上相互协调和功能上互为补充。实体性制度和程序性制度必须立足实际, 规定要具体、缜密、规范,条理清晰、语言精练、表达准确,能够形成系统完整、逻辑严密的制度体系,确保制度具有可操作性。

(四)必须高度重视调查研究工作,用事实和数据影响制度决策

一切从实际出发, 重视调查研究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也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鲜明政治本色。毛泽东是践行和推动调查研究的典范,早在1930年就曾提出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 的著名论断。 调查研究是准确掌握情况、抓住真问题、真解决问题的重要基础和根本前提, 是极其重要的工作方法。

生态文明制度建设首先要从实际出发, 尊重和承认客观事实。 那么, 客观事实又是怎么来的呢?显然,客观事实不是源于头脑中的想像和外界不真实的感知, 而是源于必要的、 正确的调查研究。 通过调查研究把我国生态环境领域的真相和全貌搞清楚, 进一步深化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规律性认识,准确把握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蕴含、本质要求和目标指向, 把解决该领域问题的思路和对策研究透彻,应对严峻形势、破解困惑难题。 百年来,我们党在领导资源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实践和理论创新中,在解决政策性约束、体制性障碍和机制性梗阻等方面取得的制度建设成果, 无不建立在系统周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 通过收集处理、统计分析大量信息,掌握真实、准确数据,在制定出台、修订完善、颁布实施生态文明制度等具体环节,用事实影响决策。这是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可资重点借鉴的一条重要经验。

(五)必须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尊重并发挥群众的首创精神

“历史活动是群众的事业,决定历史发展的是‘行动着的群众’”。这一科学论断是对人民群众历史作用的充分肯定, 确立了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主体地位。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尊重群众首创精神是辩证唯物史观的必然要求, 也是我们党无坚不摧、无往不胜的重要法宝。

生态文明制度是在汲取群众智慧中逐步完善、 成熟起来的。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体和创造者,是社会变革的决定性力量。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百年探索中, 许多有益经验与成功做法都是人民群众首先创造出来的。2012 年12 月,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指出:“改革开放在认识和实践上的每一次突破和发展, 改革开放中每一个新生事物的产生和发展,改革开放每一个方面经验的创造和积累,无不来自亿万人民的实践和智慧。”改革开放以来生态环境领域出现的许多新生事物是如此, 改革开放前又何尝不是如此呢? 生态文明制度之所以扭转了我国生态环境恶化趋势, 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向好,就是因为它充分尊重人民群众意愿,积极回应人民群众诉求, 是人民群众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 是我们党对人民群众创举的充分肯定和积极引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尊重人民首创精神,拜人民为师、向人民学习,从根本上说是由我们党的性质决定的。 党的十八大以来, 生态文明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充分尊重人民群众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 充分汲取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

三、 新时代进一步推进完善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再思考

以宪法为根本,以法律法规为核心,以规定、准则、 条例等制度规章为补充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本身是一个开放的制度体系,它与我国生态文明程度和状况、 全球生态环境治理预期等密切相关。因此,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将是一个动态开放的、长期反复的探索实践过程,需要在运行过程中不断修订、补充和完善,使其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更加切合中国实际。

(一)及时把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固化为制度成果

制度建设与实践探索是密切相关的。 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是推动制度创新的核心和灵魂。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要做好“破”“立”两篇文章, 及时把生态建设在实践和认识上不断深化,把经得起检验的创新成果固化为制度成果,把那些在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实践样本、 典型案例和生态环境违法查处重大案件中得出的规律性认识运用于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如自然资源的所有者当然对自然资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者如何处置自然资源,从经济价值角度而言,并没有损害到他人利益,但就环境价值视角而言,其独享经济私利却破坏了公共环境,侵害到他人环境权利, 也就涉及到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的问题。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如何处理,相关制度有相应条款,但没有隶属关系的主体、非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又应当如何处理呢? 条文规定则相对模糊,或存在一些漏洞。类似的制度建设尤其是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规章, 许多问题仍需要进一步研究、探索和突破。在生态环境执法保持高压态势下,破坏自然资源、污染生态环境等重大案件近年仍时有发生。一批有影响力、有震慑力等典型案例的查处, 能否有效打击并遏制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能否切实压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生态文明制度的“破”“立”又究竟发挥怎样的作用,仍待进一步观察和思考。

(二) 坚决维护生态文明制度严肃性权威性,强化制度执行力

“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吕氏春秋·不苟论·自知》)。 中国共产党一贯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 积极稳步地推进生态文明制度的建立、 完善和实施。 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制度出台频度之密前所未有,基础性制度框架已经初步搭建起来, 但制度严肃性权威性还有待重塑和巩固,制度执行力也亟待提升。即便是系统完备、科学规范的生态文明制度,也存在着执行刚性不足、弹性有余,出现执行梗阻、执行阻滞、执行漏洞、执行错位等执行功能障碍。 维护生态文明制度严肃性权威性, 必须强化制度刚性约束,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约束没有例外、制度执行务必从严,不能人为设置障碍,不敢较真碰硬,不讲立场看来头,摇摆不定看风头, 亦或趋炎附势耍滑头, 察言观色,看领导点头、摇头还是皱眉头。 要加强生态文明制度的宣传教育, 引领全社会牢固树立制度意识,尊重制度、敬畏制度,筑牢制度执行思想防线;要持续强化制度执行的过程监督, 防止出现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现象,着力提高制度执行力;要组织做好制度执行“回头看”,健全制度建设长效机制,加大踩“红线”、闯“雷区”等行为的惩戒问责力度, 清除制度执行功能障碍, 确保制度落地落实,彰显制度严肃性、维护制度权威性。

(三)着力提升生态文明制度的正当性,警惕制度“利益俘虏”

公正是历史的、 发展的,“公正性是制度的灵魂,是制度的首要价值取向。 ”一切社会制度以公正性为核心价值时, 才能获得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认可、接受和遵从。 制度公正性缺失或不足,社会认可度低,必然影响运行效率。公正是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在生态领域的延伸拓展, 既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内蕴价值和现实追求, 也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发展性目标。 提升生态文明制度的正当性,要做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一是生态文明制度设计必须以公平正义价值为重要标准,要从纵向、横向视角审视,既充分考虑到代内间权责公平, 又适当兼顾代际间资源分配利用公平,全面权衡公平正义的价值。二是生态文明制度安排与创新要建立健全听取群众意见制度和决策听证咨询制度,完善公民参与机制,鼓励、引导、支持相关利益主体,依据法定程序,通过有效渠道表达意见、建议,落实公民知情权、参与权。三是生态文明制度公示期间要建立健全信息异议处理长效机制,官方网站应设置异议处理栏目,告之异议处理流程,接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异议申请并给予核实答复。 四是生态文明制度执行中要引入督查预警和督查追责机制, 严肃督察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避免出现制度执行偏差。

(四) 探索开展生态文明制度执行监测和评估,推广经验做法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 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有序展开并不断向纵深推进, 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制度建设驶入“快车道”,取得了一系列重大突破和制度成果,产权清晰、多元参与、激励约束并重、 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初步构建起来。但也应清醒地认识到,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还存在一些不成熟、不完善的地方,譬如生态环境法律法规部门化碎片化特点突出, 有些内容交叉重复、整体性连续性不足,地方性政策法规与中央政策和国家法律相抵触等。 且从制度运行效果来看,“重创制,轻执行”,令出不行、禁而不止,主要表现在:执行虚置即“写在纸上、贴在墙上”,选择性执行即“合意取之,逆意舍之”,象征性执行即消极应付、怠惰因循、敷衍塞责,机械性执行即照搬条文规定而疏于结合实际。 鉴于此, 在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过程中, 要综合运用现代管理学、制度经济学等多学科理论、知识和方法,对制度执行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决策执行情况、评估决策执行效果,了解获悉社会各方面对制度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 并将反馈结果应用于制度废、改、立、释工作实践中,更好地推动制度落实。同时,就监测和评估中发现的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要加大宣传推介力度, 进一步推动形成生态文明制度“令行禁止、有呼必应”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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