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佩尔对话伦理学的理性奠基

2022-10-30 09:08刘春晨
名家名作 2022年12期
关键词:奠基伦理学规范

刘春晨

一、规范的奠基

(一)何为“先验语用学”

一般来说,主体哲学和先验哲学是相互关联的,是西方哲学史上的第二哲学范式,语用学则是语言分析哲学兴起后的一个哲学分支,属于哲学上的第三范式,用第三范式取代第二范式的关键是用主体间性取代主体性。先验语用学的解释区别于传统的先验哲学,传统的先验哲学把知识的可能性条件这一核心问题直接等同于经验的可能性条件问题,追究意识明证性,尝试确证某些综合判断的先天有效性来为知识的可靠性确立基础。而先验语用学这种新的先验哲学从语用学的方法出发,将知识的可能性条件问题转化为主体间沟通的可能性条件问题,其基本任务在于阐明主体间沟通及其前提条件之不可退避性。

(二)“先验语用学”何以可能

1.“言谈的双重结构”理论的发现

言谈行动理论是由奥斯汀在他的《如何以言行事》中提出的,他与他的学生塞尔最早发现了“述谓句”(以言表意)与“施为句”(以言行事)之间的区分。“述谓句”是语言的主要功能,即用语言表达某些意思。但当我们表达类似于“请把书包给我”“把书放下”等言谈时,表达出来的是一种请求或命令,这种句子在言谈中被称为“施为句”。

这一区分,显然使言谈和行动之间关系的密切性被哈贝马斯与阿佩尔所发现,同时也给予二人很大的启发。哈贝马斯看出,虽然奥斯汀和塞尔把言谈理解为行动,但是他们仍然把“述谓句”与“施为句”用于言谈的不同类型,这在某种程度上使言谈和行动又一次被割裂开了。在哈贝马斯看来,无论在什么样的言谈中,言谈都同时具有“表意”和“施为”两个方面,哈贝马斯把这一发现称为“言谈的双重结构”。而阿佩尔对于哈贝马斯的“言谈的双重结构”理论的思想给予高度评价的同时,试图用这一思想为其对话伦理学进行奠基。

2.“先验语用学”的自我反思

依据上述的言谈行动理论和言谈的双重结构,阿佩尔进一步认为,当言谈的“表意”部分包含了言谈的“施为”部分时,这就已经蕴含了言说者对自己行动的一种自我理解或自我反思,这种自我反思的结果,是对语用维度的把握,同时也证成了主体的自主性。这种自我反思不是外在的,而是内在的,作为一个主体,“我”并没有因为各种各样的限制而完全消失:我可以反思自己行动的语用学前提。正是这样的自我反思激发了终极奠基的可能性。

阿佩尔认为终极奠基就是:“在语用学的意义上回溯到论辩行动的无可争辩的前提。”言谈的双重结构理论,使得处在不同维度的“表意”与“施为”同属于一个言谈行动之中,这就可以为普遍主义的伦理学找到一个“终极奠基”,即言谈的内容与言谈施为方面的预设相矛盾,这样它就会坠入一种“施为的自相矛盾”,假设一个命题不会构成“施为的自相矛盾”,那么就可以说这个命题是普遍有效的。至此,阿佩尔用其“先验语用学”的进路,为对话伦理学找到了“普遍有效的基本道德规范”的终极奠基。

(三)对话伦理学的A部分

上述中阿佩尔虽用其先验语用学进路为其对话伦理学找到了终极奠基的可能性,但他明白,对话伦理学的构建是通过理想化条件达成的,在实际的交往共同体中,很难存在完全的理想化的条件,这就使理想与现实的交往中产生了一定的结构性的差异。为此,阿佩尔改写了哈贝马斯的可普遍化原则(U),即:每个有效的规范都必然满足这个条件,每个个体普遍奉行其利益的满足所导致的后果或者副作用,能够被相关各方确定无疑地接受。改写成对话伦理学的行动原则(Uh),即:只能按照这样一种准则来行动,你用这个准则(根据与相关方或其代理人实际达成的一致,抑或替代性的,根据相关的思想实验)能够假定,普遍遵从任何个体相关方向的利益满足大致产生的后果和副作用,在实际对话中能够随便被相关各方接受。阿佩尔认为,哈贝马斯的可普遍化原则(U)只是理想性原则,并没有考虑到历史性在现实上的应用,他把可普遍化原则(U)改写成对话伦理学的行动原则(Uh)的目的在于区别道德实践规范在现实世界与在理想情景范围里应用的差异。

但是,阿佩尔并不认为将(U)原则改写成(Uh)原则就可以指明道德原则对于规范的可应用性具有指引作用。在理想的对话共同体中,所有的讨论者都是处于无时间压力、无行动负担且平等的符合规范的参与论证,并不存在基本规范难于遵循的问题。阿佩尔也将理想化条件下道德原则的论证部分称为对话伦理学讨论规范奠基的A部分。然而,在现实世界中是很难使每一个人都有意愿依照行动原则(Uh)来行动,一旦意识到规范的奠基与规范的应用的范围存在结构性的差异,我们就要接受,在理想化情景中得到奠基的正当性并不直接具有在现实中应用的可能性,它的应用性显然只存在于理想的预设情境中。所以,为使对话伦理学具有道德规范应用的可期待性,阿佩尔还必须通过一个以目的论为导向的道德策略的补充原则来实现,即是其对话伦理学的B部分。

二、规范应用的可期待性——对话伦理学的B部分

(一)阿佩尔对话伦理学的建构

1.可普遍化道德的应然性与道德策略的实然性

阿佩尔通过对规范的奠基和规范的应用之间的结构性差异意识到,想要解决对话伦理学的应用问题,就不能忽略韦伯在道德实践中提出的具体情境问题。韦伯认为,道德并不是唯一的价值存在,且很难用理性去证成,而由于具体情境的特殊性,我们受限于个人所处的生活世界所必须考虑自身维持其生存的限制以及我们行为后果所承担的责任,人们很难在现实的情境中依据可普遍化道德的应然性行动,而是在必要时会采取在道德上有疑虑的手段(策略性行为)来作为现实道德价值选择趋向。这就使得在现实世界的具体情境中,人们的行为更趋向于以迫于现实情境的道德策略的实然性来取代可普遍化道德的应然性。韦伯进一步以他的这种现实的责任伦理来批判将规范的正当性直接等同于具体情境的应用性。阿佩尔透过韦伯的观点意识到,在规范理想化奠基的情境与现实世界中规范的具体情境之间存在着规范的奠基与规范的应用之行动的不同领域的结构性差异。由此,我们应该区分理想化情境中的交往行为与现实世界行动中的策略性行为。

2.策略性行为与交往性行为

哈贝马斯把社会行为区分为交往性行为与策略性行为。交往性行为以沟通为导向,与别人分享对共同处境的理解,来协调自己和别人可能不同的想法,通过讨论来达成共识。策略性行为是符合目的理性的功利主义的行为方式,为达到目的,可能会使用某些手段(包括非道德手段),是以最终目的为导向的行为原则。阿佩尔基本沿用了哈贝马斯的划分,他认为,在理想共同体中人们是依据交往理性严格按照交往行为在行动的,而在现实世界中,人们则迫于具体的历史情境而经常性地选择以策略性行为为准则来行动。在理想的道德奠基的情境中,我们必须预设每一个参与讨论者都是通过平等、真诚与无限制的沟通原则,通过理性的对话来达成共识,基于共识对道德的有效性进行奠基。但在现实生活的具体情境中,我们受制于具体的历史脉络的影响,在必须维持自身生存的前提下,不可能只以理性的对话为行动的恒一选择,而是会基于存在的具体利益冲突以相互形成的策略性形式作为行动原则。因为这种不可避免的策略性行为的实然性,使得任一道德原则即便可以通过U原则或Uh 原则的检验证成其是具有普遍有效性的道德原则,但它并不具有遵守的可期待性,人们在现实世界的具体情境中并不一定会采用这种具有普遍有效性的原则。阿佩尔认识到,想要使他的对话伦理学对规范的应用具有可期待性,那么,就必须正视人们在具体情况中迫于历史情境下而选择的策略性行为方式虽然与规范相悖,但仍可能具有道德的正当性这一问题。为解决这个问题,阿佩尔引入了以策略补充的对话伦理学思想,他称其为:对话伦理学的B部分。

(二)阿佩尔对话伦理学道德策略原则

1.道德策略原则的正当性奠基

阿佩尔在使用“道德策略”的说法时,确实遭到了不少学者的诟病,但在这里,阿佩尔并不是认为人们在迫于现实情境的历史脉络的框架时,就可以理所当然地“悬置”道德而采取策略性行为。他使用“道德策略”一词,其用意在于两个方面:其一,对于哈贝马斯把“理解取向的沟通行为”与“成功取向的策略行为”截然二分,阿佩尔并不赞同这种说法;其二,对于义务的无条件的限制性,在现实上可以被应用的任何规范,其必然具有策略性的性质,不然它就不具有在现实生活中被普遍遵循的可期待性。所以阿佩尔依然采用了这个看似有些“争议”的说法。

为说明阿佩尔的道德策略原则,在此,首先对对话伦理学中的“对话”做一些必要的解释。阿佩尔认为,对话并不是什么高级的行动,只是人类不可退避的处境,人从根本上就是一个对话者,即使在现实世界中,人们并不处在理想的言谈情境之中并且无可避免地会在对话中使用策略性行为,但他们始终是一个对话者。在这里,阿佩尔与哈贝马斯的观点相同,他们都认为应该把规范的有效性交给对话来检验,认为规范的有效性能否兑现取决于是否可以在对话中达成共识。为使对话具有伦理内涵的前提,哈贝马斯提出了关于对话的四个有效性要求:可理解性要求或意义要求;真理性要求;正当性要求以及真诚性或可靠性要求。此外,阿佩尔认为,对话的可能性条件还包括对话者有义务共同寻找人类情感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因为对话是以交流为目的,每个对话者只表达他们认为真的东西,对话的重要性在于指出问题,相互纠正,扩大对相关问题的理解,这也就是阿佩尔所谓的“共同责任”。

其次,阿佩尔虽然接受了韦伯对康德的批判,但他并不认同韦伯在其责任伦理学当中预设了某种道德或善的存在。阿佩尔并不认为为了其对话伦理学的基本规范而补充的道德策略原则是一种预先设定了某种善或价值的伦理学,能使其对话伦理学理论完整奠基的道德策略并不需要对善或道德进行预设,而只是以对话条件的长期实现为目标。如果在现实生活世界中,采取策略性行为是被允许的,那如此做的道德正当性的条件在于:它必须建立在对话伦理学的理想化情境规范条件之上才可以被实现,以此来作为最终的目的。我们处在现实生活世界之中的任何交往共同体中都必须预设它的存在,理想的言谈情境与现实生活世界中的交往共同体之间是一种辩证的关系。换言之,阿佩尔的意思是,唯有以道德原则规范的可应用性条件当作行为的规范性理念,我们才可以暂时“悬置”正当规范的义务约束力,从而使我们在现实生活世界中可以采取责任伦理学的长期的道德策略。

2.道德策略原则的补充原则

我们早已知道理想的交往共同体是有悖事实的,我们必须重视理想性与现实世界之间的距离,那么,基于共同责任,我们必须承认帮助取得沟通共识的理想性条件的实现是我们应尽的义务。因为我们在反思中必须承认,在现实生活世界中即存的通过共识沟通而具有可期待性的规范的理想性条件,并不是预先存在于现实生活世界之中的,为使规范的正当性在现实生活世界中具有实现的可期待性,我们有义务对尚未存在的可以达成共识的沟通行动创造可行性条件,这种行动可以是策略性的,因为一旦策略性行动可以帮助沟通条件的形成,在阿佩尔的责任伦理观点上,它就是被道德许可的。

阿佩尔认为,在现实的生活世界中,人们迫于其所处的历史脉络而选择或必须以策略性的行动来与他人策略性行动对抗的策略,这样虽然可能导致基本道德规范的偏离,但这并不违背基本的道德规范,因为这种道德上的策略性行为本身也是受基本道德规范所指引的。所以,对于阿佩尔来说,其对话伦理学的基本道德原则,不能只有可普遍化原则(U)或理想性的行动原则(Uh),而必须还要有对U原则和Uh原则进行补充的作为个人长远道德策略的两条基本行原则,即,生存原则:人们的行为举止应该保证作为实现的交往共同体的人类的持续存在;解放原则:人们的行为举止应该有利于理想的交往共同体在现实的交往共同体中的实现。这样看来,阿佩尔构建的责任伦理学的规范性道德策略原则,并不是为了使我们达到维护自我利益的目的而任意使用的手段。因为具有道德正当性的规范在现实生活世界中得不到应用的可期待性,为了使规范的普遍性在现实的生活世界中能具有理性的可期待性,那么我们就必须在其责任伦理学的规范性策略原则的指引下,为道德的现实可实现性构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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