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 梅
(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山东 菏泽 274000)
长期以来,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关注点。近年来,我国积极探索和构建了涵盖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土地综合整治、矿山生态修复和蓝色海湾综合整治等在内的系统性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体系,持续地夯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基础。然而,近年来媒体频频曝光的盗卖黑土、违法露天开采、违规采砂等典型案件表明,我国的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作虽然在整体上呈现出稳步推进、持续向好的情况,但在部分地区、部分领域,仍然存在较多的问题和不足,未来需要持续压实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责任,并借助多种手段防控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不良行为风险,持续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十四五”规划将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主要目标明确为“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并将这一目标细化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得到优化,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成效显著,能源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利用效率大幅提高,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分别降低13.5%、18%,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森林覆盖率提高到24.1%,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由此可以看出,以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持续改善生态环境为基本内容的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作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的基本着力点,该目标的达成有赖于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作的持续有效开展。
资源和生态环境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要素。实践表明,通过盲目性、过渡性的资源开发和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实现的发展是很难长远、持续的。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由追求速度规模向注重质量效益转变的背景下,保证土地资源的可持续性利用和生态环境的持续性改善是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开展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作,一方面可以持续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改善生态环境,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奠定国土资源和生态环境基础,另一方面可以将原本分散、孤立的资源和生态环境要素串联起来,形成强大的国土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屏障,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强大的资源和生态环境支持。
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是一项综合性、复杂性的工作,其除了要有政府部门的参与以外,还需要得到企业等组织、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和严格落实。但是,在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实践中,不同主体之间普遍存在观念和认知不统一的问题,这在较大程度上影响多元主体的认知统一和行为凝聚效果,进而削弱了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能力的提高。例如,部分企业或者群众认为国土资源和生态环境属于公共资源,自己有权使用,进而在实践中忽视政府部门下发的相关要求,过度开发湿地,排放污染物,造成国土资源的浪费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目前,我国在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监督方面主要实施的是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其中,政府监督是指自然资源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履行自身的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监督职责。例如,生态环境部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生态修复工作进行监督,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则负责对辖区内的生态修复工作进行监督。社会监督是指媒体、企业等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将掌握的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问题线索或者意见反馈给职能部门,由职能部门负责问题的整改。虽然相关监督工作能够有序开展,但受国土面积大、区域情况差异明显、问题隐蔽性强等因素影响,我国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监督能力整体上表现出明显的不足,很难在第一时间发现问题,并落实整改与修复工作,导致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监督存在明显的滞后性。
认知是行为的先导,只有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到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的重要性,才能将保护国土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要求融入日常生产生活中,进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在认知统一方面,相关主体要从健全法治体系和强化宣传两方面入手。
3.1.1 健全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法治体系
法律制度本身具有权威性,可以强化政府、企业、个人等主体的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认知,使多元主体从思想上形成正确且统一的认知,消除认知偏差。立法机关要以典型案例为参照,明确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法治体系短板,进行针对性的立法,确保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有法律制度约束,消除法治盲点。
3.1.2 强化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内容宣传
国土资源和生态环境具有公共属性,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作的开展除了需要政府部门的规划和指导以外,还需要企业等组织和个人的有力支持。为使各类组织和个人充分认识到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的重要性,促使其从行为上配合相关工作的开展,自然资源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细化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内容宣传,使各类组织和个人逐步树立积极参与国土资源保护的意识。当然,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也要充分履行宣传义务,向基层群众宣传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的重要性。
监督是确保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目标顺利实现的重要手段。虽然以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方式能够督促责任主体解决典型问题,但其在全国范围内的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问题发现与解决方面存在捉襟见肘的情况。基于此,有必要优化监督方式,深化先进技术应用,提高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监督能力。
3.2.1 优化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监督方式
监督方式的优化应重点放在监督力量的整合利用上。一方面,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要改变以问题为导向的传统监督方式,逐步确立以目标为导向的新型监督方式,将年度目标作为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监督工作开展的参照点,确保监督工作能够全覆盖、全落实,避免只谈重点问题,忽视非重点问题。另一方面,政府监督主体要深化与非政府监督主体的协同,利用企业、个人等基层单元在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问题线索掌握方面的优势来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例如,可以持续优化网络举报方式,使社会力量更有效地通过网络进行匿名举报。
3.2.2 深化先进技术在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监督方面的应用
相较于由人主导的监督方式,以技术产品为载体的监督更具客观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结合目前我国在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方面的实践,相关主体应当重点利用卫星监测技术、无线传感技术、5G通信技术等先进技术,构建天地空协作的全程全方位空间监测和环境动态监测体系,通过自动识别、自动定位功能提升对隐蔽性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问题的发现能力。例如,省级、地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可以结合辖区国土资源类型及其分布,确定具体的卫星监测点,定期通过卫星反馈的信息查看点位国土综合整治情况;也可以在重点区域布置各种传感器,及时传输、搜集生态环境质量数据,为生态修复提供翔实、全面的数据支持,对于一些环境较为复杂的区域,可以通过无人机等进行巡视和数据采集,提高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监督能力。
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持续改善生态环境,是我国“十四五”时期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的主要目标。开展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不仅可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也可以夯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基。当然,在实践中,相关主体应当重点推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和生态环境改善工作的科学开展,统一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认知,强化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监督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