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蔚文书院志》所见清代书院学田纠纷中的官绅博弈

2022-10-24 08:05湖南科技大学湖南湘潭411201
高校图书馆工作 2022年5期
关键词:士绅县衙绅士

●肖 啸 (湖南科技大学 湖南湘潭 411201)

滥觞于唐的学田制度,是书院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自陈氏东佳书堂置“田二十顷,以为游学之资”[1],学田便逐步成为维持书院士子学业与生活的经济保障。宋代官方借鉴这一源于民间捐置的制度,以此为“嘉惠学校之道”[2],官赐儒学学田渐成惯例。自元明以至于清,学田制度日趋完善。顺治年间,朝廷便在各省广置学田,规定:“凡学田,专供修学及赡给贫士。”[3]雍正时设立省会书院,并颁赐学资,“各赐帑金一千两。将来士子群聚读书,须预为筹画,资其膏火,以垂永久”[4]。保障士子膏火的主要方式即购置学田。回顾这一历程可以发现,学田制度开始乃由民间发起而为官学所借鉴,最终又在书院官学化的过程中反馈到书院,成为官方维系书院控制的重要手段。这一历程颇为复杂,但可以确定的是,学田始终都直接关涉到书院士子的核心利益。

目前学界对学田的探讨日益广泛,从经济史、社会文化史,到地方史志层面的解读颇为丰富,都推进了对学田多重面向的认识,但涉及书院学田的部分极为有限。相关研究中通论性的叙述又较多,生动的人与事则少见,且罕有较为细致的个案剖析。这主要是囿于集中性资料的不足,才导致对书院学田缺乏深层次探究,而通过对书院志的挖掘,可以极大地缓解这一压力。书院志主要指记载书院历史沿革、教学活动、规章制度、学术传承等内容的综合性文献,其中所记录的知识流传、士人心态等内容,是反映地方社会教育、学术、经济等历史信息最为直观的史料。因此,书院志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方志、族谱等地方文献的缺陷,是呈现全面、真实、立体的“地方”必不可少的文献[5]。笔者在整理《蔚文书院志》时有幸发现数万字的学田纠纷材料,包括学田来源、案由公文、田亩清丈情况及其管理规条,所涉及的时间长、问题多、矛盾大,在书院志中极其罕见,极大地拓展了对地方书院学田管理的认知。本文即试图以清嘉庆朝所刊《蔚文书院志》为中心,探讨海南文昌县书院学田纠纷中的官绅博弈。

1 纠结的遗产:蔚文书院学田纷争之缘起

蔚文书院位于海南文昌,始建于明,原名玉阳书院。万历二十三年(1595),知县贺沚倡议,邑绅林有鹗、林有鸣等捐资,创建书院于文昌城北镇恬山之麓,名曰“玉阳”。林氏昆弟多次捐置田产,以供祭祀、科举和济贫等费用。明代的玉阳书院规制严整,讲学会文,课试诸生,颇为兴盛。书院于春秋两季崇祀心学名儒陈献章与王时槐,还定期在每月十七日召开体仁堂讲会,地方名宿王弘诲、许子伟等皆应邀参加,“蔬粥相对,累日不辍”[6]70-71,一时人文丕振。清康熙二十六年(1687),县令何斌设义学于文昌阁。康熙四十五年(1706),绅士云载青捐资改建书院于城内西北隅文昌阁前,更名“至公”,将书院、义学合二为一。嘉庆九年(1804),阖邑移建学宫,书院再次更建并改名,迁于县治北,是为“蔚文书院”①。

《蔚文书院志》记载,蔚文书院共有学田143坵,其中部分田产自明代创立玉阳书院之时就已设立,并于清代重建书院时被接管。院志中保留了十条明万历、天启、崇祯年林氏置办学田的记录,如表1所示。

表1 明士绅捐置学田数量概况

如表1所示,玉阳书院的学田来源有二:由士绅自行捐银购置和士绅支书院义谷银购买而来。林氏昆弟前后捐银125两5钱,添置田亩27坵,而二人支出义谷银100两5钱,添置田亩69坵,总计96坵。值得注意的是,利用义谷银而购买的学田数远远超过了士绅的捐赠。义谷银来自县之义仓。万历二十四年(1596),文昌县出现饥荒,知县贺沚遂建义仓以赈济,万历二十七年(1599)因饥荒又扩充义仓,并归书院管。文昌县原有官办预备仓,义仓却是由乡民士夫捐赠而来。贺沚认为,“义学、义仓原相须,学以克己,仓以济人”[6]184-185,遂将义仓归入玉阳书院管理。义谷银也多用于购置学田,而学田所入之租银,则皆用作书院祭祀膏火及赡养贫士。义仓虽为士绅捐赠而来,但设立之初是为了赈济饥荒。对于如何同时处理救济饥民和赡养贫士的问题,文昌县官绅的态度是一切以求学士人为主。

明万历天启年间,文昌县曾发生义田银被侵骗案件,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署县陈宏月认为,义谷银“相沿已久,经借人多,中间多有市井棍徒、衙门猾役,或昔存今亡、或贫无抵措者,日久不无淹没,化为乌有”,遂将所追缴之义谷银全部征收,交付玉阳书院买置学田,而所入租银“一分为生员会文之需,二分积为科举遗才盘费,永为遵守”[6]187-189。从万历到天启,陆续追回义仓谷银91两4钱8分5厘。表1中所列举的万历四十四年(1616)、万历四十五年(1617)、天启元年(1621)林有鹗、赵光先所购置之学田便是由此而来。

此后,原为通县济贫的义仓变成了书院的学田,其收入也仅为生员专用,而其设立之初的济荒功用被逐渐推到了次要地位。对于这一明显偏差,天启初提学姚若水却大为赞赏:“以义助之资移置学田,深得育才实惠。”[6]191随后,书院士绅为避免学田再起纠纷,决定设专人管理。林有鹗、林有鸣等经过公议,认为挑选“志行端方、家事殷实者”[6]195掌管学田收支,最为妥当。此时,士绅重新规定了学田的用途,其具体数量及使用情况如表2所示。

表2 明书院学田类别及数量

如表2所示,书院祭膏火田40坵、科举卷价田45坵(清丈量时算作59坵)、济贫田(学衙田)11坵②。济贫田数量极少,约占学田总额的一成。官绅认为,义谷银“出于乡民者十之一二,出于士夫者十之八九……当先助士人,然后济贫穷”[6]196。虽说不再是“生员专用”,但资助士人的支出也还是远远超过了济荒,留一契田作济贫穷,仅仅是为了“不失济饥初意”[6]199。至此,义田案的处理才算告一段落,义谷银收归书院以购置学田,租银收支由书院士绅管理,并且用以赡养贫士和赈济灾荒。

综上可知,关于书院学田经费使用之矛盾,始终与两个核心要素相牵连,即学田之源与用的双重纠葛。若循名责实重新对此进行审视,即可发现其中大有可议之处。士绅强调义谷银“出之士夫”,但无论来源为何,义仓设置之目的与功能都在于救济,“学以克己,仓以济人”,济饥乃其“初意”。所谓士绅之捐赠理应济助士人为先,实质上是混淆了其“源”与“用”的关系,而这一话语之所以能够形成,关键则在学田“绅管”这一稳固事实已获官方认可。由此管窥,可见“绅管”将导致的一系列隐患。以自身群体利益为本,必然造成“士用”与“公用”不分,而“志行端方”与“家事殷实”之绅管条件并无固定标准,也使其处理学田经费之公正性大打折扣。这些隐患一旦爆发,学田“绅管”这一既定事实也将受到动摇。因此,明代的玉阳书院留下了一笔剪不断理还乱的纠结遗产。

2 学田管理的矛盾与纠纷

到了清代,书院经过了两次更名重建,从玉阳到至公,再到蔚文,历经两百余年。清廷将书院纳入学校体系,因此学田置办的途径也较明代为多,除了绅士捐赠和书院自行购置以外,还有官府拨充的部分。蔚文书院在清代的学田置办具体情况如表3所示。

表3 清书院学田捐置概况

如表3所示,至公时期,先是绅士冯震捐置学田12坵,而后文昌县令梁继世、彭锡璜又数次为书院置办学田。梁氏将无主荒田22坵拨入书院,充作学田。彭氏则不仅拨入4坵荒田,还捐赠银两充作书院钱资。此外,蔚文书院又继承了明代玉阳书院学田71坵③,加上清代新置的72坵,总计拥有学田143坵。

清代蔚文书院不仅继承了明代玉阳的部分学田产业,明代绅士管理学田的制度也得以延续。康熙年间绅士冯震捐田之后,以防侵蚀学田之事再度滋生,便依照明制,“公举绅士轮流管理”。绅管并无固定标准可循,因而必然难以维持其公正性。尽管书院士绅认为“轮流管理”可以避免个人徇私舞弊,但“事久弊生,轮值分肥”[6]220,至雍正九年(1731)甚至发生了师生因学租不清而互相讦控之丑闻,知县梁继世遂而做出裁决,“将贡生冯震所捐义学之田与玉阳书院旧有之业,仝归官管”[6]341。学田租银由绅士轮流掌管转而变为官府管理,并且勒碑立案,规定每年租银除用作延师课读等膏火费与春秋两季祭祀之外,还可用于书院修葺,以及士子乡试卷价资费[7]。而蔚文书院后期的学田纠纷焦点就是这笔卷价经费,其背后所折射出的则是士绅对于学田官管的不满及其抗争。

自乾隆十五年(1750)至乾隆二十九年(1764),连续发生三起士绅控告县衙挪用学田租银案件。十五年八月,生员林其柳、邓大秀等联名,先后上告琼州知府和两广总督,称前任知县伍佺“将书院贮存银两影借棚场冒销”,挪用学田租银100两,以致此次乡试卷价无可支给[6]342-343。此案引起了两广总督和琼州知府的关注,文昌县衙查实后责令伍氏归还所欠租银,但却并未追究其挪用学租的原因。乾隆二十七年(1762),林其柳等又状告署县伊益炘“假借赏课节仪名色”,侵骗二十五、二十六(1760、1761)两年所存科举银两,冒销学田租银46两2钱[6]354。两广总督勒令府县彻查,文昌县则依照伍氏案件的处理方式,仅让伊氏补还所欠银两,但挪用经费一事并未得以解决。乾隆二十九年二月,贡生陈际时、生员林其柳等再次上书,呈文控告前任知县苏登瀛挪用学田租银,“为府道行台之故,于义学内用板敷地,盖棚彩饰,并与义学支用条例无涉,亦冒销银一十三两零”[6]358。陈、林强调,学租银虽归官管,但除去每年束金膏火之外,所剩经费应存为生员科举经费,不得挪作他用,苏氏此举是重蹈伍、伊二人覆辙。县衙批准生员找苏登瀛索取被挪用经费。此案亦可看作是乾隆二十七年伊氏案件的延续,在文昌县内得以简单解决,而生员权益也再次得以重申,每年结余学租银只可用作士子科举盘费。

三起学田纠纷案件皆以绅士追回学田租银而告终,看似虽是绅士取得了胜利,但学田租银屡遭挪用侵蚀的原因却并未得以详查。府县之间是否存在相互包庇、徇私舞弊之处,同样值得深究。同时,这也暴露了文昌县衙经费管理不当的问题。每年剩余学田租银用作士子科举盘费这一规定在雍正九年(1731)就已被知县梁继世勒碑立案,但县衙显然没有予以重视,后任知县屡屡将此项费用挪作他用。而对于这类经费挪用案件,文昌县衙似乎也无法给出定性。若是挪用为公,县衙应该直接发放科举盘费,以满足生员要求;若是为私,县衙则应该追究当事者的罪责。然而,县衙只是向挪用者追讨资金,并无任何追责处罚。

回顾这些案件可知,文昌县衙存在严重的经费管理问题。就书院学田而言,矛盾根源在于府县官吏和书院士绅对其功能认识的遗留性分歧,即应该“以公办公”,还是以生员之利益为本。官绅之间的考虑不一致,因而在学田官管下,这一日益凸显的矛盾最终演变成讼案。生员虽屡屡上告,但根本问题依旧得不到解决,以至愈演愈烈,直到最后学田管理主权重归于士绅手中,矛盾才得以平息。

乾隆四十九年(1784),贡生韩坤素、廪生林邦辉、贡生朱传明、生员李振蕃等联名上呈署县谢氏,控告前任知县赵晋基与礼房互相包庇,吞蚀学田租银,以致“士子观光无路,寒儒课读无资”[6]361,生员因此要求县衙厘清学银,调出礼房账簿并按数查清,依例发给士子科举盘费。此案前后持续半年时间,生员接连四次续呈,县衙才给出调查结果,认定前任赵氏并无罪责,而学田租银被侵吞乃礼房书办私下舞弊所致。最后,县衙不仅下令追缴侵吞银钱,还敦促书院士绅“公举首事领回管理”[6]374-375,令其自行掌管学田经费:义学田租,自应公举绅士辨理,一经归官,则吏胥侵那之弊,必不能免。本县意欲仍照往例,归与绅士办理,不许吏胥干涉,但应如何设法催收,如何建议清查,俾垂永久之处,须与诸生详晰议定条款,斟酌办理[6]381-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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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例”便是指雍正九年(1731)以前之惯例,绅士管理学田,吏胥不可干涉。至此,在书院学田被判归官管半个多世纪以后,其全部管理主权又重新回到绅士手里。同时,为了避免绅管无固定标准和公正性不足的弊端,县衙要求绅士推举首士,并制定相关规条。

因此,生员、儒师等于乾隆五十年(1785)十一月齐集明伦堂面商详议,勘定《会议催收清查书院田租条款》三则和《经定条规》十则。田租条款分为催收、清查和延师。催收之法在于选举家境殷实者充当佃长,催管各庄佃户如期交租,若有误限抗租,则另换佃耕。清查之法有二:设立学田账簿,一式三份,“一交学师处存案、一交首事登记、一交该年绅士轮流稽查”;制定收支清单,各绅士于春秋祭祀之期齐集之时,首士要将租银征收支销情况逐一列单,张贴书院厅墙,当众清结。延师掌教则要求“文行兼优、足为士子矜式”者,亦需生徒聚集,永年攻读,才送全年束金,以防无聚读之实而影借开销之弊[6]384-386。条规十则,除再次明确有关催收清查和延师的具体细则外,还包括首士推选、宾兴、祭祀费用、纳粮、度支、添置膳产、租佃、香灯等条规。其中,推举首士必“先期通知众绅齐集酌妥,公举身家殷实、品行端方、才力堪充者为之”,一般以三年为限,但是若能使“众心悦服,则不必以年限为拘,亦不必曲为固辞”[6]333-334。此后,收支有法,书院学田的每项收入和开销都记录在案。佃户拖欠之弊不生,而绅士染指之端亦得以杜绝。

3 书院志的历史书写与话语权之争

纵观上述四次学田纠纷案及其处理,生员经过持续的抗争,最终实现了自己的诉求,但士绅之实际政治权力毕竟极其有限,而且无法得到制度保障。因此,通过文化话语权,以维护其利益,是士绅的着重考虑方向。修志,便成为转化文化权力的可操作手段,《蔚文书院志》即为此种运思之下的产物。

书院志除了记录书院的历史沿革、规章制度、学术渊源以外,还体现了编纂者的个人意志,其编纂目的因而也具有多样性。已有论者提出,多数编纂者是出于对书院兴废无常、经营不易等现实考量,将关乎书院发展的产业、规章等内容记录下来,为后来者提供依据或者借鉴,能够使书院长存不衰,并借此指出记录书院产业是《蔚文书院志》纂修的现实目的[5]。

《蔚文书院志》六卷首一卷,分十五部,由林邦辉编辑而成,刻于清嘉庆二十四年(1819)。卷一、卷二主要收录明代贺沚所编《玉阳会纪》,分为图式、崇祀、会文、会诗、叙案和义助六部,体现了明代玉阳书院时期体仁堂讲会之盛况。卷三至卷六为清代蔚文书院纪略,分为图式、叙文、田亩、地图、官粮、条规、案由、奉祀和义助九部,详载清代蔚文书院发展历史和有关田产的各类细目。林邦辉曾参与控告乾隆四十九年(1784)礼房吞蚀学租银一案,出力夺回了绅士对学田的全部管理主权,其后便制定条规、丈量田地、编纂院志。因此,书院志绝非仅为记录产业而作,其最大作用莫过于争夺话语主权,将绅士管理权固定化,让生员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蔚文书院志》开篇便点出编纂目的,即“为书院产业而设,案由以防弊窦,条规以杜纷竞”[6]13-14,且林氏在编纂院志的过程中,刻意收录了诸多士绅与学田的相关材料。前两卷选取《玉阳会纪》篇目,“朽烂则阙之,繁芜则删之”[6]15-16,以绅士林有鹗、林有鸣等捐资创建玉阳书院为主,使后之学子“思创始之不易”[6]13。卷四为学田簿,记录学田由明至清的置办与扩充过程,林氏按照康熙四十四年(1705)所清丈之弓口字号流水苗亩粮米,一一核对,并将当前143坵学田之弓口图形等信息详载于册,突出绅士对书院学田捐置的贡献。卷五为学田管理条规与乾隆年间四次学田纠纷之案由公文,条规以“培植学校、兴利绝弊为首务”[6]15,案由则强调了绅士对书院学田租银的正当维护。卷六则记载了嘉庆九年(1804)为重建书院慷慨捐资的文昌县士绅名单,详列其人名、身份和具体捐助金额,“按名付梓,以垂不朽”[6]16。纵观《蔚文书院志》的编排及其史料来源,不难发现,与书院产业有关的部分占了整部院志一半的篇幅。其目的绝非仅仅以“存史”一条便可概括之。林氏所谓“三、四、五、六卷据后来利弊备录,冀其慎今,桑田沧海,常凛善后之维艰,鉴戒前车,贻谋远虑久大之业”[6]13,实皆有为而发。见之于行事,林邦辉则通过其所择取的相关文录,申明书院由绅士主管及士子优先之正当合理性,以此来维护并固定士绅的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林邦辉在记录学田纠纷案件时,先是亲自撰写《书院纪略》一篇,重点在于简述学田管理主权从绅管到官管、再回归绅管的变迁过程。为了详载这一历程,林氏又收录案发时绅士与官府往来之公文材料,以体现客观性与公正性,但在公文的择取过程中,林氏却认为:“前后案由,无甚关紧要者、置之繁赘者,删之;有关废兴宿弊者,详录备参,以图善后。”[6]15因此,林邦辉并未收录所有的公文材料,而是选取于其有利的部分“以图善后”。其删减的内容已无从知晓,但可以确定的是,其中必然包括雍正九年(1731)前后的案由公文。彼时,学田在绅管之下矛盾丛生,县衙遂将其断为官管,但对于这一重大变故的因果缘由,院志中仅有“事久弊生,轮值分肥”[6]220八个字,而官管下的矛盾与纠纷却留下八千言的公文材料。在这看似客观的背后,实则是绅士对管理主权的巩固及其话语主权的渗透。

嘉庆二十四年(1819),文昌知县观瑞为书院志作序,称:“地经数迁,名凡几易,而田亩视前有加。苟非有人整顿其间,不几视为利薮,觊觎丛生,以滋废坠乎?语云:‘莫为之前,虽美弗彰;莫为之后,虽盛弗传。’辉等有见于此,虑其久而就湮也。自乾隆五十年来,厘清宿弊,留心三十余年。兹复将新旧田亩访采原丈弓口字号,亲自履丈,呈请核对符合,绘图付梓,公之通县,以垂永久。使肄业有斋,科举有资,朝考有助,由是济济彬彬,文风丕振,岂不蔚然太平之盛事哉!”[6]5-6

显然,林氏书院志纂修的文化话语之运用是成功的。《蔚文书院志》之历史书写虽然提供了与学田纠纷相关的客观材料,但同时也处处体现出编撰者建构其利益合理性的主观诉求,实有争取话语权力,巩固绅士权益的思虑所在。

书院源于民间的文化教育需求和官府的文化学术传统[8],其历经千余年弦歌不绝,得以螺旋式地上升长盛,离不开民间兴学的推广及官学化的推动这双重动力。因此,在官民之间,如何协调好两者关系,成为书院发展延续中不得不面对的重要课题。蔚文书院学田经费从绅管到官管再到绅管的历程,恰好体现了书院在面对官民矛盾时执其两端,积极寻求解决之道的文化智慧。

注释:

①蔚文书院前后使用了玉阳、至公、蔚文三个名称,明万历年曾修《玉阳会纪》,清嘉庆年又修《蔚文书院志》,详载由明入清之历史沿革、产业置办和办学始末,而至公书院时期并未修志。虽然本文所讨论之学田纠纷案发生在至公书院时期,但却均载于《蔚文书院志》中,因此为叙述方便,明代时期仍沿用玉阳书院之称,清代则一律使用“蔚文书院”之名,必要时以“至公时期”加以区别。

②明代的96坵学田在清代算作了110坵。学衙田即上文所提之济贫田,明士绅为不失义仓济荒本意置办而来,清归之学衙,康熙年间又丈为学衙庄,故名。

③明代玉阳书院置办的96坵学田并未被蔚文书院全部继承,部分田产因明清鼎革、年代久远而发生变动,实际上蔚文只接管了71坵明所置学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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