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兴利 黄家伟 本刊记者
动物防疫工作是养殖产业链的关键一环,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道关卡。动物检疫、防疫条件审查等工作都是动物防疫的重要环节。只有将上述工作环节落实到位,才能从源头上保障食品安全。
修订后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上述《办法》的施行将对我国动物防疫制度、养殖业生产安全、食品安全产生深远影响。
动物检疫制度的完善对畜牧业发展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至关重要,修订后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对动物检疫制度中的规程、标准、监管方式进行了强化和完善。
据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对强化基层动物检疫力量、优化工作机制作出了细化规定。明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动物检疫监督管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有关技术支撑,对受理输入无疫区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申报的机构作出调整。增加了“官方兽医”专章,明确官方兽医的资格条件、任命程序、培训和考核要求,强化了从事动物检疫工作人员的保障和奖励规定。
本次修订调整完善了从检疫规程制定到申报受理、实施检疫等环节的多项制度。
一是规定由农业农村部制定动物检疫规程,明确动物检疫对象、检疫范围和检疫程序。
二是完善动物检疫申报管理规定,明确可以使用电子数据交换方式申报动物检疫,统一产地检疫申报时限和动物隔离期限,规定不予受理申报的情形。
三是完善动物、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合格标准,增设动物在集贸市场完成交易后或参加展示、演出、比赛后继续出售、运输的检疫合格标准。
四是删除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分销换证、贮藏后继续调运或者分销重新申报检疫等相应条款,调整屠宰检疫出证的动物产品范畴。
五是根据《动物防疫法》授权,新增了“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专章。
此外,为保障新制度、新要求落实落地,本次修订还着重加强了监督管理方式的创新。据上述负责人介绍,一是明确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建设、信息填报以及信息数据管理要求。二是明确了可以撤销检疫证明的情形以及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认定情形。三是完善了动物、动物产品补检条件和措施,明确了补检合格标准和补检范围。四是强化落地报告,畜禽调运实行货主或承运人、接收动物的养殖或屠宰场双报告制度。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是动物防疫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通过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对养殖企业场所选址、生产环境、设备设施等进行严格规范,才能进一步推动畜牧业标准化进程。
“为提高服务便民化水平,结合疫病防控实际和基层需要,本次修订重点调整了动物饲养场、隔离场所、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等四类场所(以下简称“四类场所”)的选址距离规定,授权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选址评估办法。”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此外,本次修订还对相关场所的人员配备、布局、设施设备及制度等动物防疫条件要求作出调整:
一是明确人员配备要求和从业限制,规定四类场所应当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动物防疫技术人员,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在场所内直接从事相关活动。
二是规范场所布局,调整了四类场所和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的场区布局条件。
三是增加设施设备要求,规定四类场所应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以及无害化处理、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等。
四是完善防疫制度,对四类场所应建立的防疫制度分别予以补充完善。
五是加强活禽市场防疫管理,对其动物防疫条件做出专门规定,减少疫病传播风险。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门将从加强宣传解读、完善配套制度、做好新旧《办法》过渡工作、开展立法后评估等多方面入手,贯彻实施上述《办法》,为养殖业生产安全、食品安全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