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定“各民族都是一家人,一家人都要过上好日子”的信念,按照重点突破、以点带面、形成经验、示范全省的要求,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固团结、促进步、抓示范、强引领,推动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推动各族群众共同迈向现代化,推动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
通过建设,示范点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方面有成效,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方面有突破,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方面有创新,各族群众有充分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培育一批各具特色、类型多样、具有标杆性的示范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巩固以点串线、以线连片、以片带面、覆盖全省的示范区建设格局。
2022—2024 年在全省范围内建设不低于:14 个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129 个民族团结进步示范乡镇(街道);1200 个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含200 个示范社区);10000 户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户。
计划投入资金19.15 亿元,具体标准为:每个示范县1500 万元,每个示范乡镇(街道)500 万元,每个示范村100 万元,每个示范社区30 万元。
——示范县要紧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着力在加强党对民族宗教工作的全面领导、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推动各族群众共同迈向现代化、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提升民族宗教事务治理能力和水平上作出示范,并在其中2—3 个方面取得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示范乡镇、示范村要紧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在抓党建促民族团结进步、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繁荣发展中华民族优秀文化、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推动各民族流动融居、提升乡村治理能力等方面作出示范,并在其中2—3 个方面取得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示范乡镇要整合资源,连片打造,提升综合示范效应。示范村要因地制宜,打造不同类型、各具特色的示范典型。具备条件的示范村镇要和民族特色村镇建设相结合。
——示范街道、示范社区要紧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在抓党建促民族团结进步、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树立中华文化符号和形象、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主题活动、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作出示范,并在其中2—3 个方面取得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示范户要在带头参与乡村振兴、发展特色产业、促进民族团结、倡导文明生活、自觉遵纪守法等2—3 个方面作出示范,并保持和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示范点建设指标按照因素法进行测算分配到县,综合考虑前三轮计划实施情况、日常工作情况及现代化边境小康村覆盖情况进行平衡。坚持示范引领建设与乡村振兴相结合、突出重点与统筹兼顾相结合,统筹民族自治地方与散居民族地区,向高寒山区、滇中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倾斜,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衡量标准,遴选综合条件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作用明显的示范点。
各州(市)、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农〔2021〕140 号)等资金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要求,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与安全性。
示范县已由省民族宗教委提前组织州市民宗部门申报并审定。示范乡镇(街道)、示范村(社区)建设指标一次性分配到州市,州市民宗部门指导县级民宗部门做好项目储备,每年实际资金下达到县以后,县级民宗部门对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和省对下民族宗教专项资金(“十百千万”工程)从项目库中选取示范点,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州市民宗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民族宗教委备案,省民族宗教委每年度会结合工程评估考核的情况动态调整分配到县的方案。示范户由县级民宗部门评定。
一是在建设目标和建设任务的设置上更加突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在规划编制上、项目安排上、实施效果上都要求向此聚焦。
二是示范县和示范乡镇的建设标准分别从1000 万元和300 万元提高到1500 万元和500 万元,示范社区的建设标准调整为30 万元(建设数量从60个增加到200 个)。
三是实现了每个州市都有示范县、每个县都有示范乡镇(街道),实现不同类型示范点建设全覆盖。
四是针对昆明市6 个主城区(市)不设乡镇的实际,按照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守正创新,首次将示范街道纳入“十百千万”工程中进行建设。
五是分配到县的计划按年度下达,年初完成示范点申报备案,年中实施跟踪监测,年终进行评估考核,根据结果对下一年度的计划进行动态调整,确保计划顺利实施。
六是每个州市要至少选择1 个民族乡作为示范乡镇,在项目中实施“团结之家”示范点,通过“团结之家”的民族文化艺术团、民族文化陈列室、民族政策宣传栏等,营造各民族间友好互助、团结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