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村级组织承担的工作事务权责明晰、设立的工作机制精简高效、加挂的牌子简约明了、出具的证明依规便民,进一步把村级组织和村干部从形式主义的束缚中解脱出来。
减轻村级组织工作事务负担。不得将村级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招商引资、安全生产等事务的责任主体。创新村级组织工作方式,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村级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在征求村级组织意见基础上,由县乡级政府依法购买服务。完善村级组织考核评价机制,未经县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党政群机构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填报表格、提供材料。
精简村级工作机制和牌子。从严控制党政群机构设立村级工作机制(含各类分支机构和中心、站、所等)。除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省级党委和政府同意,党政群机构不得新设村级工作机制,不得要求专人专岗。规范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挂牌。省级党委和政府统一规定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挂牌数量、名称和式样,党政群机构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对口挂牌。
改进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压减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凡缺乏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等依据的证明事项,党政群机构一律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出具。完善部门政务信息系统基层治理领域数据资源共享交换机制,鼓励党政群机构采取网上核验、主动调查、告知承诺等方式,最大限度减少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规范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村级组织原则上应依法及时据实出具证明。出具证明涉及重大问题或者存在法律风险的,村级组织要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广泛组织村民群众议事协商,必要时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