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滕修福
一些地方在人大换届前后,组织新一届人大代表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朋友圈内的人大工作者对此做法,褒贬不一。有人认为,值得倡导;有人认为,跟风作秀。笔者认为,组织新当选的各级人大代表进行宪法宣誓,有此必要。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2015 年7月1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贯彻落实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2018年2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又对宪法宣誓制度的誓词等作出必要修订,自2018 年3 月12 日起施行,进一步贯彻落实了党的十九大精神。
依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所明确的向宪法宣誓对象,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似乎不包括各级人大代表。但是笔者认为,可以包括各级人大代表。因为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也是由下一级人大(代表)依法间接选举产生的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难道人大选举的上一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不属于人大选举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吗?退一步讲,既然人大选举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作为新一届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人大代表在正式履职时也有必要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虽然说新一届(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没有进行宪法宣誓,一些地方人大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的办法也没有将人大代表纳入宪法宣誓对象范畴;但是在网上搜索一下“人大代表宪法宣誓”,地方上组织人大代表进行宪法宣誓的实践案例还不少。
之所以没有将各级人大代表明确为向宪法宣誓的对象,可能与人大代表兼职制度有关,或顶层设计还有其他考量。有人认为,各级人大代表不属于宪法宣誓制度所明确的对象,组织人大代表向宪法宣誓属于跟风作秀。对此观点,笔者大不认同。笔者认为,组织各级人大代表向宪法宣誓,是依宪治国、依法治国方略下,践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具体实践,值得倡导。
笔者建议,地方各级人大可以先行先试,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人大常委会可以细化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的办法,将组织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向宪法宣誓纳入其中,就新一届人大代表向宪法宣誓的相关具体事项予以明确,诸如由上一届人大常委会或新一届人大主席团在预备会议上举行宣誓仪式。笔者还期待,全国人大常委会能适时将各级人大代表向宪法宣誓补充写入决定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