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管理体制视域分析德国足球职业联赛及其启示

2022-10-15 02:15刘鑫浩杨忠良章诗涵
当代体育科技 2022年26期
关键词:职业联赛联赛俱乐部

刘鑫浩 杨忠良 章诗涵

(1.湖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 湖北黄石 435000;2.扬州大学体育学院 江苏扬州 225000)

2021年4月20日,新一轮中超联赛正式打响,但在新赛季的准入资格名单中,有6 家俱乐部无缘新赛季联赛,其中甚至还包含上赛季中超联赛冠军江苏苏宁球队,俱乐部如此大数量的缺失与折损可以看出中超职业联赛的管理体制依旧需要完善。在2021 年10 月中旬,德甲联盟(DFL)携手其全资子公司德甲国际与中足联筹备组举行了一系列会议,筹备关于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联合会(足联)未来对于中超、中甲、中乙各级联赛的管理工作。鉴于德甲联盟是世界领先的足球管理机构之一,该文研究了德甲联盟及其附属机构框架,以及管理模式、业务设置、各单位角色作用。德国足球虽然在历史长河中历经了起伏发展,但现在终于形成符合自己特色的职业足球发展模式。中国职业足球在21世纪初的黑哨等涉及法律层面的问题,俱乐部运营困难涉及俱乐部内部资金运转层面的问题,以及伴随着职业化的发展,使中国足球水平出现了倒退的现象。笔者认为,我国亟须改善足球管理体制,职业化体育的成长、壮大,以及其内在框架的管理体制是决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该文从德国的管理体制角度出发进行研究,探索当今影响中国足球职业联赛发展的问题,希望为中国足球职业联赛未来的改革与发展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

1 德国足球职业化管理体制分析

1.1 组织机构

1.1.1 德国管理组织机构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体育机构主要由公共管理机构和自行管理机构双轨制构成,二者相互独立,互不干涉,德国体育联合会成立于1950年,其所属的各单项协会包括足球协会,在组织、财政和业务方面都有一定的自主性。政府一般不直接组织和管理各项体育赛事,只保留对体育政策和措施提议权力,对与国家体育事业有关的活动提供资助。所以德国足球管理机构属于自行管理机构,自行运营空间较大。

德国足球职业联赛主要有德国足球协会、德国职业联赛协会、德国足球职业联盟、各职业俱乐部。德国职业联赛协会成立于2001年,所有业务交由其所属控股公司德国足球职业联盟运营,联赛协会的构成有德甲和德乙球队各4 支球队代表,以及一名从社会聘任的执行总裁。德国足球职业联赛协会与德国足协双方签订协议规范足球市场运营行为,德国足球协会负责国内第三等级德丙联赛和国家队以及德甲和德乙联赛以外的事务(见图1)。

图1 德国职业足球管理结构图

1.1.2 德国足球协会性质

德国足球协会成立于1900 年1 月28 日,是主管德国足球发展事务的机构,由于德国国家体制是联邦制,宪法并未赋予政府管辖职业体育的权力,德国足球协会与国内其余60 个专项协会同属于德国奥林匹克联合会,皆属于非官方机构,直接或间接接受奥林匹克联合会管理并提供资助。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德国国家单项体育协会开始将自己协会管理权与运营权转交给联赛运营商的新做法,联赛运营商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实现资源优化配置,随机引发各类体育协会效仿,至2001年,德国足协正式实现了管办分离。德国足球协会将国内影响力最大的德甲联赛与德乙联赛的管理权移交至足球联赛协会控股的联赛运营公司(又称德国足球联赛超级联盟),公司将行使运营权以及负责每个赛季的电视、广播、互联网转播以及品牌推广,它的成立标志着联赛进入市场化、商业化的时代。这项改革将德甲、德乙两大联赛丰富的赛事资源集中于优秀的专业管理团队,打造出全新的商业凝聚力。德国足协只负责教练员、裁判员的培训和分配各联赛的裁判工作,以及德国丙级联赛、大众足球、青少年足球管理工作。

1.1.3 德国职业化联赛目标

在2001 年,德国足球协会和德国足球职业联盟提出为振兴德国足球而奋斗的目标,提高了德国足球职业地位。通过制定天才培养和足球复兴十年等远景目标来发展德国足球,德国足球协会主要目的是为职业足球的发展提供保障,通过不断更新管理体系,来适应发展的市场经济状况。这说明在发展目标方面,德国足球职业联盟与德国足协管理权力划分清晰,双方不存在互相干涉问题。

1.1.4 德国职业联赛的法治建设

联邦德国与民主德国在1989 年正式统一后,德国职业联赛以原联邦德国的足球协会和俱乐部体制为基础,从1995年的《博斯曼法案》,德国足协制定了优惠的球员引入政策,对所有欧盟国家开放,到《修正案852/97》确定了德甲联赛转播权集体出售获得反垄断法豁免权。德国政府在足球职业联赛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不仅对足球犯罪行为的零容忍严格管制,还对本国足球博彩业进行规范,将其转型为服务公益事业,并要求每家职业俱乐部投入资金建设青训基地,为国家后备足球人才奠定基础,并开放了更多体育场馆面向社会服务。德甲联赛从2011年开始实行《欧足联财政收入公平法案》,这项法案的出台,目的是禁止球队的支出大于收入,保证球队都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运营,而不是过度消费使球队走向破产。这项政策使各俱乐部的财政公平被列入政府法规,违反者将被巨额罚款、禁止转会、限制报名欧洲赛事和扣除奖金等。不像英超豪门那样的砸钱式投资,德甲联赛对球队的财务审核非常严格,让俱乐部一直在能力范围内经营,出现赤字的球队极少。这项政策使德甲联赛发展成为最健康的联赛之一。这些政策与方法不仅促进了德国足球法制的建设,更为德国体育事业的发展以及足球联赛的健康运行提供了良好稳定的环境。

1.1.5 德国职业足球俱乐部产权关系

1999 年之前,德国的职业体育俱乐部一直是通过会员制实行非营利性管理,但随着时代经济的发展,俱乐部的自身经济能力逐渐露出短板,球队日常运营和比赛开销成了问题。德国足协随即开始对德甲球队和德乙球队进行股份制改革,主要方法如下。第一,继续保留原来俱乐部传统的会员制组织模式,但在公司的决议和策划方面实行现代公司制度,如柏林联合球队。第二,俱乐部完全改造成股份制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俱乐部像公司一样管理和运营,如拜仁慕尼黑球队等,但他们大多数依然是在“50+1”政策的管理模式内。另外,还有两家比较特殊的上市公司制球队,分别是由奥地利饮料巨头红牛全权控制的RB 莱比锡球队和德国唯一一家发行股票的多特蒙德球队。

德甲联赛在运营中亏损最少,盈利能够达到逐年上升的联赛确实值得研究,如图2 所示。其发展模式大部分可以归功于“50+1”政策,俱乐部股权分为两部分,俱乐部必须拥有50%以上的表决权,而且俱乐部在所有资产和所有人中,拥有50%表决权外,还需至少额外再拥有进一步的表决权比例,即1%,其代表的是表决权而非资产比例,实现了股东与基层球迷共同参与并管理俱乐部。但有两支球队除外,分别是沃勒库森和沃尔夫斯堡,它们的经济企业已经在1999年1月1日前已连续真诚投资球队并连续运营20年,可以获得球队的控制权。“50+1”政策可以有效防止外来资本完全掌握俱乐部控股权,保证俱乐部的利益。联赛的赞助商涉及多个德国本土知名企业,如拜仁慕尼黑俱乐部的赞助商有电信、阿迪达斯以及奥迪,法兰克福和斯图加特俱乐部的赞助商分别是德国著名汽车行业梅赛德斯-奔驰和阿尔法·罗密欧。德甲俱乐部内部产权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各个俱乐部虽有大量赞助商但仍拥有独立自主权,俱乐部股权多元,各方可以相互制衡,进一步规范俱乐部运营。

图2 德甲联赛2013—2017赛季财政收入(单位:十亿欧元)

“50+1”政策存在的本质是为了球迷,它虽然成功压制了资本对联赛和俱乐部的侵蚀,保护了俱乐部和球迷的利益,但随着世界变局的发展,其弊端开始显露出来。第一,政策的本质影响了金主财团对足球俱乐部的投资,无法迅速成为俱乐部的主要决策者。第二,传统的德国足球俱乐部认为,俱乐部是属于球迷的,“50+1”政策为了保护这种简单纯粹的关系,缺乏投资和优秀球员的引入,导致像拜仁慕尼黑这样的强队恒强,许多球队的水平一直无法提高,最终解散。第三,当今已经出现部分俱乐部通过提高会员费,使外界普通球迷的空间逐渐被俱乐部内部成员侵占的现象,这会减弱政策的监管力度。也许在不久的将来,这项政策将会被重新定义或改革。

1.2 运行机制

德国足球职业联赛的开展和运行离不开其内在的各项运行机制,足球俱乐部和体育公司都可以看作是一个系统,一个良好的运行机制在其中起着基础性和根本作用。当外部条件发生变化时,它能迅速作出回应,协调系统内各要素,调整原来的策略和措施,实现系统最优化的目标。

罗宾斯将管理定义为一个协调工作活动的过程,决策、领导、组织、创新、控制作为一切管理活动最基本的五项指标。该文主要对德甲联赛中的决策、组织、约束、投资机制四项指标进行研究。

1.2.1 决策机制

德国体育俱乐部的董事会一般负责执行决策,主要采用董事会和监事会双方相互结合的公司治理模式。以德甲联赛中的多特蒙德球队为例,俱乐部董事会主要有董事会主席、董事会副主席、财政主管、俱乐部经理,由于董事长实行聘任制,所以决策主要以实现俱乐部利益为前提。在辅助决策中,德国足球职业联赛做法值得称赞,通过会员制,使广大球迷与基层管理人员参与俱乐部的管理,真正实现了由下到上的管理模式,使俱乐部的各项决策更加科学、民主。

1.2.2 组织机制

德国足球俱乐部的组成主要有经营开发部门、行政管理部门、球队管理部门。各部门将球队事务进行统筹。其中,经营开发部门主要有商业运作部、资方协调部、市场企划部。由此可见,德甲联赛的俱乐部在经营开发部门更加注重足球市场及其商业的开发。行政管理部门主要包括管理组织部、财务部、控制部、媒体公关部。可以看出,各俱乐部的多部门合作在行政管理层面划分比较合理,并在公共关系方面做得比较出色,将观众球迷纳入俱乐部市场的主体。体育管理部门主要有体育管理部和各级训练梯队,负责俱乐部的场地设备管理以及各俱乐部一队、二队和青少年的训练工作。

1.2.3 约束机制

由于德国体育行业法律法规较完善,德国足球职业联盟约束力很强,德甲联赛行业较自律。俱乐部通过现代公司管理制度,在内部设置董事会和监事会两级互相约束与监管的制度,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将监管工作落到实处。足球职业联盟发挥约束作用,在各俱乐部的转播权分配利益中,通过制定准入规则,使各俱乐部按照比赛成绩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稳定赛事转播的收入。

1.2.4 投资机制

德国各职业足球俱乐部为了联赛夺冠或进入欧洲杯赛场展示实力,都在通过多种渠道进行融资。首先,德国职业足球俱乐部大多由本土社会资本构成,如拜仁、多特蒙德等球队赞助商有许多汽车品牌,少数俱乐部会出现俱乐部会员投股的俱乐部,如霍芬海姆球队,以及外企投资控股的RB 莱比锡球队。由于拜仁队的出色表现和社会球迷的高度认同,奥迪股份公司和阿迪达斯股份公司先后进行超亿欧元的投资,这表明俱乐部通过良好的运营,达到了社会影响及与优秀投资企业达成合作的双赢效果,并促进了俱乐部资金运转,改善了俱乐部训练条件和运动员的待遇,保证了球队的核心经济能力。

2 当今中国足球职业联赛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中国足球职业化改革历程至今,仍未建立起完善的管理体制和通畅的市场运营环境,与德甲联赛存在差距,俱乐部运营还没有完全达到现代化水平。由于当今管理模式还存在计划经济管理成分,以追求社会公共效益为主,联赛各单位的权力不平衡,直接导致职业化运营困难。

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中国职业足球联赛的二元组织管理结构,职业联赛俱乐部和足球协会之间缺乏一个有效的独立的负责管理联赛运行的专业机构,与当前主流联赛管理组织存在差距,难以维护各俱乐部的利益;(2)足球职业联赛管理的权力划分不清晰,职业联赛权力体系划分不明确,足球职业俱乐部作为市场运营的主体,其地位尚未确立;(3)职业足球俱乐部中的股权结构过于集中,依赖投资方资金的直接投入,俱乐部一股独大,内部决策无法相互制衡,加上自身盈利能力太低,导致产业畸形发展;(4)足球管理条例众多,但未触及根本问题,在实施过程中,人治管理明显,执法体系介入较少,所以执行起来不够彻底;(5)中超俱乐部采用两会结合(董事会、理事会)公司管理模式,联赛由董事会制定决策,其他人不参与,无良好监督体系,俱乐部公司治理结构框架中人员的任命制,不利于管理效率的提高。

3 未来中国足球职业化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

中国与德国的国家制度、政治体制、体育体制、足球发展历史都不尽相同,这就决定了在职业联赛的管理与发展上不能完全照搬德国足球联赛管理体制方法,唯有根据我国国情,吸取有利于我国足球职业化改革的方法,并借鉴德国足球悠远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总结起来的成功经验,才能走上一条适合我国职业足球发展的道路。

3.1 决策机制民主化

在中国足球协会、中超联赛理事会二级管理体系中,需要建立一种平衡机制,两个机构分工明确,各自积极履行职能,在足球职业化中能够互相制衡,避免行政权力和经营权力的交叉集中。大多数成功发展的欧洲足球俱乐部采用的治理模式是由所有者和管理者组成的董事会,各层面通过决议确定实施计划。而中超俱乐部的董事会属于所有者,中超实行管理者任命制,俱乐部利益不是决策制定的首要标准,首先考虑的是所有者的利益,所以在管理结构中应考虑俱乐部支持者和专家组成小组的意见,平衡好俱乐部所有者与俱乐部未来发展的利益问题,营造出民主的决策环境,建立辅助决策机制,如从球迷协会和俱乐部会员中选出代表,参与监督或发表意见。

3.2 各方利益协调化

中超联赛理事会承载并运营各俱乐部及其公司,是中超联赛的总代表,应当坚守当时成立的初衷,代表各俱乐部会员的利益,营造出有利于各方良性竞争的环境。将管理体制、管理权力和职责的划分更清晰,调整中国足球协会行使权力,保证各俱乐部的主体运营权益。各俱乐部可以在联赛转播的收益中,按照民主的原则决定分配方式,并对推进中国足球发展的球队,如获得亚冠冠军的俱乐部可以额外奖励。

3.3 管理法规制度化

完善的法律法规对维护联赛的正常运行尤为重要,要使我国足球职业联赛更规范,配套的法律需要完善。随着体育产业在第三产业中的份额日益增加,足球职业联赛中针对教练员、球员、管理人员的管理需要有相关法律保障,足球协会、中超联赛理事会、俱乐部之间管理关系和政策的实施更需要外部监督体系的建立,保证各方在市场经济中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完善法律法规,保证职业联赛的正常运作。中国足球协会应发挥好监督指导的作用,出台各项更规范、更严谨的规章条例,保证实施的有效性,做到有法必依。

3.4 职业联赛管理透明化

当前中超联赛运营机制还需要改善,许多关于财务方面没有公开的问题,致使中超联赛的公平竞争环境恶劣,甚至出现许多俱乐部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财务公开制度应当作为基础性制度在足球协会以及俱乐部实行,各俱乐部不断提高透明度和职业化管理水平,是确保俱乐部财政稳定和联赛水平的主要手段,确保联赛完整性以及联赛公平合理性,这将进一步增加中国足球协会的社会公信力。

4 结语

中国足球协会为完成权力合理配置,成立中足联,从而更好地管理运营中国足球职业联赛,但分析其组织成分,足协仍占最大股份,行政化管理比较明显,牵涉政绩表现以及国资企业关系复杂,并且在制定的众多繁杂的规章制度中,实施不够彻底。职业联赛中各方的责任、权力、利益划分不够清晰,导致处于市场运行主体地位的各俱乐部的运营独立性无法得到保证,各俱乐部内部治理结构距离现代化高效率公司仍有较大差距,造成大量人力和资金资源浪费。

中国足球职业化改革道阻且长,必须从中国体育发展历史以及当今市场经济发展形势角度审时度势,在体制、制度方面进行与时俱进的完善,继续将民主化决策、透明化管理、健全化法律贯彻在足球职业联赛中,遵循市场中心逻辑,通过政府中的体育部门扶持各俱乐部发展,带动各地方大众俱乐部在数量上的增长,建设良好的足球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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