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环境 聚商机 增动能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解读

2022-10-14 13:13欧阳颖戈刘夏子
人民之声 2022年9期
关键词:市场主体营商条例

文 柯 旭 欧阳颖戈 刘夏子

营商环境是发展的体制性、制度性安排,其优劣直接影响市场主体的兴衰、生产要素的聚散、发展动力的强弱。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先后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强调 “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2018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亲临广东视察,指出“广东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实施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总结近年来我省推进“放管服”改革的有效经验做法,破解制约我省营商环境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进一步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广东经济高质量发展,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全面推进市场化改革 积极构建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和内在要求。条例落实中央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的部署要求,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打通制约经济循环的关键“堵点”,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统一大市场。

(资料图片)

一是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加大力度破除各种市场准入隐形壁垒,是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内在要求。为落实国家统一的市场准入要求,条例明确全面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禁止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禁止对市场主体的资质、资金、股比、人员、场所等设置不合理条件;为落实“证照分离”的改革要求,规定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建立清单管理制度,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管理。同时,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明确推动在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地区试行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为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等地方改革探索提供法规依据。

二是打造统一的要素和资源市场。要素和资源是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条例聚焦通过市场化手段提高要素配置效率,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获取各类要素,规定建立健全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滚动计划,实行产业用地全周期管理机制,重点保障有效投资用地需求;规定建立全省统一归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系统和基础信息资源库,支持市场主体采用灵活用工机制;规定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的科技项目遴选、经费分配、成果评价机制;规定推进公共数据开放共享,优化经济治理基础数据库,推动公共服务领域和政府部门数据有序开放。

三是便利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和许可手续。条例规定设置综合服务窗口,实现一次性申请办理设立有关业务、一次性领取营业执照、印章、发票、税控设备等,并要求推行设立登记全程网上办理,极大简化了市场主体的设立手续。同时,明确企业办理营业执照时,可以同时申办经营涉及的多项许可事项,减少审批发证,推动市场主体准入准营提速增效。

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着力营造高效便利的政务服务环境

政务服务涉及各类市场主体和千家万户,与群众、企业打交道最多,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条例聚焦市场主体关切,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既立足当前又着眼长远,要求采取改革的方法破解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痛点难点问题,强化为市场主体服务,提升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

一是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针对一些地方政务大厅进驻服务事项不全、服务窗口整合率不高、政务服务指南不统一不齐全等问题,条例规定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并向社会公开统一的标准化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实行同一事项在全省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规定将部门分设的专业性服务窗口整合为综合办事窗口,设置政务服务事项跨省办理和省内跨市办理的专门窗口,推动真正实现一窗通办和提供异地办事服务;规定适用于一次办结的政府服务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只需到实体服务大厅办理一次。同时,条例还对容缺受理、建立健全政务服务评价和整改制度、推广电子证照和签章、简化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等方面作出规定,从制度层面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证难、多头跑、重复跑等问题。

二是持续提升投资便利度。针对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跨境贸易等方面仍存在环节多、时间长、成本高等问题,条例着力提升投资贸易便利度,要求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严格控制增设或者变相增设投资审批环节,实行投资项目与工程建设相关审批在线并联办理;要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并对完善区域评估制度作出了规定;同时,对建立跨境贸易大数据平台,推动信息系统对接和数据实时共享等作出了规定。

三是规范中介机构服务。针对调研中市场主体反映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不规范等问题,条例规范中介服务,规定依法编制公布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未纳入清单的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利用职权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妨碍中介服务机构公平竞争。

推进市场监管公平统一 打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公正监管是公平竞争的保障。政府既要做好“放”的减法,也要做好“管”的加法。条例坚持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要求推进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监管,着力为保护产权、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提供法治保障。

一是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近来年,垄断和不正当竞争问题突出,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为明确平等保护的要求,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加强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领域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制;规定在起草与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公平竞争独立审查机制。

二是创新有利于保护产权的监管执法模式。条例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形成对守法者“无事不扰”对违法者“严加监管”的监管执法新常态。条例明确行政检查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规定推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开展非现场执法,积极推进“互联网+监管”;明确非现场执法可以实现有效监管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执法。规定推行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制度,对符合国家和省政策导向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市场主体,可以按照规定优先采取教育提醒、劝导示范等方式执法。规定依法采取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的,应当合理确定实施范围和期限;规定依法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除依法需责令关闭企业的情形外,应当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

三是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条例总结广州、深圳等地的经验,规定建立线上、线下注销服务专区,集中受理各类注销业务申请,一次办结注销相关事项,并将市场主体简易注销登记、注销清税“承诺制”固化提升为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探索依职权注销制度,破解“僵尸企业”退出难题。同时,在全省推广破产“府院联动”机制,规定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要求省和地级以上市明确政府部门承担破产行政管理职责。

四是规范行业协会商会行为。为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管理,条例明确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组织市场主体从事联合抵制、固定价格等排除、限制竞争,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报告,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等活动,违法违规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强制要求市场主体捐赠、赞助等变相收费,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

中新广州知识城(资料图片)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为投资兴业营造良好生态

当前我省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迫切需要通过优化营商环境集聚高端要素、培育创新发展动能、实现稳中求进。条例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落实惠企利民和纾困帮扶政策,提振市场主体信心,为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创造广阔的发展空间。

一是着力降低企业成本与负担。为清理纠正这些不当做法,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实施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的行为;允许投标人自主选择以保函、保险等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支付现金;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广以责任承诺书的方式替代投标保证金。为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条例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向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等不合理费用,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同时,还规定取消无依据、无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推进高速公路按照车型、时段、路段等实施差异化收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政府回购等方式降低公路通行成本;政府应当规范车辆限行措施,清理不合理的车辆限行政策。

二是推动落实纾困帮扶政策。新冠疫情等突发事件给市场主体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带来经营困难加剧、资金链断裂等冲击。条例积极落实帮扶政策,规定因突发事件造成市场主体普遍性生产经营困难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采取补偿、减免等纾困救助措施;明确政府可以探索购买突发公共事件保险,运用市场化机制加强普惠性的纾困救助工作。同时还规定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规定为其预留采购份额,建立中小企业应急转贷机制,支持银行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展期、续贷,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和应急转贷资金。

三是解决惠企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问题。为提高政策的针对性有效性,推动惠企利民政策落到实处,条例推动惠企利民政策落到实处,明确建立优惠政策免申即享机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优惠政策免予申报、直接享受;集中公布惠企政策清单并主动向企业精准推送政府内容。为确保财政奖补政策科学合理、合法合规、公平公正,规定完善财政奖励、补贴的监督制度。

四是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重要作用。为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机制,条例规定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机制,要求采取公开信息分析、问卷调查、暗访和直接听取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建议。为畅通常态化沟通联系,规定建立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与市场主体代表定期面对面协商沟通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规定制定、修改涉及市场主体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或者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

猜你喜欢
市场主体营商条例
留得“青山”,赢得未来
营商环境“优”,一域发展“暖”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投资 保护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一张图看三运营商政企业务
我国市场主体总量超1亿户
新版党纪处分条例修订要点
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保障
潼关:优化营商环境
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干货全在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