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能否给长江经济带带来双重红利效应?
——兼论流域环保税税制改革

2022-10-13 07:30文传浩林彩云
关键词:环境效应环境污染经济带

文传浩,林彩云

(云南大学 经济学院,云南 昆明 650091)

作为区域经济重要模式之一,流域经济为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的腾飞提供了重要支撑。习近平高度重视流域生态文明建设,全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重要内容。流域经济带为典型的流域经济形态,是在流域分工的基础上,通过整合各类流域资源形成的[1]。长江经济带作为我国乃至世界最重要的流域经济带,同时是我国水环境问题最为突出的流域之一。在进入第二个百年新发展阶段后,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绿色发展理念,探索“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模式,是长江经济带国家发展战略的大方向和大使命[2]。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排放,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可持续发展,2018 年随着《环境保护税法》的正式实施,环保税被正式导入,至今已有四年。环保税作为中国重要的市场型环境规制手段,完善的环保税制度将使污染物的排放价格信号更加清晰,一方面通过调节市场行为,激发绿色创新,促进治污减排,成为流域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促进企业技术升级,提升流域经济发展质量,成为促进流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工具。本文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从流域一体化及流域分工理念,基于“双重红利”的假设检验,评估长江经济带环保税政策实施的有效性,探讨环保税税制如何突破传统行政区的管理体制,开创以“流域”为基本单元的环保税模式,实现对传统“行政域”模式的补充和创新,为今后流域环保税税制的优化和完善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关于绿色税制实施效应的相关研究一直被学术界广为探讨。Tullock[3]首次提出绿色税制除了能促进环境质量的改善,而且还能通过税收返还机制改善其他税种的税收扭曲状况,从而获得经济收益,这一观点孕育了环保税双重红利效应的思想萌芽。而双重红利效应的概念则是由Pearce[4]正式提出的,他在对碳税的研究中指出,碳税的生态保护功能为第一重环境红利,同时实现的经济红利及社会公平为第二重经济红利。之后的学者在这个“双重红利”假说的基础上将此细分为弱式和强式两种[5],以及“效率红利”“就业红利”与“分配红利”三种[6]。关于双重红利的存在性及其能否发挥作用,学术界一直争议不断。大部分的现有文献认为,开征环保税确实能够降低环境污染,促进环境质量的提高,但对于第二重经济红利是否存在,还存在不同意见。也有部分学者对此持肯定态度,认为实施环保税的同时适当减免企业承担的其他税额,维持宏观总税负不变,或通过鼓励劳动供给和资本积累,并搭配合理的制度设计,可以实现双重红利[7-9]。Bovenberg 等[10]、Oueslati[11]认为双重红利效应在不同的劳动力供给税、资本调整成本和环保税的有关标准等情况下,需要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He 等[12]认为环保税与环境污染、经济增长之呈非线性,验证了长期中双重红利是存在的。也有部分学者质疑并否定了双重红利,认为环保税通过提高产品价格,增加企业成本,具有显著的长期负面效应[13],[14]35-38,[15-16]。

在现有对环保税的优化路径的研究中,大部分认为环保税的双重红利效应是“有条件”成立的,其中成立的条件主要涉及税制因素的设计:环保税税负强度的设计[17]、税款使用制度设计[18-19]、税收激励机制和税收征收征管制度[20]等。王金南等[21]通过环境CGE 模型,对环保税税目的具体税制要素进行了设计,提出要根据环境形势来动态调整税目和税率。龙凤等[22]认为应积极研究调整税额标准,并运用现代征管方式和规范制度环境的方式来优化环保税路径。还有诸如从是否存在收入税、产品税和工薪税等其他税种,企业私有化程度、行业的异质性、不同的市场结构等视角[23-24]来研究环保税最优环保税率的设计路径。

综上所述,目前大部分国内外学者肯定了环保税的环境红利,但对经济红利能否实现还存有争议。国内现有文献关于流域环保税效应的研究比较少,主要基于以下三点:第一,我国环保税政策起步晚,环保税政策开征前期的研究多集中于理论层面的探讨,涉及环保税效应方面的评估相对不足。虽然一些学者以环境保护为目的,对环境规制和绿色税制等方面的影响效应展开研究,但均不能精确反映我国环保税的影响效应。同时,国外较为成熟的研究一般是针对发达国家,介于国情的不同,对我国的可借鉴性有限。第二,现有环保税研究区域主要集中在全国或省市层面,而对流域层面的经验研究不足,以“流域”为基本单元的环保税协同深化改革研究还有待拓展。长江经济带横跨东中西三大区域,内部经济发展不平衡,同时流域高质量发展对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提出要求,破解流域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刻不容缓。第三,大多数的文献仅讨论了环境规制的影响,但对其内在的作用机制和异质性较少涉及。

相较于以往的研究,本文的边际贡献在于:第一,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绿色税制理论。本文基于流域一体化及流域分工的理念,对现有环保税在纳税对象、税目、税额以及与之匹配的制度规范方面进行探讨,尝试提出从“行政域”转向“流域”为基本单元协同制定流域环保税,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绿色税制理论的一种必要补充。第二,本文基于“波特效应”产生的创新能力和“产业转移效应”引致的要素区际流动两个新的视角进行长江经济带环保税效应机制分析。发现环保税经济效应之所以不明显,一方面是因为环保税激发的绿色创新并非在整体创新基础上新增的“杠杆效应”,而是绿色创新对其他类型创新产生了“挤出效应”;另一方面是环保税税负的提高,在使得长江经济带实现环境效应的同时,出现产业转移引致劳动力和资本等要素区际流出,最后影响经济效应。第三,对接国家重大战略形势,以期破解流域经济发展的资源环境约束难题。对于流域高质量发展来说,核心矛盾就是生态大保护和经济大发展,探索如何提高环保税实施的有效性,实现兼顾“环保效益”与“经济效益”的高质量发展路径有较强的实践意义。

一、制度背景和理论分析

(一)制度背景

在我国环保税法实施之前,排污费承担了部分环保税的功能。参考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对我国排污费制度的总结,本文根据排污费改革进程将排污费征收阶段分为以下三个阶段[25]:第一,试行与发展阶段(1979—2002 年)。1979 年9 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办法(试行)》标志着我国排污费制度的正式确立。随后国务院在1982 年和1988 年又相继发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第二,全面实行阶段(2003—2013 年)。2003 年7 月1 日《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与之配套措施的颁布,意味着与现行环保税制收费标准相似的排污费政策开始在全国全面实行。但是,当时考虑到企业的承受能力问题,征收标准远低于治理成本。此外,由于没有实行差别化的征收政策,排污收费制度对企业主动治污减排的激励作用相对有限。第三,征收标准调整阶段(2014—2017 年)。为应对严重的环境污染,2014 年9 月1 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针对排污费征收标准的调整印发了《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最低标准和规制力度,在排污费收缴率上调的同时建立了相应的约束和激励机制。

但随着排污费制度实践的深入,出现其法律效力的缺乏性、征收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等局限性,在实践过程中已表现出较大不足[26],更多学者开始关注环保税这一新概念。曲格平[27]较早提出可以参照国外征收环保税的方式,以应对环保资金缺乏的问题。我国在1992 年《关于出席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情况及有关对策的报告》文件中明确提出开展环保税的研究,2016 年正式通过第一部专门反映绿色税制的单行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并于2018 年1 月1 日正式实施。环保税是依据“税负平移”原则,由“费”改“税”,同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自行确定污染征收标准的权利,赋予了权威的法律依据,保障了执法刚性,进一步推动了生态文明建设。环保税与排污费的“税负平移”主要表现在二者之间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计税(费)方法和基准是一致的。“费改税”的变动主要体现在:第一,环保税增加了税收减免档次,通过正面激励引导企业主动减排。第二,环保税进一步规范了征管程序,征收单位由税务部门替代环保部门,环境合法性压力提高,促使企业选择绿色转型这种长期可持续性措施来应对。第三,环保税增加了征收标准上限。第四,央地税收分配比例的调整。由中央与地方共享变为全部归地方留存,激发地方政府环保治理的积极性。环保税的目标并不仅是环境保护,而是要在新发展理念中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理论机理

1.长江经济带环保税的环境效应

流域经济发展的资源环境约束难题是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硬性制约条件。环保税的本质就在于消减环境污染所造成的负外部性,以社会劳动和自然较少量的消耗,从而达到环境保护的基本目的,有助于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所追求的生态持续目标的实现。祁毓[28]提出企业的生产决策是否会考虑环境成本取决于环保税强度的高低。因此,相对于低强度的环保税来说,积极的环保税在保护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方面及矫正环境资源配置中的市场失灵方面具有较高的效率,长期内可以激发绿色创新、促进节能减排和新能源技术的研发,具有更强的环境效应。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理论假说:

假说1:环保税政策能够从总量上抑制并减少长江经济带环境污染,产生污染减排环境效应,且环境效应的强弱跟环保税强度相关。

2.长江经济带环保税的经济效应

根据环境规制的“波特假说”,适当的环境规制(特别是基于市场的工具如环保税)除了能产生节能减排效应,还能激发“创新补偿”效应,可以促使企业引入或研发节能减排技术,改变高耗能、高污染生产方式下形成的扭曲式竞争,改善流域产业布局及要素禀赋结构[29],持续提升全要素能源效率,逐步引导流域经济实现可持续增长。但目前,学术界对于环境规制的经济效应是否存在一直未达成共识。有研究认为我国仍处于“倒U”型环境库兹涅兹曲线的左端,环境污染随着经济增长而增长,包括环保税在内的环境规制无法同时做到经济增长与环境质量的提升,提高环保税强度将提高企业成本,抑制地区经济增长。环保税是否会产生经济效应,一方面主要取决于环保税能否激发“波特假说”的创新能力,因为创新能力的提升有助于摆脱“环境贫困陷阱”。“波特效应”是否真正产生作用主要取决于环保税是在流域既有创新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和投资资金,形成环保税诱发绿色创新的“杠杆效应”,还是在环保税税负提高的压力下,因资源约束,企业对既有研发、人力资本等资源进行了重新配置,将研发资源从企业其他技术创新转移到绿色创新,产生绿色创新对其他技术创新的“挤出效应”[30]。另一方面在流域经济发展较低的阶段,增加环保税强度可能会产生“产业转移效应”引致的要素区际流动,即为了减少环保税税负提升带来的成本冲击,企业会选择迁移至环保税强度较低的地区,产生产业转移所带来的引致要素(劳动力、资本和技术等要素)沿着流域上中下游发生区际流动,引发资源重置,从而影响当地的创新能力与经济增长[31]。为探寻环保税对长江经济带经济增长的影响及机制,可以进一步提出以下理论假说:

假设2:环保税对长江经济带经济增长有影响关系,其影响方向与“波特效应”的创新能力和“产业转移效应”引致的要素区际流动两个作用机制有关。

3.长江经济带环保税的双重红利效应

环保税的双重红利效应主要取决于“遵循成本”效应和“创新补偿”效应。当“遵循成本”效应大于“创新补偿”效应,经济增长率会出现暂时的下降。随着“创新补偿”效应的积极作用逐步增大且超过“遵循成本”效应的消极影响时,要素的边际产出会提高,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就会不断显现,出现环保税的“双重红利”。其中,“遵循成本”效应短时间内就会呈现,而“创新补偿”效应往往需要更长的时间来激发,且持续时间较长。所以积极环保税政策的经济效应短期内可能是负的,但会有明显的环境效应,且在长期中随着“创新补偿”效应的凸显,会促进流域经济产业结构转型,抑制能源的过度使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增强经济内生动力,推动长江经济带环境和经济质量的提升,出现环境效应与经济效应兼具的“双重红利”效应。

假说3:长期中积极的环保税政策随着“创新补偿”效应超过“遵循成本”效应,可能会出现“双重红利”效应。

4.长江经济带环保税效应的区域异质性与时空溢出性

长江经济带上中下游各省市存在自然地理条件、人文环境以及经济社会条件等方面的诸多差异,上中下游环保税效应也是不同的,具有区域异质性。如长江经济带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上游地区政府更注重环境治理和改善,绿色技术创新的扩散效应较强,治污成本更低,有利于促进环境改善和经济提质增效;对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中上游而言,地方政府在“GDP 锦标赛”和“晋升锦标赛”双层目标压力下倾向于弱化环境管制,政府污染治理投资和环保补助不足,从而不利于环境改善和经济发展质量提升[32]。且当长江经济带上中下游环保税出现不协调格局时,容易出现污染企业沿着流域转移到环保税强度较低的区域,出现空间溢出效应。此外环保税政策作为一种财政政策,不论是其经济效应还是环境效应的发挥都存在财政政策的时滞性。

假说4:长江经济带环保税效应存在时间滞后性、空间溢出性和区域异质性。

二、研究设计

(一)计量模型

考虑到长江经济带环保税效应可能存在的时空溢出效应,本文选取能够反映空间溢出效应的空间杜宾模型(SDM),并且为了检验环保税效应的时间滞后性,在模型中加入环保税强度的滞后一期,来检验长江经济带环保税环境效应和经济效应,具体如下:

其中,模型(1)、(2)中的被解释变量Ps、Gr 分别表示环境污染指标和经济增长指标,核心解释变量Er 表示环保税强度,Erit-1表示环保税强度的滞后一期,w 为空间权重矩阵,X 为系列控制变量,i、t 分别表示地区和时间,t-1 表示时间滞后一期,vi、μi分别表示空间固定效应和时间固定效应,εi为随机扰动项,∂i、θ、α1、α2、α3、β1、β2、β3为待估计参数。

在空间权重矩阵的选择中,虽然大多数文献采用邻接权重矩阵或地理距离权重矩阵,但考虑到本文研究的是环保税的经济与环境效应,除了地理距离因素,经济属性也是影响空间交互作用的重要因素,因为地理邻近地区的经济关系并不完全相同。基于此,参考叶修群等[33]、Fingleton 等[34]等文献对空间权重矩阵设置的基本原理,本文构造出综合考虑地理距离和经济距离相关属性的经济地理权重矩阵。具体而言,省份i 和省份j 之间的权重为其中,PGDPi和PGDPj分别指省份i 和省份j 的人均GDP,本文用的是2004—2019 年人均GDP 的平均值,dij表示省份i 和省份j 各省会城市(或直辖市间)之间的直线距离。

(二)变量选取与说明

1.被解释变量

一是衡量环境效应的环境污染指标。我国环保税是对不同类型污染物进行征收的,其中针对空气污染征收的环保税占据约80%,且在环保税的演化史中,二氧化硫排污费制度实行时间最长且征收力度最大[35],故而本文采用人均二氧化硫排放量(Ps)来衡量环境效应的环境污染水平。二是衡量经济效应的经济增长指标,本文以实际经济增长率(Gr)作为经济增长的代表变量。

2.解释变量

在环保税强度指标选取方面,国内外文献中一般采用以下两类:一是绝对量指标,如环保税或排污费总额、环保投资额、污染排放量等绝对量来代表环境规制强度,但如果采用绝对量做指标,如环保税或排污费总额做环保税强度指标来考察环保税环境和经济效应,会带来互为因果和内生性问题。二是相对量指标,如环境税费占财政收入、GDP 或税收收入的比重来衡量环境税税率。我国环保税是针对污染物的排放量进行征收的,以上指标并不能准确反映环保税强度。基于指标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考虑,本文借鉴张同斌[36]对环境规制强度的衡量方法,采用各省份环保税收入(tr)与环境污染综合指数(em)的比值作为环保税强度变量,记为Er,具体如下:

其中,由于我国是以税负平移的原则进行“费改税”的,从征税对象与范围到计税方法和基准均未发生变化,因此本文参考范丹等[37]、卢洪友等[35]的做法,将2018 年之前的环保税收入用排污费收入作为代理变量。关于环境污染综合指数(em),本文选取工业废水排放量、工业二氧化硫和工业烟(粉)尘排放量作为分指标,在采用极值法对数据作标准化处理的前提下,运用熵权法综合测算出环境污染综合指数。

3.控制变量

综合考虑影响环境污染及经济发展的因素,并参考林伯强等[38]的研究方法,本文选取污染治理投资、能源强度、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对外开放程度、城镇化水平、劳动力投入、资本投入等系列变量作为控制变量,其中在研究环保税经济效应回归方程中,因经济发展水平(pgdp)与经济增长存在相关性,故此部分中剔除了经济发展水平这一控制变量,具体见表1。

表1 控制变量符号与定义

(三)数据来源与描述性统计

作为地方税种,我国环保税的调整权限在省级和直辖市层面,且现有的环保税(包括之前的排污费)的统计数据仅到省级和直辖市层面,故本文以我国2004 年①2004 年是与现行环保税收费标准相似的排污费全面实行的起始年份。至2019 年②2020 年由于疫情爆发,部分经济和环境统计数据大幅偏离正常趋势值,故作为异常值,不纳入研究年限。长江经济带11 个省、直辖市为研究样本。污染治理投资和排污费数据来源于《中国环境年鉴》,环保税收入数据来源于《中国税务年鉴》,工业废水排放量、工业二氧化硫、工业烟(粉)尘排放量数据来源于《中国环境统计年鉴》,能源消费总量数据来源于《中国能源统计年鉴》,各地区GDP、GDP 增速及人均GDP、固定资产投资额、第二产业生产总值、进出口总额、城镇化率和劳动力投入等相关数据来源于《中国宏观经济数据库》《中国区域经济数据库》。与价格相关的指标,本文均以2004 年为基期用相应的价格指数进行消胀处理。具体描述性统计见表2。

表2 主要指标描述性统计

三、实证结果分析

(一)空间相关性检验

1.全局自相关检验

本文运用Moran’s I 指数来检验长江经济带各省市经济增长和环境污染的空间相关性。Moran’s I指数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lnYi、lnYj表示第i、j 省市的观测值,n为省市数,wij为空间权重矩阵。Moran’s I 指数取值一般在[-1,1]之间,其取值的正负代表着空间的正负相关性,为正值时,值越大空间相关性越明显;为负数时,值越小空间差异越大;取值等于零表明不存在空间相关性。

从表3 可以看出在经济地理权重矩阵下,经济增长速度和环境污染水平Moran’s I 指数大部分观测值系数为正且通过了显著性水平,说明长江经济带各省市的经济增长和环境污染具有正向的空间相关性,省域的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会受到关联省份的正向影响,因此在研究环保税的经济与环境效应时应考虑空间效应。就长江经济带演变历程来看,从20 世纪80 年代初提出的“一线一轴”战略构想到“长江经济带”国家战略,其本身就是区域经济时空演化过程。随着长江经济带一体化高质量发展趋势的持续推进,其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空间相关性将会不断增强。

表3 经济增长和环境污染空间Moran’s I 指数

2.局部自相关检验

为进一步验证被解释变量的空间聚集特征,本文选取2017 年长江经济带11 省市的经济增长速度和环境污染水平进行局部莫兰检验。在经济增长速度上,如图1 所示,云南、贵州、安徽处在第一象限,呈“高—高”空间集聚特征,而上海、江苏和浙江处在第三象限,呈“低—低”空间集聚特征;在环境污染水平上,如图2 所示,重庆和贵州呈“高—高”空间集聚特征,而浙江、湖南、湖北、安徽、江苏和江西则呈“低—低”空间集聚特征。局部莫兰检验再次验证了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在空间上具有正相关性。在进一步的分析中,可以发现长江经济带各省市的环境污染水平空间集聚现象更为明显,而经济增长速度在总体上保持空间正相关性的同时,部分省市存在一定的空间分异性,如落在第二、四象限的湖北、四川、湖南、江西和重庆,说明长江经济带上中游省份,特别是中游省份在经济发展方面的不平衡。

图1 经济增长的局部莫兰指数散点图

图2 环境污染的局部莫兰指数散点图

(二)空间计量结果分析

1.模型选择检验

为了诊断和选择空间计量模型,本文首先进行了LM 检验。由表4 可知,模型(1)、(2)的LMlag、LM-Error 和Robust LM-Error 均在1%的水平上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说明应拒绝采用非空间模型,选择空间误差模型(SEM)和空间滞后模型(SAR)更适合本文的分析,因此可选择两者结合的空间杜宾模型(SDM)。但空间滞后模型的稳健性检验值(Robust LM-lag)并不显著,说明相较于空间滞后模型,空间误差模型更适合本研究。进一步在模型的选择中,通过LR 和Wald 检验可知,模型(1)、(2)均通过显著性检验,SDM 模型不能退化为SEM 模型和SAR 模型,由此可见,SDM 模型能较好拟合模型。最后通过Hausman 检验的显著性结果可知,固定效应模型优于随机效应模型,且通过LR 进一步检验显示,相较于地区固定效应和时间固定效应,双向固定效应模型更合适。

表4 空间计量模型诊断性检验

2.空间杜宾模型估计结果

(1)长江经济带环保税的经济效应分析

本文首先采用固定效应面板模型作为参照系进行估计,结果如表5 所示。其中,由(1)、(2)两列可知,大部分变量均较为显著,且系数方向与空间杜宾模型一致。但据LM 检验可知,样本个体之间存在空间效应,故非空间模型的设定会存在误差,系数估计存在一定程度的偏误。(3)、(4)两列为空间杜宾模型,从(3)列的检验结果可知,长江经济带本地当期环保税对经济增长影响系数为-0.344,关联省域滞后一期环保税对本地经济增长影响系数为-0.994,且分别在10%和1%的显著性水平下通过检验。这表明环保税税负的提高并没有给长江经济带带来预想中的经济增长红利,提高环保税税负反而降低了本地的经济增速。从空间溢出效应来看,省域滞后一期环保税对本地经济增长影响负向效应显著,意味着省域间环保税对本地经济增长同样存在负向空间溢出影响,且存在滞后效应。

表5 环境保护税经济效应及环境效应的空间杜宾模型实证结果

为了进一步探究长江经济带环保税没有产生第二重红利的原因,本文从以下两方面解释:一方面考察环保税是否激发“波特效应”(即创新能力);另一方面考察环保税是否产生“产业转移效应”引致的要素区际流动(劳动区际流动、资本区际流动),具体结果见表6。

表6 的(1)、(2)两列检验了环保税的创新能力,包括整体创新和绿色创新,本文采取人均专利申请量衡量整体创新,采用人均绿色专利申请量衡量绿色创新。(3)、(4)两列为检验要素区际流动,包括劳动和资本区际流动,借鉴孙晓华等[39]、Zhao 等[40]对区间产业转移的要素流动指标的思想,分别构建劳动、资本要素区际流动指标。计算方法如下:

表6 环境保护税的“波特效应”和“产业转移效应”

式中:lfac 为劳动区际流动指数,L 为年末总就业人数,gdp 为实际国内生产总值;ffac 为资本区际流动指数,fis 为固定资产投资水平,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表示,i 为城市,t 为年份。

此外,表6 的(1)、(2)两列显示当期的环保税强度的增加对长江经济带整体创新未有显著性影响,而对绿色创新有显著增加影响,说明环保税强度的提高所带来的成本内化确实刺激了绿色创新,但企业由于资源约束等在当期并未追加研发投入,只是对既有研发资源进行了重置,使原有其他类型的创新资源一部分转移到绿色创新上,即产生了创新的“挤出效应”,而当期未产生明显的“波特效应”。(3)、(4)两列显示当期的环保税强度的增加使得劳动力和资本出现区际显著流出,原因可能是高环保税规制强度地区的企业面临的环境成本负担更重,为了降低成本,企业会选择迁移至环保税强度较低的地区,出现“产业转移效应”,从而引发劳动力与资本等要素的区际流动,因此负向影响了当地的经济增长。以上结果验证了本文的假说2,即环保税对长江经济带经济增长存在影响,影响的方向可以通过“波特效应”的创新能力和“产业转移效应”的要素区际流动进行解释。

(2)长江经济带环保税的环境效应分析

从表5 的(4)列的检验结果可以看出,长江经济带关联省域的环境污染系数为-0.248,且在1%的水平下显著,意味着本地区的环境污染一方面取决于本地自变量的影响,另一方面还受关联省域环境污染水平的负向空间关联影响。环保税强度的增加显著降低了本地区的环境污染,环保税强度每增加一个单位,环境污染强度降低0.003个单位。从空间溢出效应来看,关联省域环保税对本地环境污染影响的系数为-0.005,且在1%水平下显著,这意味着关联省域地区环保税强度增加,会对本地区当期的环境污染产生一定的负向空间溢出效应,存在“治则两利”的典型特征。导致以上结论的内在原因可能是环保税强度的提高会导致企业排放成本的上升,进而刺激企业绿色创新或采取设备、技术和生产方式更新的方式来降低污染排放;而关联省域环保税强度的提升在实现本地污染减排效应的同时,由于技术的扩散效应,绿色创新要素在省域间的流动也促进了省域间减排效应。以上分析验证了本文的假说1,即我国环保税政策能够从总量上抑制并减少长江经济带环境污染,产生污染减排环境效应,且环境效应的强弱跟环保税强度相关。

从控制变量来看,经济发展水平、对外开放程度、城镇化水平、能源强度、产业结构、污染治理投资、资本投入、劳动力投入等系列变量影响了长江经济带经济增长和环境污染。其中,经济发展水平(pgdp)对长江经济带环境污染的影响显著为负,说明随着经济规模的增大,所需投入的资源也越多,污染排放量就越大。能源强度(eipg)和资本投入(finv)的增加在对长江经济带经济增长有促进作用的同时,加大了环境污染。产业结构(indr)即第二产业占比的提高,在促进长江经济带经济发展的同时,也降低了污染水平,说明随着低污染清洁型投入要素正逐渐替代高污染能源型要素,产业升级提高了环境效应。劳动力投入(quem)的增加有利于长江经济带环境质量的提升,劳动力投入的增加促进了技术创新,降低了污染排放。

(三)稳健性检验①因篇幅所限,稳健性检验结果表格未在文中呈现,读者如有需要可向作者索取。

为了检验以上结果的可靠性,避免内生性干扰,本文进行了以下三项稳健性检验:第一,改变空间权重W 矩阵,即将以上经济地理权重矩阵替换为邻接矩阵和地理距离矩阵,研究发现,环保税强度对长江经济带经济增长和环境污染的影响均显著为负。此外,环保税强度对经济增长和环境污染的空间溢出项也均为负向影响,这与表5 的回归结果基本一致。第二,替换产业结构变量。采用第三产业生产总值与地区生产总值的比值对产业结构指标进行调整。结果显示,环保税强度对长江经济带省域内经济增长和环境污染以及省域间空间溢出效应的影响程度及方向均未发生较大变化。第三,排除其他竞争性政策冲击的影响。一是加入污染产业占比。为识别2016 年习近平总书记对长江经济带发展提出“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指示以来可能对长江经济带部分重污染企业造成关停并转升级重组等影响,本文加入污染产业占比ppi(重污染企业总资产占所有企业总资产的比率②重污染企业名单的认定主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2012 年修订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环境保护部2008 年制定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以及《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其中财务数据来自CAMAR 数据库。)来控制重污染企业的变化,以排除对当地经济和环境可能带来的影响。二是加入环保督查虚拟变量。为了解决跨域治理难题和加强全国生态环境监管能力,我国创设了区域环保督查制度③该制度是从“区域环保督查中心”的建立开始的,从2000 年开始的八年间相继设立了六大中心,并随着2015 年《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的通过,“区域环保督查中心”调整为“区域环保督察局”,由此明确建立了环保督察机制。。为了排除环保督查可能给长江经济带经济和环境所带来的影响,参照陈晓红等[41]的做法,在文中加入环保督查虚拟变量eip 进行控制,若某一省市属于区域环保督查中心的督查区域,则在该督查中心试点运行年及之后取值为1,否则为0。研究发现,以上两个排除政策冲击的稳健性检验,核心解释变量检验结果均与前文检验结果基本保持一致,表明前文检验结果具有稳健性。

四、进一步讨论

(一)不同强度环保税的长短期效应

本文参考张同斌[36]的做法,核算出2004—2019 年长江经济带各省份的平均环保税强度,以中位数为分界点将各省份划分为高强度环保税规制区和低强度环保税规制区两类。其中,高强度规制地区包括江西、重庆、上海、江苏、浙江;低强度规制地区包括贵州、云南、四川、安徽、湖南、湖北。为了凸显不同环保税强度对长江经济带经济和环境的长期效应与短期效应,本文选取了2014 年作为时间分割点(排污费的征收标准调整阶段起始年份),将2004—2019 年划分为2004—2014 年与2015—2019 年两个时间段来分样本研究。

1.高强度规制地区的环保税效应

关于高强度规制地区的长短期环境效应,由表7 的(3)、(4)两列可知,2004—2014 年和2015—2019 年两个时段中,环保税强度变量和滞后一期环保税强度变量对环境污染均产生了显著性负向影响,且影响程度逐渐增强。从空间溢出效应看,在两个时段中,关联省域环保税强度变量对本地区环境污染影响系数也从不显著转为显著性负值。由结果可见,在高强度规制地区,环保税对环境污染产生了显著性的负向影响,且其产生的长期环境效应强于短期环境效应。这表明高强度环保税使得污染外部成本内部化,随着时间的增长,促使污染企业主动加大治污力度或激发治污技术的绿色创新,提升了污染治理水平。

关于高强度规制地区的长短期经济效应,由表7 的(1)、(2)两列可知,2004—2014 年和2015—2019 年两个时段中,环保税强度变量和滞后一期环保税强度变量对经济增长的影响由不显著到显著性正向影响;从空间溢出效应看,关联省域环保税强度变量在两个时段中对本地区经济增长的影响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可见,在高强度规制地区,长期中环保税强度对经济增长产生了正向影响。在这一过程中,有两个效应同时在发挥着作用,即环保税强度的增加引发的“创新补偿”效应和“遵循成本”效应。由于两个效应存在不同的时滞,“遵循成本”效应往往在短期内就会显现,而“创新补偿”效应却存在较长的滞后性,并且持续时间较长。长期中,高强度的环保税刺激了绿色创新,产生的“创新补偿”效应超过“遵循成本”效应,在增强污染减排效果的同时,减轻了对能源和资本的过度依赖,提高了要素的边际产出,同时实现环境保护红利和经济增长红利,出现了“双重红利”的双赢效应,以上分析验证了本文的假说3,即积极的环保税在长期内会出现“双重红利”,有利于促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表7 不同环保税强度长短期的经济效应及环境效应

2.低强度规制地区的环保税效应

关于低强度规制地区的长短期环境效应,如表7 的(7)、(8)两列所示,在2004—2014 年和2015—2019 年两个时段,环保税强度变量和滞后一期环保税强度变量对环境污染的影响系数均在1%显著性水平下显著,除了在2004—2014 年中滞后一期环保税强度变量影响系数为正,其他均为负;在空间溢出效应中,关联省域环保税强度变量对本地区环境污染的影响从2004—2014 年不显著到2015—2019 年的显著性负向影响。可以证明低强度环保税依然有减排效果,并随着时间的增长,环保税强度对于环境污染的影响程度更深,再次证明了环保税的长期环境效应强于短期环境效应。

关于低强度规制地区的长短期经济效应,如表7 的(5)、(6)两列所示,在2004—2014 年和2015—2019 年两个时段,环保税强度变量和滞后一期环保税强度变量对经济增长均为负向影响;在空间溢出效应中,2015—2019 年关联省域环保税强度变量对本地区经济增长的影响也显著为负值。以上分析结果说明,低强度的环保税给企业增加的环境成本不足以刺激企业技术创新进而影响生产效率和生产决策,因此,无法促进经济的长期增长。

另外,关注对外开放程度对环境污染的影响。长江经济带各省市对外开放程度(imex)的提高对环境污染的影响,在长期中均出现了显著为正的系数,尤其是在低强度规制区,系数直接由短期显著负影响变为显著正影响(见表7)。说明长江经济带总体上的环境规制强度都还相对较低,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反而加剧了环境污染,成为“污染避难所”。

(二)上中下游的异质性

长江经济带上中下游各省市遍布全国的东中西部,存在地理、人文、环境、经济等社会条件方面的诸多差异,导致上中下游环保税效应可能存在区域异质性。因此,本文将进一步考察长江经济带上中下游环保税效应的区域异质性。从2004—2019 年上中下游的平均环保税强度来看,目前,长江经济带环保税强度出现“下游高(平均环保税强度为3.01)、上游中(平均环保税强度为2.45)、中游低(平均环保税强度为2.30)”的格局。由于长江经济带是基于流域自然属性所孕育出来的典型区域,故在做长江经济带上中下游异质性分析时,采用地理邻接权重矩阵更能切合“流域”的整体性、关联性属性。

据表8 显示,在长江经济带上游地区,环保税强度变量对经济增长不显著;环保税强度变量对环境污染的影响则在1%水平上负向显著。从空间溢出效应上看,关联省域滞后一期环保税强度变量对本地经济增长和环境污染均为显著性负向影响。长江经济带上游属于经济欠发达的西南地区,地方政府在“GDP 锦标赛”和“晋升锦标赛”双层目标压力下倾向于弱化环境管制,大多数省份属于低强度环保税规制区,低强度的环保税对该地区的经济增长没有产生明显的抑制作用,但也没发挥促进作用,但在应对环境污染方面,依然有减排效果。

表8 上中下游异质性影响的检验结果

在长江经济带中游地区,环保税强度变量对经济增长和环境污染的影响均在1%水平上为负向显著,其中对经济增长的影响相较于上下游是最大的。在空间溢出效应中,关联省域环保税强度变量对本地区对经济增长和环境污染也产生了显著性负向影响。中游地区是下游地区工业梯度转移的重要承接地,是全国传统高耗能产业(冶炼、船舶、钢铁和石化等)集中地,对能源等资源的依赖度很高,所以增强环保税会使企业治污成本提高、产量降低,同时导致研发投入不足、要素生产率下降。因此,增强环保税对中游地区有一定的减排效应但对经济增长产生的负面影响较大。

在长江经济带下游地区,环保税强度变量对经济增长和环境污染的影响分别在1%和5%水平上负向显著;从空间溢出效应上看,关联省域滞后一期环保税强度变量对经济增长也为显著性负向影响。长江经济带下游属于经济较发达地区,政府注重环境治理和改善,大多数省份属于高强度环保税规制区,高强度的环保税虽然约束了企业的减排行为,但也增加了企业的环境成本,短期内对该地区的经济增长产生明显的抑制作用,出现“短期损失”。长三角地区是各类要素高度聚集区,综合实力强,创新能力高,长期中随着“创新补偿”效应的凸显,会更好地发挥环保税的绿色效应。

以上分析验证了本文的假说4,即长江经济带上中下游环保税具有区域异质性和明显的时空溢出效应,且从关联省域环保税对本地环境污染的负向影响可以看出其环境效应在总体呈现出“治则两利”的典型特征。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现代化新格局下的‘十四五’规划要推进生态环境的现代化,通过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协调经济和生态的关系,保证代际公平。”[42]鉴于此,本文采用空间杜宾模型,评估了长江经济带环保税政策实施的有效性,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按目前的环保税税制,在经济效应方面,环保税税负的提高并没有给长江经济带带来预想中的经济增长红利。其原因,一是由于环保税税负的增加产生了绿色创新对其他类型创新的“挤出效应”,当期未产生明显的“波特效应”。二是环保税强度的增加产生“产业转移效应”,使得劳动力和资本等要素出现显著流出,从而负向影响了当地以及相关省域的经济增长。在环境效应方面,环保税政策能够产生污染减排环境效应,且由于减排技术的扩散效应,也促进了省域间减排效应,存在“治则两利”的典型特征。值得注意的是,在进一步对不同强度环保税长短期效应的分析中发现,长期中长江经济带严格环保税规制地区能够产生环保税的“双重红利”,其产生的“创新补偿”效应超过“遵循成本”效应,在增强污染减排效果的同时,提高了要素的边际产出,出现“长期收益”。最后,通过区域异质性分析可知,长江经济带上游地区低强度的环保税对该地区的经济增长没有产生明显的抑制作用,也没发挥促进作用,但在应对环境污染方面,依然有减排效果。中游地区由于对能源等资源的依赖度很高,因而增强环保税有一定的减排效应但对其经济增长产生的负面影响较大。下游地区高强度的环保税虽然约束了企业的减排行为,但同时对该地区的经济增长产生明显的抑制作用,出现“短期损失”。

在流域一体化及流域分工理念下,流域的上、中、下游地区实际承担了不同的职能分工。下游主要承担“经济职能”,而上游地区主要承担“生态职能”,即为中下游地区提供生态屏障。且由分析结果可知,环保税的经济效应和环境效应都存在省域间空间溢出影响。长江经济带环保税强度“下游高、上游中、中游低”的不协调格局,极易造成污染从下游向中上游地区转移,不利于生态环境协同治理。鉴于此,本文提出以下三点政策建议:

第一,本文建议环保税税制突破传统行政区的管理体制,开创以“流域”为基本单元的环保税模式。一是长江经济带各省市政府应按照流域分工定位,协同制定环保税差异化税额。长三角一体化是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一体化发展,而长江上游一体化则是绿色的高质量发展一体化[43],因此,长江经济带上、中、下游地区分别作为不同类型的主体功能区,承担着促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不同角色。作为生态屏障区的长江上游地区应征收较高税额,长江中下游地区应适当降低税额,从而引导环保型企业向生态屏障区迁移,污染型企业向各工业区迁移。二是从功能区一体化视角来看,各功能区内应制定一体化税制。如长江上游是长江经济带的生态屏障保护区,主要涉及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重庆市,这些省市都应以制定统一严格的环保税以实现生态建设的主要职能。三是建立流域生态环境跨区域联防联控联治机制[44]。由于环保税存在明显的空间溢出效应,健全污染防控信息共享机制,破解污染跨区域流动导致的环境“双输”困境。

第二,完善环保税的财税政策体系,实现环保税收入的使用精准到点,专款专用。目前我国环保税收入与其他税收一样,纳入公共预算管理,并没有实现环保税的专款专用。事实上环保税的实施不只是为了财政收入,而是有明确的生态保护目的。建议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一是利用财政补贴、环境转移支付或成立环保基金,撬动社会资本,对在技术升级、治污设备购买上有资金困难的企业进行补贴,对企业的减排投入和成本进行补偿。二是建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池,探索跨区域生态补偿。对因保护生态使经济发展受限的地区,如长江经济带上游地区给予激励性补偿。三是制定正面清单产业,给予企业环保型技术研发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政策支持。鼓励企业绿色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给予企业绿色信贷等财税政策支持,以缓解企业因资源约束对其他技术产生的“挤出效应”,纠正资源错配,促进“双重红利”的实现。

第三,扩大环保税征收范围,并根据不同污染物对环境的破坏程度和修复费用细化征收税目,对不同污染物实行差异化征收。借鉴上海市、浙江省、湖北省的做法,长江经济带其他省份也应依据各类污染物对于环境的破坏作用和修复费用不同,细化现行污染物征税税目,实现差异化征收。同时,适当增加环保税税目,扩大征收范围,如将二氧化碳、光学污染物、热污染物、土壤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和建筑噪声等纳入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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