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周 宇 涂啸菲
元宇宙是虚拟的,但又并非虚拟化的,元宇宙源于现实世界,但又高于现实世界。
2022年,“元宇宙”成为业界火爆的热词,国内外相关行业都在对各项有关前沿技术进行研发,努力将元宇宙变成一个可以实现的科技现实。未来元宇宙产业在我国的产业布局中将占据重要地位,对于元宇宙产业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问题的研究也非常必要。当前学界关于元宇宙的探讨都集中在元宇宙的秩序和公法规制问题上,对私法范畴的问题极少涉及。因此,有必要从私法角度着手分析元宇宙内可能会产生的各种法律问题,探寻相应解决路径,助力元宇宙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元宇宙(Metaverse)中的“Meta”可以被翻译为“超越”,因此,元宇宙可以被理解为超越现实宇宙的平行宇宙。元宇宙是自然人通过计算机系统以及互联网技术等创造的“数字化身”之间的交互沉浸式3D数字空间,此空间类似于当前互联网所产生的虚拟空间,但又与当前的虚拟空间有着本质上的区别。虚拟空间为互联网的产物,人类可以有多个虚拟形象并操控虚拟空间,但元宇宙作为现实世界的数字孪生世界,无法为人类所操控,且所有自然人只有一个与现实世界相对应的数字形象。
元宇宙是虚拟的,但又并非虚拟化的,元宇宙源于现实世界,但又高于现实世界。元宇宙需要依靠计算机硬件和互联网技术才能够被人们所感知,人类在元宇宙中通过虚拟角色存在。元宇宙作为一个全新的人类数字社会,现实世界的人们可以在元宇宙中进行学习、阅读、教学、健身等活动,同时,元宇宙的虚拟性又使得人们在该世界中可以完成现实世界中无法完成的一些事情。
元宇宙作为数字技术的集合体,人们无法直接进入该平行宇宙,只能在虚拟现实和增强现实等技术的辅助下进行访问。自然人以虚拟角色的身份出现在元宇宙中,并通过区块链、虚拟环境、人工智能和虚拟现实等数字技术对其所处场景或环境等进行变更。在元宇宙中的虚拟AI机器人更是突破了现实世界中算法的桎梏,实现真正的人工智能。所有的这一切,都必须通过区块链、虚拟环境和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实现。因此,元宇宙内所呈现出的是由虚拟角色、虚拟环境、虚拟物等共存的数字虚拟世界。
现实世界中的各国均采取通过设立中心机构进行社会治理的模式,中心化的治理模式确实能够带来人员、资金等的集中化管理,但同时存在着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人们开始思考去中心化的治理理念。元宇宙正是这样一个去中心化治理的虚拟社会,区块链作为构建元宇宙的核心技术之一,其“去中心化”手段被完美地运用到了元宇宙的社会管理中,存在于元宇宙中的社区与机构的治理采用的正是基于区块链的去中心化治理模式。
在现有的民事主体制度中,民事主体包括天然主体(如自然人)和因为社会发展的拟制主体(如法人组织)。元宇宙中的所有角色皆为现实玩家的映射,此角色不同于传统互联网用户所操控的游戏人物,而是现实世界中自然人的数字表现。在元宇宙和现实世界的二元空间中,自然人与元宇宙的虚拟角色高度交互,而元宇宙玩家可以通过虚拟角色同其他玩家进行交互。虚拟角色之间的交互是构成整个元宇宙世界的基础,故对元宇宙中角色的定性应当为探索整个元宇宙中私法问题的前提。
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元宇宙等虚拟世界中的虚拟角色的法律地位尚未明确。学界存在“财产论”和“同一论”的争论。主张“财产论”的学者认为“元宇宙等虚拟世界中所存在的角色形象,仅为现实世界中自然人的财产,应当独立于民事主体之外,缺少主体意志,不具备民事主体的人格要件,无法成为民事主体。”在“同一论”中,认为“元宇宙中的角色形象与现实世界中的自然人是同一个主体。”但这两种学说都无法满足对当前元宇宙中虚拟角色的定性问题,如在元宇宙中的虚拟主体在元宇宙中独立参加各项转让财产、缔结条约等民事活动,这意味着虚拟主体与仅仅具有价值属性的自然人财产之间存在着根本区别;在元宇宙中虚拟主体的认证是通过区块链系统中具有“去中心化”的公钥与私钥来进行,而自然人则是通过国家机构、人或者证件等来证明,虚拟主体与自然人之间虽然类似于影子镜像,但本质上又并非同一主体。因此,有必要介于二者之间寻找一种平衡——虚拟角色在元宇宙中存在相对独立的意识,并非自然人的附属财产,同时又与自然人存在影子镜像的密切关系,但并非同一主体。
用户原创内容即UGC,一种源于Web2.0的新兴网络原创内容传播与资源信息内容创作模式。玩家可以创作各类内容,如文字、图片、短视频,并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发布于虚拟世界中。UGC更加以用户为中心,侧重于关注用户原创内容,元宇宙的“去中心化”和“用户中心”的建设理念恰好与之相符。但当前法律体系对于作品给予的保护并不充分,元宇宙等虚拟世界中的原创内容无法被予以很好地保护。因此,需要对元宇宙虚拟世界中的作品、商标、专利等进行充分保护,保护用户的原创权利,保障元宇宙玩家的创作与信息交互权利。但保护用户自由原创也应当对其内容进行审查与监管,用户自由进行创作的内容上可能存在侵权或者恐怖信息等不良信息,因此,这就要求建立完整的用户原创内容保护与审查监管机制。
元宇宙作为镜像世界依附于现实世界存在的同时也可以反作用于现实世界。对元宇宙中虚拟财产的权属及流转问题进行分析发现,元宇宙中的财产具有虚拟性,但在元宇宙中仍具有流通性,玩家可以对其进行转让、占有和处分,故存在于元宇宙中的财产应当被给予现实财产相同程度的保护。元宇宙中的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之间具有联动性,玩家可以在现实世界中购买元宇宙资产,进入元宇宙中即享有该财产的所有权或权属。但该购买的财产始终为虚拟财产,因此,应当对其予以适当规制,保证该财产的稀有性、独特性,从而防止虚拟财产可复制导致其价值降低。
当前,虚拟财产确权技术最为典型的莫过于NTF(非同质化代币),在NTF中,每一个代币上储存在唯一的数字信息,并可以对该数字信息的流转进行追踪,从源头上可以避免因该信息被复制而丧失其原价值的情况发生。在现实世界中的虚拟财产均具有其相应的价值保护,因此,作为独立的虚拟世界,存在于元宇宙中的财产也应当被得到相应保护。但同时也应当考虑到元宇宙产业发展中可能会产生的财产问题,如因玩家死亡失去了对其财产的控制时,其虚拟财产是否应当按照民法典规定为他人继承?在处理程序上是否与现实中的遗产处置不同?这些问题在未来元宇宙虚拟世界成熟时都会随之产生,因此需要对这些虚拟财产权益问题进行合理规制。
元宇宙中私法问题的解决必须探索并建立元宇宙纠纷解决体系。元宇宙纠纷解决体系的基本价值观为“共享、共治、共创”,即元宇宙所要建立的是一个全新的整体去中心化的世界,而非仅仅某个方面的去中心化。
元宇宙纠纷解决体系的建立离不开对其核心数字技术与现实世界中的纠纷解决体系、法律原则等的结合,从而形成一个与现实法律体系平行的元宇宙虚拟法律体系。建立元宇宙纠纷解决体系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元宇宙内和元宇宙外纠纷解决体系的建立。在元宇宙内纠纷解决体系中,玩家为治理的核心,玩家应该共同组成工会参与元宇宙中的私法问题等纠纷的解决,进而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在元宇宙外纠纷解决体系中,应当加强对于元宇宙世界的监管,通过及时的法律监管对元宇宙产业发展进行规制,防范未来元宇宙中可能会发生的私法问题,保证元宇宙的发展在法律框架与轨道内进行。
由于元宇宙的特殊性,作为自然人在孪生世界的唯一身份,对于元宇宙中的虚拟角色不能简单地采取自然人民事主体的制度设计,自然人同时穿梭于现实世界与元宇宙中。因此,可以将同一个自然人在不同宇宙中分别赋予不同的法律人格,即产生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虚拟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在双重法律人格的制度设计中,自然人主体与虚拟主体各自在相应的世界中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和责任,二者相互独立,彼此之间不能混同。如自然人的人格权和财产权益不能延伸到元宇宙中的虚拟主体上适用。元宇宙中的人格权和财产权益也无法被现实世界中的自然人所适用。元宇宙与现实世界中的民事主体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和责任,且互不干涉。如在现实世界中的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权利人只能在现实世界中寻找救济,而元宇宙中的合同义务只能通过元宇宙中的途径来履行,而无法牵连到另外一个世界的民事主体。但在构建双重法律人格的同时,要防止出现双重人格滥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发生,如现实世界中的自然人为了逃避债务,将现实世界中的财产转移到元宇宙的虚拟主体名下、将元宇宙中的财产转化为法币置于现实民事主体名下等,针对滥用双重人格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形,应当采取合理的监管手段如设立“双重法律人格否认”制度等进行有效监管。
元宇宙作为现实世界的平行数字孪生世界,其本身也在不断发展。
当前元宇宙产业的发展迅速,对于其也应当采取必要的监管手段。元宇宙与现实世界的二元性为元宇宙产业监管增加了难度,过度监管将会违反元宇宙的核心理念,破坏其发展内核,但监管缺位又会导致元宇宙产业的野蛮生长。因此,现有的监管体系需要对元宇宙产业的发展作出适应性调整,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手段,推进元宇宙产业监管体系的建立。针对私法范畴内现有的或将有的元宇宙问题,应当将监管的范围的重心放在用户交互经济、财产的交互、创作内容的交互等方面。如针对用户创作内容的创作,在对原创内容进行权利保护的同时,对原创内容进行持续性监测,用以即时识别侵权乱象,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随着元宇宙的不断发展,不同阶段的私法问题也将会显露出来。元宇宙的私法问题的解决需要技术与法律的双重治理,这也就意味着应当推进法律与元宇宙产业协调发展。一方面,法律的制定应当有利于保障元宇宙产业的发展,如对于元宇宙中的财产的继承等继续沿用现实世界中的继承原则,但继承主体采取二分法,即由元宇宙中的虚拟主体之间所产生的法律关系进行继承与保护等;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元宇宙的技术专利、商标和产业秘密等,制定元宇宙产业相关的优惠政策如减免税收和产业补贴等。同时,法律的制定也应当同元宇宙产业的发展步调保持一致,及时更新相关法律规范。另一方面,元宇宙产业的探索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得滥用元宇宙产业技术的开发不合理地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必须满足法律的价值取向与规范要求。
元宇宙作为现实世界的平行数字孪生世界,其本身也在不断发展。元宇宙产业作为未来最具潜力的产业群之一,具有广阔的技术应用前景,但同时也应当正确认识元宇宙发展过程中已经存在的以及将来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并通过建立元宇宙司法纠纷体系与采取适当的监管手段等来予以解决,助力元宇宙产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