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国防法

2022-10-08 13:43:36周舒航
南洋资料译丛 2022年3期
关键词:老挝国防工作

国会 第67号/NA

万象市,2015年12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宗旨

本法规定了组织、开展、管理、监督、检查国防工作的原则、规范和措施,以提高指导、指挥国防力量履行职责的效率,使得国防工作成为老挝全体人民的责任,坚决维护国家政治稳定,推动国家积极融入地区和国际舞台,切实保障保卫和建设国家的事业。

第二条国防

国防是以人民武装力量为核心,团结全民族的力量保卫老挝国家和政治制度安全,维护老挝的独立、民主和领土(领水和领空)完整的事业。

第三条词语解释

本法中,相关词语的定义如下:

1. 全民国防基础是指建立在人力资源、物质和精神力量的基础之上,全民、全面、独立自主、自立自强的国家国防力量;

2. 国防潜力是指能够服务于国防事业的人力、物力、财力;

3. 主力部队是指国防部直接领导指挥的部队;

4. 地方部队是指隶属于省(直辖市)和县(区、县级市),由省(直辖市)军事指挥部代表国防部领导指挥的部队;

5. 保护防御区是指在国防战略区内按照各级管辖区开展国防工作的区域;

6. 全国总体防御体系是指全民国防阵地和民事防御阵地;

7. 军事司法长是指军队内部保卫军队检查局、军事检察院和军事法院的负责人。

第四条国防政策

国家视国防工作为重要的基本战略,重视建设全国人民综合力量并将其作为主要的国防力量,着力建立和发展一支强大、全面,数量和质量都有保证的武装力量。

国家重视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土地、经费、物资、武器装备、技术工具、现代化技术等以保证按照各个时期政治任务需要开展国防工作。

第五条国防工作开展原则

国防工作的开展必须遵守如下原则:

1. 老挝人民革命党绝对、直接、全面领导国防工作;

2. 尊重和执行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保护和发扬国家优秀文化传统并利用时代的先进性;

3. 全民全面国防和动员、聚集老挝全国综合力量参与到国防事业中;

4. 监督检查并将国防事业和经济发展、社会文化、环境保护和外交关系维护紧密结合;

5. 及时阻止和反对国内外任何个人和团体对老挝的阴谋、侵略、破坏;

6. 坚决保守国防工作秘密。

第六条国防义务

国防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必须积极参与到通报信息,阻止、回击个人和团体破坏国内稳定和侵犯领土、领水和领空主权的阴谋。

第七条保护国防力量

当依法执行任务或执行组织授予的任务受到上诉、中伤、威胁时,执行国防任务的个人、法人和组织将依法获得保护。

第八条法律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个人、法人和组织,包括外国人和生活在老挝的无国籍人士。

第九条国际合作

国家在尊重独立主权领土完整、不互相干涉内政、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通过交流经验、技术、信息,培训提高专业知识水平,执行老挝加入的国际协议和公约,推动与外国、地区和国际在国防领域的合作关系。

国家推动与战略友好国家的全民全面国防合作关系。

第二章 国防工作

第十条国防工作

国防工作包括:

1. 准备战斗;

2. 建立国防阵地;

3. 紧急状态;

4. 战争状态。

第十一条国防工作的基础

国防工作的基础如下:

1. 制定国防战略计划,建立全面坚固的国防实力和国防潜力,建立全民大团结力量;

2. 人民武装力量作为主要力量来源,要坚固全面、有战斗力和现代化的作风;

3. 为所有国家机构和全体公民宣传、教育、培训国防工作;

4. 为全民国防建立物质、技术基础,研究军事战略、艺术,发展国防工业,动员现代化的科技潜力服务于国防事业;

5. 制定兵力、国防后备力量和各种必要条件动员计划以保证紧急状态和战争状态;

6. 建立防御区、坚强的国防战略后方,增加国防潜力,保护国家领土安宁;

7. 制定符合服务于人民武装力量人员或相关人员家庭条件和特点的政策;

8. 在全国范围内制定和落实防御计划、措施。

第一节 战斗准备

第十二条战斗准备

战斗准备如下:

1. 平时战斗准备;

2. 加强战斗准备;

3. 完备战斗准备。

第十三条平时战斗准备

平时战斗准备是国家和军队负责的区域情况基本稳定,但各主力部队和地方部队也必须进行日常准备工作,按照计划准备兵力、车辆、物资、武器、枪支,准备战斗。

第十四条加强战斗准备

加强战斗准备是在国家某地或多地受到威胁、挑衅、侵占或在某区域有叛乱、起义的重要时刻准备战斗。除此之外,还有准备合作应对自然灾害。

有关加强战斗准备的组织和活动已经写入另外的规范中。

第十五条完备战斗准备

完备战斗准备是在国家某方向或多个方向受到严重威胁,某区域或多区域、国家间边境存在被外部敌人进攻、侵略,国内不法团体有抗议游行、起义颠覆和破坏国家稳定的活动时,准备战斗。各主力部队、地方部队和各国家机构、法人、个人必须将战斗准备提升为完备状态。

有关完备战斗准备的组织和活动已经写入另外的规范中。

第十六条出台或取消加强和完备状态命令

国防部长或军队总参谋局局长向各主力部队和地方部队下达加强战斗准备或完备战斗准备的命令。

当情况回到一般状态时,就下达取消加强或完备战斗准备的命令。

第二节 建立国防阵地

第十七条建立国防阵地

建立如下国防阵地:

1. 建立全民阵地;

2. 民事防御。

第十八条建立全民阵地

建设全民阵地是为国防创造要素和全面条件,旨在使国家政治稳定、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与国防相联系,且按社会主义方向发展。

地方政府必须在全国总体防御体系中建立全民阵地。

政府规定建立全民阵地的内容和防御区的活动机制。

第十九条民事防御

民事防御是在国防战略区建立经济、工农业生产、交通运输等各种事务的基础设施,同时也必须反对和阻止战争,保护和管理灾害和疾病,保护人民、组织和恢复损失。

第二十条民事防御措施

民事防御措施是正确、完整、成体系地建立人民战争阵地,具体如下:

1. 当发生国防紧急状态或战争状态时,商讨解决各种情形;

2. 掩蔽、保护物质基础、国库、经济事务和社会文化;补充装备、机器、原材料;储存消费品、纯净水、医药、各种生物科技产品;保护有国防防御价值的水源、各种工程、地形;

3. 爱护和保护环境;

4. 当场为人民和各种力量介绍、培训、组织训练、军事演习,使用个人避难车辆运输人民到安全或危险小的区域;

5. 预防天气破坏,建造避难事务,规定光纤、伪装和信息联系;

6. 组织力量寻找、援助、救灾,恢复战争、灾害和疾病损失;

7. 制定和落实反对和阻止化学物质、放射性爆炸物和毁灭性武器的计划。

第二十一条民事防御的责任

民事防御的责任如下:

1. 国防部结合各部、与部同级别的政府机构、地方政府,根据政府授权监督、检查和落实全国范围内的民事防御;

2. 国防部指导下的地方武装部队是各级政府民事防御工作的力量和参谋;

3. 党委、各级地方政府直接指导指挥落实民事防御的各种措施,负责理解配合调动力量执行民事防御工作以解决各地发生的各种情况。

政府负责指导教育、培训工作并建立民事防御。

第三节 紧急状态

第二十二条紧急状态

紧急状态是国家的社会政治动荡,产生对国家稳定造成直接威胁的混乱或发生不法集团的暴力活动,但并没有严重到导致国内战争。

第二十三条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当政治稳定、社会秩序受到威胁或某地区或地方安全复杂变幻、产生极度不稳定时,国家主席宣布进入紧急状态。主要是发生抗议游行、国内或勾结外部敌人的不法分子武装集团造成动乱,反对人民民主制度。

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必须规定进入紧急状态的地区、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

总理指导组织宣布执行全国进入紧急状态。

省(直辖市)长、县长、区长在各自负责的地区组织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在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地区,个人、法人和国内外机构必须严格执行。

当情况恢复正常后,国家主席又宣布结束紧急状态。

第二十四条宣布或取消戒严令

戒严令是当国家某地区发生严重政治动乱、社会失序、安全缺失且地方政府不能管控时,国家采取的管理措施。

国家主席根据总理的提议宣布戒严令。

宣布戒严令必须规定详细的地区、公民的任务、维护社会秩序的措施和管理机制。

宣布戒严令必须通过大众媒体持续发布。

国防部长或军队参谋长组织宣布戒严令,有责任在宣布戒严令的地区指导指挥被授予任务的各军事局。

军事局负责人有权力采取必要措施以执行宣布戒严令。

军事司法长依法对违背戒严令的人进行审理。

当情况恢复正常状态时,按照总理的提议,国家主席宣布解除戒严令。

第四节 战争状态

第二十五条战争状态

战争状态是发生武装力量冲突,外部敌人威胁、侵占、进攻、侵略,使得国内社会政治动荡,造成公民生命财产损失,对国家稳定造成严重危害。

第二十六条宣布进入或结束战争状态

国家主席宣布进入或结束战争状态并根据国会决定动员兵力。

第二十七条宣布或结束重大后备兵力动员令

总理出台重大后备兵力动员令,转变各种经济、文化、社会活动以服务于战争时期的战斗。

国防部长决定增加后备兵力、武器装备和技术工具作为战斗力量。

当战争结束时,根据国防部长的提议,总理宣布结束重要阶段储备兵力动员命令。

第二十八条宣布或结束

国防部长按照总理决议出台部分后备兵力动员令,以颁发给直接受侵略的部队和地方,或补充给邻近的部队和地方。

当战争结束时,国防部长宣布取消部分后备兵力动员令。

第三章 人民武装力量和国防工作教育培训

第一节 人民武装力量

第二十九条人民武装力量

人民武装力量是一个有战备任务、为了保护独立、主权、领土完整、国家稳定、社会有序、人民民主制度和全民合作成果而战斗的国家组织。

人民武装力量是反击个人、非法集体的阴谋和外部侵略干扰,保证国家稳固、政治稳定、社会安全有序的主力。

人民武装力量包括:

1. 老挝人民军;

2. 人民治安力量;

3. 游击队、自卫队和后备力量。

第三十条老挝人民军

老挝人民军属于人民、来自人民并为了人民。

老挝人民军是执行国防任务中人民武装力量的主力,其包括主力部队和地方部队。 人民武装力量的组织和活动规定在另外的规范中。

第三十一条指挥老挝人民军

国家主席是老挝国会国防治安委员会主席,是人民武装力量的总司令。

国防部长是副主席,老挝国会国防治安委员会常务委员和老挝人民军最高指挥。

军队总参谋长根据国防部长的授予出台指导指挥主力部队和地方部队国防事务的命令。

第三十二条人民治安力量

人民治安力量除了维护国内治安、政治稳固、社会有序和安全外,也具有国防责任。

在国防事业中人民武装力量的相互配合规定在另外的规范中。

第三十三条游击队、自卫队和后备力量

游击队是村级国防力量,负责维护村的安宁、安全和秩序或者配合其他力量根据上级的授予保护某一区域。

自卫队是根据办事处、机关、教育机构、医院、工厂和国库组建起来的职员、工人、学生装备武器,有维护各自地区安宁、安全和秩序的责任。

后备力量是老挝人民军的平时非常备力量,但紧急状态时属于老挝人民军的组织,必要时作为军队常备力量的援军。

游击队、自卫队和后备力量的组织和活动规定在另外的规范中。

第三十四条老挝人民武装力量的活动和使用

1. 人民武装力量处于老挝人民革命党坚决、直接和全面的领导之下,由国家主席指挥且政府统一管理;

2. 国防部长在紧急状态和战争状态时下达使用人民武装力量和采取军事措施的命令给军队总参谋局;

3. 当发生灾害、疾病或对国家稳定、社会秩序和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情况下,移动和使用人民武装力量按照紧急状态的宣布作业;

4. 如果没有军队总参谋长的命令,军队指挥坚决没有移动军队兵力、工具、武器和枪支的权力。

在军队总参谋局下达平时训练、演习计划里没有国防活动命令的情况下,指挥员也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十五条保证人民武装力量的活动

保证人民武装力量的活动是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以作为人民武装力量执行活动任务的基础。

政府保证组织、领导、指挥服务于国防目标的信息、钱款、军需、武器、技术装备、车辆、事务、兵力培训、交通、福利、自然资源和符合人民武装力量特别活动特点的政策制度。

第二节 国防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十六条国防教育培训工作的地区和目标

国防教育培训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执行,内容、形式和方式符合各地和各目标。

国防教育培训工作编撰进教育课程里,成为高中及以上学校的强制性课程。

针对在政府机构有领导、管理职务的人员,必须接受过国防教育培训。

关于国防教育培训工作的地区、目标、标准和条件已经规定在另外的规范中。

第三十七条国防教育培训工作的内容

国防教育培训工作必须聚焦如下内容:

1. 公民保护国家的权力和义务;

2. 反对外部侵略、爱国和发展精神、爱护人民民主制度的传统;

3. 对各反动势力反对和破坏老挝阴谋的警觉;

4. 国防知识和必要的军事能力,培训力量以准备执行国防任务;

5. 关于军事路线和国家国防管理工作的基本知识。

第三十八条国防教育培训工作的责任

国防部负责结合教育体育部制定符合各个目标和年级的国防教育课程,同时指导和监督全国的落实情况。

政府组织和个人有在自己的权力和义务范围内按照课程组织落实国防教育培训工作的责任。

老挝的每个公民必须将国防教育培训工作视为自己的责任并提醒自己参与。

第四章 国防工业

第三十九条国防工业

国防工业是国家工业的一部分,具有研究分析、发展、创新、生产、管理、培植、修理、调整、现代化工业转变的任务,使用技术、科技、装备、生产工具以服务于国防工作和国家发展。

第四十条国防工业基础

国防工业基础包括:

1. 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工业生产单位建设服务于国防工作的生产基础;

2. 负责研究分析、生产、修理技术工具、军事装备、军事技术装备和爆炸性化学物质的单位由国防部直接投资。

国防部综合统一管理国防工业基础和有关稳定的工业。

第五章 国防保障

第四十一条国防保障

国防保障包括:

1. 领导、指挥;

2. 人力资源来源;

3. 资金;

4. 物资;

5. 军需和技术;

6. 国防事务和军事战略区;

7. 交通、运输、信息通讯服务;

8. 公共卫生。

第四十二条领导、指挥保障

国防领导、指挥保障包括:

1. 老挝人民革命党对老挝人民武装力量绝对、直接和全面的领导;

2. 国家主席是老挝国会国防治安委员会主席;

3. 总理指导和检查国防工作的落实;

4. 国防部长是国会国防治安委员会副主席,也是常务长,有责任结合各部、与部同级别的政府机构、老挝建国阵线、群众组织、地方政府制定国防战略计划。

第四十三条人力资源来源保障

老挝公民是主要的国防资源来源。

政府促进和推动建立和培育人力资源以保障国防。

第四十四条资金保障

资金保障如下:

1. 政府根据政府预算法保障国防工作预算;

2. 组织、经济单位负责国防花费;

3. 个人、法人和国内外组织资源捐赠财物服务国防。

第四十五条财物保障

服务于国防的财物是国家财物。

财物保障包括:

1. 器械、技术工具、武器、军事装备;

2. 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

3. 隶属于国防部的各局和商业单位的财产;

4. 组织和人民创新出来的工具、器械,政府收集来服务于国防;

5. 文件、军事教材和各种国防研究项目;

6. 征募、租借或包买的技术工具。

针对由于国防原因必要时由个人、法人或组织包买的财物,政府必须按照买时包买价格补偿或者修理回原来的状态。

除此之外,政府还修建国防国库以满足国防需要。

国防财物和国库不允许用于其他目的。

第四十六条军需和技术保障

政府保障军需和技术以服务于培养国防力量和执行国防任务。

国防部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军需和技术事务以服务于和平时期和战争时期的国防工作。

第四十七条国防事务和军事战略区保障

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建设国防事务和军事战略区。

国防部管理和使用国防事务和军事战略区。

第四十八条交通、运输、信息通讯服务保障

政府保证交通、运输、信息通讯服务以服务于国防。

国防部结合公共工程与运输部、邮电与信息部、文化旅游部和其他部门组织落实以服务于和平时期和战争时期国防工作。

第四十九条公共卫生保障

政府保证推动预防疾病和促进公共卫生以服务于国防。

国防部结合公共卫生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公共卫生工作以服务于和平时期和战争时期国防工作。

第六章 禁止事项

第五十条针对个人、法人和组织的禁止事项

禁止个人、法人和组织有以下行为:

1. 组织汇集人群制造动乱活动,阻碍群众参加国防工作;

2. 各种破坏老挝国内各族人民团结的行为;

3. 在国家有服务国防工作的兵力、财物动员时,漠视、闪避、不合作、不援助;

4. 提供国家机密信息、文件或军事、金融、财物、工具、装备、技术、位置秘密给不法分子;

5. 非法买卖、占有和使用武器,买卖、交换和使用军装;

6. 阻碍国防力量执行任务;

7. 侵犯军队驻地、军事战略区;

8. 组建武装力量;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针对人民武装力量的禁止事项

禁止人民武装力量有以下行为:

1. 违反老挝各族人民传统的风俗礼仪;

2. 出台与法律相违背的命令、规范;

3. 放弃任务和违背上级命令;

4. 利用职权谋私利;

5. 买卖、将武器、枪支、军装借予他人或给他人使用;

6. 扩散、提供国家秘密信息文件或军事机密;

7. 威胁和对他人使用武力,主要是妇女和小孩;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 管理和监督国防工作

第一节 管理国防工作

第五十二条管理国防工作的机构

政府集中统一管理全国国防工作,授予国防部直接负责并主管联合相关部、与部同级别的其他政府机构和地方政府。

管理国防工作的机构包括:

1. 国防部;

2. 省(市)军事指挥部;

3. 县、区、市军事指挥部。

第五十三条国防部的权利和义务

在国防工作管理中,国防部具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1. 研究制定战略计划、起草有关国防工作的政策、法律和法规以供政府商议;

2. 宣传战略计划、政策和法律,形成自己详细的规划、项目,同时组织落实;

3. 为全国的公务员和官兵宣传、教育政治思想、党的方针、国家法律和各种规定、军队章程;

4. 领导、指挥、管理、培养政治思想过硬、作风组织严明的力量,使其符合人民革命军,具有现代化的作风;

5. 指导、领导建设党、人员和群众组织;让三种力量的士兵学习政治、训练军事、提高军事技能、战役、战术、战略;

6. 在学习政治基础、发展农村结合建设国防、三级治安和三建工作和熄灭产生不稳定的萌芽;

7. 建设和保证军需、现代化军事技术、建设;

8. 宣布或取消自己职责范围内国防工作的命令;

9. 与外国、地区和国际开展国防工作合作;

10. 定期向上级总结和报告国防工作;

11. 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第五十四条省(直辖市)军事指挥部的权力和义务

国防工作管理中,省(直辖市)军事指挥部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具有如下权力和义务:

1. 组织执行有关国防工作的战略计划、政策、法律和规范;

2. 宣传、教育有关国防工作的法律和规范;

3. 向国防部提议建设、完善、管理自己的军事指挥部;

4. 建设、完善、管理县、区、市军事指挥部和隶属于自己的游击队落实国防工作;

5. 执行国防工作的命令;

6. 结合边境省(直辖市)及省(直辖市)内机构和其他部门组织执行国防工作;

7. 根据授予与外国、地区和国际合作联系国防工作;

8. 定期向上级总结和报告国防工作;

9. 按照法律规定和上级授予行使和履行其他权力和义务。

第五十五条县、区、市军事指挥部的权力和义务

国防工作管理中,县、区、市军事指挥部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具有如下权力和义务:

1. 组织执行国防工作的战略计划、政策、法律和规范;

2. 宣传、教育国防工作的法律和规范;

3. 向省(直辖市)军事指挥部提议建设、完善、管理自己的军事指挥部;

4. 建设、完善、管理隶属于自己的游击队;

5. 执行国防命令;

6. 结合边境县、区、市及县、区、市内机构和其他部门执行国防工作;

7. 定期向上级总结和报告国防工作;

8. 按照法律规定和上级的授予行使和履行其他权力和义务。

第五十六条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权力和义务

国防工作管理中,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具有如下权力和义务:

1. 研究、规定自己有关国防工作的计划、项目和工作发展;

2. 组织自卫力量以维护稳定、安全和各自人员的秩序;

3. 组织宣传、教育工作人员、技术官僚或工人、学生参加国防工作;

4. 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及时向有关国防部门通知、报告、提供各种信息、文件;

5. 执行有关国防工作的命令;

6. 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结合国防部或省(直辖市)、县、区、市落实国防工作;

7. 向国防部或省(直辖市)、县、区、市总结和报告自己职责范围内国防工作的落实情况;

8. 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和履行其他的权力和义务。

第二节 监督检查国防工作

第五十七条国防工作监督机构

国防工作监督机构包括内部监督机构和外部监督机构。

内部监督机构是国防部和省(直辖市)、县、区、市军事指挥部。

外部监督机构是国会、地方人民议会、政府、地方政府。

第五十八条监督内容

国防监督内容包括:

1. 国防工作管理机构权力和义务的履行;

2. 有关国防工作的法律和规范的执行;

3. 对违反有关国防工作法律和规范者采取的政策和措施;

4. 按照法律和规范规定其他有关国防的问题。

第五十九条监督形式

监督形式如下:

1. 按照计划定期监督;

2. 按照政府命令和提前通知监督;

3. 突然监督。

进行国防监督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律和规范要求。

第八章 老挝人民军的建立时间和标志

第六十条老挝人民军建立时间

老挝人民军建立时间是1949年1月20日。

每年老挝人民军和老挝各族人民共同在全国组织庆祝。

第六十一条老挝人民军的军装、标志、印章

老挝人民军有自己的军装、标志、卡夹、军衔、军种制服、印章和姓名牌,其已规定在另外的规范中。

第九章 对有功绩者的政策和对违反者的措施

第六十二条对有功绩者的政策

此法规定,个人、法人和组织有卓越功绩将获得嘉奖并按规范有其他政策。

按照规范,工作人员、技术官僚和战士履行国防义务有卓越功绩将获得嘉奖,如:英雄提名、战斗战士、奖牌、奖章、表扬书、提衔提职和学习提高等级。

针对工作人员、技术官僚、战士和公民由于执行国防任务伤残、牺牲,将按照法律规范获得补贴政策。

第六十三条对违反者的措施

个人、法人和组织违反此法将被教育、警告、处分、罚款、补偿自己造成的损失费用或依法处刑。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组织实施

本法由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组织实施。

第六十五条效力

本法自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主席签发主席令颁布实施,并在政府公报上刊登15日后生效。

与本法相违背的任何规定、条款,全部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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