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领导法治建设的伟大成就、重要经验与发展图景

2022-10-03 02:26万高隆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 2022年4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治法律

万高隆

(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江西南昌 330000)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由党的性质决定的,其理论逻辑来源于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建党理论。一百年来,党的领导方式经历了依靠党的政策和发动群众向依靠法治的转变。党领导法治建设也经历了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法治探索与尝试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法治深化与创新,取得了举世罕见的伟大成就,创造了人类法治发展的奇迹。总结并吸收历史经验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也是党善于运用历史规律的高度政治自觉,以史为鉴,更好地展望未来。

一、举世罕见:中国共产党领导法治建设的伟大成就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就肩负着为广大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历史使命,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奋斗历史,也是带领广大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辉煌历史。

(一)探索与尝试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从确认民主政权到保障人民权利

中国共产党建立初期,由于没有掌握国家政权,法制建设主要体现在党内法规建设,重点突出了党组织建设和党员的纪律建设。中共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明确规定设立各级党的委员会,同时设立中央和地方执行委员会,对地方委员会的财务、政策及各项活动进行监督,规定了保守秘密等纪律要求。中共二大通过的党章在执行命令、言论行动、到会情况、缴纳党费、保守秘密等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中共三大通过了第一部关于中央组织结构、职权分工和工作制度的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法》。中共四大修改的党章首次明确规定党支部的成立条件并完善相关纪律要求。中国共产党建立苏维埃政权之后,法制建设主要体现在构建民主政权、土地改革以及刑事、婚姻、劳动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

1.构建一套确认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失败以后,中国共产党的首要任务是建立革命政权。不同历史阶段的政权建设有着不同的任务,法律制度建设的重点内容也有所不同。中共中央为了加强各地的苏维埃政权建设,《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确定了苏维埃政权的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其目标是消灭一切封建残余和帝国主义在华势力,实行无产阶级专政。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和《江西苏维埃组织法》《闽西苏维埃组织法》等政府组织法。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是最高政权机关,在苏维埃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地方苏维埃政府分为乡、区、县、省四个层级。抗日战争时期,为了确认抗日根据地政权的合法性,中国共产党颁布了《抗日救国十大纲领》,各根据地围绕“抗日、团结、民主”等中心任务,分别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晋察冀边区目前施政纲领》等政权建设的基本法,确定了根据地政权人员构成的“三三制”原则。各抗日根据地颁布了参议会组织条例和边区政府组织法。边区政府采取委员会制,各级参议会选举、罢免同级政府委员和法院院长,为当时的各级组织体系建设和选举方式提供了法制保障。各解放区在抗战时期政权施政纲领的基础上,制定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等关于政权建设的法律文件,在政权组织形式上由参议会转向人民代表会议制度,强调少数民族聚居地实行区域自治制度,为新中国国家结构的确立奠定了良好基础。

2.初步形成保障人民权利和自由的法律体系

从革命根据地的苏维埃政府开始,立足于对广大贫苦大众的财产权利、劳动权利、自由权利、政治权利保护,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制定了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为统领,由土地法、劳动法、婚姻法及刑事法律等组成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法律体系。

一是土地法制建设。在中共中央政策指导下,各农村根据地都制定了土地革命法令,如井冈山土地法、湘鄂西土地革命法令等。1931年11月,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规定没收一切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的土地,按照最有利于贫农中农利益的原则方法分配土地,明确了农民对所得土地的处分权。各抗日根据地发布了大量以减租减息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法规,一方面保护农民分得土地的所有权,另一方面规定了未经土地革命地区的地主必须减轻地租四分之一,限制贷款利率和利息总额。1947年9月,全国土地会议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宣布废除封建剥削土地制度,统一全国的土地改革方式,确定了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的原则。1948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在老区半老区进行土地改革工作和整党工作的指示》对土地分配原则作出了调整,贯彻“坚决地团结中农”方针,在老解放区和半老区对中农土地的抽调应当符合“确有必要”和“本人同意”两个条件。之后的土地改革采取“中间不动两头平”的政策,这些理念对新中国的土地改革法制建设产生了重大影响。

二是刑事法制建设。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刑事立法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制定各根据地的肃反法规。1934年4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贯彻了过罚相当的原则,对反革命犯罪的首犯、主犯、未遂犯、胁从犯等分别确定了不同的处罚方式。各抗日根据地的刑事法律是在国民政府刑罚体系基础上作出修改,主要集中于各类专项行为单行法规,如《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例》《晋察冀边区破坏坚壁财务惩治办法》等,对汉奸罪、盗窃军民隐藏于地窖、山沟等隐蔽场所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以及贪污行为从重严惩。各解放区刑事政策进一步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1]刑事立法的主要任务是镇压地主恶霸、惩办战争罪犯、肃清政治土匪等,在刑罚种类上设立了管制刑。刑罚原则和刑罚体系进一步得到完善。

三是婚姻法制建设。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运动的目的是人民解放。中国妇女身受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的压迫,“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2]各苏区很早就将婚姻立法提上议事日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确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则,明确了结婚和离婚的条件、程序以及共同财产的分割,体现了保护妇女权利和自由的立法精神。各抗日根据地的婚姻立法基本继承了苏区婚姻法精神,制定适合各地情况的婚姻条例,一直沿用到解放战争时期各解放区。

四是劳动法制建设。各革命根据地都制订了维护广大劳动者的权益的劳动法规。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第一部工人阶级劳动法典,废除了封建剥削及不合理的劳动制度,在中国历史上首次确认并大力保障工人阶级的休息休假、最低工资保障、男女同工同酬、集会结社、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各抗日根据地颁布《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条例(草案)》等一批单行劳动法规,在工作时间、工资标准和劳动保护等方面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解放区的劳动法最显著的特征是增加了有关国营、公营企业劳动制度的内容,突出了工人有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及公营企业职工劳动保险制度。

五是司法制度建设。中国共产党在战争环境中不断摸索适合中国革命的司法制度。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逐步建立各级裁判部、政治保卫局、肃反委员会等一套完整的司法机构。从中央到地方设立四级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红军中设立军事裁判所。1934年4月,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对反革命及其他犯罪行为的处理程序作出规定,确定了两审终审制,对不同身份的犯罪主体适用不同的处罚原则。抗日战争时期各边区设立高等法院和县司法处,实行二审终审制,制定了一批关于司法机构和诉讼法规的单行条例,形成了自成体系的司法制度。如人民陪审员制度、死刑复核制度、人民调解制度等。为了简化和改革诉讼程序,大多边区实行巡回法庭、就地审理案件制度,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把群众路线贯彻到审判工作中,手续简便,不拘形式,方便群众。各解放区创造性地确立了三审终审制,将各级法院的名称改为“人民法院”,为新中国成立后的司法体制构建奠定基础。

(二)开局与徘徊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从依靠党的政策到依靠社会主义法制

《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宣布废除原国民政府公布的一切法律,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有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者,从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之规定;无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新民主主义的政策。”[3]为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扫清了道路。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建设的首要任务是巩固和保障人民民主专政的新政权,并取得良好开局:一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宪法性文件《共同纲领》,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和政体。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对人民政协组织的构成和中央国家机构的设置作出明确规范。二是通过一系列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废除封建社会强迫包办、男尊女卑的婚姻制度,确立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废除封建剥削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明确工会具有代表工人维护权益和参与管理的权力。这三部法律都是对人的极大解放。三是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总结了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领导法制建设的经验和成果,规定了国家性质、国家机构、公民权利和义务。“五四宪法”颁布之后,毛泽东进一步强调:“全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4]党的八大政治报告对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作出准确判断,斗争任务的变化必然要求斗争方法的变化,治国理念从“依靠政策”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随着反右运动扩大化,对当时社会主要矛盾的认识出现了偏差,国家管理的主要依据是政策和领导人指示,主要方式是开会和群众运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经受严重挫折,二十年徘徊不前,给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造成严重损害,教训十分深刻。

(三)恢复与重构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从社会主义法制基本方针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党和国家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中国共产党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成就主要体现在:一是强调法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战略地位,“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5]提出社会主义法制的十六字基本方针。二是正确认识并厘清了执政党和法治的关系。邓小平在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党内负责人会议上讲话指出:“以后,党委领导的作用第一条就是应该保证法律生效、有效。没有立法以前,只能按政策办事,法立了以后,就要坚决按法律办事。”[6]第一次非常明确阐释了各级党委与法治之间的关系。1979年9月9日,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即64号文件)明确指出:“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切实保证法律的实施,……党委和司法机关各有专责,不能互相代替,不应互相混淆。”[7]这个文件进一步厘清了党委和司法机关的关系。三是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上升到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实现了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念升华。党的十六大提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对依法治国的本质属性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四是阐释了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的关系。“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8]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须要提高依法执政水平。这是共产党领导中国法治建设步入新阶段的重要标志,是执政理论和执政理念的一次重大认识飞跃。

(四)深化与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到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

2011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正式宣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走完了西方国家几百年的立法进程。截至2022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9]和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年[10],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得到进一步完善。如下表所示:

法律(部)行政法规(部)地方性法规(部)中央党内法规(部)部委党内法规(部)地方党内法规(部) 292 600 12000 211 163 3241

党的十八大以来,新制定的法律数量和新修改的法律数量跟上一个十年相比分别增加了三分之一和近两倍。可见,新时代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是法律实施。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总揽全局,作出了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整体推进和系统建设的战略布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11]不断增强法治建设的系统性、协调性和整体性,克服法治建设部门化、地域化、领域化、碎片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九大提出了从2020年到2035年以及2035年到本世纪中叶我国法治建设的两个阶段性目标,为法治中国建设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党对法治建设规律的认识进一步深化,实现了从“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的理念升华。经过党的百年探索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法治实践,创造性提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根本遵循。2020年以来,中共中央分别印发了《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以及《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作为系统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深刻擘画了未来法治建设的宏伟蓝图与美好愿景。

二、彰显智慧:中国共产党领导法治建设的重要经验

中国共产党从根据地局部执政到全面开启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伟大历程,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地位得到不断提升,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保障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制建设到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全面依法治国已经上升为党和国家指导思想的组成部分。如下表所示:

历史阶段法治建设 理念演进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创立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制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 加强人民民主的法制 法制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基本方针党的十五大依法治国治国方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 党的十八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布局党的十九大全面依法治国 指导思想

这些理念的提升和成就的取得,凝聚了几代中国共产党人的集体智慧和力量,也积累了丰富的历史经验。

(一)理念层面:必须正确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

人类社会的实践早已证明,人治最大的缺陷是主观性和不确定性,法律只是统治者的工具而已。现代法治最大的优越性就在于其规范性、民主性、统一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两者在主体、依据等方面都不同,具体可见下表:

区别主 体依 据政治基础 冲突解决人 治个人(少数人)之治(君主主权)当权者意志专制政治 法依人法 治多数人之治(人民主权)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民主政治 人依法

中国共产党在国家现代化进程中正确处理了法治和人治的关系。1956年党的八大决议明确提出“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12]虽然随着反右运动扩大化,出现了轻视法治的倾向,群众运动仍然被认为是解决政治和社会问题的有效手段,人治理念比较盛行。20世纪70年代末恢复和重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时候,学术界也掀起法治和人治关系的激烈争论,形成了“法治论”“结合论”和“取消论”三种不同观点。[13]但这一时期我们党对法治和人治关系的最终认识和判断是科学的、清晰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14]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强调“我们只能实行社会主义法治,而不能搞人治,也不能搞什么人治与法治相结合。”[15]中央64号文件明确指出“刑法、刑事诉讼法能够严格执行,是衡量我们是否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16]邓小平强调“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17]并深刻地认识到,要保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18]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共识在全社会逐渐形成。党领导下制定的“八二宪法”以及1988年宪法修正案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等市场经济主体进行保护,国家出台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规,为个体和民营经济快速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治保障。(1)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民营经济的贡献体现在“五六七八九”,即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力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从人类历史发展规律的视角深刻指出:“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19]相反,一些国家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进程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陷阱,归根结底都与法治不彰有关。正是基于中国共产党对人类发展历史长河中治国理政规律的深刻把握,过去一百年才能够向人民交出一份满意答卷,并提出了“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科学论断。

(二)理论层面:必须正确认识政治和法治的关系

要正确认识一个事物,必须准确把握其内在本质及最根本问题,这就要有科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归根结底在于理论上的清醒。要把握中国的法治建设,就必须准确认识其内在的根本要素。过去曾有一段时期,一些人就把西方国家的法治道路看成是全世界的通行模式,甚至讨论起到底是“党大”还是“法大”此类伪命题。这些模糊乃至错误的认识都是理论上不清醒的表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科学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和唯物辩证法,系统阐释了正确处理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包括政治和法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改革和法治以及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等等。其中,最根本的就是政治和法治的关系,这是认识一国法治本质和法治道路的基本立场和基本理论。“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20]法治实质上是一种政治措施,属于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一个国家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要正确认识中国的法治,必须首先认识清楚政治和法治的关系,最根本的就是党和法的关系。我们党正是基于对政治和法治关系理论的科学认识,才能够准确判断并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和道路选择,深刻理解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西方国家法治最大的区别,并在此基础上探索出一种符合中国实际的既可行又管用的法治模式。

(三)文化层面: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中华大地上孕育的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成为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是贯穿于几千年中国传统治国理政的重要理念。中国传统治国理政进程中出现过三次关于法治和德治的深刻反思:第一次是西周统治者总结夏朝商朝灭亡的教训,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治国理念;第二次是汉朝统治者总结秦朝灭亡教训:德法分离,即“弃礼而任法”“纯任法治”,提出了“德主刑辅”的治国理念,并延续了两千多年;第三次是清朝末年统治者反思制度存在的问题,仿照西方国家法律体系进行修法活动,构建一套刑事、民事法律体系,由以刑统法转向部门法律,由礼法合治转向德法分离。其带来的负面影响非常深远,特别是在建立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一些社会成员道德观念模糊甚至缺失,是非、善恶、美丑不分,见利忘义、唯利是图,损人利己、损公肥私。”[21]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进程中,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把“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之一。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前者约束人的内在精神世界,后者规范人的外在行为,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这种立足于本国传统文化基础上的法治才能得到人们的内心认同和敬畏,才能进一步增强法治的效能。

(四)价值层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追求

中国共产党能够成为百年大党,其中一条重要经验就是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融入到法治建设之中。在建立人民民主政权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从广大贫苦大众最关心的土地、婚姻自由等入手,颁布了一系列保障人民权利的法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一部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性文件,规定了工农劳动群众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在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政权以《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为根本法,致力于人民当家作主,围绕婚姻家庭、劳动保护、减租减息及惩治汉奸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保障人民权益的法规。解放战争时期的革命法规得到更加完善。1948年9月,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报告中指出:“我们是人民民主专政,各级政府都要加上‘人民’二字,……以示和蒋介石政权不同。”[22]纵观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律制度建设的实践,凸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为新中国法治建设奠定了良好的理念和制度基础。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23]人民主体地位得到加强。“五四宪法”专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法治建设上升到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逐步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人民意志”成为贯穿依法治国实践的一条主线。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也成为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的基本遵循和价值追求。

(五)路径层面:坚持统筹推进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

封建王朝无法跳出历史周期率的原因在于政权腐败,政权腐败的原因在于权力制约监督机制最终失效。秦汉以来形成一套严密的监察体制,但监察权对皇权的依附性以及监察体系的封闭性,实质在于权力结构(权力配置)出了问题。一百年来,中国共产党人对于如何“跳出历史周期率”总结出两个答案:“让人民监督政府”和“自我革命”。这两个答案共同触及一个根本问题——权力结构。从国家权力来看,“让人民监督政府”意味着国家权力结构的开放性,要构建一套既要自上而下也要自下而上的权力监督体系。同时,党的领导权和执政权属于政治权力,“自我革命”触及到党的政治权力结构:领导权和执政权的规范化。共产党要长期执政,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必须对自身的权力进行规范和约束,也就是从严管党治党。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实现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衔接与协调,是由党的性质和国家性质决定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法治建设实践中探索出来的新路径,也是对法治中国建设和党的执政规律认识的升华。

三、开创未来:中国共产党领导法治建设的发展图景

《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重申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未来总体目标,到2035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中国共产党领导法治建设必将在理念、制度、行为和文化等方面有一个美好的未来发展图景。

(一)理念提升:以良法促善治的国家治理理念进一步得到贯彻

国家法治建设一般应该包括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法制”,即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我们已经完成了这一阶段的目标。第二阶段是“法治”,即规则之治,强调法律规范的执行。党的十八大以来,执法、司法的公信力大大提升,已经取得重大进展和突破。第三阶段是“良法善治”,这是法治国家追求的目标和最高境界。良法是善治的前提条件,善治是良法的目标与方向。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全面依法治国的未来前景更加美好,“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都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24]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完善。法律更加体现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追求,特别是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的向往,“立法者应当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25]推进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社会发展及法律自身的内在客观规律,民生领域、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立法得到进一步加强。法律制度体系在全社会中以更加公平的方式分配权利和义务,配置社会资源,更加符合法律的正义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26]二是保障人民权利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得到进一步彰显。善治就是国家与公民关系的最佳状态,是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有机统一。宪法精神和法治意识逐渐融入中华民族的精神血脉,全社会逐渐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人民群众对每一项法律制度、执法决定以及司法案件都能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得到全面贯彻。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功能与作用将发挥得更加充分,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能力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二)战略实施:“共同推进”“一体建设”的系统工程进一步突显成效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理念、行动等方面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构建,需要执政党、国家和政府共同推进。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征程中,中国共产党在法治建设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作用得到全面发挥,地方各级党委对本地区法治建设统筹谋划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上下协调、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得到全面推广。宪法精神在全社会得到更大范围弘扬,法治理念、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方位、全过程贯穿于执政党层面、国家层面和政府层面。三个共建主体和三种共治行为进一步相互统一、紧密联系。法治政府作为主体工程和重点任务,对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引领和带动作用日益突显。各级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法治成为全民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成为全社会的基本共识和内心信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保障措施得到进一步增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逐渐深入人心。

(三)权力制约: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相互贯通的机制进一步走向成熟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逐渐走向融合和贯通。1952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纪律检查工作的指示》第一次提出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各级人民监察委员会可酌情实行合署办公。这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相互贯通理念的正式形成。1993年1月,中央纪委和监察部合署办公,这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相互贯通实践的正式启动。党的十九大提出了纪委和监委合署办公,进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纪检监察相贯通的体制走向更加完善与成熟。实现了监督主体集中统一,监督对象全覆盖,监督内容更广泛,监督方式法治化。到2035年,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社会监督的有效衔接制度逐步构建起来。纪委监委与其他监督职能部门日常沟通联系机制不断完善,各种监督方式的信息沟通、线索移送、措施配合、成果共享等工作机制不断健全。党内监督更加有力有效,最基本、第一位的地位和主导作用更加明显,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提供标准和方向。各级党委全力支持人大监督职权、司法监督权、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权以及群众监督权、舆论监督权。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得到统筹推进并衔接协调。社会监督对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的促进作用更加明显。党的自我革命和人民监督的实效不断增强。

(四)法治体系: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成果进一步取得突破

涉外法治体系是指国家法治体系中调整涉外法律关系的原则和规则的总和,包括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等各个方面。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共同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一体两翼”。一是逐步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为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必须加快推进涉外民商事、行政法等领域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具体见下表所示:

领域民商事领域 刑事领域行政法领域经济法领域外交领域国内法律的完善发展方向涉外民商事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司法协助、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增加刑事法律域外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等增补行政行为相应的域外适用条款,涉外诉讼程序规则、国际行政互助等增加国内法的域外适用的专门章节或条款对外关系、条约适用、反海外腐败、外国代理人等

与此同时,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赋予相关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中的地位和效力。按照“条约必须信守”(2)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凡有效之条约对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各该国善意履行。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的国际法原则,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对我国具有法律约束力。为了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必须按照宪法至上的原则,根据国际条约的不同种类和位阶,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决定加入的国际条约、国务院批准或决定加入的条约以及中央政府部门对外缔结的协定分别赋予与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同等的法律效力。[2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走向更加完善。通过不断推进中国法域外适用体系建设,健全现行法律域外适用的标准和程序,针对特定国家损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行为进行专门立法规制。制定国内法域外适用法,完善相应的行政、司法等配套设施和国内法域外适用反制措施。强化涉外执法司法和涉外法律服务,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国外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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