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琳琳
(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南京 211100)
詹姆斯·M·布坎南等[1]通过成本分析方式去探讨合理的决策模式,他们认为成本是决策的逻辑起点,成本的降低实际上就是收益的增加,因此决策主体的目标就是要追求总成本的最小化。决策模式理论模型是基于不同决策模式中的不同成本构成而提出,主要有3种:个体决策模式、全体一致模式以及简单多数模式。成本又分为外部成本、决策成本和交易成本。外部成本指个人决策给他人或者社会所带来的成本;决策成本指个人的决策能力,即直接投入的个性化成本;交易成本指直接投入成本之外的成本,如与他人讨价还价所花费的时间、精力等。每种决策模式所需花费的成本不同,通过决策模式理论模型,可以根据外部成本、决策成本以及交易成本的构成情况,判断采取何种决策模式可以达到总成本最小化,则该决策模式也就是最符合经济理性的选择。因此,基于布坎南和塔洛克的成本比较视角,探讨成本和决策模式的关系,提出决策模式理论模型,并通过该模型,借助社区具体案例,对社区决策错位现象进行归类分析,以期消除这样的决策乱象,对恢复正常的社区秩序有所助益,对促进社区治理服务创新、推进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有重要意义。
布坎南以经济人假设为基础,从个体角度出发研究决策模式。个体决策是个体根据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环境,按照个体自身的经验判断从而做出相对独立的决策,并且该个体需要对其行为负责,承担此决策所带来的成本和后果的一种决策模式。
个体决策模式一般应用于日常事务,由于涉及的利益主体只是个体,而且一般为个体私人事务,成本关系牵扯范围很小,所以给他人以及社会所造成的影响也很小,相应的外部成本很低。决策成本方面,个体根据自身的经验判断独立做出决策,所依据的是自身的资本能力,完全依靠个人,决策成本较高,而交易成本几乎为零,因为个体决策不需要讨价还价,只需要根据自身经验做出判断即可。所以当处理个体事务时,采取个体决策的方式更加经济理性,若是采用集体决策模式反而会加大所需投入的成本,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布坎南认为:“个人预期他可以增加他的效用时,他就会感到,探索集体组织一项活动的可能性是有利可图的事。”全体一致同意标准是指一项决策必须要由集体中全体成员一致赞同或者说是在投票时没有任何人反对,才能够获得通过。在这样的标准下,集体中的每个成员都有一票否决权,保证了所有成员的偏好不受损。公意必须从全体出发,才能对全体都适用[2],因为如果存在一项决策使得集体中的任何一个人利益受损,这项决策就不会通过。
关于采取全体一致模式的决策成本:首先,由于群体内成员在行动采取之前已达成一致,所以个人所预期的来自集体行动的外部性成本得以最小化;其次,由于全体一致的决策主体是集体,容易出现群体效应或者是搭便车现象,所以每个个体所需要投入的决策成本很低;最后,由于所有人都要达成一致,讨价还价,关于人际关系方面所需要投入的成本是巨大的,所以交易成本极高。
布坎南认为:“由于讨价还价的现有范围之故,为达成完全的一致所必需的讨价还价和谈判的成本可能非常高昂。如果这些成本据预期超过了有可能被强加给潜在地受到损害的少数派的成本,那么面临立宪选择的个人也许会决定,允许按某种有限多数规则来进行集体行动。”简单多数表决标准是指一项决策只需要群体中超过50%的成员同意就可以通过。由于在现实生活中,全体一致同意的决策模式往往难以达成,所需要花费的交易成本占有绝对的分量,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偏离这个理想的模式,转而采取简单多数表决的决策模式。
简单多数决策模式里的外部成本适中,每个人都是根据自身的偏好进行投票,一方面,由于每个人的利益偏好不同,就会存在多数人的决策施加给少数人外部成本的现象,从而产生一定的外部成本。另一方面,由于简单多数决策模式中,利益涉及的是多数人,不需要一个人独立做出决策,也不像全体一致那样可以形成较高的规模效应,所以决策成本相对适中。最后,相较于全体一致决策模式,简单多数决策模式中,只需50%以上的人达成共识即可,所以讨价还价达成一致相对容易,即交易成本适中。根据以上分析,将成本-决策模式汇总如下(表1)。
表1 成本-决策模式
由表1可以看出,个体决策模式的外部成本较低,决策成本较高,没有交易成本;全体一致决策模式没有外部成本,决策成本较低,交易成本很高;简单多数决策模式中,外部成本、决策成本和交易成本均适中。
在社区生活或社区治理活动中,同样能够看到不同的决策模式现象,但是,如以成本分析视角去检视不同的社区决策模式,会发现其中存在一定程度的决策错位现象。
在社区生活决策中,决策者应以成本分析为切入点,对社区治理决策模式进行划分和选择,即根据外部成本、决策成本和交易成本的大小,以经济理性原则作为指导,合理地对该社区事务所涉及的利益关系进行剖析,从而选择出与该社区事务相适配的决策模式。但是,在社区中,决策者出于种种原因,并不一定能按照应然的要求行事,决策混乱现象时有发生。
多数人“暴政”式的决策错位,即在一个集体中将本该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决策的事务以多数人决策的方式做出决策,损害了其余人的利益,也就是对他人的一种“暴政”。
第一种表现形式:将本该使用全体一致决策模式的事务简化为多数人决策,造成对少数人的“暴政”。一致同意需要集体中的每一个个体均同意才可达成决策[3]。例如“住改商”问题,L小区101栋303室的户主小D将其房屋改造开设辅导班,导致上下楼的住户深受其扰[4]。协商过程中,小D声称已征求了附近大部分住户的同意。但是,住房改商用房是一项涉及业主根本利益的事务,不同于一般事务,会给少数人带来诸如噪音污染、楼道拥挤、降低邻近房屋的市场价值及生活质量等外部成本,损害其利益,所以不应当剥夺少数业主的否定权,不然极易产生多数人的“暴政”。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住改商”需要通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一致同意决定。在社区中,类似“住改商”这种关乎相关居民根本利益的事务,为了避免其决策错位造成不必要的成本损失,应当采取全体一致决策模式,如以开业主大会协商、私下沟通交流等形式来达成全体一致。
第二种表现形式:将本该由个体做出的决策,以多数人表决的方式进行决策。如在Q村,因为要修环岛路,所以需要征用村民Z的果园,区政府与区村委会签订征地协议之后将补偿金交由村委会分配给村民[5]。在最初的分配方案里面,村民Z的果园加上果树的赔偿总计是60多万元;但是公示之后,大多数村民都表示反对,后来,又重新选代表,通过了新的分配方案,Z只能获得20万元的补偿款,不赔偿其果树损失,剩余应该分配给Z的40万元由与会代表瓜分了。可以看出,后来参与商议的人以人数优势侵害了Z原本应得的利益,给Z带来了较高的外部成本。在社区中,只涉及个体利益的事务,适宜采取个体决策的方式,如本案例中,既然一开始有分配方案和相应的补偿金,此时,只要村民Z根据方案领回自己的补偿金即可。
“一个人或一个阶级的人,一旦发现他们手中有权力,这个人的个人利益或这个阶级的独有利益就在他们的心目中具有更大的重要性[6]。”此时,出于自利性,就容易出现个体独裁专断决策错位的现象。个体专断式的决策错位,即在一个共同体中将本该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决策的事务,以个体独裁的方式做出决策。
第一种表现形式:在社区中全体一致决策模式畸变为个体专断式决策模式。如L村村长未经村民投票同意,私下与H公司达成约定,以低价与该公司签订合同承包村内一处荒芜的果园。该村长规避了集体决策,而是以一种独裁专断的方式进行决策,“花钱一支笔,决策一言堂”,从“一把手”变成了“一霸手”,损害了村民的知情权。村民对于由外包土地得来的这一集体经济的数额、去处都不知情,也就无法发挥监督作用,给了该村长寻租的机会,使其中饱私囊,侵占村集体经济,给村民带来外部成本,损害了村民的集体利益。由此可见,对这种涉及全体人员利益的重大事务,采取全体一致同意的决策模式更为理性经济,如可以采取村民会议的方式集体投票,若全体一致同意,则决策通过。
第二种表现形式:在社区中简单多数决策模式变异为个体专断式决策模式。例如,Q小区居委会未与居民商议,私自拆除停车棚建立居委会办公室[7]。居委会这一独裁专断的做法,具有较高的决策成本,并给居民带来了很高的外部成本。停车棚是全体居民共同所有,属于集体财产,居委会在征用之前应该先征求全体居民的意见,但是由于拆建停车棚不涉及居民的根本利益,多数人同意即可,所以应该采取简单多数决策模式,有效降低决策成本和外部成本,如召开居民委员会,在广泛征求民意的基础上集体讨论,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做出决策。
“大锅饭”式的决策错位,即在一个共同体中将本该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决策的事务,以全体一致的方式做出决策,强调所有个体的否决权,从而导致决策迟迟无法做出,造成成本的浪费。
第一种表现形式:将个体的日常事务以全体一致的决策模式做出决策。布坎南指出:“任何特定的私人决策的责任,确定无疑地要由选择者承担。”所以若是此类在逻辑上本该采取个体决策的事务,由全体一致表决,所带来的外部成本将由该个体一力承担。从理性经济人的角度,应当避免此类决策错位,但是这种情况一般在现实中出现的比例较低,如若发生,就必须及时调整决策模式,拨乱反正。
第二种表现形式:将本该采取多数决策的事务以全体一致的决策模式做出决策。在现实生活中,决策不仅要考虑决策效果是否令所有人满意,还应该考虑决策的效率、成本问题。例如F市N社区的停车规划问题,居民利益诉求各异,所提意见众说纷纭,N社区居民对该公共事务的偏好较弱,参与度低[8]。因为只有当该公共事务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时,居民才会积极参与到公共决策中,所以居委会多次召开居民大会,最终都议而未决。也就是说,这件事项由于难以达成统一口径,一直耗费成本在互相扯皮上,导致居民的利益受到损害。除此之外,居民还需要一直投入大量交易成本进行协商讨论。所以,当社区事务关系到多数人的一般利益不涉及根本性利益时,应当采取简单多数决策模式,不能因为某一个或几个反对意见便一直拖延扯皮,否则决策将一直难以做出,拖延将会造成更大的成本浪费。如在本案例中,可以通过两委带头组织召开居民大会,按照简单多数原则举手表决,过半数则决策通过。
社区相关事务的决策处理情况直接影响到社区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因此,纠正社区决策错位乱象势在必行。社区决策模式主要分为个体决策、全体一致决策及简单多数决策3种模式。布坎南认为:“成本与选择具有天然的联系[9]。”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根据该社区事务决策所涉及的3种成本(外部成本、决策成本和交易成本)进行分析,从而选择出最接近帕累托最优原则的决策模式[10]。其中,最适配于个体决策模式的社区事务的决策所涉及的外部成本较低,决策成本较高,没有交易成本;最适配于全体一致决策模式的社区事务的决策所涉及的决策成本较低,交易成本很高,没有外部成本;最适配于简单多数决策模式的社区事务的决策所涉及的外部成本、决策成本和交易成本均适中。因此,在进行社区事务决策之前,应当对其所涉及的各类成本进行判断,选择成本最小化的最优模式;针对现存的决策错位问题(多数人“暴政”式、个体专断式、“大锅饭”式),应当进行成本分析,根据外部成本、决策成本和交易成本的大小,重新选择最符合经济理性的决策模式。
在社区决策中,个体决策模式、全体一致决策模式及简单多数决策模式这3种基本模式分别被运用在成本不同的事务中,但实践中存在错位运行倾向。这种错位对共同体成员的危害是明显的,在社区中表现为损害居民的利益,从而降低社区居民的满意度,妨碍民生事业的发展。其中,主要有多数人“暴政”式、个体专断式、“大锅饭”式3类决策错位模式,每类又包含2种不同的错位表现。这些决策乱象或多或少影响了社区的正常运转,如若集体决策演化为个人专断决策,会产生社区治理问题甚至是社区治理危机,因为需要集体决策的事务往往为公共事务,关系到集体的利益,一旦演化为个体独裁,所做出的决策必然失去民主的意蕴,社区治理也将难以为继。
一个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很大限度上体现在基层,把基层的工作做好,才能“任凭风浪起,稳坐钓鱼台”[11]。基于成本分析视角的决策模式纠错,能够促进社区治理服务创新。一方面,从布坎南提出的成本分析角度对决策模式进行分析,视角新颖,为社区治理创新提供新的思路;另一方面,基于成本分析视角的决策模式纠错,创新社区事务决策机制,可以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完善社区服务体系,保障居民的切实利益,有效提高居民的幸福指数,推进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