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金贵,陈 旭
(北方民族大学 民族学学院,宁夏 银川 750021)
在中国古代,夫役是保障农田水利的关键。如果没有充足的劳动力,农田水利就无法正常运行。根据清代相关传世文献,宁夏府农田水利夫役的征调方式是“按田出夫”,目前比较详细论述此方式的著作有徐军林《清代宁夏平原水利与社会》[1]以及魏静《清代宁夏地区河渠灌溉特点及灌溉制度研究》。[2]这两篇著作详细地论述了夫役的具体内容,但并没有解释清楚“每田一分,出夫一名”中的“一分”究竟是多少田数,即每家每户有多少亩田地才需要出夫一名。如果不搞清楚这个问题,清代宁夏府每年岁浚渠道时每家每户需要出夫的数额就是一笔糊涂账。为此,笔者希望通过此文回答这个问题,藉以探究“按田出夫”制度对宁夏府社会的影响。
“按田出夫”是为了岁修制度的需要。明清以来,随着中国人口的急剧增加,政府不得不实行移民政策,而宁夏府就是移民地之一。“至清代,由于该地区(宁夏)由前明的边防重镇变成内地,社会局势趋于稳定,除区内人口膨胀之外,又有大量移民迁进本区,土地开垦不断扩大”。[3]随着本地人口和外来人口的急剧增加,百姓对生存资料越发地渴求,在缺乏约束的情况下,对黄河宁夏段上游的破坏是非常严重的。
显而易见,生态环境的破坏给宁夏府的渠道带来很大的影响:其一,黄河含沙量增加,致使黄河流经宁夏平原沉淀下来的沙土经常淤塞渠道;其二,“就地起沙”使随风飘荡的沙子“旋去旋聚”,落入渠道从而淤塞渠道。两者都会使渠床不断地抬高,如果不进行清理,就会有冲决之险。所以为了保障宁夏府渠道的畅流,就不得不提前对渠道进行清理加固,于是“岁修”制度应运而生,“按田出夫”就是为了服务岁修制度。
所谓“按田出夫”就是按照田地的多寡出劳役,属于一种摊派制,与徭役制不同的是“夫役将从工程中得到利益补偿”,[4]发放工钱。这一点在宁夏府的农田水利中有所体现,据道光年间陕甘总督那彦成奏称:“因该处(宁夏府)民情较苦应给工价,请即就近于平罗县仓贮额征小麦内照部价每银一两,改给仓麦一石,使穷黎藉沾余润,其余仍均以银给发。”①又据乾隆年间甘肃巡抚黄廷桂奏称:“又建造桥闸、飞槽,物料、夫工,共用过银一千五百八十七两三钱六分,……查西河工程窎远,恐大雨时行淹泡民田,府厅三县共同办理详明。派委武弁五员:内左营外委把总金养贤,右营外委把总金养友,左营功加守备黄柱,后营外委把总吴洪志,玉泉营把总景呈庆。以上五员分段督工,照城工例,每员日给口食银二钱二分。”②可见,清代宁夏府的农田水利修浚时,不仅给参工的百姓发工钱,也给参工的官员发工钱。另外,这种摊派制可以是以按田亩、按粮食、按人口、按田块等多种方式进行,而清代宁夏府则是按田亩摊派修浚渠道。但“按田出夫”制度并非一成不变,主要体现在摊派对象与摊派钱数前后有变化,这也是学界对“每田一分,出夫一名”在田亩与夫役数量方面产生歧义的主要原因。
乾隆七年(1741)以前,按田摊派的对象是受水户民,但是受水的绅衿们则不在此类当中,因为绅衿自古以来就享有夫役优免权。据甘肃巡抚黄廷桂奏报,由于宁夏户口较少,新开的惠农、昌润二渠又较长,如果绅衿优免之后,小民实难完成此项工程,并且“民劳绅逸”有些不公平,所以黄廷桂建议:“凡宁夏、宁朔、灵州、平罗、中卫所属之大清、唐、汉、惠农、秦、汉、美利以及一切官民等渠,统以乾隆七年(1741)春工为始,无论绅衿,士民人等凡有田之家一体出备夫料,共襄力作,如扛违不遵,详革究拟并请勒石以垂来久。如此,劳逸适均而庶民不致偏累。”③乾隆帝没有立刻答应,而是朱批:“该(户部)部密议。”③等到了同年九月,户部回复:“‘均应如所议。’从之。”[5]238从此之后,宁夏府若到了挑浚修筑渠道时,无论绅衿还是庶民,都要按照田亩数出夫备料。但是对绅衿还是有一些照顾,他们可以出钱雇人代役,“如有绅衿不便亲执力作者,听其出资雇募代役”。③同年十二月,黄廷桂将这一规定推广到了整个甘肃省,“甘肃巡抚黄廷桂奏:甘、凉、西、肃等处渠工,应照宁夏之例,无论绅衿士庶,按田亩之分数一例备料勷办。其绅衿不便力作者,许雇募代役,倘敢抗违不遵,即行详革。掌渠乡甲有徇庇受贿等弊,按律惩治,并枷号渠所示众。仍勒石以垂久远。”[6]351于是乾隆七年(1741)以后,绅衿亲自参加渠道的修浚成了惯例,但是他们却又很少直接劳动,而是通过催夫料、管钱粮参与其中,“每年冬至后,各渠绅耆,来城各就内择派熟悉渠务数人赴渠踏勘工程大小,估计夫料,并各举廉勤绅耆管理银钱工料,曰首士;分段督修,曰委管;催派夫料,曰渠长;专司各闸启闭并呈报水势消长,曰水手;于来年清明率作兴事”。[7]372
宁夏府的“按田出夫”是依:“旧例每田一分,出夫一名,清明日上工,立夏日工竣,共挑一月。田半分者,挑十五日。又有零夫,挑一二日者,皆计田亩分挑。冬月卷埽,例拨半分田人夫,抵其次年春工之夫。春工后又挑挖西河,派夫曰‘热夫’,岁有定额。”[8]254这里的“旧例”是指明代例制,“宁夏军田以五十亩为一,一军承之,余丁田无定数”。[9]48到了清代,清廷继承了“按田出夫”的制度,但是更改了“田”的具体数目。乾隆年间的“一分”是指:“按六十亩为一分”。[8]209若照此例,可以根据《乾隆宁夏府志》得到以下两表:
表1 乾隆四五十年宁夏府岁修夫役数[8]255
表2 乾隆四十五年宁夏府属宁夏[8]210、宁朔[8]214、平罗[8]219三县田亩数
由于表一的“六渠”灌溉的是宁朔、宁夏、平罗三县的田地,所以根据“六十亩为一分,出夫一名”的原则,而“三县”出夫总数为19541名,可以计算出乾隆四十五年(1779)三县的具体田地数应是1172460亩,这与表二所示的“三县”田地数1650556 亩相差过大。因此,《乾隆宁夏府志》记载的宁夏府田地数可能存在误差。
到了道光年间,“按田出夫”具体数目又有了新的变化。据道光年间陕甘总督瑚松额奏报:“宁夏、宁朔、平罗三县民田五千九百四十余分,以上地五六十亩为一分,中地七八十亩为一分,下地百亩为一分,每地一分,出夫一名,共应出夫五千九百四十余名,每岁于清明日兴工挑挖渠身,限立夏日完竣。”④此段史料表明,道光时期根据田地的肥瘠分为上等、中等、下等田三个等级,“一分”的具体数额也就不尽相同。具体言之,“上地”,折合田亩数最高不超过六十亩,最低不低于五十亩;“中地”最高不超过八十亩,最低不低于七十亩;“下地”则是一百亩为一分。陕甘总督瑚松额所奏报的“上地”和“中地”折合数目不一致,是由于“其中高者砂砾,下者斥卤,膏腴之壤实不及半”,[8]230也就是说,在“中高地”里面也有等次之分,所以才会“大率田分数等起科”。[8]230就以宁夏县为例,“上地”分别有:全田、样田、公用养廉、学表田、芦湖全田等五种;“中地”田分别有:芦湖碱田、谷田、公用田、滩田、湖田等五种;“下地”分别有:沙碱田、硝碱全田、硝碱和芦湖全田、硝碱易田、硝碱田等五种。因此,根据地力肥厚划分土地等级,等级不同,“按田出夫”的田亩不同,夫役也就不同。
这是正常情况下的“按田出夫”原则,但是有时候因为新垦之地或者民力维艰时,其具体内容也会有所变动,比如在当时宝丰等地招户垦种时就规定:“其应派人夫,埂以内每田一分,出夫一名,埂以外每田二分,出夫一名,俟三五年后新户气象丰裕仍与埂内一体拨派以示均平。”⑤这里之所以有埂外和埂内的区别,是因为当时埂内招垦而来的户民是为当地比较富裕的百姓,或者是当地的“旧户”。而埂外则是外来的穷民,而且埂内的田地比埂外田肥沃,所以才会有埂内出夫是按照旧例出夫,而埂外出夫是按照“每田二分,出夫一名”,如此埂外居民就必须比埂内居民多双倍的田地才会出夫一名,这样的例则是为了减轻这些埂外穷民的生活压力。
正如清代宁夏府知府张金城所言:“疏浚之要,首在足夫料。夫足而后淤滞可去,料足而后湃岸可坚。若夫料不足,虽有智力,不能为无米之炊。”[8]283也就是说,农田水利如果没有充足的人力和物力,就很难保障渠道的畅流。但是“按田出夫”首要遵循的是“受水”原则,即如果户民没有利用渠水灌溉也就不用出夫出料了。其次,要遵循的原则是按照田地的多寡出夫出料。这两项基本原则,基本就确定哪些人需要出夫出料,以及要出的数量,这就划分清楚了宁夏府农田水利的责任。至于所出夫役,如表一所示。而所出物料“每田一分,出柴四十八束,每束重十六斤;沙桩十五根,长三尺”,而到了康熙年间,草束减半,即“每田一分,收草二十四束”[8]256,正好和乾隆年间相对应,“查汉唐诸渠,每岁每户纳一十六斤,草二十四束,沙椿一十五根。”⑥如果田地按照“六十亩为一分”出夫出料,那么宁朔县、宁夏县、平罗县出夫19541名,草468984束,沙桩293115根。
乾隆四十四年(1778),宁夏府平罗县民周玉桂、丁建朝等去朝廷控告宁夏府官员,原因是他们本系昌润渠民,但是政府却让他们代惠农渠出夫,于是乾隆帝命令陕甘总督和宁夏提督审查。后陕甘总督勒尔谨、宁夏将军札什嘉木磋联名奏明事情的原委。因乾隆三年(1737)时宁夏府地震,昌润渠被震毁,渠口无法恢复,在乾隆六年(1741)只修筑了昌润一渠,随后在其渠身新开了三条支渠,引惠农渠水到昌润渠身,从而方便昌润渠民灌溉,所以昌润渠民自此之后要帮惠农渠出夫。乾隆四十年(1774),昌润渠民重新展挖了昌润渠的渠口,于是向宁夏水利同知伍诺玺奏请两渠各挖各渠,而伍诺玺以“二渠向系通力合作,不便更张”⑦为由拒绝了昌润渠民。四十一年(1775),昌润渠民又将此事告到了甘肃总督勒尔谨处,经官方协调,两渠居民愿意互相协作修筑。四十二年(1776),政府发帑大修了昌润渠,使各处渠水畅流,所以昌润渠民周玉桂等认为“既无须惠农渠之水,即不应帮惠农渠之夫”。⑦
回顾整个事件,因为昌润渠没有进水口,只能在惠农渠身挖支渠,按照“按田出夫”原则,所以每年昌润渠要向惠农渠出夫出料,这不仅加深昌润渠户民的负担,也加深了惠农渠和昌润渠户民之间的矛盾。其次当昌润渠重开进水口之后,官员因不愿意去改变“成规”,继续让昌润渠向惠农渠出夫出料,导致官员和户民之间的矛盾,不利于当地社会稳定。
乾隆年间,宁夏府中卫县知县黄恩锡说过这样一句话:“然水之利在渠,而渠之患有因天时者,有因人事者。”[10]68“天时者”是指因为宁夏府的自然环境,使渠道的修浚倍加艰难,而“人事者”则是指浚修中的各种贪污腐败。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物料的贪污。王全臣在《上抚军言渠务书》说道:“豪矜地棍,及奸胥猾吏,肆意侵蚀,每将百姓应纳草束、沙桩,折收银钱代为买办输纳、名曰‘包纳’。”[8]270这句话的背后隐含的意思就是,这些负责收缴物料的办事人员,没有按照政府规定缴纳物料的“束”和“斤”来收缴,而是将其改为“折收银钱”,折收的比例是:“每草一束折钱二十一文零,每木椿一根折钱十二文零,共折收钱七百一十千七百三十文”。⑧
夫役的贪污。夫役的派遣是由各个州县“经承派拨”,所以有权有势有钱的,贿赂办事者,将自己或者家人派到工轻而又离家近的地方,或出工不出力,或不出工也不出力。“贿嘱者,派之路近而工轻;贫穷者,派之路远而工重。且将一段之夫杂派数堡之人,听其自赴工所,管工者莫知谁何。中有逃者,报官查册,往返动至半月”。[8]271
假公济私,私自放水。乾隆四十七年(1783),宁夏水利同知李天植因为把老百姓准备岁修的“夫料”折现,致渠水流不到稍,有误灌溉。⑧各渠的董事生监,为了迎合李天植藉以私放渠水灌溉自家的田地,没有履行自己的责任,任由水利同知李天植在“岁修”渠道时折收夫料。一旦这些渠董事生监们有了私自放水的权力,他们就可以“买卖水”,而民众则不得不“冒法偷水”或者贿赂管水的办事人员。一旦被官府发觉,官府除了惩罚这些“盗水卖水”的人之外,还会进行更为严格的管控。但是政府管得越严的时候,水就会越值钱,即“官法愈严,则水价越昂”。[8]283这对于普通的受水民户来说,是一笔很大的开销,从而使“贫民滋困”。凡此种种,都说明,清代宁夏府农田水利灌溉既存在自然因素引起的灾害,也存在人为因素引起的“人祸”,甚至后者比前者更为严重。
注释:
①那彦成:《那文毅公奏议》,朔方水利,卷59。
②甘肃巡抚黄廷桂:《为题请核销甘肃宁夏农渠迤西等处修挖河道并建造桥闸等项用过银两事(乾隆九年七月二十一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2-01-008-000467-0011。
③甘肃巡抚黄廷桂:《题为遵旨密议宁夏新宝二县新开地亩挑滩渠工有田之家自本年始按田地分数出备夫料事(乾隆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中国历史第一档案馆藏,档案号:02-01-04-13495-012。
④陕甘总督瑚松额:《奏为遵旨审明定拟宁夏水利同知张东序被控勒派加夫封水害民一案事(道光十五年十二月初七日)》,中国历史第一档案馆藏,档案号:04-01-01-0766-009。
⑤甘肃巡抚黄廷桂:《奏为敬陈宁夏宝丰等处新增垦户安插善后事宜各闸封闭应定期浇灌管见事(乾隆十一年九月十八日)》,中国历史第一档案馆藏,档案号:04-01-01-0139-012。
⑥工部尚书哈达哈:《为核议甘肃巡抚查勘宁夏宝丰筑堤安插垦户等事宜事(乾隆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国历史第一档案馆藏,档案号:02-01-008-000614-0011。
⑦宁夏将军札什嘉木磋:《奏为遵旨勘明宁夏渠道折(乾隆四十四年四月初三日)》,台北故宫博物院.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47辑,1983年。
⑧陕甘总督李侍尧:《奏为审拟署宁夏府水利同知经管渠工失职案情行折》,台北故宫博物馆.宫中档乾隆朝奏折[M],第52辑,198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