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穿衣自由”的思考

2022-09-22 10:33:08李向农
上海人大月刊 2022年9期
关键词:处罚法和服公序良

文/李向农

近日,一名女生在苏州以日式街景闻名的淮海街穿着“和服”拍照,被苏州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为由制止并带到派出所进行批评教育,检查了手机和社交账号等私人信息,没收了和服等衣物,女生在写完书面检查后回家。8月19日,苏州警方归还了女生的和服等衣物,并对当事人表示关心。然而,“如何穿衣不违法”以及“警察执法的边界在哪里”等争议立即在各平台发酵。

如何穿衣有没有法律规定?答案是,法律不可能具体到规定人们穿什么衣服。人们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和喜好选择穿衣,其他人是不可以干涉的。但是,人们穿衣就毫无限制吗?答案是,有的。比如,违背公序良俗的衣服穿出来是会遭人白眼的,宣扬落后文化的衣服是会被人唾弃的,有辱国格、有损人格的衣服会遭到谴责。就像曾经有人穿着印有“西安市看守所”字样的“囚服”在西安市街头骑行“炸街”,这就是一种典型的以丑为美、颠覆人们善良认知的低俗行为,人们应当唾弃、鄙视!

通常而言,人们享有穿衣自由时所受的限制除了上述情况,还有上升到伤害民族感情这种更特殊的情况。德国就明文规定不得公开展示纳粹标志,包括服饰,否则会被追究法律责任。但苏州的这位女生穿和服,并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因为和服只是日本的民族服装,和日本军国主义完成扯不上关系,何错之有呢?如果认为穿和服就是媚日,那么我们使用一切来源于西方的物品、技术、文化都是崇洋媚外吗?这与穿着日本帝国主义的军服招摇过市有着本质的不同,后者伤害了民族感情,是在为军国主义招魂,必须加以谴责!

此次案件舆论的焦点来自于民众对此次警方执法的不认同。与此案形成对比的是,在河南省平顶山市有男子穿假警服冒充警察、江苏省连云港市有男子身着日军制服在闹市区巡游等多起类似事件中,警方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扰乱公共秩序”或第26条“寻衅滋事”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民众平时对于“穿衣不当”的警方执法是给予认可的。

那么警察可不可以干涉人们的穿衣自由呢?警察权作为国家的公权力,在行使时毫不例外地要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原则,没有法律明文授权和规定,公权力的行使不能限制公民的行为自由,不得没收或者扣押公民的财产。警察执法作为行政执法的一种类型,在执法时必须严格遵守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所以,警察能否对“穿衣不当”行为进行执法,需要看法律有无授予警察对该类行为的执法权。

在各类“穿衣不当”案例中出现的“寻衅滋事”是什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写到有关“寻衅滋事”的情形:(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就“苏州和服”事件而言,苏州警方应该是根据其第(四)项的兜底条款适用的,而该项条款具体应适用于哪些情形,笔者认为应当理解为与前三款近似而无法完全列举的类似行为为妥。由此可见,该名女生穿和服拍照的行为很难与“寻衅滋事”的任何一种情形画等号。同时,即便是该女生穿和服拍照不当,检查女生的社交账号等私人信息,没收和服等不属于“非法财物”的衣物,这些警方的行为也处置欠妥,也已经超出了执法的必要限度。

“苏州和服”事件过后,同理心令诸多追求穿衣个性化、特色化的网友产生了对“穿衣自由”的不安全感。如何把握“穿衣自由”的“度”?其实只要按照笔者前文所述的界限,在享受穿衣自由的同时,不违反公序良俗,就完全可以通过穿衣展示自己的风格和美的追求。特别要提醒公权行使者的是,要严格区分公民自由、法律禁止、公序良俗限制之间的区别,违法必须惩治,媚俗要制止,但自由必须得到尊重。同时,也可以考虑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相应修改,将严重违反民众普遍认知的公序良俗的行为上升到可行政执法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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