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红梅 蒿 飞
(1.首都师范大学 历史学院,北京 100048;2.北京市第十三中学分校,北京 100009)
长芦盐区是华北地区主要的产盐区。全面抗战爆发前,长芦盐区有丰财和芦台两个盐场,盐田面积144266亩,约占全国盐田面积6%。长芦盐区盐产量丰富,在中国盐业生产中居于前列,以1936年为例,长芦盐产量为8376千担,占全国盐产量17.4%;长芦盐的销量历来较大,抗日战争前大多年份的销量占全国比重10%以上,主要销往河北全省133县、河南巩孟等52县,山西平遥等19县,察哈尔省张北16县,热河省承德等15县,共计235县。盐税历来是中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长芦盐行销范围广、销量大,盐税收入占中国盐税收入的比重也就较大,民国期间多数年份长芦盐税收入在全国各盐区中排第一、二位[1]24-33。所以,从长芦盐区的盐田面积、场产、行销、税收等各个方面都反映了长芦盐区在中国盐业的重要地位。关于抗日战争时期日本对长芦盐区的控制及掠夺的研究已有部分成果,但对于抗战前期,日军及日伪组织对长芦盐区经济侵扰的背景、过程及结果的深入分析,还没有系统的研究成果。本文通过民国时期报刊杂志记载的相关史料,分析全面抗战爆发前日本国内盐的消费现状,尝试探究日军及其代理势力对长芦盐区的侵扰,进而剖析其行径对长芦盐业造成的后果。
20世纪30年代的世界经济危机,使正在发展过程中的日本深受重创,为了转嫁危机,处于发展阶段的日本在国内实行国民经济军事化,大力发展军工企业,使经济危机暂时得到缓解。但是,日本国内资源匮乏,军化工企业发展所需原料大部分依靠进口。盐,是一种基本的化学原料,多用于工业和医药,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国内对盐的需求量逐年上升,以1926年裕仁元年为节点,到1934年日本国内盐的消费逐年增加。“1933年的总消费量为141.1万公吨,比1926约增加26%,比1932年增加20%,到1934年用盐量更是增至122.9360公吨,较之上一年度增加32%。用盐量增加完全是工业用盐用量增加导致的。在盐的消费总量中,食用盐的消费量占比很少,1933年的消费量仅76.1581万公吨,比1926年仅增加2.5%,而比1932年有所减少。而在工业用盐方面,该年度的消费为64.9501 公吨,比1926 年增加五倍多,比1932 年增加60%之多。”[2]在盐消费总量中,工业用盐占总消费量的百分比如表1:
表 1 日本工业用盐占消费量百分比增加情况
日本的工业用盐量在年用盐总量中呈飞速增长状态,尤其是九一八事变后,工业用盐占用盐总量的一半,1933年更是达到了60%。
由于发展化学工业的需要,日本对于盐的需求逐年增加,但日本国内的产盐量却没有增加,基本保持在60万公吨上下,不能满足国内用盐量。以1933年为例,食用盐需求量为76.1561公吨,而当年日本国内的产盐量为63万余公吨,产出仅供食用还差13万公吨,工业用盐的供给更是无从谈起,13万公吨的食用盐的差额和全部工业用盐,只能从国外进口或从殖民地掠夺,以满足国内用盐需求。日本国外盐的输入情况,以1934年为例,总额102.6529万公吨,其中从埃及、英属索马里兰、厄立特里亚三地输入共计53.2922万公吨,占输入总量将近52%。另外,从南满租借地、东三省及青岛等地输入33.3476万公吨,占总输入的30.5%,从其他地方输入16.0140万公吨,约占总输入额16%[3]。
意阿战争爆发后,严重阻碍了非洲盐输日,使日本国内用盐日益紧张。但日本国内化学工业的发展必需大量的工业用盐,为了解决工业发展用盐问题,自1933年起,日本急剧增加从中国南满租借地、东三省及青岛①的输盐量,但仍不能保证日本国内的用盐需要,日本便把注意力转向了中国的长芦盐区。日本以其军事力量给南京国民政府施压,辅之以政治攻势,以达到其经济侵略的目的。
为了转嫁国内经济发展压力,日本加快侵略中国的步伐,1931年9月18日,日本发动了蓄谋已久的九一八事变,由于南京国民政府的不抵抗政策,东北地区迅速沦陷。日本占领东北后,立即展开经济掠夺,东北盐税被劫夺。随着日本侵略的纵深发展,华北成为其侵略目标,“帝国原料与市场问题之解决,实不能不注意易于进攻的中国华北”[4]434。自1933年5月31日,日中双方签订《塘沽协定》后,日本便开始对华北地区进行大规模的经济调查,进而强取蒙盐,并进一步破坏华北盐政,染指长芦盐区。
日本以军事为后盾,圈占长芦盐区,影响盐区的正常生产,并以经济手段打压长芦盐的运销,导致长芦盐业受到严重破坏。“滩户略为充裕者,已全数逃来津市,困苦者亦无功可做,是滩户中之破产,运商德兴(六十一县)利津(津武口岸)两公司,以包运之地位,今至无盐可运,其必须破产可知,该二公司已向当局交涉,籍稍减亏累,同时产运即将全停,本省清苑大名文安一带七十余县,及晋绥借引各地之商业,当然更为同样之停顿,而津东昌滦临芦等三十余县之业商,尤已全数弃铺逃津,所受损失尤甚,总言之,长芦区盐政……发生空前大变化,产销运完全停顿,官盐多数被劫,稽核所近半月间之税收,竟减少半数,此后因无盐可销,税收之更须减少在意料之中,而本区民食前途,并有相当恐慌。”[5]
(一)占领盐滩,长芦盐产完全停止。“华北日本驻屯军十月中旬在塘沽南大滩、北大滩、里海、外海等四盐滩周围都插上木橛,并在上面标注‘大日本陆军用地’字样,不管在这里修建任何建筑物,通往海洋的盐沟势必会被截断,塘沽所有的盐滩也就随之被毁坏。”[6]日军的行为对以盐滩为生的滩户们和盐商产生了严重影响,致使他们惊恐万分。滩户中生活条件略微充裕者,大多逃至天津城,其他生活困苦的滩户则处于失业状态,他们寄希望于南京国民政府与日方的交涉。华北日本驻屯军强行圈占盐滩后,长芦盐运使便向财政部报告相关情况,财政部一面咨请外交部交涉,一面令盐务稽核总所派人员调查核实情况,并再次请外交部与日方交涉,以维护领土主权。外交部在财政部将核实情况上报后,向驻华日本大使川越提出抗议,但未得到答复。长芦盐区正常的生产秩序被打乱,并在日军势力的不断渗透下日渐停滞。
(二)控制长芦盐区进行盐专卖,斩断长芦盐销路。日军占领盐区,从根本上影响了长芦盐区的生产。自1935年12月25日,日本在华北的代理势力殷汝耕等人,成立冀东防共自治委员会,给华北地区的政治造成严重影响。长芦盐场大部分在冀东防共自治委员会的管辖范围,虽然长芦盐运使署对长芦盐区行使管理权,各县税警仍能执行查缉任务,但实际上长芦盐区内产运销混乱,尤其是私盐充斥,官盐滞销。
冀东的日伪组织控制着大部分长芦产盐区域,充当着日本侵华的马前卒,“在其‘管辖’区域内设大隆、大兴公司,专售从东北运来的食盐,此强制性售卖政策,斩断了长芦盐的销路。”[7]同时,他们纵容当地恶势力、盐枭勾结日本浪人,大量贩私,运销平津、河北等非战区各地。贩私获取大量盐源,斩断官盐销路,冀东日伪组织控制了长芦盐区的销售,并通过运私扰乱长芦盐销区的市场秩序,不仅影响国税收入,而且导致长芦盐生产、贮藏、销售的问题日渐突出。
(三)关外私盐充斥市场,导致长芦盐滞销。自《塘沽协定》签订后,关外日本浪人勾结奸商,将关外食盐大量偷运入关,在滦东各县推销,长芦盐税大受影响。平沈通车后,日本进一步要求货物联运,使关外盐能直接运进关内,方便其倾销,达到冲销长芦官盐的目的,实现以经济手段进一步打击长芦盐业的目的。针对长芦盐业的走私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国际运私。冀东组织发生变更后,盐务管理机关方面并未发生变化,长芦盐运使署所属驻冀东各县税警队依旧能行使职权。但国际运私屡有发生,“讵近顷有人,不时由辽宁省、抚宁等处,以海船运输大批私盐,经洋河口运至冀东各县销售,致芦盐滞销,盐税损失至钜”[8]。因为事关国税收入,长芦盐运使署除严令冀东税警队严密监视这些贩私人员的行踪外,并呈请冀察政务委员会及财政部向有关方面交涉,阻止贩私者的行动,禁止销售私盐,但这种带有国际性的私盐贩运行为,并不是盐务税警能够制止的,只能寄希望于政府交涉解决。
2.冀东伪组织操纵销售私盐。殷汝耕在汉沽将长芦盐滩场存盐贩卖给日本人,运至胶东沿海各县镇私售,并准许伪满设满洲盐业会社经营私盐贩销,《申报》1936年1月12日报道:“伪冀东政府在区域内设大隆大兴公司、专为伪境运来食盐,归某国人主持,长芦盐销畅完全断绝。”《申报》作为当时发行量较大的报纸,关注的问题也多为社会上影响较大的问题,由此,可以透视出,日伪组织在冀东设立的公司,通过经济手段干扰长芦盐的运销,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3.盐务工作者勾结日本人运私。随着华北形势的发展,长芦盐务税收逐渐陷入危险境地。“前长芦盐运使署产销课课长鹿廷九对盐政的一切事务非常熟悉,利用长芦盐价贵之机,与日人在大连合租大隆公司,批购大连红盐(品质远逊长芦盐而价极低廉)计二百万石,准备倾销华北各地,长芦盐运使署发觉后,当即派员几度交涉,结果当局忍痛成约,由官方按每石四元折价购买,以后不再续运。所购劣质红盐运到昌黎留守营,并令各盐商分别与长芦盐结合,积极推销,更加剧长芦盐滞销。”[8]按照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缉私条例》和《私盐治罪法》,缉查私盐案后要上缴私盐并处以罚款,针对盐务工作者勾结日本人运私一案,本应扣缴所运私盐并对鹿廷九进行惩罚,但长芦盐运使署的处理办法却是折价购买,这其中固然有无奈,更多的是对形势的屈服,这更加助长外人贩私之风。
4.盐商偷税运私。部分道德缺失的劣绅,勾结浪人及当地贫困户,组成团体,大量贩运私盐,运销平津各地。他们在塘沽、汉沽一带直接向滩户购买长芦盐,并用大车或民船装运,税警虽有所查获,但数量较少,而在日本浪人的保护下进行的大批量装运走私,却无法截缉。私盐运到内地后,走私者再另外雇佣人员销售,一般小本商人因为私盐获利较多,争先购买。“昨据津市盐商某君对记者谈,私盐充斥,盐商所受损失颇重,私盐由滩地购买,每袋百斤仅费三四角钱,运到内地售价在八九元之间,而盐商官价则在十元零六角,私盐不仅价贱,而且保送到家,故一般油盐店、酱园、杂货铺莫不大量购买,津市盐商为此曾派人赴平调查,北平情形较津市尤甚,虽联合具名一再呈请长芦运署设法制止,而长芦税警终无力截止含有国际性之运私者。”[6]
各种形式的走私,扰乱了长芦盐市场秩序,税警在缉私过程中,针对个人及少数贩私尚能行使职权,但对于具有国际性质及大规模的团体走私却束手无策,非经济手段的市场侵扰使长芦盐市场遭受重创。
(四)截扣盐税。在冀东日伪组织成立后,该组织占领盐区、截扣盐税,1935年“长芦盐运使署接伪冀东组织公函,要求所有伪组织控制区内的盐税,不许提汇南京国民政府”[7],日伪组织依靠日本的军事力量,截扣长芦盐税,逼南京国民政府就范。1936年1月,日伪又圈占盐滩、截扣盐斤,继续给南京国民政府施压,后经国民政府派人与之协商,关于盐税达成协议,长芦盐税收入中,“收受每月拨冀察会百二十万协军饷、二十五万协伪冀东政府,所余解中央,然已无几”[9]。这一协议规定长芦盐税每月划归伪冀东政府二十五万元,这不仅加重了盐区的经济负担,还为伪势力“添薪”,维持其机构的运营,使华北态势加剧恶化。
因为私盐充斥导致长芦官盐销路锐减,加之盐商漏税、偷运贩私行为日益增多,导致税收减少,“长芦区产盐在民国二十三、二十四两年,统计每年可收入八百万余元,本年统计则仅达半数,约四百余万”[8],由此数字即可知偷税及土盐、私盐充斥的情形已非常惊人。长芦盐运使署为了阻止长芦盐情况继续恶化,保证盐税收入,通令各区税警严厉查缉,但收效甚微。
日军及其在冀东的伪组织,圈占盐滩以控制盐业生产、倾销私盐导致长芦盐滞销、扣押产出盐斤使长芦盐被占,经南京国民政府协商交涉无果,最终使长芦盐政遭到破坏,盐区的经济遭到沉重打击。
日本猖狂侵占长芦盐业资源,在逐渐掌控长芦盐区后,将芦盐大量输日,开始对芦盐进行掠夺性输出,盐区滩户受损严重,甚至波及周边盐区。随着日军全面侵华政策的实施,南京国民政府彻底丧失了对长芦盐区的管理权。
(一)日本实现芦盐输日的目的。中国盐产丰富,对外输出自然有利于扩大销量,增加滩户收入,有利于国家经济发展,所以,长芦盐输日自民国初年已经开始酝酿。据《盐政杂志》记载:“民国八年,久大公司以精盐十吨运往海参崴,虽因日本海军封禁海口,未能到达,而芦盐输出之门,至此确已打开。随后日本、朝鲜与南洋三宝垄、爪哇各地的华侨,都要求运盐前往,久大当即呈请盐务当局,每年以三百万担运销国外。第一批由三井洋行先购样盐千吨,等盐务署及稽核所同意批准后,再与三井订约,并将日本领事馆书面保证一起送到盐务署备案。等三井派信盛丸前来,纳税、照准、准备装运之际,稽核总所会办突然反悔,理由为华盐限于条约不能输出。久大不得已只得在损失下与三井公司解约,其后一再交涉至民国九年十月十五日(1921年10月15日)始,由国务会议通过,公布华盐外运暂定办法。”华盐外运经过争取已经得到允许,但是并未能实施,因为“青盐税率每担三分,芦盐则达二角,且搬运费过高,码头设备亦不如青岛,难与青盐竞争”[10]。另外,“因政客军阀视为奇货可居,必有一番投机之大竞赛,久大为自保信用及维持正当商业公司业务计,不愿转入漩涡”[10]。由于长芦盐比青盐税率高出将近七倍,且运输环境较差、运输成本较高,加之政客军阀扰乱正常秩序,长芦盐输日未能实现。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仍因芦盐税率较高、运输成本高的问题,长芦盐输日办法没有实施。
20世纪30年代后,国际环境变化,日本不得不另外寻找工业用盐来源。日本以军事力量为后盾,采取政治攻势、经济打压,达到其长芦盐输日的目的。“经长芦盐务署筹划鼓励,由芦纲公所及各公司共同筹办组织一个芦盐出口公司,即‘芦盐商店’,由长芦运署审查、并报财政部鉴定核查资质,待核查通过后发与批文,即可由该商店进行第一批芦盐出口事宜,加之汉沽存盐较多,决定先由汉沽输出,芦盐输日经财政部批复后,以官督商办的形式正式开始。”[11]至1937年7月7日卢沟桥事变后,日军开始全面侵华,长芦盐区沦陷。至8月6日,长芦盐务管理局被日伪把持后,日本开始疯狂地对长芦盐进行掠夺性输出。
(二)南京国民政府盐税锐减,资源流失。长芦盐输日实际上是南京国民政府对日妥协的一个具体表现。长芦盐产量丰富,虽实现了长芦盐外销,但并没有增加国税和提高盐区生产者收入,改善其生存状况。相反,长芦盐以极低的价格输出,使盐区生产者负担加重,更是造成了资源的流失。
日方为实现长芦盐输日计划,前期利用军事力量占领盐滩及运输线,控制盐业生产及运输,对南京国民政府造成心理震慑,同时利用经济手段对长芦盐业进行打击,大肆倾销私盐造成长芦官盐滞销,待南京国民政府提出交涉、国内就长芦盐输出的愿望越来越强烈后,日方采取谈判的形式,压低价格,实现其低价购盐的目的。由于日方对于长芦盐囤积情况十分了解,他们认为长芦盐区的生产者及管理者都急切地想要出售积压长芦盐、扩大销路,所以在商讨之初,南京国民政府就处于劣势,对于盐价和出口税,日方都竭力压低。“日本本国境内,工业用盐价格每吨在十三元有余,今芦盐就地之盐价,每吨仅及四元有零,而出口税一项,每吨亦仅规定一元,连及全程运费水脚,每吨将在十元以内。”[11]这样的税价已比输日青盐低廉许多,与当时长芦盐就地征税每吨要高达160余元的国内税率相比,更是天壤之别。
(三)盐区生产者损失惨重并波及周边盐区。自日军武力占领长芦盐滩开始,盐区生产者及商户的生活就受到严重影响,至最终达成芦盐输出协议,不仅造成国税收入损失,还使长芦盐区的滩户成为最大的受害者。“汉沽地方,商盐(即向内地销售之价)价目,每市担为两角四分,另加盐税八元一角三分三厘,每担共合洋八元三角七分三厘,而此次输出者,每市担出口税不足国币两角,仅合商盐盐价四十分之一,故在滩户方面,根本已无成本可言。”[12]所以,长芦盐输日不可能增加国税收入,盐区的生产者也不可能从中获利,生产成本入不敷出,只能加重他们的生活负担。
长芦盐输日不仅损害了长芦滩户的生计,更是波及山东盐区滩户的生计。据上海《大公报》1937年1月18日“产业界一周”栏目中报道:“芦盐运使李子芳,电芦运署,谓去岁芦盐出口价过轻,影响青盐销路。本年如订许出口,价应略提,以维鲁各滩户生计。”[13]263
在国民经济落后的情境下,如果长芦盐外输建立在两国平等的基础上,通过资源输出赚取外汇,是有利于当时的国税收入和民生的,但在日方有计划的侵华政策部署中,南京国民政府采取了妥协退让的政策,屈服于日军的军事震慑,困扰于日方及日伪的经济侵扰,南京国民政府和日本达成的长芦盐输日协定是不平等的,从而导致长芦盐税收减少,南京国民政府也彻底失去了对长芦盐区的管理权,长芦盐区及周边盐区生产者及经营者、消费者饱受剥削,日本开始了对长芦盐区资源的疯狂掠夺。
综观全面抗战爆发前的华北形势,日本以军事力量为后盾,政治分裂为攻势,经济侵扰相配合,为其侵略华北进行了周密布局,使华北地区国民经济遭到破坏,人们生活困苦。长芦盐低价输日更是解决了日本国内工业发展缺少原料的燃眉之急,这等于为日本侵华变相助力。同时,日本以低价购买长芦盐,然后以低价的长芦盐或辽盐冲销长芦盐销区,导致长芦盐滞销,从而使日方更加容易购买低价长芦盐。长此以往,反复相因,长芦盐的行销环境更加恶劣。七七事变后,日本迅速占领长芦盐区,开始大肆掠夺中国盐业资源。
注释:
① 由于用盐税作为借款抵押签订借款条约的关系,中国盐产不许输入亦不许输出,但青岛和金州例外。青岛在德国租借地时代即有盐输出国外,日本因为鲁案中日协定的规定,继承德国在山东的权益后,对青岛的盐业生产进行扩充,扩大盐田,青岛盐产量增加,到华府会议日本归还青岛,但日本提出青岛盐输日和赔偿日本的经济损失两项条件,北洋政府为了保障青岛顺利收回,接受以上两项条件,但对青盐输日加以限制,订立《中日购盐协定》,限定青盐输日数量,经过磋商商定,日本每年在最高额三万五千万斤,最低一万万斤以内购买青岛盐。但在协定签订之时,日本有附加条件:“遇有两国生产状况或盐的需要有难时,则不受协定最高最低数量限制。”此附加条件对日后青盐输日数量的增加埋下了伏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