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早上,向某搭乘工友的车辆前往某工业园区施工。下车后,因着急过马路,向某横过非机动车道时,并未注意观察周围车辆情况,恰好与路过的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电动车驾驶人熊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
事故发生后,向某扶起熊某的电动车后逃离。向某称:“我当时看他没什么外伤,以为没多大事的,就坐车走了……”但事实上,这起事故远比向某想的严重。经鉴定,熊某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向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疏于观察路面情况横过道路,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事故发生后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向某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向某与熊某达成和解协议,向某支付了全部赔偿款15万元。法院认为,向某能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交通肇事罪并不要求特殊主体,只要承担的事故责任达到法律规定,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都可以构成这一罪名。也就是说,如果不遵守交通规则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行人同样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法律面前,不是“谁弱谁有理”,而是“谁违法谁担责”。构建和谐交通秩序,需要行人和驾驶人共同增强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行人的“小违法”也可能带来“大灾祸”。在日常出行时,万不可为图一时方便而违反交通规则。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第一时间救助伤者并及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