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医疗不可取

2022-09-17 01:34李汝鹤
江淮法治 2022年14期
关键词:吴某周某伤者

文/李汝鹤

伤者超出合理限度转院治疗,是过度医疗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

近年来,校园伤害事故频频发生,校园安全问题令人担忧,一旦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孩子受伤,家长心疼,花钱费时,影响课业……而事故发生后所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也为家长、学校所关心,本文探讨的就是过度医疗赔偿问题。

案件回顾

周某和吴某是初中同学,就读于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某中学。2020 年5 月的一天,吴某在教室里发放书本时,不小心将书扔到周某头上。随后,周某被送往高淳某医院检查治疗,结果显示“未见明显异常”。两天后,周某又被家长带去南京某医院检查治疗,吴某家长和学校老师陪同前往。这次的检查结果还是“未见明显异常”。

在南京两家医院检查都没问题,周某家长还是不放心。同年6月的一天,周某母亲以孩子仍然感觉头疼为由,带着周某到上海某医院住院治疗,4天后,医院检查结果是“头、眼部无明显症状”。周某一连跑了3 家医院,累计支出7 千多元医疗费。

之后,周某将吴某以及所在学校告上法院,要求吴某、所在学校共同赔偿其医药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补课费等损失共计2.8 万元。

吴某家长在庭审时辩称,事发后他们与老师陪同周某前往两家医院检查,结果都没有问题。可周某又去上海某医院治疗,这是没有必要的。庭审中,吴某家长表示,可以一次性赔偿周某3000元。

同样,学校方也不认可周某在上海的治疗费用。校方表示,这是一次意外事故,学校在管理和保护学生等方面不存在过错,本着对学生的关心和爱护,愿意拿出4000元作为给周某的经济帮助。

法院认为,初中学生代老师发放书本是教学活动中的正常行为,学校在此过程中不存在管理和监护方面的过失,无需担责。周某在南京的两家医院检查均无异常、医院未建议转院治疗的情况下,监护人将其带至上海某医院治疗,伤者超出合理限度转院治疗,是过度医疗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超出合理限度产生的治疗费用,不属于因案涉事故导致的合理费用,不予支持。其自行扩大的损失,由伤者自行承担。

近日,高淳区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经核算,周某的合理损失不足3000 元。但吴某自愿赔偿3000 元、学校自愿给付4000 元均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法官说法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伤者轻伤久治、小病大养的情况偶有发生。最终索赔数额过高,容易激化双方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如何确定医疗行为的合理性是确定伤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及时高效化解纠纷的关键。对此法官认为可以从“对症、必须、适时”3个角度判断。

首先,治疗情况与事故导致的伤情必须一致,这是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合理的前提条件;其次,治疗或康复应对伤者身体机能恢复必不可少,超出必要限度治疗所支出的费用不应得到支持;第三,治疗应当适时,治疗应当以伤者存在某种症状为前提,当伤者症状消失时,相关治疗就应该停止。本案中周某监护人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必要、适时的限度,扩大的损失应由周某监护人自行承担。

专家意见

在校园伤害事故发生后,各方应怎么做呢?

就学生家长来说,证据收集需仔细,索赔追责要理性。家长一方面应当树立证据意识,在忙于孩子治疗康复同时,注意留存医药费、购买营养品的票据等支付凭证,为后续索赔做好准备。另一方面,损害发生后维权索赔应采取协商、诉讼等合法手段,切忌通过校闹等方法逼迫校方增加赔偿,赔偿数额在合理范围内提出才能得到法律支持。

就学校一方来说,赔偿责任主动担,救济途径积极寻。校方在事故发生后不应逃避责任,除及时足额进行赔偿外,可以积极联系社会救助机构,为受害者提供心理救济。学校还应当按规定为学生投保,并鼓励学生购买意外伤害险,以减轻自身赔偿压力。

就过度医疗现象来说,其产生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一些病人有过度医疗的急躁心态。他们只要一生病就希望马上能治好、一分钟能见效,于是乱投医、乱吃药、乱治疗。这家医院看了,又跑另外一家医院看,甚至一连看三五家医院。另一方面,有的医院和医生存在过度医疗的利益驱动。一些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背临床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不能为患者真正提供高质量诊治服务,只是徒增医疗资源的耗费。

编后:

防止各种“过度”现象,就必须有相应的制度来规范。只有规范了标准,各方面才能迈上轨道,才能更为正规。现在的标准其实也不少,但是一个制度出台了,总是需要不断完善的,总有需要“打补丁”的地方。只有坚持与时俱进,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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