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旭,孙艳
(1.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山东 泰安 271001)(2.山东警察学院刑事科学技术系,山东 济南 250200)
目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本文所说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中含有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办理存在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涉罪未成年人(2)本文所说的“涉罪未成年人”,是指不满18周岁的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包括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处遇困难的实践难题。这一问题的存在,直接导致部分涉罪未成年人重复犯罪,且逐步向严重暴力犯罪演变。涉罪未成年人如得不到及时、有效处遇,极易引发“破窗效应”,进而导致恶性案件的发生,不但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将对社会治理产生严重负面影响。因此,有必要对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特点、犯罪原因、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治理策略进行分析研究,以求对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工作的开展提供有效参考和必要依据。
本文以S省T市T区为研究范围,分析了该地区2019年至2021年3年间的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发现未成年人犯罪在行为主体及所涉案件两方面存在一些特点。
1.人员数量逐年增长
近3年来,该区未成年人犯罪发案数量、涉案人数呈现逐年增长的上升态势(如图1所示)。
图1 2019-2021年T市某区未成年人犯罪情况折线图
这一犯罪情况与部分自律性差、监护人不能形成有效监护的未成年人失去了学校与家庭的有效管控有关。这些未成年人在社会聚集,形成团伙,长时间在外游荡,再加上未成年人辨别是非能力差、法律意识淡薄、无稳定收入等特点,触犯法律的风险显著增加。
2.年龄结构呈低龄化发展趋势
该区涉罪未成年人年龄分布主要集中在14周岁到17周岁之间,且年龄结构呈现年龄下限逐渐降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涉罪未成年人比例升高的低龄化发展趋势,如图2所示。
图2 2019-2021年T市T区涉罪未成年人年龄结构百分比堆积柱形图
出现这一发展趋势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方面,未成年人物质生活条件明显改善,未成年人生理发育较早成熟,为部分未成年人过早触犯法律提供了生理性可能。另一方面,当今社会互联网高度发达,自媒体数量繁多但质量参差不齐,未成年人通过互联网受到某些不良思想影响,获取黄色、暴力、违法犯罪方法等不良信息的渠道增多,这些都成为了涉罪未成年人低龄化的原因。
3.失学、辍学人员比例较高
失学、辍学未成年人缺乏必要的管教约束,空闲时间多,流动性强,是非观念弱,法律意识淡薄,已成为涉罪未成年人群体的主要构成。该区有关数据显示,2021年度涉失学、辍学未成年人的案件占全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6.67%,人数占比为52.58%。除这些失学、辍学人员外,在非失学、辍学人员中,还存在一部分虽未办理退学手续,但存在多次逃学、离家出走、夜不归宿行为,已实际脱离家庭和学校管教的事实失学、辍学人员,而这部分人员数据难以统计。所以,在涉罪未成年人中,真实的失学、辍学人员占比要高于上述统计数据。
4.再犯比例较高
涉罪未成年人重复犯罪率高,有前科的未成年人在涉罪未成年人群体中所占比例较大,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在涉罪未成年人年龄下限逐步降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涉罪未成年人比例逐步升高的背景下,尚未形成一套科学完整、成熟完善的涉罪未成年人处遇方法体系,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涉罪未成年人的处遇工作仍处于探索阶段。与此同时,我国对未成年犯罪人一直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八字原则,在教育方式尚不成熟、教育效能仍存在较大提升空间的情况下,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惩戒震慑力度不足和过度保护易导致部分涉罪未成年人不断重复犯罪,个别地区出现未成年人团伙跨省、市流窜作案现象,个别涉罪未成年人单人违法犯罪记录数量较多。这些现象都反映出当今社会在处理未成年人初犯、偶犯以及事后犯罪预防等方面的工作质效亟待提升。
5.反侦查意识强
在涉罪未成年人中,部分未成年人已有多次违法犯罪前科。这部分未成年人虽因未达到责任年龄而最终未受到处罚或处罚后未予执行,却因多次深度参与司法活动而积累了较多的反侦查经验。他们有的深谙公安机关侦查手段,多次成功逃脱抓捕;有的在接受公安机关侦查讯问之前,提前毁灭犯罪证据,并与作案同伙互相串供,形成攻守同盟;有的熟知现行法律对责任年龄的相关规定,对侦查人员的批评教育不以为意、有恃无恐;更有甚者为逃避司法打击,有意组织未达到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某些涉罪未成年人较强的反侦查意识体现出主观恶性较大,为司法机关侦破案件增加了一定难度。
1.三类犯罪急剧增长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主要以盗窃罪、寻衅滋事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强奸罪和故意伤害罪五种罪名为主。其中,盗窃犯罪、寻衅滋事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数量增速明显。一方面,涉罪未成年人长时间在社会游荡,形成犯罪团伙,食宿及娱乐等均需资金支持。盗窃、贩卖银行卡、手机卡及强拿硬要等违法犯罪行为因具有来钱快、成功率高、作案门槛低等特点,成为涉罪未成年人获取钱财的主要方式。另一方面,涉罪未成年人为寻求心理满足,获得其他未成年人认可,多有结成团伙肆意挑衅、随意殴打、暴力霸凌其他未成年人等行为表现,易触犯寻衅滋事罪。S省T市某区的数据显示,2019年至2021年间,涉嫌盗窃罪、寻衅滋事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三类犯罪的涉罪未成年人在全部犯罪中所占比逐年升高,增幅明显(如图3所示)。
图3 2019-2021年T市T区涉罪未成年人涉案性质百分比堆积柱形图
2.作案方式以共同犯罪为主
团伙作案、多人共犯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显著特点。一方面,未成年人大多盲目讲究江湖义气,喜欢称兄道弟、拉帮结派,再加上好逞强、易盲从等心理特点,极易与具有共同“需求”的人员形成作案团伙。另一方面,由于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经验和胆量,未成年人往往通过结伙、抱团等方式相互壮胆、分工协作,以此减小作案阻力,提高作案成功率。该区2021年度有关数据显示,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团伙作案占比高达71.11%。此外,部分团伙之间还存在互相交叉、叠加作案的特点。
3.作案手段由非暴力向暴力发展趋势明显
涉罪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3)本文所指严重暴力犯罪不单指《刑法》规定的八类严重暴力犯罪,亦包括虽在八类犯罪之外,但社会影响较为恶劣的犯罪行为。大多经过“非暴力犯罪—暴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的逐步演变。涉罪未成年人作案手段呈现暴力化发展趋势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司法实践对涉罪未成年人,尤其是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涉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效能不足。涉罪未成年人因长时间在社会游荡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又缺乏基本的生存技能、实施犯罪的经验和胆量,大多会通过盗窃他人财物的方式来获取日常收入。这是大多涉罪未成年人初次触犯法律行为多为非暴力侵财性违法行为的主要原因。此种情形下,多数未成年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未被处罚,或处罚后未予执行。在他们未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如果家庭与社会亦未能对其开展有效的教育引导,则会不断积累其作案经验和胆量,逐步发展为实施殴打他人、寻衅滋事等暴力犯罪,甚至陷入强奸、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的深渊。
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大致涉及个体、家庭、社会三个方面。
涉罪未成年人处于青春期,生理结构迅速发育成熟,但心理发育却相对滞后,二者之间的不平衡、不协调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因素。生理上,个体激素分泌水平在短时间内迅速增高,包括大脑在内的神经系统兴奋性持续增强,身体各个器官进入快速成长的阶段,性器官逐渐成熟。多种因素交互叠加促使处于这一时期的青少年情绪易于激动、难以自控,容易导致性犯罪等各类暴力性犯罪活动。[1]心理上,一方面,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独立意识增强,但又易于盲从,自尊心日益增强,但又常常固执己见,自我约束和抵御诱惑能力相对较弱,法律意识淡薄,辨别是非能力不足,再加上对“江湖义气”的盲目向往,极易在不良环境的影响下树立错误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最终误入歧途。[2]另一方面,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大多强烈渴望在家庭、学校和社会中获得尊重和认可,而有些青少年无法适应学校和家庭对自己的严格要求,无法满足其渴望被尊重的强烈需求。一部分青少年相互之间“抱团取暖”,形成团伙,他们崇尚武力,使用暴力以获得别人对自己的尊重和认可,逐步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个课堂,父母等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任老师。科学、完整的家庭教育对于一个人的成长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家庭教育存在缺陷是导致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因素。
1.对未成年子女的暴力化管教
在涉罪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中,部分监护人在对未成年子女教育过程中,经常通过殴打、辱骂等暴力方式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进行惩戒管教。这种极端的家庭教育方式,一方面对未成年人做出了凡事都可以通过暴力方式解决的不良示范,另一方面也强化了未成年人的敌对、仇恨心理,极易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2.对未成年子女不良行为的放纵
在涉罪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中,部分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溺爱成性,对未成年子女的不良行为常常表现出放纵、不惩罚、消极接受的态度。这种对于未成年子女不良行为的默许和纵容,不但不利于未成年人对不良行为形成正确的价值判断,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未成年人对不良行为的心理确信,极易导致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进一步恶化发展,最终陷入重复犯罪的不良境地。
3.对未成年子女精神关爱的缺失
在涉罪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中,因离异、异地务工、忙于生计等原因,部分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关爱停留在只满足其物质生活需求的初级阶段,对于未成年子女精神世界的构建、正向行为的引导以及内心关爱的满足存在较大的缺失和不足。这种缺失和不足一方面会增加未成年人行为发展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也会使遭遇不良行为侵害的未成年人缺乏家庭应有的支持和引导,易导致未成年人因不良因素的影响而误入歧途。
4.监护人品行缺陷对未成年人子女的不良影响
在涉罪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中,有些监护人本身未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存在抽烟、酗酒、辱骂他人、使用暴力等不良行为习惯,甚至有些监护人法律观念淡薄,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而被追究法律责任。这些监护人在未成年子女成长的过程中不但未能对其三观的形成给予有效的引导,自身存在的品行缺陷反而对未成年子女形成了不良示范,为未成年子女触犯法律埋下了隐患。
社会属性是人的基本特性。这种属性一方面可以帮助人实现自身的完善与发展,另一方面,也会使人在社会中习得反社会的思想和不良行为模式。
1.有害信息的侵蚀腐化
当今时代是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一方面,社会中丰富多样的有益信息可以开拓未成年人的视野,满足未成年人对文化生活的需求,进而帮助未成年人实现更好的发展。另一方面,诸如淫秽影像、暴力视频等黄色、暴力、恐怖类有害、违法信息也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和形态存在于社会之中。身处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因自控能力较差,缺乏基本的辨别是非能力和价值判断能力,极易为寻求刺激、满足自身需求或因好奇心进行模仿,进而走上暴力犯罪的道路。同时,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尚未发展成熟,思想观念和行为模式极易受到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奢靡之风等腐朽思想和不良风气的侵蚀腐化,致使未成年人盲目追求物质享受但又不愿意付出对等劳动,进而走上盗窃、抢劫等侵财犯罪的道路。
2.不良人际交往的消极影响
一方面,身处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具有易跟风、好盲从的心理特点,再加上他们对所谓“江湖义气”的盲目向往,导致他们极易受其他未成年人的教唆和不良行为的消极示范影响,最终走上结伙犯罪的道路。另一方面,因为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相关保护性规定,一些成年犯罪人将未成年人作为其实施犯罪活动、规避法律责任的理想教唆对象,加上未成年人心理发育不成熟,抵御诱惑能力弱,法律意识淡薄,容易受到成年人的诱骗、唆使、威胁和利用,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3.司法保护效能不足
虽然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创设工作机制等方式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仍有不足。经对大量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梳理发现,大多数未成年人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之前,都曾不同程度遭受过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这些未成年人之所以在遭受侵害后转化成犯罪人,主要原因在于其遭受到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后,实施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因刑事责任年龄等情况并未受到应有的惩罚,使得受害未成年人无法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有效维护自身权益,从而走上犯罪歧途。
近年来,我国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修改、完善相关法律等方式在未成年人保护及犯罪治理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与惩治工作一直遵循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八字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六字方针。诚然,片面地强调谴责惩罚并不可取,但如若一味地主张教育保护,同样也有失偏颇。[3]然而,目前司法实践中的确存在着“保护有余而惩教不足”的现实问题,有些相关工作人员甚至陷入了“保护就是免罚”的错误认识,秉持着“过两年自然就好了”的消极处遇思想,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不加区分地从轻处置或不处置。这种对涉罪未成年人打击惩戒的简单从轻倾向,使涉罪未成年人逃脱法律制裁的同时,还向其他未成年人传递了“犯罪要趁早”的错误信号,容易导致未成年人犯罪发生扩散效应和“代际传递”,陷入治理困局。
根据国家亲权理论,国家和社会在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出现缺位时具有一定的兜底补位职能。[4]但在社会实践中,现行教育体系对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补位支撑作用存在不足。
1.学校惩教方式仍需优化
目前我国多数家庭为独生子女家庭,部分家长对孩子存在溺爱过度、保护有余等问题。这一问题的存在使得部分家长对教师的惩戒方式缺乏应有的信任和支持,影响了教师对在校未成年人的管教积极性,削弱了学校对在校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干预矫治效能。同时,学校作为现行教育体系最核心的教育机构,对部分具有不良行为习惯的未成年人亦缺乏行之有效的惩教方法,部分学校存在校规校纪畸严畸重、惩教方式简单粗暴等问题,不但没有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形成有效的干预引导,还使得部分问题少年脱离了学校的管教和约束,直接涌入社会,成为一种潜在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2.社群帮教能力亟待提升
一方面,社区村居、共青团、妇联等组织是未成年人社会兜底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留守儿童、辍学少年、离异家庭子女等身处特殊成长环境的未成年人具有提供格外关护的职能,以弥补原生家庭教育的缺失和不足,防止这些未成年人误入歧途。另一方面,上述组织对于已流入社会的“家庭无人管、学校管不了”的处于“脱管”状态的“问题少年”及涉罪未成年人还具有提供帮扶教育的职能,以帮助他们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出现不良行为时进行教育引导。然而,在实践中部分社群组织对辖区内需要特殊关怀的未成年人底数不清,情况不明,未能有效开展帮扶教育及关心关爱,需进一步创制具体可行的工作机制对其职能实现加以保障。
3.社会管教合力尚未形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规定,除政府机关、学校、社群组织及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外,社会的每一个成年公民都对未成年人负有一定广义上的监护看管责任。涉罪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大多都是从吸烟、酗酒等不良行为一步步发展演化而来。如果全社会能够形成共识、凝聚力量,在未成年人出现不良行为之初加以干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就可以得到有效改善。然而未成年人在公共场合抽烟、酗酒等现象并不少见,大多数成年人并未承担起法律规定的对未成年人的广义监护看管责任,社会共识尚未形成,管教合力尚未凝聚。
2020 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修订。三部法律修订后,作为对未成年人进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收容教养政策正式退出我国历史舞台。根据三部法律的规定,专门学校要发挥重要作用,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以及触犯刑法但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可以通过一定程序将其送入专门学校进行专门教育。但从全国来看,大多数省份专门学校的建设还较为薄弱。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矫治,旧的政策体系已经取消,新的政策体系尚未真正建立,新旧政策衔接交替过程中形成了社会治理真空地带,使目前的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工作遇到一定的困难。[5]这一难题一方面使部分涉罪未成年人逃脱法律制裁的同时又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教育矫治,最终走上了重复犯罪的道路;另一方面,也对其他未成年人产生不良示范效应,尤其是一些遭受未成年人犯罪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形成法律不制裁未成年犯罪人,“犯罪要趁早”的严重误解,从而也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7条至第61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5条等对住宿餐饮、游艺娱乐等相关场所及用人单位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但从目前来看,大多数涉罪未成年人均存在抽烟、酗酒等不良行为习惯。在这些未成年人中,有的经常夜不归宿,成群结队居住在公寓旅馆中;有的时常出入酒吧、网吧、迪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游艺娱乐场所,个别未成年人还具有在酒吧等娱乐场所的工作经历;有的为参与打架斗殴,通过网络购物等方式购买相关折叠刀等器具。种种乱象均暴露出部分相关从业者未严格落实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未严格履行身份核查、报告义务,职能部门的日常监管亦存在一定漏洞,监管检查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个体、家庭、社会等多种因素交互叠加形成的复杂的系统性问题,只有坚持问题导向、靶向发力,坚持“全局观念”“系统思维”,通过构建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四位一体”的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工作体系,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有效治理。
教育与惩罚,二者对立统一,相辅相成。教育是惩罚的基础,惩罚是教育的手段,唯有实现二者的良性协调,才能真正推动未成年人犯罪矫治工作高质、高效发展。一方面,对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涉罪未成年人,要坚持惩罚与教育二者的有机统一,避免陷入“保护就是免罚”的错误思维,改变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涉罪未成年人“一放了之”的做法。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创新体制机制、优化工作模式等方式,探索建立对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涉罪未成年人实施保护处分的工作机制,借助对涉罪未成年人下达“社会服务令”、开展专门教育等多种手段,责令他们参加无偿社会服务,在督促涉罪未成年人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强化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正。另一方面,对于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涉罪未成年人,要根据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犯罪情节、犯罪后果、认罪态度、是否脱离家庭学校管教等具体情况进行区分处置。对于人身危险程度大、犯罪情节恶劣、犯罪后果严重、认罪态度较差、家庭及学校教育失效的,应坚持依法惩戒,坚持过程从严与结果从严并重,克服简单从轻倾向,谨慎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慎用缓刑,通过依法适用拘禁性刑事强制措施、判处实刑等方式提升此类危害性较大的涉罪未成年人犯罪成本,强化法律震慑,切实提高未成年人犯罪治理效能。
新旧处遇政策衔接不良导致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涉罪未成年人惩治工作出现了一定的真空地带,使基层办案机关陷入了“无据可依”的境地。为此,必须尽快制定出台有关专门教育的具体实施细则,加快相关配套设施建设,为我国未达到刑事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工作提供一套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1.制定科学的适用标准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最新规定,专门教育的适用对象包括实施了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和因不满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涉罪未成年人。对于这两类未成年人,可以从他们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再犯可能性等方面入手制定专门教育的适用标准,并通过探索设立缓冲考察制度等方式,赋予专门教育适用标准一定操作弹性。[6]
2.构建标准的适用规程
探索建立“发现—评估—决定—执行—再评估—动态转处”的标准化适用流程。具体来说,就是公安机关对于在办案中发现的需要进行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进行综合全面的社会调查,后交由专门教育指导机构进行审查评估,专门教育指导机构根据调查结果出具评估意见书,再由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组成的联合小组根据评估意见书协同作出最终决定。在专门学校执行专门教育的过程中,学校要对未成年人定期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开展“专门教育—社区帮教+普通教育—普通教育”的动态化转处。[7]
3.创设多元的处遇措施
坚持“一人一策”的总方针,根据每个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个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专门教育计划。坚持以非拘禁性处遇措施为主、拘禁性处遇措施为辅的处遇原则,灵活运用开设法治课程,施加心理辅导,责令参加公益劳动,旁听案件审理,参观红色教育基地等方式对未成年人开展教育矫治。
4.建设规范的执行场所
专门学校作为对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和因不满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涉罪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的执行场所,应具备专门的教学用地,完备的教学设施,科学的课程设置,强大的师资队伍以及充足的财政支撑。专门学校的组建是一项庞大的社会工程,需要资金、编制、政策等多方面的支持及多部门的协作。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或在已有的工读学校、少年教养管理所(队)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成立专门教育学校,或通过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方式探索建立“专门班级”[8]工作机制,并通过科学设置办学课程,优化师资队伍建设等方式,使专门教育机构实现学科教育与司法矫治的双重功效。
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处遇工作并非某一个部门的单独职责,而是一项涉及多个部门的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各职能部门只有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做到协同配合、衔接高效、互相补充,建设形成成熟完善的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工作体系,才能从根本上提升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工作效能。
1.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犯罪治理联席会议制度
公检法司等机关要与教育、人社、民政等部门建立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处遇工作的开展情况及辖区内未成年人犯罪发案情况,分析辖区内未成年人犯罪发展趋势,发现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分析原因、共商对策、协同治理,切实打破部门壁垒,实现信息资源的高效共享和工作机制的有效衔接。
2.持续强化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协同配合
教育部门要将持续深化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工作纳入本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进一步健全普通学校的法治教育发展机制。要联合公检法等机关在班级设立、聘任专兼职法治辅导员,开设法治教育课程并将课程成绩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考核,切实促进未成年人法治教育落地落实。同时,公检法等机关要组建“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宣讲团”,定期开展“法治教育入校园”“法治宣传周”等丰富多彩的法治教育活动,通过案例宣讲、旁听庭审等方式加大“以案释法”力度,大力提升学校法治教育效能。
3.切实推动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形成合力
人社、民政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司法机关的联动配合,积极参与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扶教育工作。人社、民政等部门可以通过特定岗位安置、职业培训补贴、创业贷款担保、开展就业指导等多种方式帮助涉罪未成年人更好就学就业、尽快回归社会,避免因缺乏生存技能而走上重复犯罪的道路,切实提升涉罪未成年人社会帮教工作水平。
有效推进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工作的关键,在于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
1.健全未成年人社会关爱体系
鼓励、引导社区村居、关工委、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积极探索建立关爱未成年人工作机制,通过网格化、信息化等现代管理手段定期对辖区内的辍学未成年人、留守儿童、单亲家庭儿童、困难家庭儿童、具有不良行为及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全面摸排统计、登记造册,常态化组织开展思想、道德、法治教育培训,并根据个体情况有针对性地给予未成年人心灵上的关爱和物质上的支持,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保他们健康、快乐成长。同时,根据最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各社群组织也要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探索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机制,通过加强社区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建设,开设公益课程等方式加强对问题未成年人父母的教育指导,帮助问题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习得科学的家庭教育方式,使问题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干预和引导。
2.健全未成年人社会帮教体系
鼓励、引导共青团、关工委、妇联、行业协会等组织通过搭建公益平台、开展创建活动、组建志愿服务队、培养社会工作者等方式,组织、引导各方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专门学校的建设发展与日常管理,形成社会多方参与的涉罪未成年人综合治理新格局。同时,政府部门也可通过购买服务、税收优惠、提供场所等方式,联合社工、心理学专家等专业社会力量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保护处分,为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工作提供专业化的心理疏导、法律帮助及职业技术培训,切实提高教育矫治的专业化、科学化水平。[9]
3.凝聚未成年人社会管教合力
政府机关、社群组织应借助报纸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及“三微一端”、学习强国、抖音、快手等网络平台加大对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力度,并通过发放宣传单、开设公益讲座、进行案例宣讲等方式提高社会大众对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工作的重视程度,让参与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工作是社会每一个成年人都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这一观念成为社会的广泛共识,使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能够在第一时间得到及时、有效干预,进而防止不良行为进一步向严重不良行为、违法犯罪行为发展演变。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如果只有相关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却不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就会成为一纸空文。为此,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加强对相关从业者的监督管理力度,切实保障《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地落实。
1.强化日常监管
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烟草专卖等职能部门必须坚持日常巡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坚持明察和暗访相结合,依照各自权责加大对辖区旅馆、酒吧、网吧、烟酒销售等未成年人有可能涉足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同时,各部门也可通过定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联合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大对辖区从业单位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切实发现辖区从业单位涉未成年人违法违规行为,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从严打击查处
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烟草专卖等职能部门应建立打击涉未成年人违法违规活动联合处置工作机制,对于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涉及多个部门权责的涉未成年人违法违规行为,各部门要主动移交、快速反应、协同配合、联合处置。同时,对于相关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涉未成年人违法违规行为,各职能部门要在强化思想教育、加大政策宣传的基础上,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予以打击处理,切实增加相关从业者的违法成本。
3.严肃追责问责
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打击查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及打击查处相关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涉未成年人违法违规行为工作上的失职渎职及贪污腐败问题,尤其要优先打击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与相关行业从业者的内外勾连、权力寻租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不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不切实际履行监管职能、违规参股经商、有案不立、立案不查以及影响干扰案件正常查办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问责。
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与矫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健康稳定发展大局。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如得不到有效治理,不仅不利于未成年人自身的健康成长,同时也会对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产生消极影响。为此,必须正视目前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工作存在的问题,通过构建未成年人犯罪治理新格局,从根本上对该实践难题开展综合治理,才能切实避免未成年人犯罪成为社会治理灰色地带,切实保障我国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