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童志坚
社会投资是丰富体育健身休闲产品供给的重要路径,得到了国家法律与政策的大力支持。无论是2019年9月的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还是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消费的93号文,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77号文,以及各省制定的一系列关于促进体育事业、体育消费发展的文件中,都直接或者间接提到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资本)发展体育产业、“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大幅度削减健身休闲活动相关审批事项,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促进健身休闲产业发展等问题。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国体育健身休闲市场及其社会投资均呈现出大发展的趋势。2020年1月20日国家统计局、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2018年全国体育产业总规模和增加值数据公告》显示,2018年我国体育健身休闲活动消费总规模比上年度增长了86.57%,达到了1028亿元。[1]根据《2019中国健身行业数据报告》显示,2017年至2019年的三年间,虽然受经济大环境的影响,健身行业大的投融资事件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但健身行业融资占整个体育产业投融资事件的比例却在稳步提升,其中2019年健身行业的投融资事件达体育行业投融资总数的1/3。[2]2020年,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蔓延的大背景下,很多健身休闲的新领域,如人工智能(AI)、大数据与运动健身结合,智能家庭健身,在线健身平台等,由于获得社会资本的青睐,获得了迅猛发展。可以看出,健身休闲产业的逐步增长速度,超过了养老、旅游、文化等产业的发展速度,它们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拉动我国国民消费增长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
社会资本是市场的基本要素之一,它以资金、土地、生产工具等形式存在[3]。亚当·斯密(Adam Smith)认为,“把资本用来支持产业的人,既以牟取利润为唯一目的,他自然总会努力使他用其资本所支持的产业的生产物能具有最大价值……”[4]。我国体育健身休闲市场的高速发展,与活跃的社会资本介入有着密切的联系,它是优化社会健身资源配置、为社会提供优质健身消费品的强大动力。然而,也应当看到,当前社会资本参与体育健身休闲市场依然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分析与厘清,并找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影响体育健身休闲市场社会投资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市场主体自身的原因,也有政府层面的因素,还有政策层面的因素。为此,我们从不同角度分析如下。
社会风险投资是体育健身休闲市场大额融资的主要渠道,其他融资渠道发育不足。从法律、政策、理论层面来看,体育产业社会融资的渠道主要包括体育彩票、发行债券、银行信贷、吸纳产业基金投资、股票上市、引入风投6种模式。[5]但在现实中,体育彩票、风险投资成为最主要的投资方式,其他的4种投资方式运用极少,其资金缺口主要由财政资金予以补足,而体育彩票也可以将其归纳为政府投资行为的延伸。2016年国办发77号文提到,“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健身休闲企业上市,加大债券市场对健身休闲企业的支持力度。完善抵质押品登记制度,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拓宽对健身休闲企业贷款的抵质押品种类和范围”。但是经历了2017年、2018年的社会投资高峰后,2018年下半年以来的体育健身领域的社会投资疲态尽显,大额投资急剧减少,国家关于鼓励社会投资的顶层制度设计,并没有得到很具体的落实。
再有就是从实践层面看,虽然我国也有一些体育健身休闲市场经营主体上市或者发行了企业债,但总体而言上市或者发债的体育健身休闲市场经营主体还非常少,大多数市场经营主体的规模比较小,发展资金匮乏,能获得社会投融资的机会非常有限。就被纳入统计的社会投资而言,《2018年体育产业投资数据》显示,2016-2018年体育产业每笔融资金额平均仅为全行业平均值的18.36%,小型体育创业企业获得融资是极其困难;而这些体育产业的投资,主要集中在体育用品制造领域,体育健身休闲活动领域的融资很少。
社会融资渠道发育不均衡还体现在银行信贷的覆盖面上。国办发77号文有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对体育企业信贷的规定;2018年7月,国家体育总局与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联合在各省市申报的618个项目中筛选出383个项目,载入《2018年全国优选体育产业项目名录》,四大行拟向这些入选的项目提供1682亿元的融资授信额度,并在贷款期限、审贷效率、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支持;另外,体育总局还与四大行协议约定在十三五期间,四大行将向体育产业提供大约8000亿元的授信额度。[6]但是,相对于我国庞大的体育产业规模,383个项目明显偏少,体育小镇等具有地产性质的项目在融资额度上占据了很大份额,某种意义上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体育产业;而大量的、分布广泛的、具有贷款需求的体育健身休闲相关项目获得的实际性支持并不多。还有就是,专门向少数体育项目支持的金融政策,可能会出现“马太效应”,加剧中小体育健身休闲企业融资难的状况;而即使是入选名录的项目,在实践中也并没有达到预期的融资效果。因此,虽然体育总局与四大行为解决体育产业融资难问题做了有益的尝试,但依然没有解决现阶段体育健身休闲市场主体信贷难的状况。
体育健身休闲市场具有公益特性,其收费不可能太高。各地税收政策影响了体育健身休闲市场其向社会融资的可能性。就现实而言,当前各地健身市场经营主体的税费负担,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随着国家减税降费政策的落实逐年降低,特别是疫情期间对税收的减免政策,但由于不同经营项目苦乐不均,有些项目的经营情况存在困难。营改增之后,文化体育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3%的税率,但是对于很多被定义为游艺性质的体育活动(如保龄球馆、旱冰场、游泳池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以及跑马、高尔夫等运动,其实际适用的税率可能是17%的增值税税率;除了增值税之外,健身休闲企业还需缴纳15%~25%的所得税、3%的城建税、数额不等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与传统的生产性企业相比,体育健身休闲行业可以抵扣的成本不高,因此其税费负担较重,对企业的盈利能力影响较大。2016年1月1日实施的《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号)对部分体育场馆实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政策,但只是对企业运营的大型体育场馆减半征收,小型体育场馆则要全额征收。而我国体育社会组织的经营性及接受捐赠的行为,其免税的条件也较为苛刻。这样的税费政策,对于投入较高、回报周期长的体育健身业来说,足以让社会资本望而却步。
二是,体育健身休闲活动经营者向场地出租者、水电部门、物业管理部门等缴纳的费用较高,负担过重,影响到了社会资本的投资。我国大多数健身休闲活动经营场地租赁而来,在地价及房价均高企的当下,经营者承受着高额租金,部分一线城市健身房的租金占了每月开支的很大一部分。而水电的价格,通常按照商业的价格核算;也有些地方,对游泳池用水、高尔夫球场等场地的用水,无论是自取水还是外购水,其水资源费均按照特种行业用水的价格进行核算,价格高达居民用水的数十倍。(注:譬如:2019年12月19日,北京市水务局发布的京水务资函(2019)34号,明确“高尔夫球场范围内所有用水水资源费(税)均按照特种行业执行”;实际上,早在2014年5月1日开始,北京地区高尔夫球场就被纳入特殊用水行业,水费高达160元每吨。)除了房租、税费等费用外,健身经营主体每月还需要缴纳数额不菲的物业管理费;再加上不断上涨的用工成本,现阶段以健身房为代表的健身休闲经营主体,其盈利的能力并不强,甚至有些陷入亏损的境地。
缺乏低成本融资能力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没有抵押物,难以获得金融机构的低成本融资。我国现有银行的贷款模式,除非是大型国有企业或者信用极其好的市场化经营主体,否则基本要求有抵押物。但是作为用于抵押的动产、不动产等资源,对于健身休闲经营主体而言都是缺乏的,因而即使有国家的贴息政策,依然难以获得金融机构的低息贷款。二是,大部分体育健身休闲经营主体自身盈利能力、运作模式不符合金融机构的风控要求。很多金融机构要求企业提供相应的银行流水、纳税记录、员工的社会保障记录等,在满足条件情况下方可提供相应的贷款;而现有我国体育健身休闲经营主体具有非常健全管理制度、符合金融机构风控及监管要求的并不多。有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与银行签署的授信额度,在实践中存在放不出去的局面,这并非健身经营主体没有贷款需求,而是不符合银行的风控要求,因而依然存在贷不到款的情况。三是,体育健身经营主体缺乏经营管理及融资人才。健身企业主要管理人员的水平、管理制度的完善,不仅是企业发展的关键所在,也是企业获取融资的重要方面。
我国体育健身休闲市场发展速度非常快,但社会资本进入这样一个回报周期长的领域,所以需要各地有关部门进行实际性的支持。
各地通常情况下,相关部门向市场主体购买体育健身休闲服务;也有的地方设立专项资金,通过直接的财政补贴来支持体育健身业发展;还有的合作形式是地方政府与市场共同投资体育健身休闲市场主体。但这些合作模式中,对促进社会投资体育健身休闲市场的作用有限;众多的社会健身经营主体,能从政府与市场化主体合作获得发展的可能性相对较少。
我国很多健身房、体育场馆等经营主体,在经营策略、管理方式、人才培养等方面较为落后,无法给予社会投资者应有的回报,严重制约了其获取社会资本的能力。一是,经营策略方面,有些健身俱乐部看到我国体育健身休闲市场无限潜力的同时,没有意识到其中所存在的风险,盲目扩大经营,野蛮扩张,追求短期的经营回报率,忽视内俱乐部的内涵性建设,导致恶性竞争、经营亏损、服务质量下降等一系列问题,让社会资本望而却步。二是,经营方式方面,我国大多数体育健身休闲市场经营主体同质化现象非常严重,运动项目相同、运营模式相同、服务理念相同、服务群体相同,难以满足人们对差异化、新颖性的需求,也无法满足不同群体的运动需求;这样的经营方式,使得市场经营主体所提供的体育健身服务替代性强,难以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自然难以吸引社会资金的青睐。三是,在人才方面,体育健身休闲市场经营主体也面临着人才匮乏的局面,包括健身教练在内的从业人员,“存在整体低龄化、学历偏低、从业时间短、经验不足”[7]的问题,而具备良好的管理技能与社会资本运作技能的人才更是稀缺,这也障碍了其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
一是,各地信贷政策缺乏的个性化制定。体育健身休闲市场是一个服务类型的市场,场地要求比较高、初期投入大、回报周期比较长、可以用来抵押的物品比较少,这些都导致其难以获得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虽然,少数地方政府制定了支持体育信贷的政策,但影响的范围比较小,对全国性体育健身休闲市场主体的融资状况并无显著性改善。
二是,市场主体基础信息缺失。信用信息、纳税信息、诉讼信息、账务信息等,可以较系统的判断健身休闲经营主体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阶段,虽然经过国家的不断努力,很多数据已经实现了共享,但全国范围内的基础信息共享依然存在一定的障碍,这也影响了健身休闲主体的社会融资能力。
三是,寻找体育健身休闲市场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平衡点。一方面,体育健身经营面向普罗大众,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收费不适宜过高;另一方面,现阶段的税收政策,对体育健身行业减免有限。
促进体育健身休闲市场主体与信贷机构之间的合作,实现包括社会资金在内的各类资金在两者之间顺利融通,是当前应当重点做好的工作。为此,有必要针对问题采取相应的解决策略。
一是,顶层制度设计层面,完善针对性支持体育健身休闲产业发展的信贷政策。当前,信贷支持在实践中没有被广泛推开,既与体育健身休闲企业发展现状有很大关系,也与我国现阶段缺乏可操作性、配套性的落实措施有着密切的联系。譬如,入选《2018年全国优选体育产业项目名录》的企业可以享受到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优先支持,但大量的中小项目却没有获得中央、地方任何贴息、贷款程序等方面的优惠。2020年各地针对新冠疫情提出的体育行业金融扶持政策,真正获得融资及利息减免的是极少数,额度也极其有限。[8](注:这些数据来源于近年来的公开新闻报道。如:2020年3年,建设银行江苏分行与江苏体育局联合推出针对体育产业的“工助企四专十条”金融服务措施;而之前的2013年-2018年间,中行宁波分行拟在5年内为宁波体育企业提供50亿元的信贷支持;2015年青海省体育局与青海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签订了《绿色金融支持体育产业发展合作协议》,引入5亿以上的信贷资金支持体育产业的发展。)
为此,建议国家体育行政部门与财政部门、银行监管部门、发改委等部门进行密切的沟通合作,针对体育行业的特点出台特殊信贷政策,采取政府贴息、贷款保险等具体措施,为健身休闲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主体获得贷款提供支持。
二是,在微观政策设计上,总结并推广已有信贷支持体育健身休闲产业发展的经验,并鼓励地方进行政策创新。近几年,我国一些地区已经将信贷支持体育健身业在内的体育产业发展付诸实践,其中的典型如青海、江苏、浙江、天津、广东等地;提供体育信贷的银行,除了通常意义的国有四大行外,还有江苏银行、青海农村信用社等一些地方性的银行(注:这些数据来源于近年来的公开新闻报道。如:2020年3年,建设银行江苏分行与江苏体育局联合推出针对体育产业的“工助企四专十条”金融服务措施;而之前的2013年-2018年间,中行宁波分行拟在5年内为宁波体育企业提供50亿元的信贷支持;2015年青海省体育局与青海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签订了《绿色金融支持体育产业发展合作协议》,引入5亿以上的信贷资金支持体育产业的发展。)。但总的来看,各地银行对于体育健身休闲市场的支持力度有限,真正获得金融支持的以生产性的体育用品行业居多。为此,有必要对地方体育局与金融机构、国家体育总局与四大行签订信贷合作协议的经验进行总结提升,并争取人民银行、财政部门、各地方银行的支持,联合制定一个具有广泛适用性、操作性的信贷支持体育健身休闲市场发展的方案,实现银行信贷与体育健身休闲市场之间的顺利融通。
除了需要市场主体与信贷机构、政府机构与社会投资合作之外,体育健身休闲市场要实现自身快速发展,还需要运用好各种融资工具。融资工具有很多种,我们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加以发展与利用。
一是,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2016年国办发77号文指出,要“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健身休闲产业项目的建设”;《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办财金规[2017]1341号)对“体育产业专项债券”发行问题做了专门的规定(《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办财金规20171341号)文件主要规范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的发行。其中,“一、适用范围和支持重点”中规定:(五)体育产业专项债券,主要用于体育产业基地、体育综合体、体育场馆、健身休闲、开发体育产品用品等项目,以及支持冰雪、足球、水上、航空、户外、体育公园等设施建设。”)。国办发〔2019〕43号指出,要“支持符合条件的体育企业发行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当前,我国体育竞赛市场、体育用品市场运作比较成熟,在实践中已有企业运用这些债务融资工具,如2018年5月,国家发改委批准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社会领域产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不超过10.2亿元,其中5.1亿用于开封市体育中心建设,5.1亿用于补充运营资金(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社会领域产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8]75号)。近年来,还有一些中小体育用品企业发行了企业债,但总体而言,通过证券公司的融资平台来发行企业债的公司还是屈指可数的。为此,对处于起步阶段的健身休闲市场主体,有必要在国务院的牵头下,会同证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体育总局等部门,联合制定较为宽松的融资政策,采取针对性的扶持措施,允许其在不违背《公司法》《证券法》等基本法律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好现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为广大体育健身休闲企业主体提供融资支持。
二是,股市融资工具。 国发[2016]77号提到,要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健身休闲企业上市。2020年4月通过的《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提出,要在创业板试点注册制;2020年10月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提出将“全面推行、分步实施证券发行注册制,支持优质企业上市”。上市不仅利于健身休闲市场主体在社会融资,更重要的是可借此提高自身的治理水平。我们应当借助上述利好政策,鼓励与支持市场主体上市,通过上市产生的广告效应、财富效应、规范治理效应、成本比较低等的优势,为市场主体进一步发展积蓄力量。市场主体自身则应不断提高治理水平,使自身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证券的基本条件;而体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等,应当采取切实的扶持措施,支持体育健身休闲市场主体上市。
三是,风险融资工具。风险类投资是权益类投资的一种,根据所投资的对象所处发展阶段的不同,一般可以分为天使投资(AI,Angel Investment)、风险投资(VC,Venture Capital)、私募股权投资(PE,Private Equity)三种投资类型,但这三者并没有明确的界限,在实践中经常相互渗透。随着我国体育健身休闲市场的高速发展,以及互联网+体育在我国的兴起,风险类投资正在迅速的渗透到健身休闲市场的每一个角落,对目标体育健身经营者产生重大影响,并通过其外部性深刻的影响到整个健身休闲市场的治理。在发达国家,风险类投资是社会创新发展的强力推进器,对于促进社会创新及中小企业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在整个社会直接融资中占据绝大部分;但纵观我国体育领域的风险类投资,在体育市场直接融资中所占的比例并不高。虽然,我们可以通过体育市场的潜在价值来吸引社会风险投资,然而体育类风险投资毕竟处于起步阶段,如何更好的募集专门投资于体育市场的资金,如何为风险类投资机构与体育创业者搭建良好的沟通平台,风险投资管理与退出如何能够体现体育的特点等问题,都有待我们进行深入的研究并提出针对性的措施。
体育健身休闲市场主体增强自身获取社会资本的能力,其首要任务是解决其在经营策略、管理方式、人才培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完善其内部治理。为此,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完善体育健身经营主体的内部财务管理。社会资本投资体育健身经营主体,意味着将资金交由经营主体,投资者将丧失对资金的直接支配权。因此,资金是否安全是投资者最关心的问题;只有在资金安全的基础上,投资者才会关心投资收益的问题。我国体育健身经营主体大多成立的时间并不长,规模也比较小,在内部财务风险控制、税务、财务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这种状况足以让社会投资者对其敬而远之。为此,从体育健身经营主体的角度而言,要吸引社会投资,务必从完善自身的财务制度做起。
二是,完善体育健身经营主体的内部治理结构。社会投资者所关心的核心问题,除了体育健身经营主体的财务问题外,还有就是其内部的治理结构是否完整、高效。整体而言,我国整体健身经营主体内部治理水平较低,大部分部分初创的、没有经过市场洗礼的体育健身经营主体,并不具备公司法所规定的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有些合伙性质的体育健身经营主体的合伙协议并不规范。投资者主要是透过体育经营主体内部的治理机构,来实现对治理的参与。为此,有必要完善体育经营者内部的治理结构建设,才有可能为投资者创设参与空间,才能吸引社会资本的投资。
三是,为人才的发展创造空间。我国体育健身休闲主体的发展,关键是人才,最缺的也是人才,特别是既懂体育又懂经营管理的人才。从社会投资者角度来看,经营管理团队的素质如何,将直接决定着企业是否具有投资的价值。针对当前体育市场人才短缺、人才的成长缺乏顺畅的管道等问题,体育健身经营主体有必要通过完善内部的管理体系、激励体系,为人才的成长创造多更的空间。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应当大力的发展体育中介类、培训类、研究类组织,为体育健身类经营管理人才的成长提供智力、信息支持。
首先,要研究并出台合作的标准,在中央层面出台全国性的购买体育健身休闲服务的指引性文件,避免地方政府在购买体育社会服务中随意而为。中共十八大以来,从宏观层面提出并规范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问题;财政部、民政部,以及广州、常州等很多地方政府为了落实中央的精神,也制定了一些关于社会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促进社会资金投资体育领域的规定。但从总体而言,现有这些规范在内容、程序、形式、监督、资金来源、责任主体、与社会公众互动等方面,各地都有其自己的一套,致使各地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促进社会投资体育健身休闲产业方面各自为政,各搞一套,随意性强。国发[2019]43号文提到,要“以省为单位制定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目录和标准”;这实际是在一定程度上回应当前存在的问题;但是我们认为,在各地都已经对政府购买体育健身服务有较多的实践的情况下,省级目录和标准之外,有必要从全国层面出台规范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标准和目录问题,订明全国范围内的最低标准,落实政府与社会投资的合作,充分调动社会资本投资体育健身休闲市场的积极性,从根本上扭转长期以来地方政府各自为政的混乱状况。
其次,明确各地政府与社会的分工。长期以来,发展体育健身休闲市场强调政府与社会的合作,无论是国发[2019]43号文,还是之前的2016年国发77号文及2014年国务院46号文,都涉及到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发展体育产业的问题。然而,明确分工、各司其职是两者深入合作的基础。当前,政府通过购买社会服务、设置体育专项资金、给与补贴、与社会资本合办体育这四种形式与社会资本合作。但由于政府过分强调对社会主体的审核、控制,因而购买服务、补贴及专项资金呈现出赢者通吃的局面,并不利于形成丰富多彩、层次丰满的体育健身休闲市场。为此,有必要强调两者分工,至少从省一级政策、法律规范层面明确哪些政府重点扶持、哪些由社会资本主导,对项目进行有计划的指导。而对于政府与社会合办的体育健身项目,则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尊重社会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应有权利,特别是企业占有优势股权的时候,更是要尊重企业的自主经营权,避免不恰当的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这样才能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体育健身休闲领域。
我国经济正从“高速发展”向“高质量发展”转变过程中,高质量的体育健身休闲产业,是我国消费行业发展的新亮点,是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方面,在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可以预见,更多的社会投资将进入这个充满活力的体育健身休闲产业,在带来机遇的同时也给其治理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未来,我们必将进一步落实法治的理念,更深入的研究体育健身休闲市场社会投资问题,促进其长远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