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亮 | Li Liang
大学教育建筑遗产属于历史文化遗产的范畴,对教育建筑遗产的价值及保护研究都参照历史文化遗产的评估标准及方法进行。然而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遗产,大学教育建筑遗产存在独特的文化属性,传承文化是大学承载的责任,其文化形象具有持久的影响力和凝聚力,是与人关系密切的历史场所。而大众与历史遗产地的关系研究由来已久,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大众的参与,解决旧城振兴与保留历史文化特色矛盾问题更是离不开大众[1]。大众同样离不开历史文化遗产,正如美国建筑评论界权威阿达·赫克斯塔布尔(Ada Louise Huxtables)所认为:“历史保存不是多愁善感,而是精神上的必需品”[2]。与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相比,大学教育建筑遗产具有相对完整的机构属性和固定的使用群体,这种特性使其成为研究和实践的合适对象。大学又是构成城市的组成部分,既具有开拓“前沿”的特性,又具有坚守传统的“滞后”性。因而教育建筑遗产的研究不应落后于城市的其他历史文化遗产,而是引领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随着教育建筑遗产逐步纳入文物部门的保护体系,大学管理者和专家学者们对教育建筑遗产的保护给予了积极的认识。2014年《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①的修订对文物古迹的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给予了认可,因而对于教育建筑遗产的研究不应仅仅限于其物理属性,更应该关注大众与教育建筑遗产的关系探讨,这是解决教育建筑遗产的保护和城市发展矛盾的有效途径。
一直以来,大学在长期的发展中逐步形成了自身的文化传统,这不是某个人在创立之初就决定了的,而是经过最开始的大学创建和发展方向的确立,随着办学历史的不断增长而沉淀,并经过多重因素长期相互撞击和融合,以及经受住岁月的洗礼而生成的大学的文化和性格,既有共性的一面,也有独特性的一面。在学理上,认为建筑文化是指一个民族的历史、文化背景以及所属地区的地域特征等在群体或个体建成环境中的反映[3]。
早期国内对大学的研究主要存在于教育学和史学领域,主要阐释大学的建设和发展历程。1985年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教育)》可谓是我国最早的学术性教育工具书[4]。2004年,刘英杰等学者编写的《中国教育大事典》作为反映中国教育事业发展历史的资料工具书,高校的部分涉及到大量史料及文献数据,是认识大学的发展和制度的重要资料[5]。1987年,美国学者杰西格卢茨出版了《中国教会大学史》[6]一书,该书全面阐述了中国教会大学的办学动因、建设、变迁、发展到结束的历史。2000年,加拿大学者许美德在《中国大学1895—1995:一个文化冲突的世纪》[7]一书中,从文化比较的立场阐释中国大学的发展历史,深入研究了中国大学的独特性。这些研究对于了解大学的发展及背后的成因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
在众多史学研究基础上,大学建筑遗产作为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研究集中在大学建筑遗产的保护与再利用,对其建筑形态的构成、建筑价值的评价、保护策略的制定等方面进行研究,具有针对性,注重单一大学或者单一城市内大学校园的时序列变化。如钱峰对同济大学文远楼的价值进行分析,对其建筑环境、建筑立面以及室内提出了保护规范[8]。周文钰等对其从大学层面、师生层面、城市层面和国家层面综合评析其价值,认为保护应遵循焕活遗产生机为目的[9]。阳建强对南京的三所大学:东南大学、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历史校园的空间格局特征和价值进行剖析,认为校园保护应注重格局和风貌,从学校发展的角度整体规划[10]。刘军等认为历史校园应对特色的建筑布局和环境景观给与保护,保护古树及纪念小品,并使得大学校园的历史人文环境成为公众的休闲场所,让周边群体受益[11]。李咏华等认为校园所处区域的环境影响也是今后保护发展的考虑要素,提出了“以文化遗产为主导的并行式混合遗产地”的建筑遗产保护规划编制框架,对以建筑遗产评价为主导的保护区规划做出了修正和补充[12]。
与此同时,开展如何在不破坏历史建筑原貌的条件下,对其进行“修复如旧、保持原貌”的具体修缮研究。殷农等通过保留原建筑室内空间尺度和特色装饰构件,将修复和翻新相结合[13],对浙江大学历史建筑东二楼进行改造。钱峰等通过现代生态技术手段对同济大学历史建筑文远楼进行改造,使得建筑满足建筑节能需求,实现建筑的可持续性[14]。
图1 武汉大学
图2 上海交通大学
图3 清华大学二校门
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重视大学教育建筑遗产所承载的文化意义。教育建筑遗产价值存在多重性,文化价值是其重要的价值之一,该价值综合了大学文化脉络、社会背景、教育发展等方面,体现在不同时期校园的历史形态演变过程中[15]。中国近现代历经封建社会、半殖民半封建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等阶段,大学教育建筑遗产所呈现出的形态各异的风貌正体现了其鲜明的时代特征。如在中国特殊历史时期出现的16所教会大学,由西方投资设计及建设,建筑形态上追求中西结合,也成为了中国民族形式建筑的组成部分[16];而文化价值中最难以衡量又影响巨大的是精神价值,汤志民在《国民中学学校建筑研究》中对校园建筑的文化价值进行了阐述,认为学校建筑能够代表时代的精神[17]。邹怡情认为教育遗产具有作为教育机构的价值,是大学教育“精神遗产”的物质载体,对此应当编制校园文物保护规划,系统研究大学的遗产价值,并采取“活态保护”的形式保护历史校园,以保证大学的教育理念和文化意义得以传承[18]。陈飞等认为校园遗产记录了校园的变迁,是校园历史文脉的体现,对大学历史校园不应保护单个建筑物,而应对周边环境要素共同考虑,采取整体和分级保护策略,以此来确保历史校园的活力[19]。
图4 同济大学文远楼
目前对大学教育建筑遗产的保护主要是按照文物保护部门以及各地区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统计和保护,属于不可移动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两大范畴。现有保护体系下,依据《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对文物古迹价值的阐释,包括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以及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其中,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是2014年修订时新增加的价值,社会价值包含记忆、情感、教育等内容,文化价值包含了文化多样性、文化传统的延续及非物质文化遗产要素等内容[20]。古迹的价值范畴开始从物质本身关注到其所蕴含的精神价值上来。其次,教育建筑遗产作为物质载体,一方面具有教育意义和社会价值;另一方面在于它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所拥有的大学文化传承,这两方面构成了大学教育建筑遗产的精神特性,该特性和建筑载体密不可分,共同构成了大学教育建筑遗产的价值。
保护区域的划定,涉及到的是保护形式,保护的目的是以判别和保护遗产的重要程度,也是遗产价值要素的完整程度。目前对大学教育建筑遗产大多采取分级保护的原则,根据被纳入的保护等级不同,从而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存在重要的历史建筑被赋予多重保护。与之相对,其他建筑可能尚未被列入保护范围。这说明建筑遗产保护还是以“点”为单位,重点保护对象。文物保护部门在2001年对清华大学等校园历史建筑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时,以“清华大学早期建筑”作为名称,保护对象为清华大学内4栋历史建筑。而2013年针对辅仁大学进行评审时,以“辅仁大学本部旧址”作为名称,可见保护范围从建筑单体扩展到校园。其次,对建筑遗产的管理单位来说,大学是一个整体,一个校园中经常存在各个不同时期的教育建筑遗产,它们依然在发挥着不同的功能,共同构成了校园风貌,教育建筑遗产的使用和保护都以大学完整性为前提统一考虑。《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中对文物古迹也提出了完整性的要求:“文物古迹的保护是对其价值、价值载体及其环境等体现文物古迹价值的各个要素的完整保护。文物古迹在历史演化过程中形成的包括各个时代特征、具有价值的物质遗存都应得到尊重。”[20]
以大学校园为地理中心,大学文化为纽带形成的大学文化圈域,正是校园和城市的联结体,包含了校园历史建筑和构筑物、自然环境、教育环境、生活环境等要素组成的大学校园,以及周边的业态及校园内部与周边居住、交往、生产生活等群体的人居行为。当前对大学教育建筑遗产的研究多关注遗产的物质属性,较少从大学文化圈域的范围内,研究遗产与圈域内居住群体复杂的相互影响,也缺乏城市及省域范围下的整体认识,致使很多老校园失去了大学的使用功能,最终大学与建筑遗产的保护参差不齐,与城市格格不入。《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修订中提出古迹所在社区的参与,强调社会各界、各阶层在保护对象的认定、价值的研究、阐述、宣传、日常管理、监督、保护状况的检测、保护对象的合理利用方面广泛参与[21]。教育建筑遗产的保护和利用需要拓展研究视角,转变到与大众的相互影响相互关系上来。
国外对于教育建筑遗产的研究更多涉及校园与城市、与大众的关系研究,研究其保护和功能使用的两方面平衡。学者Joan P Poor等考察不同族裔的学生群体面对具有宗教意义的校园历史建筑时,价值认识会受到一定的影响,但依然展现出保护和利用历史建筑的意愿[22]。学者Fabio Pranovi等对威尼斯大学进行了考察,针对大学历史建筑以及所在城市的“脆弱性”,提出让人们参与到有关可持续性问题的活动和项目中,并去验证他们的生活方式是如何影响校园的可持续性的[23]。该项目值得借鉴之处在于,研究视角从保护教育建筑遗产本身到辐射周边大众上来,并以大众对教育建筑遗产的保护意识与参与行为作为新的保护方法,并且大学教育建筑遗产具有大学的教育性和先进性特征,走在城市发展的前面,对城市的发展提供借鉴,对大众进行意识的引导,肩负起大学应有的责任。
首先,是当前遗产社会价值对个体责任意识的要求。大众参与的概念最先出现于环境资源保护法领域,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在1992年的《21世纪议程》中曾提出“要实现可持续的发展,基本的先决条件之一是大众广泛参与决策”[24]。之后大众参与到环境保护、文化遗产保护、城市规划等各个方面。在建筑遗产领域,美国、英国、法国等西方国家设有多个协会对建筑遗产进行调查、征求民众意见、维护以及督促国家对其保护等。《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中对遗产价值认识,从文物古迹扩展到所蕴含的无形文化的社会价值,遗产成为了具有社会通过财富特征的文化财产。社会具有参与保护、分项利益的责任,遗产保护成为一项公共事业,这强调了个体在遗产保护中的作用。师生群体有责任和义务在享受和继承大学优秀历史文化的同时,参与支持大学教育遗产的保护。
其次,作为教育遗产需要通过教育活动进行“活态”保护。教育遗产所具有的重要教育文化,通过物质载体“遗产”和教育精神共同传承,是有别于其他已失去使用功能的遗产,持续不断地延续着功能的“活态”遗产。近些年来,对文化遗产的保护策略从“静态”保护开始侧重保持其功能的延续性上来,保护对象是有形空间与无形传统的文化整体,通过人居行为在遗产中形成的文化过程,构成了“活态”保护。
最后,建筑遗产与周边人群的关联性。大学教育建筑遗产除了正常的教学活动外,往往也承担了一定的社会活动职能,开展面向社会的讲座、会议等活动。并且,有些以历史建筑知名的高校吸引了大量的人群来此参观,满足大众对于历史性和文化性旅游项目的需求,这给大学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效益,为大学的传播提供了渠道。大学教育建筑遗产不仅仅是让在校师生受益,也与周边人群产生关联。学者Bradley等考察了历史环境对14~16岁的年轻人的重要性和价值,研究青少年的“感受”与“历史环境”之间的联系,研究涉及了1000多名来自21个地区和7个学生小组的年轻人,考察他们对历史环境的反应、重视程度和理解等。结果发现,历史环境的接触增多会增加青少年的兴趣,需要在政策领域提供青少年接触的机会,鼓励各地学校利用尽可能多的资源提高参与度[25]。可见,建筑遗产通过所蕴含的历史与文化意义对周边人群产生的影响。
大众会逐渐形成对遗产的认识,进而体现出对遗产的态度和行为,而人群无论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态度都会对大学教育建筑遗产产生影响。基于大众与遗产的关系,引导大众的积极态度是保护遗产的关键。
首先,增强历史教育遗产使用性的“活态”保护。应尽可能保持建筑的教育使用功能,作为教学建筑或者图书馆建筑等提供学习的场所,尽可能保持原有校园格局。大学教育建筑遗产在被使用的情况下,保证了它在文化传承上的持续性和深入性,可以说“活态”保护辐射了广大的受众人群,具备了广泛的影响力。有研究考察学生群体的历史教育遗产使用情况,发现使用时间越久,群体对遗产的情感认同和价值认知都更高[26],这印证了“活态”保护与大众态度之间相辅相成的良好互动。并且,学者A.Magrinia等对建立于1361年的欧洲最古老的大学之一帕维亚大学的历史建筑及当代建筑的能耗进行了调查,结果发现建筑年龄不影响保暖方面的能源消耗[27]。这说明历史建筑依然可以采取采暖系统改造、屋顶保温、门窗置换等方法持续发挥教育使用功能,给教育建筑遗产的使用提供了可能。
其次,增加师生群体对历史教育遗产保护的参与度,给予师生群体参与保护行为的机会。大众可划分为师生群体和周边群体,师生群体是直接作用于建筑遗产的保护行为参与者。管理部门可在历史教育遗产现状的调查、保护方案的实施等方面提供师生群体的参与,或是建立志愿者组织进行宣传推广,使其自觉降低破坏行为,提升保护态度。
最后,开展对外社会活动,让教育遗产与社会紧密关联。大学教育建筑遗产对于社会而言,文化符号的意义更大,以文化形象的形式出现大众心目中,符号的意味更大于其景观本身,遗产对大学文化形象的传播具有广泛的影响力。这需要活用教育建筑遗产,将其利用为社会教育活动场所,让其历史教育意义发挥最大化影响。实施开放的大学校园策略,使得大学校园的历史人文环境让所有人使用,发挥文化中心的功能[11]。
基于《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目前大学教育遗产存在新的研究趋势:作为独特的文化遗产具有相应的价值评估和保护方式,该价值应充分考虑大学历史文化传承的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充分发挥大众在价值评估和保护方式中的作用。日本于2015年提出了新的遗产类型“教育遗产”概念,并联合教育遗产较为集中的、有共同文化认同的县形成地域性合作保护组织[28]。该组织对教育遗产的遗产价值判定和保护措施是我国的大学教育遗产保护发展的优秀借鉴。美国2002独立学院理事会(CIC)提出教育建筑遗产建筑项目(CIC HCAP),该项目是独立学院和大学校园的首个国家级的建筑景观数据库,项目的第一阶段用来记录、解释和评估由学院和大学推荐的建筑物、结构清单。第二阶段将这些数据转化为数据库,让更多管理人员、建筑师、学者、校友、学生等群体受益[29]。这对全国范围内的大学教育建筑遗产的保护和研究提供了借鉴,尽量完整地进行登记,以便于专家及更多的相关人士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以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其次,教育建筑遗产与人的互相影响的共生关系是今后研究的方向,这不仅仅是一种新的保护角度,更是大学传承精神的体现,让大众自主参与到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发展中来,在践行参与社会责任的同时实现自我满足,动态地保护教育建筑遗产,实现有机发展。
资料来源:
文中图片均为作者自摄。
注释
①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是于2002年由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制定发行,参考《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的对文物古迹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的行业规则和评价工作成果的主要标准,于2014年在中国十多年来文化遗产保护理论和实践的成果基础上进行了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