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镇旅游空间生产的路径研究

2022-09-13 12:31万海波桑彬彬
民族艺术研究 2022年4期
关键词:名镇原住民主体

万海波,陈 暇,桑彬彬

历史文化名镇作为一种记载着大量物化或非物化的历史信息和符号、凝聚了地区特质文化的空间,是中华灿烂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具有多重的保护和研究价值。近年来,在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全国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利用工作展开得如火如荼,社会主体纷纷参与其中,在保护前提下开发名镇空间价值,以发展旅游业,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名镇从原来的以居住空间为主转变为以旅游发展空间为主,主导功能及生产方式的转变导致其多重矛盾的产生,包括居民居住空间与旅游商业空间之间的矛盾、名镇的原真性与旅游新增空间之间的矛盾、原住民与外来游客之间的矛盾等。面对名镇空间生产方式转变带来的诸多新现象和新矛盾,重新审视历史文化名镇旅游空间生产的路径优化问题是十分必要的。

一、历史文化名镇旅游空间生产的主体变化

历史文化名镇旅游空间生产是将空间生产理论融入历史文化名镇的发展中,通过不同旅游要素相互作用来构造新的物质环境、生产方式和进行文化演变,进而形成新的旅游环境。空间生产的加速,会引发一系列空间问题和空间现象,这主要是由于每一种生产方式在其实施过程中都有其独特的空间,从一种生产方式转移到另一种生产方式时,必然伴随新空间的产生,旅游开发不仅改变了原有空间形态,而且促成一种多维社会空间并存客观现实的出现。①参见明庆忠、段超《基于空间生产理论的古镇旅游景观空间重构》,《云南师范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历史文化名镇的旅游发展实质上是一个城市化进程,其在直接提高历史文化名镇空间生产力的同时,会不可避免地导致名镇空间生产关系变得愈发复杂,其中就包括各利益主体因意图分异、需求不同而导致的博弈关系。因此,准确定位历史文化名镇旅游空间生产中的核心主体构成,并深入分析各主体在历史文化名镇旅游空间生产中的需求,平衡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缓解旅游空间生产中的矛盾和冲突,是促进历史文化名镇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一)原住民——旅游空间生产的核心利益主体

原住民是旅游空间生产的原生主体,也是旅游空间生产最直接、最核心的利益主体。在历史文化名镇旅游的开发过程中,原住民世代留存下来的生产空间和生产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其千百年来固有的生活体系被大量拥进的游客打乱。一方面,外来游客的大量流动,导致原住民原有的私密的或半私密的生活空间变为公共的或半公共的社会活动空间,这给居民的日常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另一方面,历史文化名镇旅游的开发是以保护为前提的,人们对名镇中的文化古迹、古建筑、古民居的保护日益重视,导致当地居民失去对私有住宅改造、翻新的权利,而原有“古色古香”生活环境中的生活条件已无法满足现代人对于生活环境的需求,这导致历史文化名镇旅游的保护性开发与原住民对生活条件改善的需求之间形成直接矛盾。

在此背景下,历史文化名镇旅游空间生产中的原住民会产生两个方向的需求。一是由内向外的转移。名镇中的部分原住民,尤其是较为年长的居民,出于对长久以来生活、居住的空间抱有怀旧的情感,不愿意因旅游开发而外迁,从而对旅游开发产生抵触心理。但由于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需求,加之旅游空间的形成带来的原有生活空间的不再适宜其生活,大部分居民最终还是会外迁。二是由外向内的转移。原住民外迁后,一部分几乎完全脱离了原来的生活环境;而另一部分在利益的驱动下回到名镇,参与到旅游生产过程中来——一种形式是将房屋、土地出租给政府或投资者,以租金的形式获取报酬;另一种则是参与旅游服务与经营活动,以工资的形式获取报酬。

在历史文化名镇旅游空间生产中,原住民是不可替代的一部分,他们既是名镇风俗风貌的展现者,也是旅游开发的直接利益主体。因此,历史文化名镇旅游空间在开发、生产的同时,应满足原住民的生活环境需求、情感依赖需求和经济利益需求,使原住民有“主人感”。

(二)游客——旅游空间生产的关键主体

游客是历史文化名镇旅游空间生产中的主要消费群体,他们通过一系列旅游活动来满足自身的特定需要,同时对旅游空间施加影响。早期的游客更多地希望通过旅游“逃避和摆脱现状”,这属于较低层次的需求。这一阶段的游客对其旅游目的地本身的要求不高,名镇历史遗迹的简单呈现和秀丽的自然风光便可满足其需求。随着旅游目的地种类的不断增多,加之游客的经济水平和内在需求不断提高,游客进入较高层次的旅游需求阶段。

目前,游客对历史文化名镇旅游的较高层次的需求主要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以“求知”为代表的深度体验需求。名镇的自然和文化的双重属性为旅游者提供了丰富的景观素材和独具特色的民风民俗知识,但走马观花的游览模式无法满足旅游者的求知欲望,他们希望通过产品体验、项目体验来获得“沉浸式”的旅游体验,以探索自己未知的传统乡村生活,充实自己的知识体系。二是以“怀旧”为代表的生活化休闲需求。出于“怀旧”目的这一类游客往往年龄偏大,他们对名镇有着特殊的情感和记忆,渴望体验年少时的乡村生活,因此,他们更希望能直接参与到原住民的生产生活中去,与当地居民进行深入的交流,以追忆自己曾经的乡村生活。

游客是历史文化名镇旅游空间生产的主要消费者,其消费行为、需求是名镇旅游发展的“指向标”。因此,历史文化名镇旅游空间生产应满足游客观光、求知、怀旧等多样性的、体验性的旅游需求,投资者、政府等主体应根据游客需求调整其空间生产策略,使游客有“归属感”。

(三)投资者——旅游空间生产的资本主体

投资者是历史文化名镇旅游空间生产的重要经济力量。外来投资者可以通过政府各种形式的招商引资,以资金入驻的形式直接参与旅游运营,也可以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从原住民处获得土地的使用权,以商业经营的形式间接参与运营。资本的运作会提高当地旅游空间生产的效率,但采取一定方式获取最大的资源配置空间和最大化的利润仍是所有投资者的主要目的。投资者的逐利心理和短期主义行为,会让名镇传统的文化空间受到来自资本的“挤压”,最终导致历史文化名镇旅游空间生产的失衡。因此,投资者以资本形式参与旅游空间生产时,应积极配合政府部门,根植于地方文化,体现旅游空间的特色,避免采用同质化的、机械式的生产模式。

投资者在以资金入驻的形式影响历史文化名镇旅游空间生产模式的形成、开发层次的同时,由于其雄厚的资本力量,他们能够获得空间生产主体的谈判权,进而在历史文化名镇旅游空间生产中获取增权,而且往往把社区居民排斥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之外,①参见左冰《旅游增权理论本土化研究——云南迪庆案例》,《旅游科学》2009年第2期。因此,投资者和原住民之间的利益冲突往往是最尖锐的。

相较于原住民、游客、政府等主体,投资者的需求比较直接和统一,他们以利益最大化为主要需求。历史文化名镇旅游空间生产在满足投资者获取利益需求的同时,也应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资本运作的方式,维护名镇原生的传统文化空间,让投资者拥有“责任感”。

(四)政府——旅游空间生产的权利主体

政府在历史文化名镇旅游空间生产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是联结原住民、游客、投资者三方的纽带,也是规范者和管理者。在早期的历史文化名镇旅游空间生产过程中,政府往往把满足游客和投资商需求的目标摆在首位,以快速提高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然而,这种以忽视原住民需求、“挤压”名镇原生空间为代价、仅追求短期效益的方式,并不利于可持续发展。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过程中,在“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地方政府在历史文化名镇旅游空间生产过程中越来越关注原住民的需求,将当地居民生活品质的提高、名镇民风风俗的传承、旅游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等放在首位,其具体的职责包括保护和改造建筑场所、打造名镇的旅游形象、重构名镇社会关系等。

历史文化名镇旅游空间生产的可持续性,要求政府承担起保护名镇历史文化、发展名镇经济以及维护社会关系中的政治经济秩序的多重责任,具体要处理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政府与投资者的关系。政府拥有历史文化名镇旅游空间生产的一定权利,而投资者拥有历史文化名镇旅游空间生产的主要资本,权利与资本是历史文化名镇旅游空间生产的主要推动力,但投资者的资本运营还应在政府主导或引导下进行。政府通过影响资本的可进入性和流动性来引导历史文化名镇旅游空间生产的方向和模式形成。一方面,投资者需要通过政府招商引资的平台投入资本;另一方面,投资者需要按照政府预构的名镇形象来塑造旅游空间。资本在权利的框架下运作,能够保证历史文化名镇旅游空间生产在提升经济发展水平的同时,使名镇历史文化免遭破坏。

二是政府与游客的关系。游客属于市场主体,是旅游收入的主要来源。政府在规划其旅游空间时,应将游客需求作为主要指导方向,推进旅游实践活动,推动历史文化名镇旅游空间生产,促进经济发展。同时,政府也应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引导和规范游客的言行举止,尽可能降低游客对当地原生旅游空间的影响。

三是政府与居民的关系。名镇空间在成为旅游生产空间之前,它首先是居民的生活空间,资本运作、游客拥入,使得名镇原有的社会关系发生变化——邻里关系疏远、居民与游客关系拉近,因此,政府需要重构历史文化名镇旅游空间生产中的社会关系,使得邻里和睦、居民与游客互动和谐,维护其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

历史文化名镇的旅游空间生产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政府的政策支持和规划引导,外来投资者的参与,游客与居民之间的对峙或互动等共同作用于旅游空间生产实践。各主体在寻求历史文化名镇旅游空间生产效率、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同时,也承担着保护名镇生态环境、历史文化的责任,并以政府主导、其他各主体分工协作的模式实现各主体的需求、利益分配均衡化,从而推动历史文化名镇旅游空间生产向高效率的、可持续的方向发展,形成各主体协调发展的和谐共生局面。

二、历史文化名镇旅游空间生产的路径辨析

历史文化名镇旅游所涉及的空间,是其旅游资源和旅游产品的具象,是旅游者活动的地域范围和表现形式。名镇空间是以自身内在运作逻辑为线索,而形成的一种内在性结构形态,具体表现为物质空间的自然性、文化空间的自洽性、社会空间的地域性。①参见郭文《社区型文化遗产地的旅游空间生产与形态转向——基于惠山古镇案例的分析》,《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因此,空间生产视角下的历史文化名镇旅游,应首先立足名镇传统空间布局以及自身的资源特性,结合各主体的核心需求,将原有的以居住为主的生活空间转化为“物质空间、文化空间、社会空间”三位一体的综合性空间。各空间依据自身资源特色,制定有针对性的规划、发展策略,避免采用“一刀切”发展模式导致的各空间发展不均、后期运营管理困难等问题,促其可持续发展。

(一)物质空间

1.名镇居民生活空间的变迁

居民生活空间作为名镇传统生产生活风貌的体现者,是旅游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历史文化名镇旅游空间生产过程中,政府政策的规划引导和社区精英的示范效应共同作用着居民生活空间的变迁。一方面,政府需要改良名镇基本的人居环境,具体表现在改善公共卫生条件、交通条件、住房条件等,包括修建公共厕所、修缮道路、修葺或改建部分民居等,这属于外部环境空间形态的变迁。另一方面,社区精英的能动意识对于“观望者”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应充分发挥他们的传播作用和感召效应。社区精英通常是指那些从事旅游经营较早且成功的群体,他们积极响应旅游开发号召,从而获取了经济收益。他们的成功所产生的示范效应,会促使其他居民或根据政府预设的旅游主题或吸取社区精英的成功经验,在自身财力、精力和实际情况允许的条件下,遵循政府政策改造民居,建造凸显当地特质文化的农家乐、客栈民宿及文博场馆等,以参与旅游经营活动。在其改造民居的过程中,产生了内部建筑空间形态的变迁。内外兼顾的空间形态变迁为历史文化名镇旅游空间生产提供物质基础。

2.名镇旅游景观空间的重构

名镇旅游景观空间重构以空间三元辩证法为依据,可分为前舞台化空间、过渡性空间、后台保护性空间,分别属于物质文化资本展示空间、非物质文化展示空间、居民真实生活展示空间。②参见明庆忠、段超《基于空间生产理论的古镇旅游景观空间重构》,《云南师范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历史文化名镇旅游景观的三维空间由于其景观性质的不同,旅游生产的模式也不同。

(1)前舞台化空间

前舞台化空间不受名镇自身过多的限制,是在权利和资本运作下产生的全新空间,其空间生产的根本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获取利益。前舞台化空间作为物质资本的展示空间,其空间生产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凸显旅游主题。前舞台化空间给旅游者留下对名镇的第一印象,直接影响旅游者对名镇的空间认同感,影响其消费行为。因此前舞台化空间应依循一定的旅游主题,通过景观表现手法、建筑工艺等对空间场景进行重构。首先,提取名镇特质文化进行创新性设计,将其文化符号化形象化,并将其融入游客中心、文化场馆、旅游厕所、道路铺设与服务标语等中,在突出景观创意性的同时打造鲜明的旅游形象。其次,部分景观可以进行“场景还原”,在提取景观“质”的基础上模仿其“形”,使游客在进入名镇的一瞬间就被其真实的空间氛围“包围”进而快速浸入名镇的“旅游世界”,实现从“现代”时空到“古代”时空的转换。

二是满足旅游需求。前舞台化空间要首先满足游客来到名镇后的一些基本需求,要对旅游基础设施与配套设施等进行建设与改造,以提升游客对历史文化名镇旅游服务的满意度。在前舞台化空间中,应满足游客游览咨询、旅游投诉、换乘集散等需求,相应地建设游客中心、停车场与车站等。同时应满足游客购物、休闲、餐饮等需求,相应地建设商业街区、美食广场等。

(2)过渡性空间

过渡性空间是原住民进行集体活动、传承传统文化的主要空间,包括传统集市、祠堂、寺庙等。将这些地方作为“点”,将传统的街巷作为“线”,形成以传统文化为核心的“面”,最终将其构建成为过渡性空间。其空间生产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保证原住民的参与。过渡性空间生产涉及政府、投资者、原住民和游客四大主体的利益,因此平衡四者之间的利益诉求是过渡性空间营造的首要任务,尤其是要考虑作为空间原生主体的原住民。政府可以引导镇级集体经济成立旅游开发合作社,带领原住民参与旅游经营与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原住民资本和生产力的作用,使原住民以租金、工资等形式增收。与此同时,政府应对投资商提出优先录用当地居民的要求,使原住民有优先获得劳务的机会,真正参与到旅游空间生产过程中来,以全面充分地体现名镇的人文特色。

二是在保护的前提下开发。旅游空间生产应以保护景观元素、传承地方文化为前提,在对景观资源进行分类、评估后,根据其资源特性、被破坏程度,对景观进行不同程度的修缮和改造。同时,修缮和改造应以增加原住民的文化归属感为基准,将地域元素与现代景观元素融合,恢复名镇民俗文化原景。

(3)后台保护性空间

后台保护性空间是原住民的生活空间,记录着最原生态的名镇居民生活场景。与前舞台化空间和过渡性空间大力进行旅游开发不同的是,后台保护性空间属于名镇不进行大规模开发的保留性空间。伴随着名镇的商业开发和游客的大量拥入,生活条件的不便、高昂租金的诱惑、现代住宅小区的吸引使得大量居民外迁,导致名镇“空心化”凸显、“原真性”缺失。因此,一方面,政府应制定政策,保护和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限制旅游开发强度,并通过教育培训,提升当地居民的环境保护和文化传承意识,以构建和谐、文明的名镇社会空间,提升空间的永续性。另一方面,政府应出台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办法,来规范、约束游客行为,提高游客保护环境的意识,减少游客对当地自然与人文环境的破坏。同时,政府应在其他两个空间中增设能够加深游客对当地文化理解的物质景观,使得游客能够更好地融入名镇,居民因此能够减少对游客打扰其日常生活的排斥心理。

(二)文化空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文化空间是“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我国名镇除了优美的自然环境和古典的建筑艺术外,当地居民的语言、生活、宗教仪式、节庆习俗等行为过程,也是名镇文化空间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当地居民千百年来流传下来的生活习惯、社会交往习俗、集体文化活动等,为名镇文化空间注入了独特的内涵,共同构成物质文化形态独特、非物质文化形式鲜明的名镇文化空间。

1.物质文化空间

物质文化空间是容纳非物质文化的载体和“容器”,表现为具体的地理空间、场所、器具等,其具体的形态取决于所承载文化的性质、类型和表现形式。物质文化空间会直接影响旅游者对名镇空间的归属感和名镇文化的认同感,由此,重塑名镇物质文化空间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首先,梳理和研判名镇物质文化资源。一方面,构建地理意义上的物质文化资源体系,将现有的物质文化资源进行分类整理,提取出同类型、相似的物质文化资源,根据其地理分布,对其进行元素化、地域化研究,形成集聚化的物质文化空间。同时,以文化元素为线索,将分散的物质文化资源依据一定的主题进行串联,推出主题旅游线路,以满足游客空间消费的功能性需求,以实现名镇物质文化空间的商业价值。

其次,维护名镇文化秩序。与政治保持距离感或非政治化、非商业化,①参见王德刚《空间再造与文化传承——栖霞古镇都村“非遗”保护工程实验研究》,《民俗研究》2014年第5期。实际上是名镇文化空间存续所必需的文化秩序。然而,在旅游空间的实际生产过程中,为最大化经济效益而导致过度商业化的现象并不少见,许多再造的物质文化空间最终成为人迹罕至的“死城”,除本身地理位置、审美设计等“硬伤”外,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其强烈的商业诉求导致的过度商业化破坏了名镇的文化秩序。因此,为避免名镇过度商业化,尽量还原其历史人文风情,可以通过分区规划来控制名镇中的旅游商业化程度。例如,将旅游商业集中划定在某一特定区域,在为游客营造良好购物消费空间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游客对原住民生活的打扰,实现旅游发展与原住民生活延续性的平衡,以维护名镇文化秩序,提高物质文化空间的存续性。

2.非物质文化空间

以语言、技能、节庆、习俗等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本身并不具备外在的形态,它不能离开人的实践活动而独立存在,需要通过与人的互动形成特定的文化表现形式。因此,非物质文化空间的构建必须注重人的参与,让独具特色的文化体验贯穿并渗透到原住民的日常生活和游客的精神世界中。

(1)增多民众参与文化主题活动的渠道

原住民是非物质文化的传承者,游客是非物质文化的体验者,因此非物质文化空间的生产与发展必须兼顾原住民和游客。

一方面,关注原住民的参与感。以旅游需求为导向的文化主题活动开发,往往过分关注开展节庆仪式、民俗活动的对外宣传效果,而忽略原住民千百年来形成的仪式和文化认同感,这使得原住民对自身民族文化的热情被边缘化,不利于非物质文化的传承,更不利于打造具有“原真性”的文化主题活动。因此,在地理空间上,以节庆仪式为代表的民俗活动不能因场景搭建的便利性等原因选择在大型商业广场等远离原住民生活空间的地点举行;在时间维度上,文化主题活动可以适当扩大时间范围,但不能罔顾节庆本质,肆意更改举办时间或无限度地延长举行时间。

另一方面,关注游客的体验感。随着旅游消费的升级,走马观花式的观光游已无法满足游客需求,旅游的体验性成为影响游客满意度的重要因素。首先,应借助适配的现代数字化设备,给游客创造身临其境的体验感,使其进行从现代到古代的“穿越”。其次,相比单一的演艺作品欣赏,游客更愿意参与文娱活动,因此,可以在文化主题活动中增加有奖竞答、抽奖、集赞等小游戏,在拉近游客与活动之间距离的同时,游客在抖音、微信公众号、小红书等社交媒体上的互动可以增加活动曝光率,起到圈层营销的作用。最后,投资者可以利用文化主题活动的契机,开展以特质文化为核心的特色营销活动,售卖特色旅游商品,实现文化主题活动的商业价值,实现经济效益与文化效益的统一。

(2)政府权力下移,整合社会力量

政府在非物质文化空间生产中具有绝对的权力优势,但同时也导致了其决策时会出现盲目性和随意性。因此,政府应积极整合社区和基层组织的力量,将权力下移,使得空间生产更加“接地气”。一方面,政府应选派工作人员深入名镇掌握当地非物质文化发展的第一手资料,并与基层组织合作,在了解民意的基础上进行决策,维护原住民的利益空间,使得非物质文化空间更具有“人情味”。另一方面,政府应鼓励社区文化精英进行文化创新。社区文化精英是影响名镇文化发展的重要因素,尤其是社会名望较高的社区文化精英,更是名镇文化的“活名片”。引导社区文化精英围绕当地特质文化进行文学作品、演艺作品等的创作,不仅丰富了宣传营销手段,还有利于增强非物质文化空间的“原真性”。

(三)社会空间

社会空间是人类活动的产物。①参见王晓磊《“社会空间”的概念界说与本质特征》,《理论与现代化》2010年第1期。名镇社会空间在旅游的开发过程中被不断地解体重组,对名镇的社会关系、社会结构等方面产生影响。一方面,社会关系趋向开放化。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雄厚的资本入驻和大量的人口流动,使得名镇原有的传统封闭型的社会关系向现代开放型的社会关系转变。旅游空间生产的各主体以利益为主导的空间争夺行为,使得名镇空间关系逐渐市场化。村民与村民之间和谐的邻里关系逐渐转变为激烈的合作与竞争关系。村民与游客之间形成“主—客互动”的市场关系,直接破坏了名镇原有的以血缘、地缘关系为纽带的、明晰的社会关系。另一方面,社会结构趋向复杂化。旅游发展使得名镇原本的单一的、相对单纯的生产主体转变为多元的、复杂的生产主体。各空间生产主体共同构建游客对于名镇的空间想象,但实践中,各主体的利益诉求往往是不同的,甚至是相斥的,各主体为彰显己方利益进行资源、人力、空间等方面的争夺,导致多重矛盾,最终导致名镇社会出现分层、碎化和分化现象。②参见孙凯、王贺《多重逻辑下的古镇旅游空间再生产研究——以大理市双廊古镇为例》,《价值工程》2016年第5期。同时,在矛盾被激化到一定程度时,各主体能够通过相互斗争和协商合作等方式来解决矛盾,形成各利益主体共生的局面,这一过程实质上就是名镇社会集体建构的过程。名镇社会的分层、集合使其流动性增强,最终导致名镇社会结构趋向复杂化。基于此,为使名镇在和谐的社会关系和稳固的社会结构下进行高效的旅游空间生产,需做出以下改进。

1.明确空间生产目的

旅游发展在为名镇带来极大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社会负面影响,如交通拥堵、生活成本提高、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等。因此,历史文化名镇旅游空间生产在提高空间生产效率的同时,更应该关注名镇社会效能的提升,将经济效益最大化,将负面影响最小化。

优化和合理化名镇特有的物质空间、文化空间与社会空间是其旅游空间生产的目的,所以各主体应明确并统一空间生产目的,进而形成一股名镇空间保护、旅游开发的合力,共同推动其旅游空间生产的可持续性。

2.达成空间生产主体的共识

各利益主体因争夺空间而引起的多重矛盾会降低旅游空间的生产力,因此,应使空间生产主体达成一定的共识,为明确的生产目的、共同的生产利益而进行旅游开发。

首先,发挥政府的牵头作用。政府从宏观的视角将资源、资金、人力等生产要素进行合理的配置,在各主体达成共识、团结协作的基础上,由政府牵头进行管理。在不影响原住民生活和利益的情况下,政府利用其公信力,对一些具有开发价值而居民无开发意愿的古民居和古建筑可以尝试说服居民,通过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得古民居和古建筑的使用权来进行旅游开发,同时这一举措也有利于文物的保护。

其次,名镇生产主体的构成比例要向原住民倾斜。各生产主体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应更多地考虑原住民的核心主体地位。相关利益主体应充分保障原住民的利益、以原住民优先为原则进行旅游开发,而非急于引入雄厚的资本。政府应将优惠政策向原住民倾斜,以资金、技术、人力等资源扶持原住民参与旅游运营,如让原住民经营农家乐、网红民宿与“非遗”传习馆等,以原住民的生产经营活动为核心进行旅游发展,避免以大量私人资本扰乱市场秩序。

3.规范空间生产行为

历史文化名镇旅游空间生产不能建立在无限制的资源开发和无节制的资源使用上,应有相应的政策法规、指导理念等以规范其旅游空间生产中各利益主体的行为。

首先,严格控制过渡性空间的无序化增加。当有限的空间已无法满足旅游发展需要时,名镇就难以避免扩大空间,以提高旅游空间生产力,其基本的做法是增加前台舞台化空间和转后台保护性空间为过渡性空间。这一转化往往是在政府、投资者、游客、原住民等多元主体的互动之下产生的,而政府和投资者处于相对原住民来说的“强势”地位,尤其是投资者以获取利益为主导目标,很有可能忽视原住民的意愿而在其生活居住空间进行旅游开发,导致原住民和政府、投资者之间的矛盾激增。因此,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应掌控全局,加强宏观引导和调控,协调各利益主体的合作、竞争关系,并以政策法规规定后台保护性空间向过渡性空间转变的程度和方式,设置硬性的不可变动的上限值,以保证居民的正常生活,严格控制过渡性空间的无序化增加。此外,政府应将扩大空间的目光从后台保护性空间转向区域整体,“全域旅游”最好不要再进行,将名镇封闭的生产空间转化为对外开放融合的生产空间,则可以实现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历史文化名镇旅游空间生产应凸显人文关怀。旅游开发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政府应坚持“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在支持和鼓励外来投资者和本地居民有序开发旅游资源的同时,也应要求其承担起保护当地自然和人文环境、优先为当地居民提供就业机会的责任。此外,开发旅游是乡村振兴工作的重要方面,旅游的发展最终还是为了实现农民增收,助力当地居民早日实现共同富裕,因此,旅游空间在生产过程中应该多问“旅游发展为了谁”的问题,将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作为发展旅游的目标,凸显旅游空间生产的人文关怀。

历史文化名镇凝聚了区域文化特质,发展旅游是有效发挥其历史文化价值的重要途径,这对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为了促进历史文化名镇旅游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其旅游空间生产力,应协调好包括原住民、游客、投资者、政府在内的各主体的利益需求,并平衡四者之间的发展诉求,形成各主体和谐共生的空间发展局面。空间生产视角下的历史文化名镇旅游,应以自身内在逻辑运作为线索,形成物质空间、文化空间、社会空间的旅游内在性结构形态,根据各空间的内在发展逻辑,进行分区规划,实现旅游空间生产效率的最大化,从而实现名镇空间生产与旅游产业发展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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