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灵波(河北省船舶检验中心,天津 300210)
近年来,游艇作为新兴产业在我国沿海地区迅猛发展,给当地休闲旅游业带来了活力,促进了当地经济发展。同时,粗放、无限制的数量增加导致游艇事故隐患陡增,也给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带来了新问题,给船舶检验、船舶营运管理带来巨大的挑战和压力。
《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2013)和《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7号)第二条对游艇的定义为:“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游艇与其他船舶显著的区别在于其属性主要是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而不是营运。《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7号)虽然对游艇的检验、登记,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航行、停泊,安全保障,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游艇所有人安全意识薄弱,安全管理不规范。在利益的驱使下,游艇所有人甚至擅自改变游艇用途、非法从事营业性运输,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对船舶检验作了明确规定:“持有相关证书、文书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船舶、海上设施、船运集装箱以及重要船用设备、部件和材料,并应当依法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由于大部分游艇艇长小于20米,所以只探讨游艇与沿海小船和内河小船的差异。
依据《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2013),游艇的完整稳性相对于沿海小船和内河小船计算状态较少,对储备浮力没有特殊要求。而沿海小船要求满足完整稳性的同时还要满足《沿海小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分舱和不沉性的要求;内河小船则要求设置满足《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浮力体,或破舱稳性满足法规对客船的要求,或在水密防撞舱壁至水密尾尖舱舱壁的范围内相邻主横水密舱壁的间距应满足法规要求。
依据法规规定,游艇、内河小船和沿海小船的检验种类和间隔期见表1:
表1 游艇、内河小船和沿海小船的检验种类和间隔期(单位:年)
相对于内河小船和沿海小船的检验,游艇检验的船舶种类不分内河和沿海,但游艇的设计类别和有义波高应在证书中注明,仅在内河航行的也应在证书上注明;检验种类除了建造和初次检验外,游艇只作换证检验,并且规定换证检验在证书到期日3个月前进行检验,检验间隔期也相对较长,主要考虑因素可能是游艇仅“自用”,而非“营运”。
严格地说,仅就船舶登记而言,游艇与其他船舶没有区别,但实践中的特殊情况应予以酌情考虑。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船舶应当在符合安全条件的码头、泊位、装卸站、锚地、安全作业区停泊。船舶停泊不得危及其他船舶、海上设施的安全。”《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游艇俱乐部应当“具有相应的游艇安全停泊水域,配备保障游艇安全和防治污染的设施,配备水上安全通信设施、设备”。因当前专门用于游艇的码头资源很少,登记所在地几乎没有符合备案条件的游艇俱乐部,游艇航行停泊活动较为随意,严重影响水上交通安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船舶应当在其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内航行、停泊、作业)和第三十六条(船舶在航行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启船舶的自动识别、航行数据记录、远程识别和跟踪、通信等与航行安全、保安、防治污染相关的装置,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对船舶交通管理和航行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并且第十一条明确了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当建立并运行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
(三)《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游艇从事营业性运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营运船舶的管理规定,办理船舶检验、登记和船舶营运许可等手续”。此条规定与游艇定义中的“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显然有些矛盾,某些不良游艇所有人正是利用此条款与管理部门打起了“擦边球”,给海事监管增加了难度。
(一)多头管理,边界不清
游艇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发展才刚刚起步,海事管理也处于摸索、探索阶段。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提供了宏观管理的法律依据,但在实际管理、属地管理上还应根据各地不同的情况进一步细化、深化,制定相应的法规、规定才能使管理措施落实。游艇管理涉及海事、船检、水路运输、旅游管理,甚至延伸到渔政、渔检、海警执法等方面,属地政府应厘清职能部门的管理边界,防止出现职能部门“都管又都不管”的灰色地带,一些不良游艇所有人与相关管理部门“藏猫猫”“打太极”,钻管理漏洞的空子。
(二)游艇数量急增,无序发展
近年来,由于沿海城市大力发展“亲海”消费,人们对海上休闲旅游需求日益增多;内陆城市着力打造蓝天碧水城市名片,大力发展运河文化、构建环城水系、打造人工湖等水上娱乐项目,使游艇的需求呈现井喷式增加,游艇数量持续迅猛增长。据不完全统计,2021年天津海事局新登记游艇220余艘,河北海事局新登记游艇近300艘。由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对游艇的发展没有具体规划,没有指标控制,导致游艇增量毫无减缓的趋势。
(三)变更游艇用途属性,逃避监管
游艇本来是供所有人自身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用的船舶,但现在的部分游艇已经完全“变了味”。游艇所有人登记时有的打着“游艇”的名义,一旦完成登记,便露出商业趋利的本质,私自载客旅游观光、以“渔家乐”为掩护出海打鱼,海事管不了,渔政没法管,有的甚至私自变更船舶主尺度、私自改装发动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此类“游艇”既不成立船舶运营公司,也不加入游艇俱乐部,更没有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游离于载客船舶与游艇监管的模糊地带,加之游艇所有人根本没有船舶管理方面的经验,对水上运输风险认识严重不足,进而增加了游艇的安全隐患。
(四)超航区航行,设备配备不足
当前,大部分游艇艇长小于20米,类别以Ⅲ类、Ⅳ类、Ⅴ类游艇为主,参照《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2013),航行区域为距岸不超过20海里的海域,且最小有义波高为2米以下,近似于沿海小船“沿海航区营运限制(除台湾海峡及类似海域)”及以下航区。可是游艇出海之后,有的根本不按船舶检验证书标注的航行区域、航线航行,随意扩大航行区域;游艇的无线电设备、航行设备和应急安全设备配备不能满足扩大航区后的基本要求。比如,由于法规没有强制游艇安装AIS或其他实时定位设备,海事监管部门无法掌握游艇的航区、航线等实时动态信息,给管理造成很大的困难。
(一)强化基础建设,推动游艇正规化管理
1.合理规划,加快游艇专用码头建设。海事管理机构要根据辖区游艇产业发展规划、游艇数量信息,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科学划定游艇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防止游艇产业无序发展、造成海上交通安全隐患。同时,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监控和现场检查,维护游艇良好停泊秩序,对于不按规定在游艇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依法对游艇所有人进行处罚,为游艇产业良好发展创造条件。
2.健全法制,制定游艇管理规章。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生效为契机,推动地方立法,制定法规或规章制度,厘清监管职责,明确游艇相关管理部门、游艇所有人和游艇俱乐部的义务和责任,赋予海事管理部门对违法违规游艇的处罚权。
3.完善船检法规,适应游艇管理。深入调查研究,修订船舶检验法规,增加游艇安装AIS、北斗卫星定位系统或其他船检认可的船舶航行设备,适应海事部门对游艇监管的需要,海事执法部门掌握游艇实时动态的同时,也便于为游艇提供更加精准的安全救助等服务。
(二)加强源头管理,凝聚游艇管理合力
1.严格检验程序,确保游艇检验高质量。游艇检验是游艇质量保障的第一道关口。在进行游艇检验时,船舶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进行图纸审查和检验,并向相关方宣贯游艇相关管理规定。船舶所有人、船舶制造厂提交检验申请时,要如实向船舶检验机构告知船舶类型、用途,对于不符合适检条件的游艇制造厂,或者不符合游艇结构设备要求及游艇类型、用途的船舶,船舶检验机构不予受理游艇相关检验申请。船检机构要以优质的服务、精湛的技术、严格的把关,切实提高游艇检验质量。
2.强化登记管理,细化游艇准入条件。游艇登记时要确认游艇类别符合游艇的定义,按照游艇与沿海小船和内河小船的特点,将游艇与其他营运船舶区分开来,不符合游艇定义的船舶按旅游船或游览船进行登记。在受理游艇登记申请前要确认游艇是否有合法停泊区域,并进行现场核查工作,没有合法停靠泊位或场所的,不予登记。
游艇登记实行告知承诺制。船舶所有人提交登记申请时,应如实告知船舶类型、用途,对于拟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不予受理船舶登记申请,并留存相关证据。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在船舶国籍证书中注明“本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不得从事渔业生产活动(包括为渔业生产服务活动)和休闲渔业活动,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经营性运输”。
3.加强游艇营运管理,打击非法载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船舶营运管理的规定,对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游艇,依法办理船舶营运许可手续,同时要加强对营运船舶事中事后监督和管理。对于游艇载客营运的,要核实游艇停靠码头的安全运营条件,审核游艇安全运营体系,从实名登记、售票购票、安全安保、航线航区等环节严格把控,与海事、船检形成互通联动,让非法载客游艇无处遁形。
(三)强化动态监管,探索长效管理机制
1.强化相关部门合作,形成齐抓共管局面。海事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水上巡航和码头巡查作用,严厉打击不适航游艇出海航行、游艇非法载客等违法违规行为。如果现场监管中发现游艇私自加装鱼舱、钓具等明显用于渔业活动的设备设施,擅自改变游艇用途非法从事渔业活动的,应责令船舶立即整改,未按照要求整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从严从重处罚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并通知相关船舶检验机构撤销其船舶检验证书。如果发现游艇有违规经营运输行为的,应及时通知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2.加强船舶所有人和游艇俱乐部管理,落实主体责任。依据《游艇安全管理规定》,游艇所有人是游艇安全和防污染的责任主体,游艇所有人要加强游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游艇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游艇所有人不得聘用或者使用无证人员操作游艇,保证游艇航行、停泊以及游艇上人员的安全。游艇所有人委托游艇俱乐部管理游艇的,游艇所有人要与游艇俱乐部签订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义务责任。游艇俱乐部要依法注册,海事管理机构要对游艇俱乐部安全和防污染能力加强审核,对游艇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海事管理机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海事管理机构要对从事游艇产业的社会服务机构,加强资质管理、专业化管理和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3.强化游艇进出港报告制度,掌握游艇实时动态。依据《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游艇每次航行时要按规定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进行船舶进出港报告,报告信息应包括进出港时间、始发地、目的地以及乘员情况等内容。委托游艇俱乐部管理的游艇,可每日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进行一次定期进出港报告,报告信息应包括每日累计航行次数、乘员情况等内容。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游艇进出港报告情况监督检查,对于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要依法对游艇所有人进行处罚。
游艇作为水上休闲旅游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区域经济、安全和发展意义重大。海事管理机构应争取地方政府给予最大限度的支持,发挥水上安全监管主力军的作用。通过现代化数据信息管理手段,如:智能船舶监控装置和水上智能安全管控平台、深蓝智享、高清CCTV、AIS等对游艇动态实时掌控,实现安全监管无死角。同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协调相关部门,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才能实现游艇产业良性发展和高质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