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鑫海
他一面是环保“功臣”,另一面却是贪腐罪人
2020年7月10日上午,徐州市第二季度空气质量约谈会上,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第三专员办对徐州市第二季度空气质量连续下滑明显的五个县市政府进行集体约谈。会场主席台上正襟危坐的,就是时任江苏省生态环境厅驻徐州市环境监察专员侯业利。当时的他或许做梦也没有想到,约谈别人的自己一年后竟成了被约谈的对象……
侯业利常年在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工作,既有省环保厅多个部门的工作经历,又有长期在地级市担任环境监察专员的资历。工作中的侯业利一直以正面形象示人,从业务能力上看,他是一名环保业务专家;从工作作风上看,他又是一名爱岗敬业的劳动模范。
2016年,南京大学盐城环保技术与工程研究院举行化工园区转型升级战略研讨会,时任省环保厅污染防治处副处长的侯业利出席会议,并以《对江苏省化工产业发展的政策理解》为题,分析了江苏省生态环境面临的突出问题。2017年7月,时任省环保厅土壤处副处长的侯业利接受媒体专访,围绕“清洁生产在工业园区升级改造中作用还未显现”这一主题发表自己的专业观点。他表示,将相同或相近的高污染企业集中在某个特定区域内生产经营,容易发生特征污染物集中污染,故在工业园区整体开展清洁生产工作尤为重要,只有通过清洁生产不断寻找园区内不利于自身发展和稳定的因素,才能使得原有产业结构得到加强,促使园区整体集群跃升。
2020年11月10日,徐州市召开污染防治“百日攻坚”调度推进会,启动全市“定向挖潜”环境质量提升专项行动,侯业利就推进“百日攻坚”行动到会讲话,并就相关工作提出专业要求。侯业利的专业指导推动了徐州市的环保工作,一度是全省空气质量较差的城市却在2020年打了个翻身仗。
2020年徐州市的PM2.5浓度为51.5μg/m,同比降低31.2%,该市的环境空气质量也因此从此前的全省倒数第二跃居正数第一。某国家级媒体在报道这一成绩时专门写到了侯业利,称侯业利患有糖尿病,每天都要注射胰岛素。自“定向挖潜”专项行动开展后,身为环境监察专员的他为保持更好的工作状态,开始加大胰岛素注射剂量,血糖值因此出现异常波动,导致其经常头晕心慌冒虚汗,但其依旧坚守在工作岗位上……
侯业利的工作表现在其案发后的庭审中也得到了印证,其辩护人也以其日常工作表现好为由要求对其从轻发落。
事实上,侯业利是个双面人物,且深藏不露,明面上工作认真负责、政绩突出,背地里却屡屡利用职权干着非法敛财的勾当,而且时间跨度长。卷宗显示,在2009年至2021年长达12年的时间里,侯业利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222.68万元。
侯业利贪腐案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父子联手作案,两人密切配合,一个在暗处指挥并为行贿人提供帮助,一个在明处以项目合作之名瓜分工程利润。
在向侯业利行贿的众多行贿人中,何斌、钟剑属于“大户”。何斌、钟剑常年从事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擅长开后门、找关系的两人便削尖脑袋找靠山。侯业利常年担任省环保厅污染防治处副调研员、副处长,污染防治处具有负责公司上市环保核查、再融资环保核查审核等职能。何、钟二人迅速将围猎的目标瞄准拥有话语权的侯业利。出乎意料的是,侯在金钱的诱惑下很快“束手就擒”。“懂行”的何斌、钟剑顺利攀上侯业利这棵大树后,就开启了开挂的人生,两人经营的相关业务一度做得风生水起、赚得盆满钵满。
卷宗显示,2012年至2015年间,侯业利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何斌、钟剑的请托,并利用上述职务之便,为两人承接南通某药业公司等9家企业上市环保核查、再融资环保核查等业务。相关证据显示,侯业利之所以这么爽快地答应帮忙,是因为他跟两人有个“协定”,即在两人承揽到相关业务后,要与侯业利结算利润50%左右的好处费。也就是说,何斌、钟剑两人每赚1万元,几乎要分5000元给侯业利。如此大的诱惑对侯业利果然管用,当对方提出相关返还好处费的方案后,双方一拍即合。不过,侯业利也为自己留了一手,为了防止将来留下犯罪把柄,他与何斌、钟剑两人商定由自己的儿子侯某参与工程。有了儿子参与工程这个幌子,侯业利一厢情愿地认为,将来何斌、钟剑给自己的好处费就成了给儿子侯某的劳务费,从而可以成功地规避风险,为自己的受贿行为作掩护。
在庭审中,侯业利也试图抓住这根他自以为管用的救命稻草,但事实证明他想错了,甚至害了自己的儿子。
在庭审中,侯业利的辩护人提出侯某在案涉环保核查等项目中付出了一定劳动,并欲以此否定侯业利在这笔贿赂事实中的受贿性质。然而,办案人员经过抽丝剥茧,最终还原了其受贿的事实真相。法院针对辩护人的这一意见指出,经查,本案中被告人侯业利利用其职务之便向案涉企业推荐何斌等人承揽环保核查等项目,并伙同侯某共同获利。在该部分共同受贿犯罪过程中,侯某仅在部分项目中参与传递信息和洽谈合同价格。一方面洽谈行为本身系犯罪行为,并非合法的劳务付出;另一方面,侯某并未参与具体项目的报告制作,并未在项目核查中提供劳务及智力成果。故辩护人提出侯某付出一定劳动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就辩护人同时提出侯业利在上述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比一般受贿犯罪社会危害性小的辩护意见,法院亦未采信,认为侯业利在共同受贿中起到核心、关键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系主犯。具体体现在:案涉企业是看重侯业利负责涉案公司上市环保核查、再融资环保核查审核等工作职权,才交由何斌等人承揽制作涉案环保核查等项目报告;何斌等人之所以同意向侯某分配承揽的涉案环保核查等项目一半左右的利润,是因为侯某在此过程中居中传递信息、与何斌等人商讨定价、参与部分洽谈等行为,系按照侯业利的安排尽最大可能获取更多非法利益的行为。法院据此认定,侯业利向相关企业推荐何斌等人承揽环保核查等项目、伙同其子从中获利的行为,系积极主动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具有权钱交易性质,且社会危害性较大。
2021年6月4日,侯业利因涉嫌犯受贿罪,被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当月12日被逮捕。其子侯某也因本案被另案处理。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21年,被告人侯业利利用担任省环保厅污染控制处主任科员,污染防治处副调研员、副处长,驻徐州市环境监察专员及省环保厅驻徐州市环境监察专员等职务便利,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个人单独或与其子侯某共同收受何斌、钟剑等人贿送的财物共计222.68万元,并为相关企业或个人在减轻环保处罚、承接环保核查项目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侯业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个人或伙同他人,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且系主犯。鉴于被告人侯业利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主动退缴赃款,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2022年2月21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侯业利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对被告人侯业利受贿所得赃款222.14万元及赃物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侯业利未提出上诉。
(文中除侯业利外,其余人名均为化名;本文谢绝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