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性贸易措施对“一带一路”高新技术产业的影响研究

2022-09-05 06:18王黎萤姬科迪赵春苗霍雨桐
技术经济 2022年7期
关键词:技术性贸易协定高新技术

王黎萤,姬科迪,赵春苗,2,霍雨桐

(1.浙江工业大学 中国中小企业研究院,杭州 310012;2.嘉兴学院 商学院,浙江 嘉兴 314000)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一带一路”通过出口导向工业化战略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发展,2021 年1 至10 月我国高新技术产业产品出口额为50310.9 亿元,同比增长18.9%。但在贸易保护主义上升和全球市场萎缩外部环境下,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出口受到国际市场波动影响,存在经济安全风险大、关键核心技术受限、产业结构转型压力巨大等问题。尤其是以技术性贸易壁垒又称技术性贸易措施(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TBT)为代表的非关税壁垒逐渐涌现,技术性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检疫措施、产品认证、包装和标志、绿色壁垒等隐性保护措施向“边界后规则”转移,给我国高技术产业出口带来新挑战(陈晓娟和穆月英,2014;刘双芹和李芝,2016;刘智洋和王嘉宁,2021)。技术性贸易措施(TBT)要求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确保技术标准、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无歧视、透明、合理,并在使用时以国际标准为基础,以消除不必要的贸易壁垒。因此技术性贸易措施设置得当是可以通过平衡技术标准、技术法规、认证认可等促进贸易便利化(黄消消,2020;李丽,2018)。然而,WTO 在消除贸易壁垒方面不尽如人意(Alemanno,2015),WTO 官方网站公布的数据显示1995—2020 年WTO 成员提交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通报共40241 项,仅2020 年的TBT 通报量多达3300 个,全球技术贸易壁垒通报量呈增长态势。近几年我国约超过34%的出口企业遭受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造成出口贸易损失额达494.8 亿美元。由于各个国家产业结构、发展规模和产品覆盖率的异质性,各个国家使用技术法规和标准缺乏透明度,一国对另一国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存在任意性,或者当合格评定机构歧视其他世贸组织成员供应商或产品时,则可能对贸易便利化构成重大阻碍。同时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也催生了过于严苛的技术标准、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等形成高新技术产品壁垒,进一步阻碍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进程。因此技术性贸易措施(TBT)的隐蔽性、灵活性等特征也使其成为限制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发展的不可忽视的重要壁垒(樊秀峰等,2019)。为此自由贸易协定(FTAs)成为规制TBT 的新途径(黄福江等,2020),各国试图通过签署自由贸易协定对技术性贸易措施(TBT)进行规范,加快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TBT 领域的协商对我国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罗天,2021)。面对条目繁多、灵活多边的隐性技术性贸易措施成为掣肘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壁垒,亟需分析技术性贸易措施对“一带一路”高新技术产业出口造成的影响。本研究对2000—2020 年“一带一路”国家签署并生效的包含技术性贸易措施(TBT)的62 份自由贸易协定(FTAs)展开分析,构建FTAs 技术性贸易措施深度测量指标,通过横向测度法进行测量和开展异质性研究,构建引力模型实证分析FTAs 技术性贸易措施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影响,为更好应对FTAs 技术性贸易措施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对策建议。

二、文献回顾

(一)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演化

技术性贸易措施(TBT)通常以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防止欺诈行为为理由,通过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贯彻落实(刘亚民等,2021;扈罗全和陈国强,2020)。越来越多的多边、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将技术性贸易措施纳入其中,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结构和内容也随之演变(Molina 和Khoroshavina,2015)。大多数技术性贸易措施往往与多边贸易体系相一致,并对多边贸易体系提供支持。Piermartini 和Budetta(2009)对73 项区域自由贸易协定(RTAs)进行研究发现,在包含技术性贸易措施的58 个自由贸易协定中,有30 个提到了WTO/TBT 协议,其中21 个重申了他们在TBT 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还有其他一些研究仅侧重于研究特定国家的区域贸易协定。

自由贸易协定中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呈现三大演化趋势:一是自由贸易协定中技术性贸易措施内容不断丰富(见表1)。例如《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都引用了WTO/TBT 协定,各成员方不同程度的重新确认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中相互之间的的权利和义务,且重申需要避免不必要的贸易障碍和缔约方之间的歧视,在WTO/TBT 协定基础上明确了国际标准的判定方法,新增产品附件,其中CPTPP 协定在技术性贸易措施章节涵盖七类产品附件,主要针对高新技术产业产品,并要求审查附件的执行情况,以期加强或改进附件,并在适当时提出建议。二是自由贸易协定中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透明度提高,扩大了通知义务范围(见表2)。例如,CPTPP 规定只要拟议的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可能对贸易造成重大影响,原则上均应通知其他成员方,还允许成员方境内的利益相关方参与其他成员方的技术法规、标准等的制定,规定了接受其他方意见的期限。三是自由贸易协定中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可执行性增强(见表3)。例如CPTPP、RCEP 规定缔约方尽可能互相接受对方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结果,并对不接受原因做出解释,并且采用了更精准、更可执行的语言表达双方的义务。

表1 FTAs 技术性贸易措施条款广度

表2 FTAs 技术性贸易措施条款透明度

表3 FTAs 技术性贸易措施条款可执行性

(二)技术性贸易措施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影响

世贸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WTO/TBT 协定)要求WTO 成员确保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无歧视、透明、合理,并在使用时以国际标准为基础,以消除不必要的贸易壁垒。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初衷是促进贸易自由化,便利产品出口往来,如果标准过高,带有明显的歧视和偏见,使得贸易出口国产品难以达到标准,或在制定技术规格时带有偏见,不合理地优待本国产品或某些特定来源的进口产品,这种技术性贸易措施就构成了技术性贸易壁垒,严重阻碍产品出口(陈雯等,2021;蒙生儒和潘海生,2020)。基于微观企业视角,国内外学者探讨了非关税措施对企业生产率、产品质量及创新的影响(高新月和鲍晓华,2020;Lionel et al,2015)。在发达国家频繁以高标准国际经贸新规则向我国施压的情况下,对区域自由贸易协定跟踪分析发现发达国家通过知识产权规则升级对发展中国家存在“规锁”效应(王黎萤等,2019)。Disdier et al(2008)区分南北自由贸易区TBT 对贸易的影响,得出基于国际标准的南北标准的协调与合作促进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出口,同时阻碍发展中国家从成员国向非成员国的出口,而基于区域标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合作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的出口的结论。王霞(2021)利用产品层面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识别美国对我国的出口制造品实施的不同策略,研究发现其对技术含量高的产品执行更为严格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规定,对技术含量较低的纺织类产品等的TBT 规则较为简单,朱信凯等(2020)进一步区分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类型,发现技术性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对企业产品出口的限制作用不同。Cheong 和Tang(2018)及Hayakawa et al(2016)把FTAs 效应拆分为关税效应和非关税效应。在中美贸易摩擦升级背景下,有学者探究美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对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出口的影响,进一步细分为技术性贸易措施对仪器机电类、玩具类产品及电子信息类产品出口的影响(张淑静和温凯茹,2019;王芷玲,2019;刘天宇,2019),除聚焦美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外,也有学者基于贸易引力模型实证分析欧盟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国出口的影响(王文浩,2018;王领和宋熙晨,2019)。童伟伟(2020)、蔡宏波和朱祎(2020)分析我国签订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异质性对进口和出口的影响,发现其在技术性贸易措施问题上合作对我国进口出口均产生提升作用。通过构建多维度固定效应的线性概率模型,张彬和王梓楠(2019)研究美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对中国出口的影响。胡贝贝和靳玉英(2020)分析贸易壁垒对企业出口产品的影响,发现其会倒逼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基于自由贸易协定中不同的数字贸易条款,彭羽等(2021)探讨数字贸易规则对数字服务出口的影响,发现其有利于参与国的数字服务出口。

综上所述,越来越多的自贸协定纳入了技术性贸易措施,且具体内容相比WTO/TBT 协定更加规范和完善,如CPTPP 和RCEP 进一步明确了国际标准的含义,在技术性贸易措施章节涵盖了产品附件且多为高新技术产业产品,CPTPP 提高透明度以促进监管合作的做法超出WTO/TBT 协定,进一步增强了条款的可执行性。国内外学者也关注到了FTAs 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新变化,研究自贸协定技术性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技术贸易措施对产品出口的影响,但是梳理发现已有研究多集中在FTAs 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描述性分析上,缺少量化研究,且主要从单个国家或地区出发分析技术性贸易措施对产品出口的影响效应,尤其缺乏对“一带一路”国家FTAs 技术性贸易措施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影响研究。本文基于贸易协定数据库(DESTA),通过横向测度法对“一带一路”国家签署的含技术性贸易措施的62 份自由贸易协定进行分析,构建引力模型实证研究技术性贸易措施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影响。

三、技术性贸易措施深度测量

(一)测量方法

自由贸易协定(FTAs)技术性贸易措施深度的测量,即技术性贸易措施条款涵盖范围,涵盖范围越广说明越有利于产品贸易往来。程晨(2021)探讨FTA 深度,聚焦横向深度即FTA 条款覆盖范围的差异,发现深度的加深对中间品进出口的显著正向效应,Mattoo et al(2017)在引力模型中引入贸易协定横向深度变量,证明了深度协定的签署对成员贸易的正向促进作用;杨继军等(2020)把自由贸易协定的深度区分为“WTO+深度指数”和“WTO-X 深度指数”,分析其对增加值贸易的影响;陈靓(2019)在建立测量服务贸易协定深度指数的基础上,展开了其对贸易增长的实证分析;Hofmann et al(2017)基于经济体之间的贸易协定数据库,构建了总体深度、核心深度、主成分分析深度指数来衡量贸易协定的条款深度。Horn et al(2010)以美国及欧盟所签署的14 个FTAs 文本为基础,开发出FTAs 条款分类和法律效力衡量的方法(HMS),HMS 方法来构建和衡量FTA 一体化深度指标的方法还可细分为横向测度法和纵向测度法,其中横向测度法有两种计算路径,一是对贸易协定文本所包含的议题条款数量进行直接简单加总,二是依据使用目的赋予各议题权重,并对其相加。这种从条款数量的角度出发衡量FTA 一体化深度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往研究将FTA 整体视作同质这一弊端。童伟伟(2019)、Shingal(2016)等还通过分析服务贸易条款在不同议题上的涵盖情况来反映其深度。本文使用HMS 方法中的横向测度法对“一带一路”国家签署的包含技术性贸易措施的62 份双边自由贸易协定(FTAs)展开分析。

(二)测量指标

Duer et al(2014)创建了贸易协定设计数据库(DESTA),从市场准入、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方面建立100 多个数据点,对全球范围内1948—2016 年签订的620 多份FTAs 进行条款特征分析,给出各FTAs 的涵盖情况。DESTA 对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分析主要涉及七个方面,分别为是否包含TBT 条款、是否以WTO/TBT 协定作为参照、是否涵盖TBT 合作和信息交换条款、是否要求减少贸易扭曲、是否设置争端解决机制、是否鼓励采用国际标准、是否包含TBT 协调条款(见表4)。

表4 自由贸易协定(FTAs)技术性贸易措施深度测量指标

(三)测量结果

自由贸易协定(FTAs)技术性贸易措施条款涵盖7 个指标,但由于本文选择的62 份双边FTAs 均包括技术性贸易措施条款。因此剔除第一个指标,最终确定6 个指标:协定是否提及世贸组织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协定、是否要求在技术性贸易壁垒方面进行合作和信息交流、是否要求标准对贸易的扭曲最小、是否包含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争端解决条款、是否鼓励使用国际标准、是否包含规定TBT(部分)协调的条款。除TBT 协调条款按协调程度赋值为0、1、2、3 外,其余条款均赋值为0 或1。对6 个方面的赋值进行简单加总求和,得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FTAs 技术性贸易措施深度得分结果,取值在0~8 分,分数越高说明技术性贸易措施涵盖范围越广,根据测量得分将62 份自贸协定划分为三个梯队(见表5)。

表5 “一带一路”国家自由贸易协定(FTAs)技术性贸易措施深度测量

第一梯队(5~6 分),属于技术性贸易措施条款深度得分较高的协定(以新加坡对外签署的FTAs 及美国、韩国与“一带一路”国家签署的FTAs 为代表)。新加坡作为“一带一路”国家中的发达国家,FTAs 技术性贸易措施深度排名靠前,美国、韩国等发达国家与“一带一路”国家签署的FTA 对于技术贸易措施深度得分也较高,这些国家在自贸协定谈判中遵循技术贸易壁垒自由化原则,对技术性贸易措施规则的制定发挥主导作用。

第二梯队(3~4 分),属于技术性贸易措施条款深度得分中等的协定(以马来西亚、中国对外签署的FTAs及日本与“一带一路”国家签署的FTAs 为代表)。马来西亚和中国同属“一带一路”国家,其经济发展水平相较其他“一带一路”国家较高,也较为关注技术性贸易措施,虽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但也在不断完善贸易规则。日本与“一带一路”国家签署的FTAs 也较多,在技术性贸易措施涵盖范围方面位于中等水平,部分规定内容有待加强。

第三梯队(1~2 分),属于技术性贸易措施条款深度得分较低的协定(以“一带一路”内部发展中国家间签署的FTAs 为代表)。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尚未对自贸协定中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有更深入全面地考量。在“一带一路”发展中国家中土耳其签署的FTAs 最多,且多数是与“一带一路”其他发展中国家签署的,既没有全面纳入WTO/TBT 协定中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内容,也未涉及单独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章节。因此技术性贸易措施深度得分较低。

对“一带一路”国家中的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深度情况展开分析。发现中国签署的双边FTAs 均包含TBT 条款,WTO/TBT 协定,TBT 合作和信息交换条款,鼓励采用国际标准,且均不包含TBT 协调条款(见表6)。进一步分析发现,只有与韩国、哥斯达黎加、智利、秘鲁签订的协议中同时包含减少贸易扭曲和设置争端解决机制的条款,与巴基斯坦签订的协议中不同时包含这两项条款,其他FTAs 中都涉及这两项条款中的一项。横向比较发现,我国FTAs 中的技术贸易措施目前没有一个完全覆盖DESTA 中的所有指标,例如我国与新西兰、新加坡、巴基斯坦等的自由贸易协定尚未对协议是否要求标准对贸易扭曲达到最小做出相关规定及均不包含协调条款,可知我国签订的FTAs 技术贸易措施内容有待完善。

表6 中国签署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FTAs)技术性贸易措施深度测量

四、技术性贸易措施深度对高新技术产业出口的实证分析

(一)模型设定与变量说明

引力模型由于其较强的实证稳健性和解释力,广泛用于国际贸易研究,尤其用于分析自由贸易协定对国际贸易的影响(Kepaptsoglou et al,2010)。传统贸易引力模型用收入水平、人口和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等国家特征因素解释各国间的双边贸易流量,而扩展的引力模型会加入一些非正式和正式制度因素。例如,早期学者引入FTAs 虚拟变量(Carrere,2006;Baier 和Bergstrand,2007),证实自由贸易协定(FTAs)的签署促进两国出口贸易。为研究自由贸易协定(FTAs)技术性贸易措施对产品出口贸易的影响,本文在引入FTAs 虚拟变量的同时,增加FTAs 技术性贸易措施深度测量变量,构建模型如下:

其中:下标i、j、t分别为某一FTA 签订国与其贸易伙伴国和年份;EXPijt为FTA 签订国i对贸易伙伴国j在t年的出口贸易额;FTAijt为虚拟变量,衡量某一国i与其贸易伙伴国j所签订的包含技术性贸易措施的FTA 在t年是否生效,生效后取值为1,未生效为0;Depthijt为t时期i成员和j成员签署生效的FTAs 技术性贸易措施深度;变量Depthijt和FTAijt的交叉项系数(θ1)为FTA 技术性贸易措施深度对i国产品出口贸易的影响;θ0为常数项,θ1、θ2、θ3、θ4、θ5为相关性系数。

控制变量包括:①TBTjt为t时期j成员的技术壁垒通报数,由于TBT 生效后除非专门发布废止的通报,在以后年份一直有效,因此采用技术壁垒通报存量,预期符号为负;由于部分国家的TBT 通报数为0,如果直接进行对数化处理会产生缺失值,借鉴Bénassy-Quéré et al(2007)的做法,先将TBT 加1 然后再进行对数化处理,采用这种处理方式后原来为0 的其对数值仍然为0,不会对结果产生不良影响;②lnGDPit、lnGDPjt分别为t时期i成员和j成员的国内生产总值的自然对数值,预期符号为正;③lnDisij为i,j两国首都之间地理距离的自然对数值,预期符号为负;由于分析基于面板数据,因此使用年份固定效应来控制只随时间变化的贸易价值决定因素,使用进口国固定效应出口国固定效应来控制不随时间变化的国家特征;λt为出口方、进口方时间固定效应;λij和ξijt分别为双边固定效应和随机误差项,加入固定效应可基本解决FTAs 内生性和多边阻力项的问题。

(二)样本选择

选取2000—2020 年“一带一路”国家签署并生效的包含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FTAs)共62 个,技术性贸易措施与对应贸易涉及124 组。鉴于需要统计世界各主要经济体的高新技术产品复杂度和相关数据的可得性,参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及各主要国家的分类标准并结合中国的分类,将高新技术产业划分为五个大类,将这五类高新技术产品的SITC Rev.3 编码依据联合国贸易统计数据库进行分类整理(表7)。

表7 高新技术产品及其SITC Rev.3 编码

(三)数据来源与样本的描述性统计

出口贸易数据来自联合国贸易统计数据库(United Nations Commodity Trade Statistics Database),考虑到数据跨期较长,故选取SITCRev.3 编码的商品出口贸易数据。国内生产总值GDP 的数据来自世界银行发展指标数据库。FTAs 技术性贸易措施深度由上一节测量计算而得。累计技术壁垒通报数来自WTO 网站的TBT-IMS(TBT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数据库。两国地理距离(Dis)来自CEPII(centre detudes prospectives et informations internationals)数据库。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8。

表8 样本的描述性统计结果

(四)实证分析结果

为证实含有技术性贸易措施的FTAs 签署并生效能否促进出口贸易,首先对出口总额进行回归,结果见表9 中(1)列和(2)列。结果表明,在仅加入FTA变量时,包含技术性贸易措施的FTAs 签署生效可以促进出口贸易额的提升,在1%的置信水平上统计显著。控制变量中的进口国技术壁垒通报数TBT、两国GDP、地理距离Dis回归系数的符号均与预期相符[回归(1)]。为进一步研究FTA 技术性贸易措施对出口贸易的影响,在回归模型中加入FTA 技术性贸易措施条款深度这一变量,结果显示,加入Depth后对出口贸易的影响依然有显著的正向作用,且在1%的置信水平上统计显著,说明技术性贸易措施条款涵盖范围越广对出口贸易的促进作用越大,控制变量中回归系数的符号也与预期相符且统计显著[回归(2)]。FTAs 技术性贸易措施对高新技术产业产品的出口回归结果见表9 中(3)列和(4)列。在仅加入FTA变量时,回归系数为1.011,在1%的置信水平上统计显著,且大于出口总额的系数,表明包含技术性贸易措施的FTA生效后能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出口,且相较于总的出口贸易的促进作用更大。控制变量回归系数的符号均与预期相符[回归(3)]。为进一步分析FTA 技术性贸易措施条款对高新技术产业出口的影响,在回归模型中引入FTAs 技术性贸易措施条款深度,结果显示,加入Depth后对高新技术产业产品出口依然有显著的正向作用,且在1%的置信水平上统计显著,回归系数依然大于出口总额的系数,说明FTAs 技术性贸易措施条款深度得分越高越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产品出口,且大于总出口额,控制变量中回归系数的符号也均与预期相符且统计显著[回归(4)]。

表9 FTAs 技术性贸易措施对高新技术产业出口影响

由上述分析可知,高新技术产业产品出口对于FTAs 技术性贸易措施生效及技术性贸易措施条款深度更为敏感。为进一步验证技术性贸易措施签署生效后对不同经济发展水平成员间高新技术产业出口是否带来不同影响,将样本划分为出口国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开展分析。表10 中(1)列和(3)列回归结果表明,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其签署FTAs 的生效都能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出口,但从促进出口的程度相比,对发达国家的促进作用显著高于发展中国家。同理,根据表10 中(2)列和(4)列表明,FTAs 技术性贸易措施条款深度对发达国家高新技术产业产品出口的促进作用同样高于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由于科技实力处于领先水平,在FTAs 的谈判中居于主导,且出口产品中高新技术产业产品出口额较大。因此FTAs 技术性贸易措施条款涵盖范围对于发达国家高新技术产业产品的出口促进更加显著;“一带一路”成员国基本为发展中国家,科技实力落后于发达国家,由于与发达国家签署的技术贸易措施含有技术援助及交流合作的内容。因此FTAs 也能提升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水平进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出口。

表10 不同国家FTAs 技术性贸易措施对高新技术产业出口影响

基于我国向FTAs 贸易伙伴国的出口贸易数据,计算包含技术性贸易措施的FTAs 协定生效前后我国向伙伴国出口的年平均贸易额,高新技术产业出口额和增幅的统计结果见表11。FTAs生效后,我国向各国出口额均呈增长态势,其中韩国、澳大利亚、新加坡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出口的主要伙伴国,在FTAs 生效前后排名均居前三;就贸易增幅而言,FTAs 生效后,我国与各国的出口贸易均大幅增长,主要表现为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无论是出口总额还是高新技术产业出口额,对巴基斯坦、智利、秘鲁及哥斯达黎加出口的增幅最显著,对发达国家的高新技术产业出口增幅较小,说明含技术性贸易措施的FTAs 主要有利于我国向发展中国家的出口。

表11 FTAs 技术性贸易措施生效前后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出口情况

由于FTA 中技术性贸易措施条款的签订和TBT 的实施对我国出口贸易产生的影响有一定时滞效应,为了检验回归结果的稳健性,在基准回归分析的基础上,分别将FTA、技术贸易措施条款深度Depth及TBT 通报量滞后一期纳入模型,仍然基于固定效应面板模型进行检验,与基准回归结果基本一致,表明技术性贸易措施条款对高技术产品出口的作用受时滞效应的影响较小,回归结果具有一定稳健性。

五、研究结论与政策启示

(一)结论与讨论

虽然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发展迅速,然而条目繁多且逐渐呈现严格趋势的多样性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日益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新挑战。研究以2000—2020 年“一带一路”国家签订含技术性贸易措施的62 份双边自由贸易协定(FTAs)为样本,分析FTAs 技术性贸易措施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影响。主要结论与讨论如下:

(1)研究基于DESTA 数据库构建技术性贸易措施深度测量指标,使用HMS 方法中的横向测度法对“一带一路”国家签署的含技术性贸易措施的62 份自由贸易协定进行分析,发现不同国家签署的自贸协定在技术性贸易措施条款深度得分上存在较大差异,以发达国家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深度得分较高,其次是以中国、马来西亚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得分最低的是“一带一路”沿线的发展中国家。表明发达国家掌握着技术性贸易措施规则制定的话语权,主导着TBT 规则的走向,发展中国家仍处于被动适应阶段,其与自由贸易协定知识产权规则逐渐呈现TRIPS-plus 趋势不谋而合,即发达国家借由自由贸易协定推行比TRIPS 协议更加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王黎萤等,2021),给全球区域、双边、多边贸易发展带来新挑战,亟需发展中国家间尤其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加强合作,联手“破局”,走出发达国家设置的新挑战。

(2)实证分析了技术性贸易措施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发现含技术性贸易措施的FTAs 的签署生效对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出口促进作用更加明显;进一步证实FTAs 技术性贸易措施条款深度得分越高,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更大,且相较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对发达国家高新技术产业的出口促进作用更显著。说明技术性贸易措施对出口贸易结构影响存在差异,其主要是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出口,这也与部分学者的观点一致,吴永红和张欢(2021)实证分析发现日韩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出口的农产品有显著的负向影响;崔景华等(2021)基于跨国面板数据发现技术性贸易措施初期抑制高新技术产业产品出口,后期倒逼企业技术创新,提高创新水平,削弱对出口企业的抑制作用。相比而言,发展中国家初期应对形式多样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略显吃力,对产业发展的抑制性作用明显,后期则不断提高自身创新水平。

(3)同时进一步梳理我国含技术性贸易措施FTAs 生效前后的出口贸易数据分析,发现FTAs 生效后,我国向各国出口额均呈上升趋势,其中韩国、新加坡、澳大利亚是我国高新技术产业产品的主要出口国,贸易增幅而言,我国对发展中国家出口增幅最明显,无论是出口总额还是高新技术产业出口,相比而言,对发达国家的出口增幅变动较小,说明含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自贸协定主要促进了我国向发展中国家的高新技术产业出口。技术性贸易措施在国际贸易中越来越以灵活多变、条目繁多的规定出现,且呈现内容涵盖越来越广泛,可执行性增强等的新趋势,发展中国家作为我国重要的贸易合作伙伴,双方更应在技术性贸易措施上加强信息合作交流,标准差异化更加透明,逐步统一各国的执行标准,以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二)政策启示

随着技术贸易措施日益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新挑战,通过梳理分析“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FTAs)技术性贸易措施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影响,给予我国更好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启示。

第一,逐步适应技术性贸易措施规则新变革,积极融入全球数字经贸新规则谈判。技术性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多由发达国家主导,我国在被动适应由发达国家主导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而在数字产业等新兴领域,我国大力发展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积极推进数字产业高标准向国内国际互促融合,王黎萤等(2020)提出深化研究标准与知识产权协同推进我国数字产业全球竞争力,最新出台《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提出深化标准化国际交流合作,推进与贸易伙伴之间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的互认工作。为此需要全面梳理面向高新技术产业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国际化现状,跟踪研究欧美等发达国家技术性贸易措施条款国际化战略,分析研判高新技术发展趋势和技术性贸易措施规制重点热点领域。按照分类分级管理原则,围绕人工智能、量子信息等战略必争领域,物联网、光伏、平板显示器件等传统优势领域,数字孪生、区块链等新兴技术领域开展技术性贸易措施条款完善工作,引导企业重点关注新兴产业中的规则空白领域、焦点领域及分歧领域,在国际规则制定中抢占先机。同时需要积极加入数字经贸规则的谈判,在数字贸易、数字版权等新兴领域加强研判合作,逐步形成多边、双边国际协定中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新范式。

第二,增强高新技术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业创新战略转型。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统筹产业布局,出台针对高新技术产业在技术法规、标准和认证认可等领域的共性技术供给体系。由科技领军企业牵头,以创新型央企和国企为主力军、创新型民营企业为生力军,打造促进重大原始性创新和产业核心技术的高能级创新联合体,在技术性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产品质量认证等方面互通融合。高新技术产业立足于科技自立自强,发达国家频繁以严格的技术标准、环保质量等环节严格限制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需不断加大技术创新研发投入,从根本上提高企业技术创新实力,加快攻关关键前沿领域技术,尤其是新一代数字信息技术,用数字赋能高技术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应由专业人才组建成立相关技术性贸易措施(TBT)风险预警部门及时追踪更新技术性贸易措施(TBT)领域的新变化,做好风险预警防范。根据WTO 的要求,专门的信息发布平台随时更新技术性贸易措施中有关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最新变化,企业应积极予以关注。此外,企业还可以充分利用国家相关信息中心和数据库及时获取技术性贸易壁垒通报的最新信息,加强与行业协会、商会、驻外经贸研究机构、信息交流机构的联系,获取各种相关信息及时掌握出口目标国的规则动态,更加从容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

第三,通过标准战略、知识产权战略与技术创新战略的协同发展,构筑高新技术产业的国际竞争优势。树立高水平标准“领跑者”思维,重视标准与创新保护之间的关系。标准化政策应弱化“釆标率”和“参标率”指标,在与国际接轨和接受国际标准的同时,大力提倡自主知识产权标准的制定。提高标准化、知识产权与高新技术产业创新三者政策之间的协调性,加强专利布局及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利用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协同推进高技术产业创新。完善我国企业、行业协会、涉外贸易部门的协同作战机制,“政产企”三级联动,标准化管理机构应联合企业、标准化咨询机构和研究部门,分领域开展国际标准化、国际认证认可等资料收集与研究工作,建立高技术产业国际标准化预警机制和智能信息平台及时捕获发布反馈预警信息。以开放式战略联盟形式推进高技术产业技术法规、标准、认证认可制度的国际化。可以通过产业联盟、专利联盟、标准联盟、认证联盟等建立标准秩序中新型的组织和交易模式,在不同地区、不同国家、不同跨国企业之间,寻求有技术实力的国际力量进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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