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专利审查指南》“专利公报和单行本的编辑”章节内容的完善

2022-09-02 08:35王新栋
科技创新与生产力 2022年7期
关键词:专利审查宣告实用新型

王新栋

(知识产权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 100081)

我国制定并颁布《专利审查指南》,详细说明了专利审查的标准、方法和原则。《专利审查指南》的制定较多地借鉴了欧洲专利局的做法,并结合我国科技发展的实际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其内容主要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审查、复审与无效请求的审查和专利申请及事务处理,其中涉及专利文献出版物的“专利公报和单行本的编辑”的内容归于“专利申请及事务处理”,是《专利审查指南》的组成部分。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部门规章,《专利审查指南》是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依法行政的标准,同时是包括申请人、专利权人和竞争对手在内的社会公众应当遵守的规章[1]。专利文献作为专利信息的载体,包含重要的技术信息、法律信息和市场信息,是重要的法定出版物。但在实践中,《专利审查指南》的修订更多包含审查相关内容的完善,对于因专利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引起的专利文献内容的变化,几乎没有体现。对《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专利文献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以提出修正和完善建议。

1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情况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五十五号) 于2010年1月21 日公布了修订后的《专利审查指南》,这是最近一次以全文修订的方式出版《专利审查指南》,此后以部分章节单独修订的方式向公众公布修订内容,只针对修订章节作出说明,历次修订时间和主要内容见表1。

表1 《专利审查指南》近几年修改情况

历次修订,均未涉及专利文献出版方面的变化,但是自2010年1月21 日以来,一些规定已经发生了变更,建议在下次出修订公告时一并列举出来,便于公众获取相关更新内容。

2 《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专利文献相关规定的完善

《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专利文献相关规定主要位于第五部分第八章:专利公报和单行本的编辑,如下规定需要完善。

2.1 部分无效专利单行本的出版

第五部分第八章专利公报和单行本的编辑第2.1节规定:“发明专利权授予之后,在无效宣告程序化中权利要求书需要修改后才能维持专利权的,应当再次出版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文献种类代码依次为C1-C7,并标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公告日”;“实用新型专利权授予之后,在无效宣告程序化中权利要求书需要修改后才能维持专利权的,应当再次出版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文献种类代码依次为Y1-Y7,并标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公告日”;“外观设计专利权授予之后,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图片或者照片需要修改后才能维持专利权的,应当再次出版该修改后的图片或者照片,其文献种类代码依次为S1-S7,并标明修改后的图片或者照片的公告日”。

截至目前未出版过部分无效专利单行本,建议尽快建立相关流程,及时对公众提供部分无效后的专利单行本,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专利审查指南》第332 页规定专利公报中的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公布的内容包括:主分类号、专利号、授权公告日、无效宣告决定号、无效宣告决定日、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

目前,一件专利文献被宣告部分无效后,专利公报中设置有“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审查结论公告”,三种公报分别设置有“发明专利事务”“实用新型专利事务”和“外观设计专利事务”,其中的“专利权部分无效”栏目内容举例见图1,图2。

图1 发明专利公报中专利权部分无效内容

图2 外观设计专利公报中专利权部分无效内容

目前,三种公报事务部分并未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的要求列出“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在三种公报的“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审查结论公告”栏目中,列出了著录项目、无效宣告案件编号、无效宣告决定编号、无效宣告决定日、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的专利权的权利要求、审查结论共6 项内容。其中,审查结论的内容,以2021年9月3日发明专利公报中的200810070756.8 为例,“审查结论”内容如下:宣告200810070756.8 号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2、4-7 无效,在权利要求3 的基础上继续维持本专利有效。

这种开放式的写法,容易出现偏差。该期专利公报上列出了该件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的专利权的权利要求,共8 项,其引用关系见图3。

图3 200810070756.8 号发明专利权利要求引用关系

审查结论部分对于权利要求8 未说明是被无效了还是继续维持有效,“审查结论”与“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这两个概念相比,前者更宽泛,后者更具体,二者存在区别,在200810070756.8 部分无效案的公告中,因为公报没有遵循《专利审查指南》的要求,使用了“审查结论”的表述方式,未对权利要求8 作出说明,令公众感到困惑。

通过“专利复审和无效”网站查询该无效决定的全文,发现该件发明授权实际共7 个权利要求,该件的发明申请公布文献共8 个权利要求,该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的专利权的权利要求内容错误,需要更正。

2.2 国防专利

自2004年11月1 日起施行的最新版《国防专利条例》第二条规定:国防专利是指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该法条明确了国防专利只有发明一个类型,没有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2]。

《专利审查指南》第329 页“保密实用新型专利和国防实用新型专利”的表述需要修改,应删除“国防实用新型专利”的相关提法。

目前已出版的专利公报未包含国防专利的容,容,国防专利是通过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的《国防专利内部通报》提供给限定范围内的人员使用。

2.3 出版周期

2017年4月27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241号《关于调整专利公开公告周期的公告》,自2017年6月6 日(含) 起,专利公开公告出版周期由一周一次调整为一周两次,每周二、五为出版日。《专利审查指南》中的“三种专利公报每周各出版一期”应按照新的公告进行修改。

2.4 同日申请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了实用新型专利公报中“申请人在申请时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申请发明专利做出说明的,应予以公告”,规定了实用新型专利单行本“扉页由著录事项、摘要和摘要附图组成,其内容应当与同一天出版的实用新型专利公报相应实用新型专利的内容一致[3]”。目前,涉及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同日既申请发明又申请实用新型(以下简称为同日申请)的公报和单行本的样例见图4,图5。

图4 专利公报中有关同日申请的内容示例

图5 同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目前,同日申请只在单行本扉页和公报页上标注“ (ESM) 同样的发明创造已同日申请发明专利”,没有明确给出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号单,公众无法准确判断哪两件是同日申请,以申请号为“202120839102.8”的实用新型为例,同日申请专利文献对比见表2。

从表2 对比可知,因为公报和单行本没有明确给出同日申请的对应关系,导致公众无法准确判断哪两件案件属于同日申请。

表2 同日申请专利文献对比

3 结束语

《专利审查指南》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部门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审查员审理专利案件的标准,现行修订方式每次只把与专利审查标准相关的内容进行“补丁式”的完善。专利文献是社会公众获取专利信息进而应用现有技术进行创新活动的重要信息来源。自2010年至今,有关专利文献相关的规章制度已经进行了多次调整,而这些调整并未在最近几次的《专利审查指南》中得到体现,在《专利法》 经过第四次修改后并施行,可以预见《专利审查指南》也将迎来全面修订,为使专利文献的出版有章可循,便于社会公众准确全面地理解专利文献,在后续修订中,对有关专利文献章节内容进行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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