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文韬
(六盘水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贵州 六盘水 553000)
根据2014年发布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全国土壤总的超标率为16.1%,其中轻微、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点位比例分别为11.2%、2.3%、1.5%和1.1%。污染类型以无机型为主,有机型次之,复合型污染比重较小,无机污染物超标点位数占全部超标点位的82.8%,土壤环境状况不容乐观。在高速发展的背景下,贵州省土地利用率逐渐提高,与此同时土壤重金属污染却依然比较严重。2019年贵州省土地利用情况如表1所示。当前,贵州省的发展方向是以新型工业化为引领,聚焦高端化、绿色化、集约化,着力夯实工业发展基础,加快构建具有贵州特色的新型工业产业体系,积极营造产业与金融良性互动、互利共赢的良好环境。
表1 2019年贵州省土地利用情况
贵州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是一项重要的省情调查,是全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首要基础性工作,是推动土壤环境风险管控、维护公众健康的重大民生工程,对建立和完善贵州省土壤环境管理体系,提升土壤环境管理的科学化、系统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促进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资源永续利用,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贵州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贵州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黔环通〔2019〕171号)、《贵州省土壤平行样采集保存及分析测试规定(试行)》,确保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等工作正常开展。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开展以来,调查报告编制质量仍存在较多问题。2021年以贵阳市、六盘水市为例,报告评审一次性通过率分别为71.51%、87.91%,如表2所示。本文通过阐述当前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以期提高贵州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编制质量。
表2 分地区各年度土壤污染状况评审情况
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疑似污染地块(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从事过危险废物储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污染地块以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需要由土地所有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并送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评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只包括上述几种类型的地块,如地块用途变更为商业用地,这种情况不需要编制报告。
以贵州省为例,建设用地是否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还有几个时间节点:2019年1月1日前取得规划许可证和用地许可的地块不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0日取得规划许可证和用地许可的地块需要补充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但不需要评审;2020年8月10日以后取得规划许可证和用地许可的上述类型地块需要编制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并送报告至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确认地块无土壤污染风险,方可进行下一步开发建设。
报告章节设计不符合逻辑,内容表述不规范。对于历史较简单、周边1 km范围环境较好、无污染企业存在的地块,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推出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编制模板,调查单位可采用该模板进行编制。但对于地块历史较复杂、周边存在污染企业的地块,该模板只作为参考,应严格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技术导则》(HJ 25.1—2019)要求进行编制。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存在地块历史和现状调查断节现象,地块历史影像图不全,缺失关键年份历史影像图,或是影像图上地块被云层遮挡,不能有效识别出地块的使用情况。部分报告对地块周边的敏感目标分布情况进行调查,却忽略了相邻地块的历史使用和现状概况,缺少地块内或地块周边企业历史资料,无法判定特征污染因子。
大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只识别了周边污染企业的方位、距离、类型等基本信息,但未进行深度分析。对于污染企业,首先应结合历史影像图、人员访谈信息及收集的资料,描述企业的建成运营时间、产品种类、原辅料信息、生产工艺,通过查找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验收资料,分析企业的产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及特征污染物种类、地下污水管网布设情况、槽罐与沟渠布设情况等;阐述现场踏勘时企业的管理是否严格,是否存在废水、废渣乱排乱堆的现象;结合人员访谈的结论,明确企业是否受到周边居民投诉,历史是否存在环境污染事故。同时,根据区域水文地质图的地下水流向、场地与企业的海拔、地形地貌、内部是否有山体阻隔等方面,分析企业的特征污染物通过上述途径影响地块的可能性,以提高周边污染源分析的深度。
部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第一阶段土壤调查未进行综合分析,未明确地块内及周边区域有无可能的污染源;有可能的污染源也未说明污染类型、污染状况和来源,且未进行第二阶段的初步采样分析。调查单位应按照《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控值基本项目的45项指标(重金属和无机物7项,挥发性有机物27项,半挥发性有机物11项)和pH,设置土壤监测方案,并根据地块的污染特点识别是否存在疑似污染,增加特征污染因子的识别和监测,结合地块现状、污染物种类和空间分布,合理布设采样点位。
按照《贵州省土壤平行样采集保存及分析测试规定(试行)》的要求,提前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平行样采集申请,并同其指定的监测方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同一批次采集留样保存并用于分析测试的一式两份土壤样品,其中,一份是由市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留样保存并分析测试的土壤样品,另一份是由市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按规定制备符合入库要求并送贵州省土壤样品库入库保存以备查验复核的土壤样品。检测完成后,在报告相应章节应补充两份平行样检测数据对比分析,以证明检测数据的可靠性。
人员访谈对象单一,都为周边居民或路人,不具代表性。访谈对象应包括土地过去和现在各阶段的使用权人、地块管理机构、生态环境部门官员、地块所在地或熟悉地块的第三方、周边企业职工、当地常住居民等。根据地块实际情况,合理设计人员访谈表,访谈问题要突出地块特征,对于问题都不了解的访谈对象,其访谈视为无效访谈,应重新寻找有效的访谈对象,并在文本中用图表形式对信息进行汇总。
报告中的图片太少,不足以证明报告内容的真实性。附图与附件是工作规范性、数据准确性、程序合规性的有效支撑。在前期资料收集、人员访谈、现场踏勘的过程中,应注意收集图片、文件等佐证材料。对于资料收集时相应的文件、现场踏勘时地块内部情况、近距离的土壤情况、周边企业大门以及人员访谈时访谈对象的位置,填表时都应拍照,编制过程中将照片放在报告内,以提高结论的可信度。
相当比例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未能通过评审,是地块调查不规范、不完备造成的,但也存在评审机构把关不严,评审人员技术不精、能力有限的情况;评审专家一般是3位,很难涵盖环境保护、监测、化工、土壤、地质、农业等领域,有遗漏风险点的可能性;部分污染因子因缺少土壤标准,导致报告结论不清晰、评审结论不准确,无法为环境管理提供准确依据。
首先,评审人员应提高自身的专业技术水平,积极参与职业能力培训,定期开展标准、规范的学习,及时查缺补漏,规范评审内容要点,提升评审质量。在召开评审会议之前,应根据地块的特征,结合《贵州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名单)》中统计的专长方向,合理确定专家组成员。部分缺少土壤标准的污染因子可参考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地方标准,弥补当地的行业标准空缺。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有利于实现贵州省城市战略发展目标,有利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有利于保障城市居民生活质量。它能够提供相对全面的土壤生态信息,掌握城市土壤环境现状,明确土壤污染的具体水平和成因,给后续城市功能分区和规划提供较好的资料支撑。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作为土壤污染处置的前提,对于后期土壤污染综合治理影响极大,因此规范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提升调查报告质量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