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唐山客
本栏供图/视觉中国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切实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影响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等问题。
看得见的刑罚早已结束,看不见的“刑罚”却一直伴随。不少未成年人在犯罪之后,都面临身份“标签化”等问题,陷入“一次犯错,长期受过”的困境。早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就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并未明确封存的主体以及应予封存的“相关犯罪记录”的范围和形式,也未就封存的标准、查询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近年来,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公检法三部门相继出台了部门规定,一些地方也进行了积极的制度建设尝试,但是,各部门以及部门与地方之间的制度在某些环节还存在着标准不一、衔接不畅等问题。
实施办法对之前的部门规定、地方规定进行系统性整合,给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封存制度配套实施细则,统一明确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相关细节要求,有助于增强封存的全面性、规范性、准确性、权威性、有序性,有助于未成年人“无痕回归”社会。
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在一些关键环节可能遇到报告、查证犯罪记录等要求,如果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信息在这些环节被有关单位获知,未成年人可能会受到不公待遇。实施办法专门规定,对于犯罪记录被封存的未成年人,在入伍、就业时免除犯罪记录的报告义务;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申请为其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受理单位应当在3 个工作日内出具无犯罪记录的证明。如此,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在入伍、就业等环节就可以和其他人一样,以“无犯罪记录”的身份平等参与,公平获得机会,这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的个人发展大有裨益。
实施办法对侦查、起诉、审判及刑事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未成年人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全部案卷材料和电子档案信息均提出了封存要求,明确了封存的范围和边界,给涉罪涉案未成年人划出了更大、更切合实际的“信息封存保护圈”,也让封存制度有了更强的可操作性。
实施办法把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纳入个人隐私信息的范畴予以保护,明确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信息的法律属性,也给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