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黎藜
《重庆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规定》共26条,主要对红色资源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对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原则和工作机制进行了明确,强化了政府及部门责任,建立了保护责任人制度,规范了相关保护措施,建立健全了传承弘扬长效机制等。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用好红色资源、传承红色基因的要求,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的需要。党中央高度重视红色资源利用、红色基因传承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党组织要充分用好红色资源,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赓续红色血脉,做到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市委书记陈敏尔也强调,要加强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把革命传统发扬好,把红色基因传承好。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市委决策部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统筹推进全市红色资源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的精神力量,有必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加强对红色资源的保护传承。
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提出,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制定革命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当前,全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存在产权多元、管理不够顺畅、保障力度不够、整合程度较低、开发利用粗放、展示功能单一、公众保护意识不强、参与度较低等问题,特别是还有部分非文物的红色资源存在无法可依的情况。因此,为落实国家保护革命文物的要求和依法解决全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中的突出问题,急需通过立法完善相关制度,推动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进行。
总结重庆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好的经验和做法,将其固化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需要。近年来,重庆全面实施革命文物普查、保护、利用工作,在修缮红岩革命旧址、开展红岩精神研究阐释、提升红色资源展览展陈水平、打造红色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品牌、推动红色旅游发展等方面都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使红色资源在党史学习教育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好的经验和做法急需加以固化,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本次立法,我市成立了由市委宣传部、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担任双组长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由市委宣传部、市人大法制“两委”、市司法局、市文旅委、西南政法大学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的立法工作专班。
起草阶段,立法工作专班通过召开专题论证会、实地调研等形式,找准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存在的主要问题,广泛收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并积极借鉴外地立法经验,对草案文本反复论证。经2022年3月18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十九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于3月30日由主任会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对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后,市人大法制“两委”会同市委宣传部、市人大社会委、市司法局、市文旅委、西南政法大学等单位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逐条梳理研究;征求了全体市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社会公众对草案文本的意见;召开座谈会征求了部分市级部门、红色资源保护单位等的意见;赴潼南区开展了立法调研。
在充分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立法工作专班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规定》于6月10日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各级政府和负有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职责的相关部门和单位、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要依法履行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以《规定》通过和实施为契机,加强学习、勤勉尽责,推动重庆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迈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