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本杀”行业治安风险治理:从碎片化到整合治理转向

2022-08-25 02:36:20梁永恒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治安

梁永恒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一、“剧本杀”行业的发展现状与特点

近年来,随着国内线下娱乐行业的蓬勃发展,“剧本杀”作为一种新兴线下娱乐方式受到大量年轻消费者的青睐,行业规模大幅增长。“剧本杀”在国外又称“谋杀之谜”(Murder Mystery Game),《上海市密室剧本杀内容管理暂行规定》将“剧本杀”定义为“提供剧本、机关密室、实景场地中的一种或多种,以逻辑推理为主,供消费者之间互动或消费者与场所工作人员互动的文化体验形式”,①参见《上海市密室剧本杀内容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玩家人数一般在5到10人之间,游戏时间在2到6个小时。“剧本杀”于2013年由境外传入国内,早期发展阶段多以线上形式开展经营,随后经营重点逐步转入线下。据相关机构统计,2019年初线下“剧本杀”门店数量由2400家飙升至12000家,至下半年后疫情时期,由于消费者对社交游戏的需求更加强烈,线下“剧本杀”吸引了更多年轻消费者加入,全国剧本杀相关实体店已突破3万家。这一新兴业态在丰富、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精神生活的同时,也逐渐显现出一系列治安风险。这不仅不利于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也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威胁。

互联网时代下有所谓“社群经济”之说,是指具有共同兴趣、认知、价值观的用户群聚在一起交流沟通、协作互动,并对产品品牌本身产生反哺的价值关系。“剧本杀”就是典型的社群经济。借助社群经济的影响,目前“剧本杀”行业规模已非常庞大,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产业链,其中线下门店的价值分配占比超过90%,规模最大。①数据来源:《2021年中国剧本杀行业研究报告》,载36氪研究院,https://36kr.com/p/1122210116644873。“剧本杀”行业发展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一)行业整体规模庞大,线下发展增速快

据统计,2019年我国“剧本杀”行业市场已突破100亿元,同比增长68%,呈现出持续快速增长的趋势,而仅在2020年通过工商登记的“剧本杀”相关企业就新增了3196家,同比增长63%。就经营模式来看,“剧本杀”行业的线下运营市场增长空间较大,并且已然形成了以“剧本创作者——剧本发行商——剧本分发平台——线下门店”为主轴的产业链条。[1]

(二)内容行业特征明显,行业格局极度分散

剧本内容的产出和质量决定了“剧本杀”行业的盈利模式与发展规模,以剧本内容为运作核心的“剧本杀”行业具有典型的内容行业特征,②所谓内容行业是指那些制造、开发、包装和销售信息产品及其服务的产业,其产品及其服务范围包括各种媒介上所传播的印刷品内容、音响电子出版物内容、音像传播内容以及用作消费的各种数字化软件等。也正是这一点导致各个行业协会所涉剧本领域过于细化、分散,降低了市场筛选的效率。除此以外,由于线下门店之间的激烈竞争以及优质连锁企业的缺失,不仅导致行业格局的集中度极低,而且使得市场缺乏统一的行业规范,不利于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行业秩序混乱,治安风险事件频发

一方面,目前的行业监管制度尚未对“剧本杀”行业的经营资质及其范围进行准确的界定,大量线下门店存在消防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等方面的治安风险;另一方面,“剧本杀”游戏模式具有明显的社交属性,许多线下玩家经常和陌生人组局进行游戏,使得门店消费者的流动性较强,易滋生盗窃、人身伤害、猥亵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二、“剧本杀”行业治安风险分析

随着“剧本杀”行业市场的不断扩张,目前该行业已形成了相对完整的产业链,但其作为新业态也产生了一系列行业性治安风险,并有可能进一步影响社会稳定。通过对“剧本杀”行业的运作流程进行梳理(如图1所示)可以发现,“剧本杀”行业主要分为内容制作、内容发行、内容渠道三个环节,位居上游的版权所有人以收取授权费的形式向剧本作者进行内容授权,而剧本作者作为关键资源负责进行剧本创作和改编;位居中游的剧本发行方多以工作室的形式存在,是行业的核心纽带,主要负责筛选剧本作者提供的剧本,同时负责印刷剧本和制作道具,并通过淘宝、京东等线上平台以及线下展会进行分发、销售;位居下游的线上“剧本杀”APP和线下门店向消费者提供剧本游戏内容及其配套服务和场所。另外,该行业还衍生出了游戏主持人培训、作者培训、线下实景布置、剧本印刷等相关行业机构。

治安风险是指危害国家安全与政权稳定,危害社会治安秩序以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从而造成社会紊乱、失序的一种可能性。[2]“剧本杀”行业涉及多方市场主体,囊括了知识产权授予、产品及其服务销售、从业人员培训等多个行为,行业内资源分散、彼此孤立,整合程度不高,导致该行业各个环节中交织着知识产权风险、消防安全风险、人身财产安全风险等各种类型的治安风险。

图1 “剧本杀”行业运作流程简易图

(一)知识产权风险

“剧本杀”市场的快速扩张吸引了大量来自其他领域的从业者,但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其行业环节中的剧本作者和剧本发行方显然难以招架大量复杂的侵权、盗版现象。一方面,盗版、侵权行为的实施速度快、隐匿性强,使得版权所有人难以维权。某剧本工作室曾经发行了一部名为《干掉盗版剧本》的“剧本杀”作品,但是很快这部剧本也被盗卖了;另一方面,由于监管力量的缺乏,行业内各个市场主体实际处于野蛮生长的状态,剧本发行方、线下门店为了牟取利益而进行盗版、侵权的事件屡见不鲜。据《北京商报》报道,某剧本杀作者在找到几家声称收本的公司后,按照对方的要求提交了初稿,最终剧本都被打回,过了一段时间后,发现自己的创作与另一个发行的剧本内容几乎一模一样。[3]知识产权风险的隐匿性强、事后维权成本高,是“剧本杀”行业中防控难度较大的一类隐性治安风险,此类风险不仅会扰乱行业经营秩序,而且在长期缺乏遏制的情况下容易导致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

(二)消防安全风险

由于人员来往频繁、场所条件等因素,“剧本杀”线下门店是消防安全风险的主要聚集地。一方面,大部分门店开设于综合性商场或商住两用房屋,电器使用频繁,而且还使用了大量可燃、易燃的装饰物品,极易引发火灾事故;另一方面,一些门店为了提高游戏氛围感,故意降低场所的照明条件,空间布局也较为封闭、狭窄,甚至未设置消防通道,如果发生火灾、地震等突发灾害,场所内人员将难以逃生。

(三)人身、财产安全风险

“剧本杀”的社交属性使得人们之间的交流更加频繁、娱乐方式更加丰富,但其伴随的人员流动性也引发了相应的人身、财产安全风险。在人身安全方面,某些剧本存在诱导玩家实施色情、暴力行为的内容,在紧张刺激的游戏氛围下,玩家在扮演游戏角色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猥亵、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情形。更重要的是,部分“剧本杀”的游戏内容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具有极大危害,许多店家未对玩家的年龄进行限制,剧本中的暴力、恐怖内容以及游戏模式的沉浸式代入感极易导致未成年玩家身心健康受损,不但有未成年人因剧本过度惊悚被“吓进医院”,还有玩家沉溺于剧本杀而诱发心理疾病。[4]在财产安全方面,“剧本杀”线下门店的玩家流动性强,门店信息以及大量实体财产暴露于人群之中,极易滋生盗窃、抢劫等侵财类违法犯罪。与此同时,某些诈骗分子通过线上平台的漏洞获取剧本发行方、线下门店经营者以及消费者信息,他们时而冒充剧本发行商并以“限定剧本抛售”的名义向门店经营者骗取钱财,时而冒充门店经营者并以“女玩家陪玩”等噱头对消费者实施诈骗,这些违法犯罪行为给行业各个主体的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威胁。

(四)矛盾纠纷风险

矛盾纠纷是新兴业态中比较常见的一类治安风险,“剧本杀”行业也不例外。“剧本杀”行业中的矛盾纠纷主要表现为消费纠纷、经济纠纷以及邻里纠纷。由于监管力量的缺失,很多“剧本杀”线下门店未取得正式牌照,甚至不一定有正式的门店,相当一部分经营者是将租房或者住所作为经营场所,对附近居民的生活造成很大影响,邻里之间时常发生冲突;同时,门店与消费者之间的退付款问题、剧本发行方与门店之间的合同履行问题等消费纠纷和经济纠纷也时常发生。这一系列矛盾纠纷如若处理不当,很可能上升为治安案件甚至刑事案件,不仅需要耗费更多的公共资源用于处理,而且还可能对社会治安秩序造成影响。

三、“剧本杀”行业治安风险治理:一种碎片化的困境

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把现代社会中的风险作为现代性的基本要素,并将其定性为“人造的风险”。[5]人们在现代性带来的知识和技术加持下,使“剧本杀”行业凭借其强大的社交属性和内容行业属性不断发展壮大,它在为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新助力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人为创造了一系列的治安风险。在这种风险环境下,由于治理制度及其机制的不完善,加之职能部门的功能裂解、社会力量的资源分散以及治理理念的偏离,①以分工为基础、以各司其职和层级制约为特征的传统官僚制度使得行政业务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各行政层级之间逐渐分割,最终导致政府机构无法从整体上提供公民所需求的服务。使得各治理主体陷入了“剧本杀”行业治安风险治理的“碎片化”困境。“碎片化”的原意是指原本的一个整体裂解为诸多碎块的状态,而在治安风险治理的语境下,所谓的“碎片化”困境是指治理主体在面对治安风险及其相关问题时,由于利益驱使的差异以及职能责任的分割,致使彼此之间各自为政、缺乏协助和认同的一种治理困境。

(一)监管力量碎片化,无法回应公众期待

新兴业态持续健康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就是政府各职能部门的监管合力。但在“剧本杀”行业中,面对各种类型的行业治安风险,公众所期盼的监管力量却“有组织地不负责任”,呈现出碎片化的状态。这里的监管力量碎片化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讲,是指法律法规供给的碎片化,与之相伴随的还包括整合性治理制度的碎片化。目前虽有一些地方出台了“剧本杀”监管的相关规定,为新业态的“剧本杀”监管提供了法律支撑。但其中的条款只是笼统地将监管责任分散给公安、消防等部门;而相关职能部门面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著作权法》等各种繁杂而缺乏整合的监管规范,不仅在实践指导上为各行业主体带来一定困难,而且使得职能部门的执法权威时常受到公众质疑。狭义上讲,是指职能部门的碎片化,与之相伴随的还包括治理责任的碎片化。为了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各级政府被划分成诸多不同的职能部门,这种组织结构虽然满足了专业化的需求,但却为职能部门的功能裂解和责任推诿现象埋下了隐患。“剧本杀”行业主要涉及公安、文旅等政府职能部门,文旅部门时常在经营主体准入阶段过于放宽,使得公安部门被迫耗费大量资源进行事中监管和事后处罚。长此以往,政府各部门在面对“剧本杀”行业治安风险时可能会相互推卸责任,从而导致治安风险因素不断积累,甚至出现治安风险无人管控或相互掣肘的情形。

(二)社会力量碎片化,各主体间缺乏合作

社会力量碎片化的显著特征在于主动性合作的缺乏,主要有两方面的表现:一是行业主体的碎片化。处于发展初期的“剧本杀”行业的市场格局呈现出极度分散的特征,不仅下游实体门店的开设点广泛分散,而且各个行业协会所涉领域过于细化,在缺少优质企业带头和权威性行业协会规制的情况下,该行业的剧本、玩法以及作者的劳动分成、定价等关键节点都缺乏基于诚信的行业规则,使得剧本盗卖、诈骗等治安风险事件频发。二是其他社会主体的碎片化,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消费者群体。“剧本杀”行业的消费者群体以年轻人为主要群体,尽管此类人群在现代化法治洗礼下具备较强的维权意识,但服务评价机制的缺失或失效,使得消费者群体的评价被逐渐分解为诸多弱小的需求表达,最终失去了对行业发展的纠偏作用。

(三)治理理念碎片化,常态化治理流于形式

运动式治理是一种典型的集中配置资源方式,是政府通过政治动员、组织宣传等方式统合治理资源,从而实现治理目标的过程。而常态化治理是指通过整合治理主体、治理资源之间的功能与协调机制形成一种具有持续性的治理合力,既能让运动式治理的优势得以延续,又能规避运动式治理弊端。[6]治理理念碎片化是碎片化困境中的主观要素,而它所导致的一个严重后果在于常态化治理的异化和运动式治理的泛化。

一方面,现代性分工使得职能部门的治理理念易出现偏离,导致常态化治理的目标被异化。例如,对行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的目的在于既要保护消费者权益,又要为行业提供安全的经营环境,但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一些综合执法人员却时常以罚代管、一罚了之,时常导致商家与职能部门之间冲突不断。原因在于现代性分工模糊了治理活动的目的,现代性分工将一项治理工作分解为多个步骤,而在每个分工节点上的工作人员却无法洞察整个分工链条的方向和意义,他们的道德责任感开始模糊,直至完全分离,在这种情形下,齐格蒙德·鲍曼所提出的“道德消失点”产生了。①人的行为能够在有距离的情况下生效,这个距离随着科学、技术和官僚体系的发展而不断扩大,在这样一个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后果远远地超越了道德视野的“消失点”。在传统科层制度下,①马克思·韦伯提出的一种高效率、合乎理性的金字塔形管理体制。在科层组织中,下级必须服从上级的业务工作指令,科层组织高层领导自上而下地发布命令和指示,基层自下而上地反馈执行。“人不再是目的,而是一个工具”。一些执法人员面对行业主体时,他们不再是所要服务的“人”,而只是众多分工责任下的工作指标,职能部门不再对他们所服务的人们负责,而只对制度文件负责,这种对人的极度物化消解了执法人员的基本同理心。值得深思的是,在这种分工过程中没有一个人存在主观恶意,每个人都职责明确、分工清晰,尽管每个职能部门及其内部的治理理念都出现了微妙的偏离,每个部门却都不会为最终的结果负责,冗长的分工链条模糊了政府职能部门的终极目的,[7]于是在一项以服务公众为终极目的的治理工作中,一些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以“常态化”之名行“运动式”之实,常态化治理得以异化。

另一方面,传统道德的式微迫使社会主体对政府产生过度依赖,从而推动运动式治理的泛滥。信任与诚实是我国传承已久的优秀道德观,这种传统道德使社会各主体间维系着一种基于诚实守信的协同机制。然而,随着现代性对社会结构的不断冲击,以往的“熟人社会”逐渐裂解,表面平等的个体间缺乏必要的信任合作关系,传统道德对公众的思想和行为规制逐渐失效。至此,一种基于个人主义的窘境形成了:行业主体及其消费者群体觉醒了强烈的自我意识和权利意识,但却缺少普遍意义的责任意识;市场主体为了逐利而损坏了基于信任的行业互助关系;消费者则只注重个人权利而抛弃了代表整体发声的公共精神。基于上述窘境,这些碎片化的市场主体及其消费者群体难以形成有条理的自治秩序,致使大量本可以由社会主体自行消解的治安风险因素几乎全部被推向政府部门,而其中承受最大治理压力的便是公安机关。在这种情形下,以公安机关为代表的各个政府职能部门为了快速、有效地回应社会关切,采取了运动式的治理方式,而当职能部门习惯了运动式治理的简单粗暴,也就很难再培养起对规则和程序的敬畏与尊重。当运动式治理成为了常态,尽管治安风险在短期内会得到治理,但长期来看,治安风险治理的成本将极大提高。直至最后,“剧本杀”行业内的那些剧本盗卖者、无资质门店经营者、诈骗行为人等涉案人员都知道打击只是一时的,风头一过一切都将照旧;而主导运动式治理的各职能部门对于那些较小的治安风险因素及其载体也会选择性地忽略,他们已经习惯了把这些罪恶攒在一起,集中打击。长此以往,小病会养成顽疾,小恶也会养成大罪。

四、整合治理的理论内涵与可行性分析

整合有“整顿、协调进而重新统合”之意,而整合治理以风险社会和整体主义为理论基础,是指在多元合作治理的基础上,政府在现代网络与信息技术加持下依靠政策引导、制度供给、法规构建等手段建立公私部门的协调机制与资源整合机制,从而为公众提供长期性、整合性的无缝隙服务,最终实现公共问题的预防和解决。整合治理旨在建立一个克服“碎片化”问题的整体性政府,不仅注重政府部门间的协同,还强调公众参与、制度改革和资源整合,兼具行政效率提高和人民需求整体性回应,政府在这一治理模式中是合作伙伴关系的促成者,公共治理的掌舵者,多元行动的协调者。[8]在面对“剧本杀”行业的治安风险时,整合治理表现出以下特性:

(一)以公共问题与公众需求为导向

基于对风险社会的考量,关于公共问题的解决,整合治理更加注重对公共问题发生前的预防工作,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公众需求得以满足。在行业治安风险治理过程中,一些政府职能部门往往是在治安风险发生或恶化以后才予以处置;与此同时,许多处于发展初期的市场主体经济实力较低、治安防范意识较差,故而在治安风险分配的主体承受差异性影响下,这些市场主体及其消费者往往会来不及阻止治安风险事件的发生,最终遭受不必要的巨大损失。针对这些治安问题带来的巨大损失,整合治理主张防患于未然,建立预防性政府,通过预防和避免公共问题的产生和恶化来降低治理成本,[9]从而确保满足公众需求的公平性,为“剧本杀”行业的治安风险治理工作树立了正确导向。

(二)强调合作性整合

合作性整合是为了应对科层制所引起的“碎片化”问题而提出。在“剧本杀”行业治安风险治理工作中,这种整合方式既包括政府各职能部门及其内部各层级之间基于业务流程所形成的整合,还包括政府与市场企业、民间组织、社会精英、公民等社会主体之间合作所形成的整合。一方面,针对政府的功能性裂解问题,整合治理运用政策引导、制度供给、法规构建等治理手段来构建一种“一站式服务”政府,从而提高政府自身的行政效率,弥补科层制带来的缺陷;另一方面,整合治理主张构建“集中统一”且“有效率”的资源整合机制。具体而言,就是把政府委托或转让给社会以及各市场主体的部分权力和职能重新收归政府,从而确保决策权和资源动员权相对集中,避免出现因政府过度分权导致与社会力量职能重叠、冲突的政府权力虚化现象。[10]基于这种合作性的整合方式,整合治理为“剧本杀”行业中的合作关系失灵问题提供了一种可能的解决路径。

(三)注重长期效应

为了实现治理工作的长效性,整合治理特别注重治理目标与治理手段的协调,同时还强调各个治理主体之间的信任、责任感及其制度化保障的构建工作,这对于解决“剧本杀”行业风险治理中因治理理念碎片化所引起的常态化治理缺失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整合治理不仅要求目标与手段不相互冲突,而且还要求目标与手段之间相互增强。康德就曾强调人只能是目的而不能成为手段,这就要求政府各部门在风险治理过程中必须深刻明确一个统一的、终极的目标,即“服务公众”,只有这样才能避免“道德消失点”的出现,进而防止常态化治理的目标被异化;另一方面,“剧本杀”行业治安风险的合作治理还需要树立各治理主体间良好的信任和责任感,并建立制度化的保障。[9]针对“剧本杀”行业中传统道德的失效以及个人主义的泛滥现象,整合治理把信任与责任感摆在首位,旨在借助各种信用制度来提高政府组织与社会主体的责任意识,这不仅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体形成良性的自治秩序,还可以帮助政府减轻治理压力,从而避免职能部门对运动式治理的滥用。

五、“剧本杀”行业治安风险治理困境的纾解:迈向整合治理

(一)完善法律法规构建,夯实整合治理制度基础

实现整合治理首先要做好制度的供给工作,即要把相关法律法规的构建与完善作为规范“剧本杀”行业发展的前提基础。

1. 完善行业监管立法,拓宽行业维权渠道

针对“剧本杀”行业中的各类治安风险,首先应当实现行业监管的“有法可依”,保证行业发展健康、有序。一方面,要明确文化旅游部门责任,严格审核剧本内容质量。各地可借鉴上海市的经验做法,通过立法手段明确文旅部门的责任和具体工作内容,推动文旅部门建立剧本审查专家小组,对不适宜未成年人参与的剧本进行严格限制和公开标注,对内容不符合社会主义公序良俗的剧本及时下架、责令整改;①参见《上海市密室剧本杀内容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另一方面,要健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拓宽经营者、创作者的维权渠道。政府可以运用互联网技术建立剧本著作权登记平台,鼓励剧本创作者、要求经营者对剧本著作权进行固定,②参见《上海市密室剧本杀内容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同时要求线下门店应在消费者进入门店时采取知识产权声明和法律责任告知等防范措施,从而降低著作权侵犯的可能性。

2. 推进政府相关部门建制改革,建立治理责任清单制度

整合行政力量既是破除治理碎片化困境的基本途径,又是提升治理效率和治理合力的关键,而整合的基础在于相应制度及其内部运行机制的完善。一方面,针对现代分工及其“道德消失点”的问题,可以借鉴一些地区的大部制改革方案,将职能相似的多个部门整合为同一部门。例如,将涉及“剧本杀”行业监管的文旅、物价等部门组合为新型的市场监管部门,进而从根本上杜绝部门间的责任推诿现象。另一方面,行业监管责任模糊的问题还需配套相应的治理责任清单,明确政府各部门的履职责任、协同责任、监管责任等多项义务,从而填补行业监管的“真空地带”。例如,上海市将文旅局作为剧本内容备案和行业监管的主责单位,明确了政府职能部门自身的职责,各区旅游局还根据辖区特点为政策服务“做加法”,各自独创了“边经营边备案”、“无人工干预审核”等政府行为的“负面清单”,以此减轻行业发展压力,有效保证了“剧本杀”行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11]

(二)引导整合社会力量,加强社会诚信建设

政府职能部门“单打独斗”的历史已向我们证明:单向度的治安责任承担并不能消解“剧本杀”行业的治安风险及其所产生的危害。因此,只有整合、构建出以信任与责任感为基础的社会力量合作关系,才能满足“剧本杀”行业日益多元化、复杂化的治安需求。

1. 赋予行业主体治安责任,提高风险预防能力

通过现有法律框架对“剧本杀”行业主体进行治安责任赋予是凝聚社会力量、形成合作性整合的必要条件,其中最有效的方式就是针对各行业协会所涉剧本领域过度细化的问题,整合协会资源并成立行业内相对权威的大型行业协会。行业协会作为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纽带,具有多向度的治安风险预防能力,不仅能够以第三方身份对行业各主体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而且可以通过与政府沟通来为行业各主体及其消费者争取经济支持和维权保障,从而提高行业主体及其消费者的风险承担能力。另外,政府也可以通过行业协会及时获取行业发展状况及其相关风险信息,确保治安风险快速预警,进而制定科学有效的治理对策。

2. 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强化社会主体责任意识

“剧本杀”行业治安风险的治理工作需要社会主体积极、理性地承担责任,而一个和谐有序的社会之所以能够使它的成员成为自觉承担责任的“良好公民”,关键在于这个社会对其公民进行着全面而有效的责任教育。[12]因此,一方面要加强公民个人的诚信素质建设,政府和行业协会应当充分运用物质奖励、精神激励等方式引导消费者参与到行业治安风险治理工作中来,提高消费者评价反馈机制的行业影响力,从需求端对行业的产品和服务内容进行纠偏,实现需求端与供给端的良性互动;另一方面要推进市场主体的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实名制的诚信信息共享平台,公开剧本抄袭等不诚信行为,使失信市场主体“一处失信,寸步难行”。当然,社会诚信建设不能过于强硬,应更加注重柔性力量的运用,要给予市场主体适当的试错空间,同时充分运用媒体宣传、诚信知识竞赛等潜移默化的手段来营造诚信经营的氛围。

(三)明确公安机关职能定位,实现治安风险常态化治理

公安机关作为社会治安治理的主力军,不仅要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助手,还要协助党委和政府协调、整合各方力量,担负着巨大的治理压力。因此,公安机关既要明确治安秩序维护的主导定位,又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充分整合政府内外的各种力量。整合治理从目标整合、能力整合、资源整合三大维度,为公安机关充分发挥主导、整合作用,破解行业风险治理困境,实现行业治安风险治理常态化提供了一种可能的实践路径。

1. 目标整合:推动风险防控风口前移

治安风险治理是一项具有前瞻性和预警性的工作,而治安预防工作本身就内含了对各种危害治安秩序的可能性进行遏制或消除的行为。[13]因此,公安机关应摒弃以往“重打击、轻预防”的观念,统一树立理性的治安秩序观。具体而言,就是把行业主体及其消费者的安全感和满意度作为维护行业秩序的价值追求,不仅要注重行业风险因素的辨识与评估,还要不断加强辖区内的风险沟通工作,积极回应群众诉求和社会关切,引导利益受损的行业主体或消费者依法维权,避免矛盾激化,尽最大力量做好事前预防工作。[14]

2. 力量整合:提高综合治理能力

在统一目标的基础上,公安机关应当对自身的风险治理能力进行整合,运用现代信息沟通网络,使分散在不同层次、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力量朝着同一方向、同一目标努力,主要包括监管力量的纵向整合与横向整合两个维度:在纵向组织结构方面,应兼顾扁平管理与精简机构原则,适当拓宽管理幅度,推动警力下沉。探索地(市)级以下公安机关垂直管理改革,注重“条块结合,以条为主”,减少部门保护主义以及各种非警务活动的干扰,[15]从而提高公安机关对行业场所的检查效率;在横向联动联勤方面,应特别注重理顺与文旅部门之间的分工合作关系,避免责任推诿现象。由公安部门整合文旅、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专业力量对行业场所开展针对性治安监督管理,文旅部门则负责审核剧本内容、监督和提供行业经营状况,必要时还应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执法活动。具体而言,可依据近期出台的《上海市密室剧本杀内容管理暂行规定》《密室逃脱类场所火灾风险检查指引(试行)》《密室逃脱类场所火灾风险指南(试行)》,整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著作权法》等现有法律规范,出台一部“行业行为指南手册”,不仅能让经营者明确哪些行为是“红线”,[11]同时也能够为职能部门的联合行动提供实践指引、积累经验。

3. 资源整合:优化配置社会力量

对于公安机关而言,与“剧本杀”行业相关的各种社会力量都属于社会治安资源的一部分,而资源整合过程更加注重对社会治安资源进行引导、协调以及优化配置,其中的核心议题在于把握好治安干预与治安赋权之间的关系。首先,公安机关应秉持包容审慎的治理原则,既要把行业场所的相关安全隐患与经营者个人责任直接挂钩,又要严厉打击行业场所内外的盗窃、抢劫、猥亵等违法犯罪活动,避免以往“要么管死,要么死管”的矛盾现象,给予行业充分的创新和试错空间,实现治安风险治理与行业发展间的动态平衡。其次,公安机关可以对市场主体适当赋权,将部分治安风险治理活动委托、授权给行业协会、门店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群体,在游戏主持人和剧本作者培训机构中引入产权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等教学内容,使市场主体在实践中掌握治安防范技能,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再次,在公安机关的主导下,依托现代信息技术,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剧本内容违规通报和联合监管平台,实现治安风险预防式治理和风险事件快速处置,从而提高治理效率。最后,公安机关要主动联合社会精英治安资源,通过辖区各业主委员会及时调解线下门店与住户间的矛盾纠纷,同时积极吸收行业内优质企业的风险管理经验,定期组织交流学习,组建针对“剧本杀”行业治安风险的专业防控团队,不仅能够将矛盾纠纷风险化解在萌芽阶段,还可以调动行业精英的治安积极性,共同保障“剧本杀”行业安全、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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