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合理使用的空间及边界
——以《民法典》第999条为中心的解释论分析

2022-02-04 23:19梁晨颖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人格权舆论监督公共利益

梁晨颖

(上海公安学院,上海 200137)

一、问题的提出

合理使用(fair use)制度发轫于著作权法,①参见See Folsom v. Marsh, 9 F. Cas. 342 (C.C. D. Mass. 1841) (No. 4901); 17 U.S.C.§107(1976)。核心在于为实现公共利益之鹄的,而对著作权人利益为必要程度的克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首创人格权合理使用制度,将该制度普适至人格权法,为人格权益与其他公私权益的调和提供制度依托,并在世界范围产生立法示范效应。②尽管人格权合理使用制度为我国首创,但在比较法上不乏将合理使用制度普适至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例,譬如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第9条,英国2017年《数据保护法案》第14、15条,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由于人格权合理使用制度乃《民法典》首创,其规范逻辑、适用空间、射程边界等尚未明确,亟待学界探讨。

冷传莉等提出,该制度的适用客体及行为样态不囿于《民法典》第999、1020、1036条列举,前者应类推至身体权等积极性人格权益,后者则应延伸至“为维护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的使用。③参见冷传莉、曾清河:《论我国〈民法典〉中的人格权合理使用制度》,载《法治论坛》第59辑,第31-32页。王利明等认为,虽然第999条在立法术语上未对“等”字的涵括对象作出限定,但根据同类解释,应限缩解释为名誉权、隐私权等与条文列举客体具有同质性的精神性人格权益,不包括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①参见王利明:《人格权重大疑难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57-58页;王利明、陈啸、朱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145页;张红:《〈民法典(人格权编)〉之合理使用制度》,载《学习与实践》2020年第12期,第43页。此外,学界对商业使用等受益性使用是否适格于合理使用争议颇大。②王利明、张红、陈立风等主张商业使用等受益性使用不构成合理使用,但以“抖音”案为代表的判决则认可商业使用与公共利益的兼容性,具体论述见后文。参见陈立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解析》,载《当代法学》2007年第5期,第101页;张红:《肖像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1期,第281页;王利明:《人格权重大疑难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57页;凌某某与微播视界公司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京0491民初6694号民事判决书。

学界未定之争有四:其一,人格权合理使用是否以“为公共利益”为适用前提?如是,如何规范、调和商业使用、个人使用等情形?对于争议滥觞的商业使用行为,是以不合公共利益鹄的为由一概排除于合理使用制度之外,还是藉由解释论路径将其涵括至公共利益当中?如否,如何在规范逻辑上解释《民法典》第999条中的“为公共利益”?其二,该制度的行为样态为何?如何理解第999条中“舆论监督”的法意内涵?应依通常文义解释为囊括自媒体在内的所有非正式舆论监督手段,抑或限缩解释为与前列“新闻报道”具有可类比性的公众监督行为?其三,人格权合理使用的客体范围如何界定?除明文列举的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益外,可否涵括身体权等其他人格权益?缘由为何?最后,第999、1020、1036条等涉及人格权合理使用的诸规范间关系为何?通说认为,第999条与第1020、1036条间构成“一般”与“特别”的关系。③参见冷传莉、曾清河:《论我国〈民法典〉中的人格权合理使用制度》,载《法治论坛》第59辑,第28页;卢震豪:《我国〈民法典〉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情形清单与评估清单——以“抖音案”为例》,载《政治与法律》2020年第11期,第139-140页;张红:《〈民法典(人格权编)〉之合理使用制度》,载《学习与实践》2020年第12期,第42页;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释义》,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137页。该通说是否存在一定误区?如是,如何辨识三者间的应然关系?本文就四点展开探讨。

二、《民法典》第999条与第1020、1036条的关系辨识:效力交错

学界多认为,我国人格权合理使用制度在立法技术上承袭德国潘德克顿体系由“一般”至“特别”的体例范式,《民法典》第999条对构成要件等作出一般规定,第1020、1036条则在肖像权、个人信息法益等特定领域进行精细化规定,第999条与第1020、1036条间构成“一般”与“特别”的关系。④参见冷传莉、曾清河:《论我国〈民法典〉中的人格权合理使用制度》,载《法治论坛》第59辑,第28页;卢震豪:《我国〈民法典〉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情形清单与评估清单——以“抖音案”为例》,载《政治与法律》2020年第11期,第139-140页;张红:《〈民法典(人格权编)〉之合理使用制度》,载《学习与实践》2020年第12期,第42页;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释义》,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137页。该观点依据有三:其一,我国民法长久以来以德式体系为立法示范,其“提取公因式”的特色在我国民事立法中多有映射。①参见[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王晓晔、邵建东等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39页;何勤华、周小凡:《我国民法典编纂与德国法律文明的借鉴——中国继受1900年〈德国民法典〉120年考略》,载《法学》2020年第5期,第184页。其二,第999条以开放式架构作出概览式规定,第1020、1036条则分别聚焦肖像权、个人信息法益等特定客体,并就单一权益的合理使用情形进行清单式列举。三者的规范客体在人格权益内部层级上呈现“一般”与“特别”的关系。其三,第999条置于首章的“一般规定”,而第1020、1036条则分别置于第四章与第六章的特别规范中,在人格权编的体例安排上呈现总则性规定与专门性规范的表征。

以上理由根植于我国民事立法史,且在权益层级、体例表征等方面具备合理性。然而,人格权编乃我国首创,以承袭自德国的一般人格权等理论为基础,并在经常性人格权益固定化等方面对德式立法作出优化。②参见何勤华、周小凡:《我国民法典编纂与德国法律文明的借鉴——中国继受1900年〈德国民法典〉120年考略》,载《法学》2020年第5期,第187页。可以说,我国人格权编整体优于德式立法,实毋须陷于因循所谓“潘德克顿范式” 评判我国人格权编之乖谬。事实上,细究第999、1020、1036条的规范鹄的、涵摄范围等,可以发现此三者间并非机械简单的“一般”与“特别”的关系,而是呈现出复杂的“交叉舞步”,彼此间效力交错。具体缘由如下。

首先,第999条以“为公共利益”为规范鹄的与适用前提,而第1020、1036条则涵括个人使用等为私权益的使用。根据第999条,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而对人格权益进行使用的,唯满足“为公共利益”的目的前提方可援引该条进行合理使用抗辩。③参见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释义》,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48页。第1020、1036条的外延则延伸至为私权益的使用。第1020条第5项、第1036条第3项规范为维护肖像权人、个人信息法益人自身更为重要的私权益而对其人格权益的使用,譬如于寻人启事上使用失踪人的肖像等标表型人格权益。第1020条第1项中为个人学习、欣赏的使用保障个体在私领域的正常生活与行为自由。④参见石冠彬:《司法视域下民法典肖像权新规的教义学展开》,载《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5期,第112页。个人学习、欣赏有助于提升个人素养,达到一定积累量则可连锁至社会整体素养的提升乃至文化产业的兴盛,故有学者从这一维度提出第1020条第1项中的个人学习、欣赏等也应归入为公共利益的使用。⑤参见张红:《〈民法典(人格权编)〉之合理使用制度》,载《学习与实践》2020年第12期,第44页。但是,个人使用直接实现、保障的乃是使用者的私权益,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个体权益必然与公共利益存在间接的连锁关联性。倘依据这种间接连锁性便将第1020条第1项划入为公共利益的使用,恐滑入泛化乃至矮化公共利益的窠臼,致公共利益膨胀为无所不包的泛性概念,丧失其作为规范前提的限定性功能。因此,第1020条第1项、第5项及第1036条第3项的本质是法律对于两种相互冲突的私权益之调和,为实现更为重要的私权益而对另一项私权益为一定克减。

此外,第999、1020条系合理使用的专门性规范,第1036条则混合规范合理使用与许可使用。第999、1020条的规范对象倶为未经权利人同意情况下对权利人人格权益的使用行为,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而第1036条除涉及为公私权益的合理使用外,亦涵括许可使用的情形。第1036条第1项规范在权利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下的使用,乃明示的许可使用。该条第2项规范在权利人未明示反对时对其合法公开信息的使用,一定程度上可视为获得默示许可的使用,亦可划入许可使用的范畴。①参见冷传莉、曾清河:《论我国〈民法典〉中的人格权合理使用制度》,载《法治论坛》第59辑,第31页。也有学者认为,主动公开信息不必然产生许可他人使用的推定力,第1036条第2项针对未获许可情况下的合理使用。参见陈啸:《论我国民法典中的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载《中外法学》2020年第4期,第1011页;卢震豪:《我国〈民法典〉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情形清单与评估清单——以“抖音案”为例》,载《政治与法律》2020年第11期,第138页。无论采何种见解,对第1036条第1项针对许可使用概无争议,故不影响本文所提出的第1036条涵括的行为类型不同于第999、1020条的结论。因此,第1036条涵括的行为类型更为复杂,除第999、1020条针对的合理使用外,还涉及对许可使用的规范。

因此,第999、1020、1036条间并非通说所谓“一般”与“特别”的关系,而是呈现出复杂的效力交错关系。不过,三者间效力交错并不排斥第999条作为人格权合理使用的兜底条款,在没有特别条款或特别条款无法涵括时,为司法能动提供空间。②参见石冠彬:《司法视域下民法典肖像权新规的教义学展开》,载《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5期,第114页。较诸第1020、1036条等专门性规范,第999条在立法用语上更具张力,舆论监督的外延本就极为宽广,第999条又在对行为样态及适用客体的规定中均以“等”字留出其他同类情形进入的管道,弥合专门性规范射程之不逮。在大众传媒时代,个人可以通过微博等自媒体便捷地曝光违法违规、严重不文明或失当的事件。这种舆论监督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对肖像等人格权益的使用。而由于这类监督的主体并非正式新闻单位,援引第1020条第2项存在解释论上的困窘,此时则可援引第999条进行合理使用抗辩。并且,人格权益与权利主体的主观感受相关联,主观随意度较大,立法难以精准捕捉,科技、社会的急遽变迁又应运而生诸多新型人格权益,更添立法力之不逮。对于法律未明确界定的人格权益的使用行为,既欠缺专门性规范,又没有“准用”规范可资参照,此时得援引第999条,发挥其开放式架构的兜底作用。

三、《民法典》第999条的解释路径

(一)目的限制:“为公共利益”的规范逻辑及解释空间

1. 规范逻辑:“为公共利益”的修饰对象

第999条以“为公共利益”为规范前提,该条的适用得受“为公共利益”的目的限制。从规范逻辑上,“为公共利益”的修饰对象存在两种解释路径。立法机关认为,“为公共利益”修饰囊括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在内的第999条所规范的全部使用行为,在规范逻辑上构成对第999条整体的目的限制。③参见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释义》,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48页;刘文杰:《〈民法典〉在新闻侵权抗辩事由上的探索与创新》,载《新闻记者》2020年第9期,第64页。申言之,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而对人格权益的使用不必然构成合理使用,唯有在符合“为公共利益”的目的前提下,方可援引第999条进行抗辩。对于其他未明列的类同使用行为,亦须达到“为公共利益”的目的标准,才可能归入“等行为”的法意范畴。另一种观点则提出,新闻报道及舆论监督这两种行为固具高度公益性,“为公共利益”乃此二者的内生属性。①参见卢震豪:《我国〈民法典〉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情形清单与评估清单——以“抖音案”为例》,载《政治与法律》2020年第11期,第140页。依此逻辑,新闻报道及舆论监督当然归于第999条的涵摄范围,毋须重复判别其是否以公共利益为鹄的。第999条中“为公共利益”的修饰对象仅为除去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外的“等行为”。第999条未明列的使用行为在规范逻辑下受到“为公共利益”的目的限制,在契合该目的前提的条件下方可能适用第999条。可见,以上两种解释路径在规范逻辑上的差异导出迥然相异的规范适用效果,带来解释路径选取及解释妥适性证成的挑战。

法律普适于全体国民,对法条的解释始于通常文义。②参见[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郑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200页。依通常文义射程与语义学逻辑,第999条中的“为公共利益”既可以视作对整体规范行为的修饰,亦能够解释为对“等行为”的单独修饰。这两种解释路径均不逾文义预测之可能③苟逾文义的预测可能性,则进入造法范畴。参见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2页。,亦不与语义学逻辑相抵牾。文义之弹性带来多重解释的可能性,故解释始于文义却不以文义为终局,须依言说脉络、立法趣旨、受规整事物结构等论理解释方法进行预想反观、交互澄清,以证成所秉言说之妥适。④参见[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郑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201页。新闻报道具有信息传递、舆论引导等正向促进公共利益的功能,审判实务一贯认可公共利益可作为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⑤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13页。但审判实务并不将公共利益视为新闻报道的固有、内生属性,而是由法官综合具体要素作出公共利益抗辩是否适格于该案的判断。⑥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13页。失当的新闻报道则会构成侵权行为。⑦参见张红:《〈民法典(人格权编)〉一般规定的体系构建》,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5期,第170页。舆论监督的外延则更为宽广,涵括公众通过微博、快手等网络平台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意见传递行为。⑧参见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释义》,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48页;陈啸:《论我国民法典中的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载《中外法学》2020年第4期,第1012页。舆论监督边界的含混导致其具体样态、出发点等难以摆脱非理性主义的标签。在快手等网络平台,冠以舆论监督名义的打击报复、发泄怨怼、哗众取宠等行为屡见不鲜。因此,将公共利益视为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的内生属性不但有悖审判实务之惯行,且恐生出以公共利益为名恣意使用、侵害他人人权权益的隐忧,与《民法典》以人为本的立法趣旨及各编中大力保障隐私、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的规范产生目的及体系上的悖反。

综上,第999条中的“为公共利益”在规范逻辑上应解释为对第999条整体的目的限制,其修饰对象为囊括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在内的全部使用行为。无论是第999条明列的新闻报道、舆论监督,抑或未明列的类同使用行为,在援引第999条进行合理使用抗辩时均得前置性地判断该使用行为在具体情境下是否契合公共利益,如是,方可能适格于第999条之适用。

2. 解释空间:公共利益与商业使用的兼容可能

公共利益概指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①参见王利明、陈啸、朱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144页。这一界定的含混性使公共利益成为解释论平台上的弹性概念,存在较大的扩容抑或限缩空间。观第999条之立法沿革,其在一审稿(即一审稿第779条)中曾使用“为维护公序良俗”的立法术语,后更改为“公共利益”。一审稿第779条所用“公序良俗”的射程更为宽广,除公共利益外,还囊括公共道德。②参见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192页。第999条所用“公共利益”乃一审稿第779条所用“公序良俗”之子集。③参见王利明、陈啸、朱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144页。即言之,在第999条的审议过程中,立法机关在该规范的目的前提上作出限缩,将公共道德剔除第999条的目的限制之外。从这一限缩过程,可揣测立法机关不期第999条的目的前提过度泛化,以免目的限定的初衷落空。照此理,在对第999条中“公共利益”这一具内生含混性之概念进行解释时,亦应采相对限缩之立场,对其内涵的扩容须更为谨慎、克制,并负有说理义务。

此外,学理及实务滥觞之争议在于,公共利益是否必然排斥商业使用?两者是否存在兼容可能?如是,判断标准为何?王利明、张红等主张,合理使用之鹄的在于为公共利益克减个体权益,与商业使用等受益性使用存在目的悖反。④参见张红:《肖像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1期,第281页;王利明:《人格权重大疑难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57页。陈立风甚至将商业使用与非法使用并列,概称为“不正当目的的使用”。⑤参见陈立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解析》,载《当代法学》2007年第5期,第101页。审判实务中,亦不乏以使用者“实质性利益”⑥“实质性利益”指使用者在未付出市场对价的前提下获得须通过许可使用方可获得的利益。参见陈立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解析》,载《当代法学》2007年第5期,第101页。的获得否定使用目的正当性的做法。⑦参见张红:《肖像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1期,第281页。以近日热议的“抖音案”为代表的言说则主张,公共利益与商业使用存在兼容可能,“抖音”等商业平台确以营利为业,但其营利性并不必然与公共利益相抵牾。⑧参见凌某某与微播视界公司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京0491民初6694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法官综合考量“抖音”的行业性质、运营规模、市场影响等因素,从产业发展及裁判社会效应的角度指出,“抖音”等商业平台对互联网产业乃至数字经济产生正向促进作用,构成合理使用适格。⑨参见凌某某与微播视界公司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京0491民初6694号民事判决书。

从第999条文义射程而言,该规范本身并未在适用主体上排除商主体,抑或在行为样态上排除商业使用。即言之,无论是否认可商业使用可以构成合理使用适格,均不逾越第999条文义的预测可能性①苟逾文义的预测可能性,则进入造法范畴。参见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2页。。《网络安全法》第31条指出,对信息、能源、金融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毁损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其逻辑在于,是否关乎公共利益的标准在于该行为是否属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而非行为主体或者行为目的是否具有营利性。这一逻辑在“抖音案”判决中不无体现,“抖音”的性质乃营利性娱乐平台,但法官基于其规模效应及可类比性,将判决的社会效应上升至“互联网行业和数字经济”,从产业兴盛高度做出衡平。②参见凌某某与微播视界公司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京0491民初6694号民事判决书。在美国著名的Campbell v. Acuff-Rose Music, Inc.案中,法官亦指出,商业使用并非一概不适格于合理使用规则,只是构成考量或推定因素之一,仍待结合具体情境下的交易成本等因素综合衡平。③参见See Campbell v. Acuff-Rose Music, Inc., 510 U.S. 569, 114 S.Ct. 1164 (1994)。因此,第999条并不必然排除商业使用,商业使用可能在证据层面产生无益于公共利益的初始推定力,但与公共利益仍存在兼容可能,有待法官综合使用性质及手段、产业利益、行业性质、整体经济得失、市场规模等具体因素做出衡平。

(二)行为样态:限定化的半开放架构

第999条在行为样态上并列列举新闻报道及舆论监督两种使用行为,并通过“等行为”的表述为未明列的使用行为预留进入其涵摄范围的管道。依照规范解释逻辑,第999条“等行为”所搭建的架构具有半开放性,可涵括的内容应解释为与该条明列的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可类比或同质之行为。但该解释逻辑有待回应的质疑在于,第999条将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并列列举是否妥适?二者是否可以同等并视?若否,前述解释逻辑的证立则面临逻辑学上的冲击:倘若条文明列的两种使用行为无法同等并视,那么类比明列行为以确定“等行为”的涵括内容则成为客观之不能。对这一质疑的辨明与回应有待究明第999条明列的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两种使用行为的法意内涵及相互关系。

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的权利确认于《宪法》第35、41条,具体规定于《民法典》《著作权法》等私法中。新闻报道指依法设立的报刊社、电视台、通讯社等新闻单位对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④参见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释义》,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48页;陈啸:《论我国民法典中的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载《中外法学》2020年第4期,第1012页。另一观点认为,新闻报道是指新近发生的,对公众有知悉意义的事实陈述,并不以新闻单位为主体限定。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07页。笔者认为,第999条所称“新闻报道”,应限定为由报刊社、电视台等新闻单位所作的报道,否则会造成同一条文中并列列举的“新闻报道”与“舆论监督”雷同,产生立法赘述。新闻报道具有信息传递、舆论引导等功能。在报道集会等公开活动时,对场景的拍摄不可避免地摄入参与活动的其他自然人。背景人物虽仅为报道之点缀,但对其可识别特征一概以技术模糊化处理会降低报道可看度,且难以传递现场实况。但若要求新闻单位征得所有背景人物的许可则会产生巨大的征询成本,挤压新闻报道空间,使其无法正常发挥即时性信息传递与批评监督的功能。①参见王利明、杨立新主编:《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2010年版,第514页。

舆论监督指公众对社会热点、政府事务等关乎公共利益的事情传达意见、态度,进行监督的活动。②参见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释义》,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48页;陈啸:《论我国民法典中的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载《中外法学》2020年第4期,第1012页。较诸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的法意边界更为宽广。数字时代到来前,舆论监督通常指新闻报道中的时政评论性和监督性内容,以及在听证会等正式场合的公众意见集合。数字时代的降临极大地扩宽了舆论监督的外延,普通公众无须借助新闻单位就可以通过微信、微博、快手、抖音等网络平台曝光社会黑幕、评论公共事务等,发挥舆论监督的功能。在当下,新闻报道是信息传递,形成舆论的工具之一,也即是说,“新闻报道”与“舆论监督”为包含关系,而非并列关系,“新闻报道”是“舆论监督”的实现方式之一。③参见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释义》,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48页。并且,舆论监督在定位导向上也有别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乃以功能导向为定位的概念,涵括新闻时评、自媒体曝光、网友举报等多种形式的具监督功能的活动。除功能性要求外,舆论监督概念并未在行为主体、样态等方面作出限定。而新闻报道则为主体导向之定位,限定于电视台等新闻单位作为特定行为主体。

综上,新闻报道与舆论监督在法意边界、定位导向上均有迥异,第999条将两者并列列举有欠周延。在对第999条的解释适用中,不可将此二者同等并视。人格权合理使用制度要求个体权益为公共利益作出克减,这并非要求个体权益的单方面让渡,而是在优先保障个体权益的同时,对个体权益与公共利益进行衡平。④参见陈立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解析》,载《当代法学》2007年第5期,第101页。舆论监督作为功能导向的概念,其外延几近漫无边际。网友通过快手等自媒体平台的所谓“监督”,常常包含大量非理性情绪,以曝光为名侵害隐私权等人格权益更是屡见不鲜。网络的无边界性及受众的无限性产生网络侵权后果的放大效应,为防止人格权益受到不可逆的恣意侵害,人格权法高度重视人格权侵权的预防,尤其是网络媒介下侵害人格权益的防范。⑤参见王利明:《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亮点与创新》,载《中国法学》2020年第4期,第18页。因此,第999条中的“舆论监督”及“等行为”的解释均应以该条前述“新闻报道”为基准,限缩解释为类似新闻报道的监督方式,排除快手、抖音等自媒体平台的情绪宣泄类视频、对明星花边新闻的报道等,防止因第999条适用范围的过度泛化造成的对个体人格权益的过度侵害。

(三)身体权作为合理使用客体的正当性辨析

《民法典》第999条对合理使用客体作出非限定式列举,明列姓名、肖像、个人信息等客体,并以“等”字的表述搭建出开放式结构。依规范解释逻辑,“等”字可能涵括的范畴为与前述列举具有同类性之客体。⑥学界对于何谓“同类”的划分标准有所差异,但基本认同名誉权、隐私权等属于合理使用的适格客体,而生命权、健康权等关乎人之根本的权益则不得作为使用的对象。⑦参见王利明:《人格权重大疑难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56-57页;张红:《〈民法典(人格权编)〉之合理使用制度》,载《学习与实践》2020年第12期,第43页。

⑥ 参见王利明:《人格权重大疑难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56页。

分歧聚焦于身体权是否可以作为合理使用的适格、正当客体。冷传莉等提出,第999条列举客体均系积极性人格权益,身体权具积极使用之权能,与条文明列的客体具有同类性,故可解释为“等”字所涵括的客体范畴。①参见冷传莉、曾清河:《论我国〈民法典〉中的人格权合理使用制度》,载《法治论坛》第59辑,第31-32页。王利明、张红等则持相反意见,反对将身体权作为第999条之客体,主要理由有四:其一,条文明列客体均系精神性人格权益,而身体权乃物质性人格权,身体权作为第999条之客体有悖同类解释逻辑;其二,身体权关乎人之主体资格,对身体的使用直击人格尊严,法律基于公序良俗禁止权利人对自身身体的过度处分,例如禁止代孕、安乐死等,毋宁说对他人身体未经许可的使用;其三,为公共利益而不得不使用物质性人格权益之情形——尽管在理论上可能出现——在现实中几不可见。最后,物质性人格权客观上无法进行“使用”,也没有被使用的必要性。②参见王利明:《人格权重大疑难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56-57页;王利明:《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亮点与创新》,载《中国法学》2020年第4期,第15页;张红:《〈民法典(人格权编)〉一般规定的体系构建》,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5期,第170页;张红:《〈民法典(人格权编)〉之合理使用制度》,载《学习与实践》2020年第12期,第43页;陈啸:《论我国民法典中的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载《中外法学》2020年第4期,第1009页。

身体权与生命权、健康权同属物质性人格权,却在权利位阶与克减可能性上固有差异。对后者的让渡直击人之根本,而要求前者为一定程度的克减并不必然导致人格尊严的丧失。并且,身体权具积极使用之权能,在这一维度上与姓名、肖像等权利具有同类性,可依同类解释归入“等”字涵括之客体。此外,为公共利益对权利人身体之使用并非仅存在于理论命题,而是以公安机关为代表的政府部门正常履行职能的必要前提。譬如,交警进行酒驾醉驾血检时,需要采集司机血液;刑警在侦查犯罪时,可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等措施;治安警在疫情防控等应急行政中,依法对未按规定报备的流动人口、疑似病例等高危人员采取强制隔离等自由限制。上述履职行为涉及对权利人身体完整及行为自由的克减,系对其身体权之使用,这种使用乃公安机关职能履行所必须,亦是维护公共利益所必要。因此,人格权益合理使用的客体除第999条明列内容及学界普遍认可的名誉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益外,还应涵括身体权这一特殊的物质性人格权。身体权作为合理使用之客体,具备解释逻辑之适格性、法理之正当性及维护公共利益之必要性。

四、以《民法典》第999条为中心的规范协动与场景判断

对于人格权合理使用制度,长期存在规则化(rulification)和个案场景判断(casespecific decision-making)之争。③参见See Niva Elkin-Koren & Orit Fischman-Afori, Rulifying Fair Use, 59 Arizona Law Review 161, 165 (2017)。一方面,人格权作为关乎人之主体资格的根本性权利,其克减应当严格法定;另一方面,面对科技、社会的急遽变迁应运而生的诸多新型人格权益,人格权合理使用制度需要具有可延展性。④参见 See Ben Depoorter, Technology and Uncertainty: The Shaping Effect on Copyright Law, 157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 1831, 1835 (2009)。与此对应,比较法上存在两种调和人格权保护与言论自由等权益的模式,即以德、日、欧洲人权法院为代表的个案衡量(ad hoc balance)模式,以及由美国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确立的定义性衡量(definitional balancing approach)模式。①个案衡量模式就个案事实运用比例原则调和相冲突的权益,定义性衡量模式则在一定程度上规则化,从原告身份(公众人物或私人)、真实恶意规则(actual malice rule)或其他规则的适用等方面进行衡量。参见王泽鉴:《人格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6页。《人格权编》的单设为这两类代表性模式的兼容与功能调和带来可能。

(一)规范协动:规范体系、适用位序与动态衡平

人格权合理使用制度以公共利益为鹄的,在合理范围内使用权利人的人格权益。该使用既未经许可亦不支付对价,乃对人格权益所为之克减。人格权益关乎人之尊严与主体资格,其克减或让渡应严格因循法律保留原则,以防止行政机关乃至普通个体以“合理使用”为由侵害人格权益。《民法典》的编纂及《人格权编》的独立成编为人格权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则化、体系化提供了良机,使其实现由学说和司法协力运作到实体规范为主,辅以司法能动裁量的转向。在《人格权编》中,第999、1020、1023、1036条等规范协同构成人格权合理使用制度的规范体系,并通过规范适用位序的妥适安排与诸要素的动态衡平协力实现规范体系良性、有序的协动运作。

对于同一规范体系内诸规范的适用位阶,通常依循“专门”优于“一般”的优先级排列逻辑。对于使用权利人肖像、声音等已有专门性规范或准用条款的行为,优先适用第1020、1036等专门性规范,或按第1023条准用条款参照适用相应的专门性规范。倘若使用行为的权益客体属于专门性规范或准用条款的涵括范畴,但行为样态未于条文所明列,则可适用或参照适用第1020条第5项、第1036条第3项等专门性规范的兜底条款。在没有专门性规范或专门性规范无法涵括时,则适用第999条作为人格权合理使用的兜底条款。第999条在外部体例上置于首章的“一般规定”当中,并以“等”字为未明列的使用客体及行为样态搭建出开放式架构。在专门性规范涵摄力所不及时,第999条可以作为人格权合理使用的兜底条款,通过开放式架构缓和专门性规范涵摄范围的拘束性,对应运而生诸多新型人格权益的合理使用发挥兜底作用。

基于人格权益保护层次的差异化、人格权益与其他公私权益调和的复杂化等原因,人格权编注重发挥动态体系论之功能。②参见王利明:《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亮点与创新》,载《中国法学》2020年第4期,第22页。第999条所搭建开放式架构的涵括范畴及条文所规范使用行为的强度界限均有待援用动态体系论的解释方法,通过诸要素间的共时协动来正当化法律效果。③参见[日]山本敬三:《民法中的动态体系论》,解亘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3卷,金桥文化出版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177页;[奥]海尔穆特·库齐奥:《动态体系论导论》,张玉东译,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第43页;解亘、班天可:《被误解和高估的动态体系论》,载《法学研究》2017年第2期,第44页。第999条在使用客体及行为样态上均以“等”字留出开放性解释空间,使身体权等未明列的内容可以通过规范解释方法顺利进入人格权合理使用的涵括范畴。④参见王利明:《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亮点与创新》,载《中国法学》2020年第4期,第22页。在审判实务中,对于规范未明列的使用客体或行为样态,法官不仅须在相互冲突的公私权益间进行动态衡平,亦须将其内心不可知的发现过程正当化,在裁判理由中可视化地证立其结论的理性,防止合理使用制度的滥用招致人格权保护的矮化乃至虚化。对于身体权等经常性出现的使用内容可由司法解释等途径类型化,起到司法经验中的合理使用指导手册(customary fair use manual)的功能。①参见See Niva Elkin-Koren & Orit Fischman-Afori, Rulifying Fair Use, 59 Arizona Law Review 161, 200 (2017)。对于第999条所规范使用行为的强度界限,可以依据第998条进行使用“合理性”的动态衡平,即综合权衡使用者职业、使用方式、影响范围等要素,在相互冲突的权益间动态游移,以均衡各方利益及公共利益。此外,《民法典》总则编确立了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这些原则融贯于所有民事法律规范之中,对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的情形起到补充适用的作用。

(二)以公安机关为例的场景判断:类型化与使用边界

公安机关作为依法行使治安管理、刑事侦查等职权的国家机关,在行使侦查权等法定职权时,往往需要对自然人的肖像、身体、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进行使用。公安机关在履职过程中高频次、多类型的人格权益合理使用需求使诸类型之使用在公安机关的履职行为中得到凸显,以公安机关为例对经常性使用情形的类型化与使用边界的判定具有代表性。

总体而言,公安机关的使用行为可以类型化为以下三种。首先是公安机关在履行刑事侦查等特定职责过程中的使用。刑警为抓捕在逃犯罪嫌疑人、向公共提示危险、澄清谣言等,会在“警方通报”等文件中发布犯罪嫌疑人的姓名、肖像等标表型人格信息。其次是公安机关在应急行政中的使用。应急行政的突发性容易形成内生制度供给不足的困境,公共利益的重大性与紧迫性固凸显立法之滞后。在此情形下,除通过紧急立法、出台政策等防止外,许多行政措施可以通过解释论的路径涵摄入既存规范,在紧急状态下做到行政效果与依法行政的兼顾。②参见余凌云、王嘉贤:《防疫执法更要依法规范》,载《中国司法》2020年第3期,第44-45页。在疫情防控中,公安机关需要依法采集辖区人口的各种信息以进行摸排工作,并对未按规定报备的流动人口、疑似病例等高危人员采取强制隔离等自由限制。在发生暴乱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事件时,公安机关应立即出动警力,并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等强制措施。第三是公安机关在日常化城市管理中的使用。随着智慧城市建设的推进,对自然人肖像等人格权益的使用也更为高频化、通常化、规范化。进出车辆号牌自动识别、防高空抛物探头等智慧化设施等涉及到对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更高频次的使用。在判断公安机关的特定使用行为是否逾越合理性边界时,应当依循比例原则考量使用手段对目的达成的必要性、使用方式的妥适性,及其是否是为选择的使用行为中最为和缓的一种。③参见郑晓剑:《比例原则在民法上的适用及展开》,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2期,第143-165页。

最后,公安机关使用行为本身的合法性,不构成免除其谨慎注意义务的法定事由。在一起公报案例中,公安机关为查明强奸案真凶,要求六原告配合混合指认,事后将未经技术模糊标表特征的图像交给电台记者,且未作其他说明。后该图像在新闻报道中出现,导致原告被以“强奸犯”称呼。①参见李海峰等诉叶集公安局、安徽电视台等侵犯名誉权、肖像权纠纷案,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 年第2 期。本案中,公安机关要求原告参与混合指认并录像属于履行法定侦查职权,但是使用行为本身的合法性不能免除公安机关在向电台提供资料时作出或要求电台作出技术处理的注意义务。其行为构成对原告肖像权、名誉权的侵害。公安机关的职权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其履职过程也常常出现在新闻报道中。公安机关在公布违法事实时应注意规范公布的内容及程序,降低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益对行政相对人、第三人的行政侵益性。②参见戴超、余凌云:《论作为声誉罚的公布违法事实行为》,载《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20年第2期,第75页。对于新闻媒体的跟进报道,公安机关也有义务作出相应提醒,避免因其正当履职行为造成对人格权益的侵害。

五、结论

我国民法自师法德、日诸国起步,从体例表征至具体规范均可窥得与德国民法之勾连。然师法不等同于效法,借鉴亦不止足于模仿。在汲取外部经验的同时,更适宜中国社会与制度背景,可以为外国立法示范的先进制度正悄然而生,人格权合理使用制度即为例证。《民法典》单设人格权编,将合理使用制度普适至人格权法,在秉持以人为本理念的前提下,回应人格权益与其他公私权益调和之需要,为世界带来中国方案。以《民法典》第999条为中心,协同第1020、1023、1036条等规范构成的人格权合理使用规范体系已然成型,而对该制度解释空间及边界的探讨方兴未艾。解释方法、逻辑、维度等的差异导出迥然相异的规范适用效果,带来解释路径选取及解释适法性、妥适性证立的挑战。

以第999条为中心作解释论分析,该条中的“为公共利益”在规范逻辑上构成对规范整体的目的限制,修饰囊括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在内的全体使用行为。公共利益的法意内涵固存含混性,易在过度泛化及限定化解释公共利益的两端滑移。争议滥觞的商业使用虽可能在证据层面产生无益于公共利益的初始推定力,但两者仍存兼容可能。在行为样态方面,基于网络舆论的非理性、网络的无边界性及人格权益侵害的不可逆性,第999条中的“舆论监督”及“等行为”均应以前述“新闻报道”为基准,限缩解释为类似新闻报道的监督方式。在使用客体方面,身体权虽未于条文所明列,但在性质上具积极使用之权能,对身体权的克减不必然与人格尊严相抵牾,且为以公安机关为代表的政府部门职能履行所必须、维护公共利益所必要,交警在查禁酒驾醉驾时的血液采集、刑警在侦查犯罪时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等措施、治安警在疫情防控中对高危人员的强制隔离等自由限制皆为明证。

人格权编的单设为人格权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则化、体系化提供了良机,使其实现由学说和司法协力运作到实体规范为主,辅以司法能动裁量的转向。第999、1020、1023、1036条等规范协同构成人格权合理使用制度的规范体系,第999条在立法用语之张力及半开放之架构使其可作为人格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兜底条款,弥合人格权益的主观任意性产生的立法力之不逮,为司法能动提供空间。不过,司法能动不可滑入司法恣意之窠臼。以公安机关为例对经常性使用情形的类型化与边界判定对司法场景判断具有指引功能。

猜你喜欢
人格权舆论监督公共利益
谈谈个人信息保护和公共利益维护的合理界限
用法律维护人格权
论人格权的财产化对于传统人格权的消极防御
探索舆论监督报道的“破”“立”之道
舆论监督报道要注重“建设性”
舆论监督报道如何促成更多“解决”
基于新公共管理视角下政府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辨析
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立法研究
论公共利益的法理学相关概念辨析
“见怪要怪”:舆论监督报道的切入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