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警犯罪预防与包容性执法理念研究

2022-08-24 01:55马忠泉耿青国
警学研究 2022年3期
关键词:包容性公务民警

马忠泉,耿青国

(1.湖北警官学院,湖北 武汉 430000;2.吉林警察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袭警式妨害公务犯罪在2021年3月1日之前的罪名是妨害公务罪,之后是袭警罪。鉴于本文写作中的案例是妨害公务罪案例,但是写作目的是针对将来的袭警罪的预防,为了调和二者,在文章的行文中用了“袭警犯罪”的表述,有时表述为“袭警式妨害公务罪(袭警罪)”。

一、袭警犯罪规律及特征

在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确定袭警罪之前,袭警犯罪的罪名是妨害公务罪。本文对武汉市硚口区公安分局2012年至2019年办理的共52起妨害公务案件进行了统计,并对其中的20起案件的卷宗进行了分析,发现袭警犯罪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呈现出以下一般规律:

(一)发案情况基本稳定

武汉市硚口区公安分局2012年至2019年共办理袭警犯罪案件52起,2014年以来呈逐年递增趋势(见图1)。每年办理袭警犯罪的案件数量对应当年全年刑事案件受案数量的比例,仅以2018年和2019年为例,分别为1.3%和1.2%,基本稳定。这一现状和趋势和已有研究得出的统计结果基本接近[1],并且在更长的时间跨度(从2005年以来)上也是成立的。这表明,近年来袭警犯罪高发是一个基本事实,但是袭警犯罪的高发是伴随着刑事犯罪的高发而高发的,并不表明我国警察权威和警民关系出现结构性危机。

(二)以“袭警式妨害公务犯罪”为主要形态

依据我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妨害公务犯罪可能直接侵犯的执行公务的对象包括各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但是在实际办案中,绝大多数都是妨害警察执行公务。根据王新环等同志的研究这一比例是78.37%[2],宋鹏同志的研究这一比例是80.7%[3],在笔者研究的52起案件中这一比例是100%。在梁方军和马伟的研究中也显示妨害公务犯罪“侵害对象主要为公安民警,其他对象极少[4]。因此,在实践层面上,我们也可以说,我们只有袭警罪,而没有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犯罪的这一特点又的确显示出妨害公务犯罪问题和警民关系以及警察权威问题息息相关,也说明了为什么我国《刑法》第277条第5款将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的犯罪行为作为妨害公务罪的从重情节进行规定,而2021年3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1条为什么对该款做出如下修改:“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同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中明确了该款的罪名是袭警罪。

(三)犯罪情节轻微

根据查阅的20本卷宗的分析,在所有的案件中,没有一起是有预谋的、有组织的袭警犯罪,都是临时性的、突发性的,有些多为酒后不清醒状态下的情节轻微的犯罪。犯罪的发生过程往往是执法对象对警察执法中的管理、处罚行为不理解,不配合,从言语冲突到肢体冲突,最后矛盾激化升级为涉嫌袭警式妨害公务犯罪(袭警罪)。暴力行为主要表现为对警察的语言辱骂、推搡、踢踹、抓挠、口咬,没有发现使用工具的情形,对执法警察造成的伤害都是轻微伤。①本文的结论是妨害公务犯罪普遍情节轻微,这和梁方军、马伟两位检察官对上海市2008—2011期间妨害公务犯罪的研究结论一致(参见梁方军、马伟:“上海市妨害公务犯罪情况调查及法律适用疑难问题”,《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2年第5期),但是却和王新环、朱克非、张京晶三位检察官对于北京市2005—2009年期间妨害公务犯罪案件的研究结论相反(参见王新环、朱克非、张京晶:“妨害公务案件实证分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年6月)。初步的解释是,第一,时间段不同,反映出妨害公务犯罪的暴力性越来越低;第二,妨害公务犯罪的情节特点在南北方可能存在差异。正是因为犯罪情节轻微,所以实践上对袭警式妨害公务犯罪(袭警罪)的处置呈现出刑罚普遍较轻,缓刑率高的特征。但是批捕率却很高,本文统计的52起袭警式妨害公务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报捕后,检察院不批捕的只有1起,并且在公安机关和上级检察机关“协调”后,最后也批捕了。

(四)执法环境复杂

本文在可以查到完整卷宗的20起案件②关于文章统计数据做以下三点说明:第一,文章统计的武汉市硚口区公安分局2012年至2019年办理的所有涉嫌妨害公务犯罪的案件总数是52起,文章中的图一(柱状图)的数据显示的是这一总数;第二,由于作者只得到了其中20个案件的完整卷宗,所以文章正文中的类型分析以及规律总结是基于20个案件作出的;第三,图二(饼状图)的绘制显示的案件总数是23起是因为案例十一、十二、十三三个案例同时具有两种情形(案例十一是醉酒和经济纠纷;案例十二和十三都是醉酒和交通执法现场),为了分析复合原因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绘图时做了重复统计。的统计分析发现,警察以下五种执行公务的现场执法和纠纷调处过程中,当事人最容易因为与警察的矛盾激化演变为涉嫌袭警式妨害公务犯罪(袭警罪):(1)争吵打架现场处置(2起)③案例一:李莎涉嫌妨害公务案,案件编号:A4201046100002018 060015;案例十四:李方平、胡品全妨害公务案,案件编号:A4201046100002017060004。;(2)交警交通执法(查处酒驾)和违章查处现场(6起)④案例〇:张坤山涉嫌妨害公务案,案件编号:A4201046200002018 070014;案例二:饶舜涉嫌妨害公务案,案件编号:A4201046200002018 060006;案例十二:王夺妨害公务案,案件编号:A42010465000020 17 080001;案例十三:汪凯妨害公务案,案件编号:J4201046900002017 060033;案例十七:王招根涉嫌妨害公务案,案件编号:A4201047400002017 030020;案例二十二:胡巍俊妨害公务案,案件编号:J420 1046316011900001。;(3)经济纠纷现场处置,包括消费纠纷(2起)⑤案例三:鲁中新妨害公务案,案件编号:A4201046300002018 060002;案例十一:熊梅妨害公务案,案件编号:A4201046600002017090009。、农民工讨薪(1起)⑥案例五:刘德怀涉嫌妨害公务案,案件编号:J4201046400002018040459。;(4)醉酒闹事现场处置(8起)⑦案例四:张群安涉嫌妨害公务案,案件编号:A4201046200002018 050019;案例七:肖诗涛妨害公务案,案件编号:A4201046900002018 010003;案例十一:熊梅妨害公务案,案件编号:A42010466000020170 90009;案例十二:王夺妨害公务案,案件编号:A4201046500002017 080001;案例十三:汪凯妨害公务案,案件编号:J4201046900002017 060033;案例十五:张中、康敏华妨害公务案,案件编号:A42010461 00002017 050009;案例十九:胡德明妨害公务案,案件编号:A4201046400002016 110001;案例二十:刘恒建妨害公务案,案件编号:A4201046420160900000004。;(5)治安案件现场处置(4起)⑧案例八:程国平妨害公务案,案件编号:A4201047600002017 120001;案例六:林雄等人妨害公务案,案件编号:A4201046600002018 030010;案例十八:罗自友妨害公务案,案件编号:A4201040500002016110 001;案例二十一:吴海等四人妨害公务案,案件编号:J4201047316030300005。,具体比例见图2。

图2显示,处置醉酒闹事现场和交警交通执法是最容易发生涉嫌袭警犯罪的两种情形。有的现场存在着双重或者多重诱发袭警犯罪的因素,主要是醉酒情形与其他因素的叠加。交通执法过程中的袭警犯罪主要涉及到嫌疑人已经涉嫌犯罪,包括可能涉嫌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时的袭警犯罪实质是逃避犯罪打击。所以,处置上应该数罪并罚,加大处罚力度。治安案件现场处置主要表现为涉黄场所的检查处置,如案例六林雄等人妨害公务案;涉赌场所的检查处置,如案例二十一吴海等四人妨害公务案;以及抓获卖淫嫖娼的现场处置,如案例十八罗自友妨害公务案。

图2 袭警犯罪高发的警察公务行为的类型及比例

(五)犯罪主体“特殊”

在笔者分析的共20起袭警犯罪的卷宗中,只有4起是在治安警察行政执法时,违法行为人为了逃避违法制裁故意袭警妨害警察执行公务,其余的16起都是在调解民事、经济纠纷、处理双方交通事故或者醉酒者闹事时,因为当事人不服,和执法警察之间矛盾激化,一般对抗行为演变成袭警犯罪,并且在很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最初是违法行为的受害者,或是报警寻求帮助的一方。例如案例三鲁中新案,鲁中新本身是买到假药的消费者,因为药店不给退药,他打电话报警寻求警方帮助。案例五刘德怀案中,刘德怀本身是多次讨薪、多次寻求警方帮助无果后才不得已采取违法行为(拿走欠薪老板工地的电闸)想要通过私力救济解决问题的人。案例十一熊梅案中,熊梅是被欺诈消费的消费者,她本人是拨打110的报案人,等等。正是这一特征反映出袭警犯罪的情节轻微性,因为多数没有故意犯罪的恶意。同时值得我们研究和反思的是,为什么这些当事人最初对于我们公安机关是信任的(打电话报警寻求帮助),而在现场处置的过程中却变成和警察对抗了〔涉嫌袭警式妨害公务罪(袭警罪)〕?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警民矛盾激化?分析这一过程和原因对我们更好地预防犯罪,和谐警民关系,树立警察权威非常重要。

二、袭警犯罪多发的执法原因分析

是什么原因导致了一般民事纠纷或者轻微行政违法现场当事人和执法警察之间矛盾激化,最后演变为当事人涉嫌袭警犯罪?在笔者针对一线干警的访谈中,一线执法警察总结的原因主要集中于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当事人不懂法;二是当事人藐视法律和警察权威;三是警察执法态度不够文明,甚至简单粗暴;四是警察执法程序有瑕疵;五是个别当事人转移矛盾、无理取闹,试图逃避处罚。梁方军、马伟的研究认为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政府机关公信力下降;二是涉案人员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意识淡薄;三是执法人员现场处置行为失当,引发抵触情绪。”[5]可见,无论是执法者自身还是学者们,总结的原因都集中在三个方面,犯罪人自身的因素、执法者的因素和社会大环境的因素。笔者通过对卷宗的分析,尤其是对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的分析,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和行为有一个变化的过程,这一过程中执法警察的言语、态度和执法方式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和行为变化的影响最大。接下来,笔者将以四个典型的案例为分析素材,从心理学的视角分析执法现场当事人情绪失控、警民矛盾激化的过程中警察执法自身存在的原因。

(一)“特权型”不规范执法理念

案例二饶舜妨害公务案。2018年6月5日15时30分许,当事人饶舜骑一辆无车牌号的电动车时,被正在执行电动车违法整治处理工作的硚口区交通大队交通民警拦截检查,交警要求饶舜出示行驶证,饶舜说没有,是家里人的车子,就准备骑车离开。警察拉住不让离开,要求其靠边停车时,当事人拒绝。警察强行将当事人拉下车,抓手将其向路边推,说:“我是警察,现在强制对你进行传唤。”饶舜说:“车我不要了”,就准备步行离开。警察说传唤当事人,问当事人的名字,当事人说没有名字,警察说怀疑车子是偷的,当事人说偷的车子怎么会有钥匙。后来警察强制将当事人按倒在地,带回派出所。该案当日立案,犯罪嫌疑人次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中,当事人最初的违法行为是骑行未上牌照的电瓶车上路,违法行为较轻,可以要求其在适当的时间上牌照。因为开展集中整治,可能措施方法更严格,这样就导致当事人不满,但是矛盾并不激烈。当民警以涉嫌盗窃为理由扣押当事人的电动车时,违法行为人认为自己受到了侮辱,情绪失控,开始和警察产生肢体冲突,双方矛盾激化。饶舜在讯问笔录中说:“警察凭什么诬赖我是小偷?”在卷宗中,并没有再涉及当事人电动车的来源问题,电动车是当事人本人的,只是没有上牌照,并不是偷来的。在该案中,双方矛盾激化,犯罪嫌疑人开始明显地与警察对抗就从我们执法的民警说“我怀疑你的车子是偷来的”时起。警察在执法时应该就事论事,不能没有根据地再牵扯上其他事,尤其是没有根据地怀疑当事人涉嫌犯罪,这样最容易导致矛盾的激化。刘震云的小说《一句顶一万句》中有个情节,老裴怕他老婆老蔡,尤其怕他老婆的哥哥蔡宝林,因为他能从一件事扯出十件事,一个理扯出十条理,老裴最烦这点。可见,有什么事说什么事,再牵扯上其他事,大多数人都会有不满情绪,这是人之常情。当一个人犯错时,就事论事的批评是可以接受的,不断上纲上线地批评就会让人无法接受。警察在现场执法时,如果缺少合理依据的怀疑当事人涉嫌其他违法犯罪,很容易导致当事人的对抗,使双方矛盾激化。

(二)“粗暴型”不规范执法态度

案例三鲁中新妨害公务案。鲁中新于2018年6月3日晚上9点钟左右花200多元在某商场一楼的药店买了一瓶钙片,自称爱人吃了后不到十分钟,肚子疼,想上厕所,想吐。当时打开盒子和瓶子都没有看到说明书,就认为钙片有问题,于是在6月4日晚上9点30分左右去药店协商退药事宜。工作人员不退,说自己做不了主,鲁中新问老板的电话,工作人员说不知道老板的电话。最后工作人员给的回复是要联系厂家后再说。于是鲁中新爱人李义香就打了“110”报警。民警在现场处置过程中建议双方到派出所处理,或者明天再来药店处理,当事人鲁中新和他爱人李义香不听从警察建议,在药店不离开。因为影响到整个商场关门,所以现场警察强行将鲁中新和李义香推出药店。于是,鲁中新脱下自己的拖鞋抽打民警,民警警告三次无效后,用警棍制服鲁中新,并将鲁中新、李义香及其他当事人,包括药店工作人员、商场保安一起带回派出所进一步审查。在警车上,鲁中新威胁民警“等你脱下警服,杀光你全家。”当晚,公安机关以鲁中新涉嫌妨害公务犯罪立案,次日,鲁中新被刑事拘留。

本案中的药品质量纠纷本来应该属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者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管理,但是因为处于下班时间,因此只能由公安机关现场先处理。警察在现场处置过程中,当事人有无理取闹,意图获得不当利益的情形,并且对比嫌疑人讯问笔录和现场执法录像可以发现,嫌疑人有做虚假供述的情节,包括说民警使用警棍之前没有警告、警察用警棍打了自己的太阳穴,力气很大等等,都是假话,都是为了逃避应受的处罚。但是,现场执法环节导致对抗情绪升级、矛盾激化的情形是民警在处理过程中的两个环节,第一是当事人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警察强行将其推出药店;第二是当事人用拖鞋抽打民警时,警察使用了警棍打击制服。任何人对待暴力都会本能地反抗,而警察在现场处置的过程中为了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和维护法律的权威又不得不使用暴力,这的确是一个两难问题。在处置治安事件现场时,什么情形下说服,什么情形下使用暴力手段,也许很难确定一个标准,只能由当事警察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判断。如果当事人不懂法,也对我们对其礼貌的说服无动于衷时,我们可以依法使用暴力制服当事人。但是我们要始终记住托尔斯泰的告诫:一切暴力都可以不经斗争就使对方屈服,却不能使对方顺从。

(三)“不和谐”的警民关系

案例五刘德怀涉嫌妨害公务案。2018年4月27日11点半左右,刘德怀到武汉市硚口区城华路华润翡翠城工地K8地块找鹏曦劳务有限公司的负责人王一柱讨要事先约好要在当日支付的工人工资20万元(刘德怀以前是这个工地的一个小包工头,做木工)。但是,王一柱一直推脱不见刘德怀,刘德怀就把工地上的3个箱子的电闸共15个都拉了,因为他知道,这些电闸拉了,工地上的5、6、7、8共四个工地就无法施工。然后,刘德怀将电闸拿到工地上自己的仓库里锁上,在仓库门口等着公司的人主动来找他谈工资的事。但是,施工公司工作人员报警,称电闸被盗,价值几千元。12时50分,硚口区宜家警务站民警接“110”指令到硚口区中建七局K8地块出警。警察向报警人核实了案情,报警人说知道是谁下了闸刀,(“下了”是当地方言,拆下的意思,没有说偷了闸刀),以及现在闸刀和下闸刀的人在哪里。报警人带着出警民警到了刘德怀的仓库门口,看到了刘德怀。刘德怀承认闸刀是他下的,但是要等到公司把工钱结清才会将闸刀还回工地。民警告知刘德怀讨要工钱要走正当程序,打电话到劳动局或者到法院起诉解决。刘德怀情绪一下非常激动,说找劳动局、公安局无数次了,都没有解决。警务站民警将现场交由赶来的派出所民警处置。民警想将刘德怀带回派出所,并口头传唤。但是,刘德怀并不配合警察去派出所处理,理由是他先前为了工资的事曾两次到派出所,问题都没有解决,还害得自己步行回家。还说:“我没有犯法,如果犯法了,你们就用手铐把我铐走。”警察准备强行将刘德怀带往派出所时,刘德怀激烈反抗,刘德怀躺在地上不走,头撞地自虐,脚踢民警,民警就给他戴上了手铐,强行带到警车上带往派出所。本案当日立案,当日刑拘,次日取保候审(理由是犯罪嫌疑人有脑血栓)。

本案中,当事人刘德怀因多次找欠薪者、找相关职能部门、找派出所讨要欠薪无果,所以采取私力救济行为,意图讨回欠款。其行为显然不是盗窃,但破坏了经济生产秩序,所以也是违法的。但是对于这种私力救济式的违法行为,在法理上也可以根据“自助免责”的原理免责,所以警察在处置时是可以不对其实施强制措施的。本案不仅对当事人实施了强制措施,而且完全超出了当事人的预期,表现为两个方面:(1)当事人多次到派出所报案,依然讨不回工钱,最后想出的办法也无法达成目的,还涉嫌犯罪可能被警察抓走,这对他来说,是始料未及的。同一件事,为什么自己报警多次对方都没怎么样,对方一次报警,自己就要被派出所抓走呢?(被派出所抓走就是坏人,在刘德怀的观念中就是这么认为的。)当事人很难想通。因此,其情绪失控,进而警民矛盾激化,升级为严重的身体冲突。(2)在争执的过程中,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是:第一,不还闸刀;第二,不去派出所。而民警恰恰要求其还回闸刀,然后跟警察去派出所,和其预期完全相反。最终,当刘德怀赌气说:“我没有犯法,如果犯法了,你们就用手铐把我铐走。”警察真的铐上他时,刘德怀涉嫌袭警犯罪的发生就是必然的了。

(四)“瑕疵型”不规范执法程序

案例十一熊梅妨害公务案。2017年09月22日4时许,硚口区公安分局新世界警务站接“110”指挥中心派警,报警人熊梅与长江大酒店国际俱乐部之间有消费纠纷,警务站民警前往处警。在民警调解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报警人)熊梅处于醉酒状态,其拒不配合民警调查执法,包括不说自己的姓名,不出示自己的身份证件,并且多次言语挑衅、威胁出警民警,污蔑民警收了对方的钱。在警方准备将熊梅与酒店方负责人带往派出所进一步调查时,熊梅情绪失控,冲往马路中央试图躺在马路中央,民警依法对其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的过程中遭到熊梅暴力反抗,随后,新世界警务站民警依法将熊梅控制住,移交宝丰街派出所处理。犯罪嫌疑人在警车上将民警咬伤,将辅警抓伤,还脚踢民警。本案当日立案,嫌疑人当日拘留。

本案中,当事人熊梅怀疑自己被消费欺诈,报警求助。民警在到达现场后,没有向熊梅了解情况,而是只向酒店俱乐部的经理了解情况。①笔者在对执法民警的访谈中了解到,当时的执法民警一方面觉得熊梅醉酒,说不清情况,一方面是知道该场所销售的酒水价格奇高,想协调俱乐部方少收熊梅点儿钱,当场解决该纠纷。但是,执法民警好心没有被熊梅心领,反而导致双方矛盾升级。这就违反了执法的正当程序原则。正当程序也就是保证执法公正的程序。在司法审判中核心表现为:一是任何人不能当自己案件的法官;二是矛盾双方的辩词都要被听取。在行政执法中核心表现为:一是执法者要向当事人说明作出处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是要听取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辩解;三是当事人要求听证,执法者有义务为其组织听证(仅限于特定的行政处罚形式);四是当事人有行政复议的机会;五是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由独立于执法者和当事人的第三方裁判。如果执法者违反了正当程序,执法在形式上就是不公正的,也更有可能导致实质上的不公正。至少当事人会感到不公平,因为他感觉到没有被平等的对待,自己没有受到尊重,人格尊严受到了侵犯。本案中,正是这些原因导致了双方矛盾的逐步升级,警民矛盾的激化。据熊梅供述称,“我看到有个警察跟长酒俱乐部的工作人员去一边讲话,回来之后对我很凶,我就觉得他态度不好。”“警察在调查时,我认为他们有倾向性,只听俱乐部工作人员讲,不听我讲,我当时就与警察发生争吵。”另外,本案导致警民矛盾激化的因素还包括:一是出警的警察身着制服,但是在熊梅要求警察出示警官证时,出警警察没有出示;二是警察对当事人的态度不好,很凶。

三、防范袭警犯罪的执法建议

根据前文对当前袭警犯罪的规律和警民矛盾激化的原因分析,为了防范袭警犯罪的发生,笔者对一线执法民警在现场处置时提出以下几点具体的执法建议:

(一)重视出警前的现场研判工作

首先,警察出现场时,对现场执法可能出现的袭警犯罪作出预案。笔者在查阅大量案卷过程中感受到,执法民警在赶赴现场执法前的准备不足,包括对纠纷原因、违法性质等案情的事前了解不多、对执法现场的环境了解不够以及对于可能发生的袭警犯罪发生的应对准备不足。民警出警之前,应该对民事纠纷或者治安违法的当事人信息、事件原因等先行了解,做到心中有数。还要预先了解案件和现场的细节,包括执法地点的地形、地物及居民组成,带足执法器材和防护器材,对可能出现的袭警行为作出处理预案。如果我们对以上都毫无准备,就很难顺利解决现场问题,最后只能使用暴力解决。结果就是当事人激烈的对抗,导致涉嫌袭警犯罪的发生。

(二)确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

首先,执法警察不要无根据地怀疑当事人涉嫌犯罪。警察在对涉嫌违法人员人身和随身物品检查时,应当避免无根据地怀疑违法人员涉嫌犯罪。因为这样会激化执法警察和违法行为人之间的矛盾。①案例二:饶舜涉嫌妨害公务案,案件编号:A4201046200002018060006。

其次,民警执法过程中要有正当程序意识,正当程序既是对于当事人尊重的表现,也是执法公正的表现。大多数的警察现场执法都是做纠纷调解工作,这一工作具有司法性,因此要坚持司法的正当程序原则,即使是单纯的行政执法,也要遵循行政执法的正当程序原则,要让当事人感受到公正、平等和尊严。结合实践经验,我们在处理民事纠纷和一般违法时,一定要做到以下四点:一是要当事人多说话,有时当事人只是想得到倾听者对自己遭遇到的不幸的同情和理解;二是永远不要对当事人说“你没权利”“你没资格”,这样最伤害当事人的自尊;三是要认真考虑违法嫌疑人的客观需要以及合法的诉求,有些违法行为的确是因为当事人没有合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下做出的,或者有些法律处罚措施确实是当事人及家庭无力承担的;四是要充分同情受害人的不幸,但也要解释清楚不幸不等于可以用不法行为伤害他人来弥补自己的不幸。

最后,处理醉酒闹事现场应该先对醉酒者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根据前文的总结,醉酒者涉嫌袭警犯罪在办案实践中占比多达34.78%,这一问题值得重视。虽然按照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的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这一规定在理论上是有争议的。第一,醉酒有病理性醉酒、生理性醉酒和介于二者之间的复杂性醉酒,而病理性醉酒者是丧失了辩控能力的,立法不作出区分有违刑法的犯罪构成的犯罪主体理论。第二,应负法律责任本身也是包含有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法条本身的含义是不明确的。从国外的立法来看,大陆法系的《瑞典刑法典》只对故意醉酒人的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对因行为人的过失使自己陷入了醉酒状态或非自愿醉酒的情况,不再追究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英美法系在追究醉酒者的刑事法律责任时,醉酒者可以以“不清楚自己正在干什么”或“接近非自主行为”为由作为辩护理由。可见,醉酒者的刑事法律责任是可以有条件免除的,并非我国刑法之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那么简单。我国刑法的规定无疑还有着苏联刑法典的印记,苏联《刑法典》甚至是将醉酒作为犯罪加重处罚情节的。所以,醉酒者在袭警时,若其丧失辩控意识,则其行为只有妨害公务的结果,没有妨害公务的犯意,故不构成妨害公务犯罪(袭警罪)。所以,现场处置民警应该先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的规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待其清醒后再对其行为做出相应的治安处罚。

(三)加强警察执法“情绪管理”

执法警察执法时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保持平和的态度。当下的社会背景下,任何人对于警察执法多多少少都会有点对抗情绪,可能表现在表情上、言语上或者动作上,这时,警察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就非常重要,不能像当事人对待自己那样对待当事人,要保持态度上的平和,这就是我们这么多年一直强调文明执法的原因。对待当事人态度蛮横很容易导致双方矛盾的升级。在熊梅妨害公务一案中,犯罪嫌疑人熊梅在讯问笔录中讲:“我看到有个警察跟长酒俱乐部的工作人员去一边讲话,回来之后对我很凶,我就觉得他态度不好。”

实践中,相对人往往挑战我们警察权威,这时我们更要控制好我们的情绪。比如,当事人如果要求我们警察出示警官证,我们要尽量出示。警察现场执法时,如果是穿着便装,当事人要求出示警官证时,需要出示。如果着警服时,当事人再要求出示警官证时,法律上,警察是可以拒绝当事人的要求的。警察现场执法时,因为不出示警官证导致当事人不配合的情形很多,如案例十一的熊梅妨害公务案,案例十二王夺妨害公务案。因此,当事人要求警察出示警官证时,最好出示。因为我们警察执法时会要求当事人出示身份证、行驶证等各种证件,如果我们对当事人也出示相应证件会给当事人一种得到平等对待的感觉,有利于缓解冲突。

(四)构建协同执法新机制

多数经济纠纷的处理,本不在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内,但是公安机关又不得不先行处理,因为公安机关是24小时办公的,如果纠纷发生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当事人一定会报警求助,如案例三鲁中新妨害公务案。此种情形下,公安机关的执法如何和法定执法机关之间实现衔接就是一个重要的实践问题。如果衔接不好,再加之现场处置民警执法瑕疵,很可能导致警民矛盾激化,最后演变为本是报案人的受害人却成了涉嫌袭警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五)搭建“个性化”警察执法新模式

变革时代背景下,利益和价值多元化已是事实。社会民众的一些诉求在相关职能部门没有得到及时的解决,民众心中有积怨,长期得不到排解。如关于拆除违章建筑现场的执法,如果有民警的参与,当事人很容易将对于建筑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长期积压的怨气全部发泄到警察身上,导致警民之间的矛盾激化。因此,警察现场执法时要针对不同案件、不同对象了解案情和当事人的诉求,有针对性地处置,这样才能在现场处理时对可能发生的袭警犯罪有所预知,做出应对方案。在案例八程国平妨害公务案中,程国平是房东,其租户涂剑光非法将租住的房屋用于经营餐馆,引起周围居民的不满,要求派出所出面解决。警察在处理过程中,先是在例行消防检查过程中要求餐馆老板涂剑光(租户)进行消防整改,后又要求其停业搬迁。首先,这样的处理本身是矛盾的,其次,如果涂剑光是通过合法手续取得的营业执照,那么本着行政执法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原则上在作出补偿之前是不能够要求其搬迁的。更关键的是,如果仅是消防整改,那么与房东程国平就不会产生利益关系。如果要求房客涂剑光搬走,就会损害到房东程国平的房租收益。这就是本来这次执法和程国平没什么关系,但是却是程国平和警方产生严重冲突,最后涉嫌袭警犯罪的原因。

四、理论拓展:树立包容性执法理念的初步探讨

前文第二部分“执法现场导致警民矛盾激化的警察执法自身原因分析”中,归纳了民警在处理民事纠纷和违法行为时,当事人情绪失控、警民矛盾激化时警察执法自身存在的四个方面的原因,其背后的根本原因在于当下民警执法的包容性不够。我们认为,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包容性”理念引入民警执法,树立包容性执法理念,是避免执法现场警民矛盾激化,预防袭警犯罪的根本途径。

(一)包容性执法的含义

“包容”一词本质上是指事物对异己成分的接受,社会学意义上是指主体(个人或组织)对异己者的宽容和容纳。我们常说的某人对人宽容,或者中国文化具有包容性等,就是这一含义。包容性一词进入经济领域,较早的可以追溯到2007年,亚洲开发银行率先提出了“包容性增长”的概念。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我国社会的发展必须是遵循社会规律的包容性发展”的全新命题。将习近平总书记的包容性发展理念运用到执法中就是指执法也要遵循自身的规律体现包容性。包容性执法是指以预防犯罪和和谐警民关系为目的,以合法公正为原则,以对人、对事、对待社会规范的包容态度,对轻微违法行为作出宽宥处理的执法。

包容性执法的“包容”包括对人、对事、对待社会规范的包容。对人的包容是指执法者要能够理解和接受与自己的价值观、文化背景、经济条件等方面不同的人的态度和观念,不将自己的观点强加给别人,对待他们要尊重、平等相待。对事的包容是指不能以自己的做事的方法和原则评价当事人的行为,要在以法律为标准的前提下,充分理解当事人的行为选择。对待社会规范的包容是指我们不能把执法的依据绝对化,在具体的案件中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理主张,包括道德原则、善良风俗、情理情感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执法既合法又合理。

包容性执法和柔性执法观念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柔性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运用非强制手段依法实施的一种行政行为,主要是指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调解、行政奖励等一系列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新型行政行为。柔性执法更主要的是针对内部的行政行为。

包容性执法和近些年全国各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倡的“包容审慎柔性执法”观念相近但也并不完全相同。“包容审慎柔性执法”观念主要是全国各地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的执法理念,其初衷主要是为了保证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发展当地经济。我们提出的包容性执法着眼点和目标还是提高执法质量,和谐警民关系。

(二)树立包容性执法理念的理论分析

公安执法一直强调严格执法和规范执法,而本文论述的包容性执法看起来似乎和严格执法与规范执法相悖,事实不然。无论严格执法、规范执法还是本文提出的包容性执法都是最终服务于和谐警民关系建设的需要,也有着深刻的理论根据。首先,法律和非法律之间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标准。法学理论在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自然法学派之间一直存在的一个争论就是法律和非法律之间有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标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有,并且一直在寻找那个“帝王标准”,无论是奥斯丁的“主权者的命令”、哈特的“授权性规则”还是凯尔森的“基础规范”都是认为可以找到一条区别于一切其他规范的,可以确定是一条法律规则的那个标准或者标准体系。但是,自然法学派则认为没有这样的标准,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尤其是道德规范之间无法划出明确的界限,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本文持自然法学的观点,认为无法在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之间划出一条清晰的界线。所以,警察在个案处理中总是要在法律、道德、习俗、行业规范等多元规范体系中寻求一种平衡,这就必然要求执法警察对法律规范之外的社会规范持一种包容的态度,不能仅仅根据法律如何规定就绝对排除其他社会规范的适用。其次,在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之间需要平衡。对于警察执法,形式正义就是要求对待一切人和事一律平等适用法律,实质正义就是要求要根据个案中的具体人、具体事以实现个案正义为目的有区别地、变通地适用法律。在本文前述的案例五刘德怀涉嫌妨害公务案中,坚持从形式正义的立场执法,刘德怀应该按照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但是考虑到个案中,刘德怀相对于开发商一方是绝对的弱势一方,且劳动部门、公安机关长期没有解决他的合法诉求,在他个人已无做出合法行为的可能性。那么对其做出的私力救济行为应该包容和理解,就不应该再进行行政处罚,以犯罪论处就更不应该了,尽管在形式上其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的构成。再次,警察执法要寻求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之间的平衡。追求法律效果就是要求要严格执法;追求社会效果就是要达到社会和谐、案结事了以及对将来的积极影响;追求政治效果就是要符合政策和大局。执法追求的目标效果是多元的,这就要求不能仅仅坚持严格执法,仅仅实现法律效果。因为有时候这样可能其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很不好。这也必然要求执法要具有包容性,尊重当事人提出的合理主张,包括其提出的处理方案。当然我们也不能过分地强调社会效果,而忽略法律效果,忽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根本办案原则。

(三)包容性执法理念的实践运用

落实到民警执法实践中,执法干警要着力从自身的包容精神、法律制度的包容性和执法行为的包容性三个方面在严格规范执法的前提下体现出包容性执法的理念。

我们都熟悉林则徐的名句“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壁立千仞,无欲则刚”。儒家文化非常提倡包容的精神,正是对于不同民族、不同宗教、不同哲学流派的包容,才塑造了源远流长的儒家文化。执法警察现场执法时,个人的包容(宽容)精神表现在很多方面:面对当事人的挑衅,能不能做到高姿态,依然和他讲道理,给他自省的机会;和当事人之间非原则性冲突,能不能忍让;当事人轻微的越轨行为能不能原谅;对待醉酒者能不能多一份理解;对待外省人的处理是不是能做到一视同仁等等。如果我们持一种包容精神对待发生纠纷或者涉嫌违法的当事人,可能一些纠纷和违法行为就不会发展成袭警犯罪,也能够做到现场处置,案结事了,无需走繁琐的法律程序。

法律制度的包容性一方面表现为主体的平等适用,一方面表现为对轻微越轨行为的宽恕。刑事法律制度在本质上就是对社会越轨行为的否定和处罚,但是属人主义原则的废止、轻微犯罪行为的减轻和免除处罚制度以及刑事和解制度等等,还是体现出其包容性的一面。所以,法律制度不是机械的规则,事实上是,也应当是具有包容性的。民警在办理涉嫌袭警犯罪案件时,至少在以下两个方面还应该增强包容性:第一,没必要把所有醉酒者的袭警行为都认定为犯罪。醉酒者的意识是不清楚的,其行为本身缺少妨害公务的故意,造成的危害结果也较轻,某些案件的原因只是违法者激怒了执法警察,我们想要给他们点教训。第二,不能将对执法警察做出辱骂、抓挠、踢踹、撕咬等行为作为认定袭警犯罪的绝对标准。基层执法中对于袭警犯罪的构成标准的把握事实上就是简化为这样的标准的,没有考虑犯罪故意、危害结果等复杂的情节因素,既没体现出包容性,也违反了法治的合理性原则。

当然,包容也不能是无原则、无限度的。就涉嫌袭警犯罪而言,前文提到的,民警在治安执法过程中,主要包括抓赌、扫黄等,当事人如果故意对抗执法,意图逃避处罚,执法则不能再包容。对这里的界限问题,本文不再展开讨论。当然,如何协调执法的包容性和我们一直提倡的严格规范执法也是一个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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