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中国农产品加工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影响研究

2022-08-24 03:32李平梁孝成
产业经济评论 2022年4期
关键词:制度性交易成本生产率

李平 梁孝成

一、引言及文献综述

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多年对我国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国家一系列扶持政策的支持下,我国农产品加工企业得到了飞速发展。2020年,农产品加工业营业收入达到23.5万亿元,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超过8.1万家,吸纳3 000多万人就业,辐射带动1亿多小农户增收。一直以来,农产品加工业的增长是依赖于要素投入的不断扩张,而长期依靠要素驱动的发展方式难以为继,现阶段应转变为以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为主要动力(龚新蜀和韩俊杰,2019;胡泉水等,2021)。然而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较为滞后,政府部门的行政审批服务效率低、对经济干预过多等问题阻碍了微观生产效率提升(余龙等,2021)。2019年全国农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座谈会上曾指出,持续深化涉农领域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当前为涉农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的迫切需要。因此,在我国经济增长由要素驱动转向制度驱动的背景下,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来提升农产品加工企业全要素生产率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行政审批低效已成为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的“绊脚石”。一方面,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投资建厂、原材料收购、运输等各个环节面临着繁琐的审批程序,会削弱企业的主观能动性,使其错过产品最佳的生产、流通时间,从而影响企业经营效率。另一方面,农产品加工企业由于生产周期长、风险大,加之政府对金融机构决策的过多干预,使其较难获得银行的信贷支持,同时,在与政府部门打交道过程中产生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会进一步加大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成本负担。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各地级市纷纷开始设立行政审批中心,以此来推进社会、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夏杰长和刘诚,2017)。涉农领域的行政审批工作是最先列入改革的试点,其中涉及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登记注册、食品生产许可、厂房用地审批等事项也是最早进驻行政审批中心集中办理的内容之一。旨在激发市场经济主体活力的行政审批中心,赋予了农产品加工企业新一轮的改革红利,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发展具有“减负”“提速”作用。

与本文密切相关的文献主要包括两类。其一是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济效应的研究。例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可以促进企业进入市场(Kaplan等,2011;Bruhn,2011;毕青苗等,2018),提高企业创新水平(王永进和冯笑,2018),提高企业全球价值链分工地位(刘胜和申明浩,2019),提高企业利润率(张红凤等,2021)和抑制企业金融化(刘畅等,2021)。也有学者聚焦于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的研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会通过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朱光顺等,2020)、提高企业投资能力(詹新宇和王一欢,2020)和促进企业进入市场(余龙等,2021)等渠道来作用于企业创新水平和资源配置效率,进而促进企业全要素生产率提升。其二是关于制度改革对农产品加工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的研究。以往对农产品加工业全要素生产率影响因素的研究主要有企业规模(赵燃等,2008;战炤磊和王凯,2012)、产业集聚(战炤磊和王凯,2012;曾亿武等,2015)、外商直接投资(姚升和王光宇,2014;龚新蜀和韩俊杰,2019)、出口贸易(Fleming和Abler,2013;高阳等,2017)等因素。近年来制度因素的影响开始被学者们所关注,例如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可以明晰产权关系,提高生产者的收入,使全要素生产率得到快速提升(郭艳芹和孔祥智,2008);收储制度改革能够改善企业资源配置效率,提高粮食加工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武舜臣等,2021)。

那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能否推动农产品加工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促进其全要素生产率提升的路径是什么?遗憾的是,尚未有研究对此进行探讨,相关研究还存在不足之处:第一,对农产品加工业全要素生产率影响因素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企业层面、产业层面、开放因素等方面,制度层面仅涉及到了产权制度改革、收储制度改革,而忽略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这一因素;第二,尽管有研究涉及到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但是农产品加工企业是横跨农业、工业和服务业三大领域的一个特殊行业,具有一定的行业特殊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能否提升其全要素生产率还需要进一步探讨。因此,本文首次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纳入同一研究框架,对其内在影响机制、异质性进行梳理分析,能够丰富已有的理论研究,同时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农产品加工企业全要素生产率提升提供了直接经验证据。

二、理论基础与机制分析

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诺斯认为,经济增长的最终来源是制度改革,制度改革会形成有效的经济组织来激发市场经济主体的活力,以及降低生产和交易成本(North,1994)。制度改革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是直接作用于微观企业,制度环境的改善能够促进企业生产效率的提升(Grossman and Hart,1986;Acemoglu et al.,2005)。在中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进程中,打造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率提升的新引擎的关键在于如何优化审批服务:一方面,由于行政审批效率低下、审批流程复杂,产生了过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另一方面,由于政府对资源的过多干预,导致了企业的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因此本文认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之所以有利于农产品加工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主要是通过制度性交易成本降低效应以及资源配置效率提升效应来实现。

(一)制度性交易成本降低效应

交易成本理论是由科斯(1937)首先提出,交易成本是指由价格机制组织生产的成本。诺斯(1994)使用交易成本理论,将西方国家经济迅速发展的原因归功于建立了有效率的制度、成功降低了交易费用。我国学者基于交易成本理论将制度性交易成本定义为特殊制度的成本,是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因遵守政府制定的各种制度、规章、政策而需要付出的成本(程波辉,2017;卢现祥,2017)。由于农产品加工企业多为中小企业,在与政府部门打交道过程中产生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会进一步加剧企业的成本负担。以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为主旨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可以有效激发市场经济主体的活力,促进全要素生产率提升(詹新宇和王一欢,2020;余龙等,2021)。行政审批中心将各个部门集中起来统一办理审批事项,简化了审批程序,大大减少了农产品加工企业在厂房用地审批、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投资生产等事项上的时间和费用,从而降低了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

农产品加工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的降低,会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产生积极影响。第一,制度性交易成本的降低,能够加大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是推动企业发展的主要动力(程远等,2021),但中国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创新水平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研发投入不足、技术创新能力不强是制约中国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何安华和秦光远,2016)。制度性交易成本的降低使得企业可以将更多的时间和资金用于企业研发投入、引进先进设备和加工工艺,从而显著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继而提升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第二,制度性交易成本的下降意味着降低了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市场准入门槛,放宽了市场准入。由于农产品加工企业多为中小企业,在进入市场前普遍存在着资金有限和融资渠道稀缺等困境,这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资金压力,所以对成本变动更为敏感。因此,制度性交易成本的降低有利于农产品加工企业加速进入市场。随着大量新企业进入市场,在位企业会面临更激烈的市场竞争,这种竞争会刺激在位企业研发,从而使企业激发创新活力和提升创新水平(王永进和冯笑,2018;朱光顺等,2020;余龙等,2021),进而提高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

(二)资源配置效率提升效应

基于公共选择理论的一些研究认为,过度的政府干预会大大降低各生产要素的配置效率(Shleifer &Vishny,1993;Djankov et al.,2002;Klapper et al.,2006;陈小亮和陈伟泽,2017)。相关学者进一步证实了政府过多干预会使产品和要素价格发生扭曲,使市场无法有效配置要素资源,从而制约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林毅夫,2017)。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可以减少政府干预,促进企业资源配置效率提升(张天华,2019;詹新宇和王一欢,2020;纪祥裕,2020)。由于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投资、流通等环节具有较强的季节性且周期较长,繁琐的审批程序意味着政府过多干预,会导致企业资源配置效率低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能够减少政府对经济的过多干预,使市场能够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因此,行政审批中心的设立可以提升农产品加工企业资源配置效率,进而提升企业全要素生产率。一方面,行政审批中心的设立削弱了政府部门支配社会资源的权力。各审批部门在集中办公时形成了相互制衡,增加了审批过程的透明度和规范性,遏制了权力寻租等腐败行为,削弱了审批部门直接配置社会资源的权力(张天华,2019;纪祥裕,2020)。随着政府对经济资源支配的减少,农产品加工企业能够实现对资本、劳动、技术等生产要素的最优配置,从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继而提升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另一方面,行政审批中心的设立能够最大程度减少政府参与金融机构决策(纪祥裕,2020)。农产品加工企业由于生产周期长、风险大,因此较难获得银行的贷款支持,所以面临较高的融资约束(侯涛和杜彦坤,2017;胡泉水等,2021)。行政审批中心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政府对金融机构决策的干预,缓解了农产品加工企业面临的“信贷歧视”,改善了企业的融资约束困境。融资约束的缓解和审批事项的减少,意味着减少了企业在投资活动中面临的制度约束和门槛限制,有利于企业更主动地把握投资机会,从而促使资源配置效率提升。随着资源配置效率的不断提高,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必然有所上升。

三、模型设定与数据来源

(一)模型设定

双重差分法被众多学者使用于政策评估的各个领域(黄炜等,2022)。各地级市的行政审批中心是在各个年份里逐渐成立的,能够凸显出各地级市之间在改革成效上的差别,所以政策试点地区和时间都不尽相同的渐进DID模型被广泛使用。涉及农产品加工企业审批事项的各个部门均在行政审批中心入驻之列,自行政审批中心成立之日起就对农产品加工企业产生了积极影响。因此,本文构建了模型(1),采用渐进DID的方法来考察建立行政审批中心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全要素生产率产生的影响:

(二)变量说明

2. 核心解释变量。行政审批中心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载体,其设立代表当地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夏杰长和刘诚,2017;朱光顺等,2020)。因此,本文借鉴朱光顺(2020)的做法,使用行政审批中心是否设立(did)来表示地级市是否受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冲击。在地级市成立行政审批中心当年及以后年份,did赋值为1,否则赋值为0。估计系数β反映了行政审批中心的设立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如果β>0,说明行政审批中心的设立能够提高该地级市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也就是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能够促进农产品加工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

3. 控制变量。X为控制变量,包括企业层面和城市层面的变量。企业层面包括:企业年龄():使用当前年份与开业年份之差的对数表示;企业规模():使用总资产的对数表示;现金流量比():使用企业现金净流量占总资产的比重表示;资产收益率():使用营业利润占总资产的比重表示;固定资产比率():使用固定资产总额占总资产的比重表示;股权集中度():使用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表示;托宾Q值():使用股票年末总市值与负债年末账面价值之和占总资产的比重表示。还有城市经济发展及城市其他方面的影响因素:地区生产总值();第二产业占GDP比重(1);第三产业占GDP比重(2);对外开放度():以实际利用外资规模与地区生产总值之比表示;年末总人口数量()。

(三)数据来源

本文使用到的数据如下:本文使用的所有农产品加工企业数据为国泰安数据库中2000-2019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数据,并剔除了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和缺失数据较多的公司样本;城市层面控制变量来自于中国城市统计年鉴;各地级市行政审批中心的设立时间等数据,来自于毕青苗等(2018)整理并公布的中国地级行政审批中心数据库。图1为各地级市的设立行政审批中心趋势。表1为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图1 各地级市设立行政审批中心情况

表1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续表

四、实证结果分析

(一)基准回归

根据模型(1),表2中第(1)列只加入核心解释变量,第(2)列加入城市、行业固定效应,核心解释变量结果表明的估计系数显著为正,这意味着行政审批中心的设立会促使该地区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大幅度提升,初步表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能够提高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第(3)列进一步加入控制变量后,的估计系数依然显著为正,这再次证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可以显著提升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

表2 基准回归结果

其原因如下:第一,行政审批中心的设立降低了企业在审批环节产生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制度性交易成本降低会使企业有更多的时间和资金用于提升企业创新水平,也会加大新企业进入市场,从而激励在位企业研发,继而推动农产品加工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第二,行政审批中心的设立削弱了政府部门直接配置社会资源的权力、减少了政府部门对金融机构决策的干预,使企业可以实现生产要素的最优配置,也会缓解融资约束现状从而改善企业资源配置效率,继而提升农产品加工企业全要素生产率。

(二)稳健性检验

1. 变更被解释变量的度量方式。在本部分,本文将被解释变量替换为ACF法测算的全要素生产率,然后重新进行回归。ACF法能够缓解内生性和共线性问题,是对LP法的一种改进,是一种较为稳健的生产率计算方式。表3中第(1)列的结果显示,核心解释变量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这再次印证了行政审批中心的成立会促进该地区农产品加工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即表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能够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产生积极影响。

2. 变更核心解释变量的度量方式。上述结果表明,行政审批中心的成立提高了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但一些研究认为行政审批中心运行中可能存在形式主义问题。如果行政审批中心的审批部门数量、审批窗口数量、成立时间等可以代表行政审批中心内部特征的变量会影响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那么则可表明行政审批中心的设立具有实质性意义。因此,本文将模型(1)中的核心解释变量(行政审批中心是否设立)分别变更为行政审批中心的审批部门数量()、审批窗口数量()、成立时间()这三个变量,然后重新进行回归。表3中第(2)、第(3)、第(4)列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表明行政审批中心审批部门数量、审批窗口数量和成立时间的增加可以提高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从而说明行政审批中心的设立能够发挥实质性作用。

表3 稳健性检验

图2 行政审批中心与农产品加工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动态效应

4. 控制样本选择偏差。一些农产品加工企业为了得到便利的审批服务,可能会将企业转移至设有行政审批中心的地级市。当这些农产品加工企业具有较高的全要素生产率时,行政审批中心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作用会被高估。因此,本文删除了成立年份大于行政审批中心设立年份、在地级市层面发生地址变动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从而排除企业选择造成的样本选择性偏差。表4第一列结果显示的估计系数依然显著为正。

5. 安慰剂检验。如果在成立行政审批中心之前,某地级市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就已经具有较高的全要素生产率,那么将无法准确检验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作用。因此,本部分先更改某地级市行政审批中心的成立时间,然后重新进行回归。如果某地级市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本身具有更高的全要素生产率而且先成立了行政审批中心,改变其成立时间后,核心解释变量的回归系数将会依然显著,反之则表明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所释放的制度红利促进了农产品加工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表4中第二、三列的回归结果表明,在把成立时间提前了2年和3年后,核心解释变量的回归系数均不显著,从而证明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促进作用具有稳健性。

6. 剔除其他政策影响。一些重大经济事件也会影响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从而影响本文回归结果的准确性。为剔除中国加入WTO、金融危机及中美贸易摩擦对于回归结果的干扰,本文删除了2002年之前、2017年之后的样本,将样本周期缩短为2002-2017年;同时,本文在控制变量中加入了金融危机虚拟变量,当年份小于2008年时赋值为0、大于等于2008年时赋值为1。表4中第四列的回归结果显示,在剔除其他政策影响之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促进作用依然显著。

表4 稳健性检验

五、异质性分析

上述回归结果表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显著提高了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近年来中国农产品加工企业获得了长足发展,整体规模不断扩大,但仍然存在着产业大而不强、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等问题。由于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不同,各企业的融资约束程度不同,各地营商环境不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企业的影响效果也会在地区间和企业间有所差异。那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农产品加工企业TFP的影响是否存在异质性呢?对于该问题的分析,能够为国家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指明方向,从而有利于推动农产品加工企业TFP的提升。本部分从企业所有制性质、融资约束程度、各地区营商环境等三个方面来探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农产品加工企业TFP影响的异质性。本文在公式(1)的基础上拟构建三重差分(DDD)进行识别检验,具体公式设置如下:

其中,dz依次表示企业所有制性质(民营企业为1,否则为0)、企业融资约束程度(高融资约束企业取1,其余取0)、营商环境(营商环境一般地区企业取1,其余取0)等三个指标。其余变量与上式相同。

(一)企业所有制性质

本文根据企业所有制性质将样本分为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通过表5的(1)、(2)列可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能够显著提升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而对国有农产品加工企业没有显著影响。为保证结果的稳健性,本文进一步使用三重差分模型进行检验。第(3)列估计系数显著为正,说明相比于国有企业,行政审批中心建立对民营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作用更大。

表5 异质性分析

众所周知,我国政府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其中对国有企业的扶持力度更大,国有企业在行政审批上会享有特殊的待遇和服务。因此,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之前,民营企业没有享受到便利的审批服务,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了审批服务、提高了审批效率,所以民营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会更为显著(胡草,2017)。相比之下,国有企业凭借着政治关联优势,能够减免一些审批流程,因此国有企业已经得到了更便利的审批服务,所以行政审批中心的设立对其积极影响逐渐减弱。

(二)企业融资约束程度

本部分我们检验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不同融资约束程度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影响。本文参考鞠晓生等(2013)的方法,使用SA指数测度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融资约束程度。本文根据SA指数的均值将农产品加工企业分为高融资约束企业和低融资约束企业。表5第(4)、(5)列的回归结果显示,行政审批中心的设立对高融资约束企业TFP的提升有显著影响,而对低融资约束企业没有显著影响。为保证结果的稳健性,本文进一步使用三重差分模型进行检验。第(6)列估计系数显著为正,说明相比于低融资约束企业,行政审批中心的设立对高融资约束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作用更大。

其原因可能是:由于农产品加工企业普遍面临较高的融资约束(侯涛和杜彦坤,2017;胡泉水等,2021),而行政审批中心的设立可以缓解企业的融资约束状况,进而提高企业资源配置效率,继而提升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因此,对高融资约束企业而言,行政审批中心的设立所释放的融资约束缓解效应更为突出(刘胜和申明浩,2019),更能显著促进资源配置效率提升,所以提高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效果更加显著。

(三)营商环境

本文根据张三保等(2020)对31个省级行政区营商环境评估的结果,将全国各省级行政区营商环境指数排名前十的省份归为营商环境良好地区,其余省份归为营商环境一般地区。通过回归结果可以看出,行政审批中心的设立对营商环境一般地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全要素生产率有显著促进作用,而对营商环境良好地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全要素生产率没有显著促进作用。为保证结果的稳健性,本文进一步使用三重差分模型进行检验。第(9)列估计系数显著为正,说明相比于营商环境良好地区企业,行政审批中心的设立对营商环境一般地区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作用更大。

其原因可能是:营商环境良好的地区具备政府行政干预程度较低、政府廉洁高效、企业发展的法治环境良好、金融服务水平较高等特点,这意味着营商环境良好地区企业较营商环境一般地区企业而言,其面临更低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所以获得的制度性交易成本降低效应在逐渐减弱。因此,营商环境一般地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获得的制度性交易成本降低效应更加明显,更有利于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

六、机制检验

如上文所述,行政审批中心的设立通过降低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和促进企业资源配置效率提升,继而提升了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本部分对影响机制进行检验。构建了如下模型:

行政审批中心的设立优化了审批流程、缩短了审批时间、减少了审批事项,从而降低了农产品加工企业在审批环节的制度性交易成本,继而促进农产品加工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因此,首先来检验这一影响路径:其中,为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本文参考王永进和冯笑(2018)的做法,采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以及财务费用三类费用之和与企业总利润的比重表示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此处为是否设立行政审批中心,其余变量与上文相同。由表6第(1)、(2)列的回归结果可知,行政审批中心的设立显著降低了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因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通过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来促进农产品加工企业全要素生产率提升这一路径得到有效验证。

表6 机制检验

行政审批中心的设立削弱了政府部门直接配置社会资源的权力、减少了政府部门对金融机构决策的干预,从而改善了企业的资源配置效率,继而提升农产品加工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因此,本文参考詹新宇和王一欢(2020)的做法,来检验这一影响路径:其中,表示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当期投资额,为和滞后一期托宾q值的交乘项。本文使用农产品加工企业对投资机会的敏感程度来表示资源配置效率。如果显著为正,表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升了企业对投资机会的敏感性,也就是说农产品加工企业把握投资机会的能力得到显著提高,继而表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可以改善企业资源配置效率。从回归结果看出,第(3)、(4)列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表明农产品加工企业把握投资机会的能力得到显著提高,从而证实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通过促进资源配置效率提升进而提高了农产品加工企业全要素生产率这一路径。

七、结论与启示

本文基于行政体制改革的视角,使用2000-2019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数据,实证检验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中国农产品加工企业全要素生产率提升的新引擎。实证结果表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可以显著提升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在进行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后该结论依然成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所释放的制度红利在不同企业、地区之间具有异质性,具体表现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民营企业、高融资约束企业以及营商环境一般地区企业全要素生产率有显著促进作用,而对国有企业、低融资约束企业和营商环境良好地区企业没有显著影响。机制检验发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通过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改善企业资源配置效率这两条渠道显著提升了中国农产品加工企业全要素生产率。本文的研究对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从而推动农产品加工企业TFP提升的启示是:

第一,政府应当不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中心应当发挥出实质性作用,不断创新审批方式、缩短审批时间,优化农产品加工企业在注册登记、生产许可、环保批文、厂房用地审批方面的程序,切实降低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同时要出台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配套措施,通过加大减税降费的力度来切实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成本负担,简化企业入驻农产品加工园区的程序使其快速得到优惠的待遇。同时给予农产品加工企业更多的政策支持,不断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完善融资支持、财税优惠等配套措施,加强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资金扶持,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在资金方面的压力。

第二,政府在提供行政审批服务的过程中,各审批部门要加强合作与监督。通过各部门加强合作来减少政府的直接干预,减少政府部门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各个生产环节的过多干涉,使农产品加工企业可以发挥主观能动性,根据生产特点来更主动地把握投资生产活动,从而实现对各种要素资源的最优配置。同时大力发展电子政务,利用互联网开展网上审批,使审批过程更加透明和规范,从而使农产品加工企业可以进行更便捷的生产、购买原材料等活动,从而激发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活力,为农产品加工企业实现生产要素最优配置提供制度保障。同时也要减少政府部门对金融机构决策的过多干预,使农产品加工企业可以得到更多的信贷支持,从而促进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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