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警方破获了一起专门帮助诈骗团伙引流推广的犯罪案件。该团伙通过在主流搜索平台大量投放“手机定位寻人”广告,引诱受害人上当受骗。其涉案金额5 亿左右,其中2 亿左右被用于广告推广。
为电信诈骗提供引流推广服务的团伙并不限于“定位寻人”,荐股、刷单、领红包等也是这类“诈骗引流”的常用方式。此类引流团伙大多涉“帮信罪”,那么承接引流广告的搜索平台又应该负有怎样的责任呢?
去年3 月,张先生的妻子因为家庭琐事离家出走了。在妻子离开的两个月里,张先生四处寻找无果,突然想到之前看过的电视剧中,有通过手机号码来定位找人的情节。于是他在搜索引擎上输入关键词,点开了推送的广告链接。寻妻心切的张先生下载了广告上的客户端,又根据指令添加了陌生微信号。注册需要交2000元,但张先生注册后并不能立即使用定位功能,对方又称需要再交一笔保密费用。
折腾了半天,张先生寻妻的事没半点儿进展,却被忽悠花费了3 万元。张先生发觉不对劲,到派出所报了警。警方通过技术手段,找出了案件的突破性线索。江苏镇江丹阳市公安局网安大队中队长沈琛介绍:“我们对相关的资金进行了梳理,发现了一个遍布在全国的犯罪团伙,他们专门帮助从事定位和聊天记录查询的诈骗团伙进行‘引流’(广告推广),这种犯罪团伙共有6 个。”
从去年5 月到今年7 月,历时1 年多,丹阳警方先后奔赴8 省20 市,打掉了6 个“引流”诈骗团伙,扣押涉案资金2000 多万元。沈琛介绍:“全国各地的受害者大概200 多个,该类案件的受害金额应该有5 亿元左右。根据我们查实的广告流量资金,大概是2 亿元左右。也就是说诈骗分子在骗到钱以后,将其中近三分之一的金额用在了广告推广上。”
现年30 岁的李某是其中一名广告业务推广员。案发前,他所在的公司多次对接了诈骗团伙的引流推广业务。短短一年,公司盈利60 多万元,李某也获得了20 万元左右的报酬。李某说:“我们刚开始推广的时候做一些常规的内容,比如旅游、食品等。但是常规的一单只赚几十块钱,后来有同行说做这种广告推广一单就可以赚一两百。”
在巨额利润驱动下,这些广告公司在各大搜索平台疯狂投放引流广告,将受害人引入诈骗陷阱。目前,李某等67 名嫌疑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丹阳市公安局网安大队副大队长孙杰远介绍:“查询微信聊天记录和定位他人位置信息,本身就是违法的行为。一些市民在被侵犯隐私以后就不敢报警。公安机关提醒大家,此类情况是不可以操作的,这种广告大部分也是诈骗分子利用人们的侥幸心理钻的空子。”
在各类主流搜索引擎中,以“手机定位”“定位寻人”等关键词搜索,均能出现大量相关链接。其中一部分是正常介绍手机定位查找功能的科普类页面,但也有大量直接跳转到各种定位寻人软件和App 客户端下载页面的链接。
此外,在各类手机应用市场以关键词“定位寻人”搜索,也发现了大量手机定位寻人App 推广,其中不乏评分在4分以上的App。然而点击其中一款App 的下载页面后,却在评论区发现大量投诉评论。
有用户评论说:“手机上这些软件都是骗钱的,充了钱也没有用,根本看不到定位。想要退款也不行,没有客服,也没有负责人。”
此类诈骗案件并非最近才出现,在近年报道过的类似案件中,受害人主要有三类:一是情侣或夫妻间闹矛盾之后,一方急于掌握另一方的行踪;二是生意上有纠纷,一方想要找到另一方;三是出于某些特殊原因想要探寻他人隐私的人。
调查此类案件的民警发现,该类诈骗团伙为了广泛、精准地吸引受害群体,在互联网热门搜索引擎上投放大量广告,发布虚假信息。
此类网上“引流”犯罪团伙利用自身行业优势,勾结境内外诈骗团伙,设置相关违法犯罪关键词,为上游诈骗团伙实施犯罪提供推广引流,致使受害人因访问搜索关键词弹出的广告链接而被骗。这类引流关键词,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定位寻人”“大师荐股”“投资理财”“刷单返利”“免费领红包”等。
据公安部网安局发布的消息,2021 年10 月,29 岁的刘某通过一次偶然的机会了解到“引流吸粉”能赚钱,于是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在家中搭起平台,每成功添加一名QQ 好友,获利13 至15 元不等。不到一个月时间,刘某的收入达到了五位数。随后他还成立了一个工作室,通过社交平台刊登广告招聘操作员8 名,正式开始了“规模经营”。截至案发,刘某等人累计添加并成功向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的QQ 群拉入1 万余人。
2022 年6 月,河北某公安部门破获一起从事电信网络诈骗“引流”犯罪活动的案件。据犯罪嫌疑人供述,他们通过让受害人“关注某电商公众号即可领取2.88 元红包”的形式,骗取受害人信任,后再以进群领福利、领红包诱导受害人进入“刷单返利”“投资理财”等诈骗群内,继而对受害人实施诈骗。每成功添加一个微信账号,“上线”会给该团伙组织者王某鹏260 元“提成”,王某鹏分给“下线”100 元。
警方表示,“吸粉引流”是诈骗手段翻新的一种方式。嫌疑人通过社交软件发布各种虚假信息,吸引受害人入群完成实施诈骗的“引流”任务,再由“上线”诈骗团伙对受害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嫌疑人虽然没有直接参与诈骗,但也属于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
对此,重庆市律协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公典对案件进行了分析。
张公典表示,帮助诈骗团伙的引流团队,可能涉嫌诈骗罪的共同犯罪或者帮信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如果引流团队明知自己是帮助诈骗团伙进行诈骗,投放广告会导致群众被骗,那么这种情况涉嫌共同犯罪。引流团队不仅要对受害人损失金额(被诈骗金额)承担退赔责任,其涉案金额也会以与其合作的诈骗团伙诈骗总金额进行认定,最后会按照情节轻重,判刑(最高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以及处以罚金。
如果引流团队不明知其帮助的是诈骗团伙,但结合交易的金额,交易的环境、方式,以及“广告金主”的商业模式等,可以认识到“广告金主”可能实施犯罪(具体犯罪的罪名和细节不清楚),就涉嫌帮信罪。这种情况下,首先要退还违法所得,一般为投放广告所收到的非法收入;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近几年,随着工信部、公安部开展“断卡行动”后,帮信罪案件高发。张公典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今年7 月发布的数据,帮信罪已经成为各类刑事犯罪起诉人数中排名第三的罪名(仅次于危险驾驶罪和盗窃罪),犯罪低龄化现象普遍,今年上半年起诉帮信罪6.4 万人。普通人应该对帮信罪加强认识,避免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
对此案追根溯源,还不能仅限于诈骗者和非法引流者。因为要完成一个闭合的引流诈骗犯罪链条,还有非常重要的一环,那就是广告公司对接到引流业务后,实际是把引流广告“在各大搜索平台疯狂投放”,这才得以最大限度为诈骗团伙“引流”,同时也实现自身收入的最大化。由此,还应该追问的是那些承接引流广告的搜索平台,到底应该负有怎样的责任?
众所周知,发布互联网广告获利的基本前提是广告内容必须合法合规。去年底公开征求意见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明确规定,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制止虚假违法广告,完善发现、处置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广告推广以及在广告服务中植入恶意代码或者插入违法信息的技术措施。《办法》规定,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明知或者应知互联网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依照广告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理论上,搜索引擎在收取广告费为企业提供引流服务时,应当审核企业的关键信息,尽到“把关人”的责任,但这种内部的自律和监管往往并不到位。事实上,此类利益链条上最终坐实责任的大多都是广告公司的从业人员,因其一头承接诈骗团伙资金,另一头直接向互联网搜索引擎下单。
大多数情况下,追责的板子只打到广告主(诈骗团伙)和广告经营者(代理公司)身上,直面受众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搜索引擎)无责或者只承担极小部分责任是不公平的。至少从资金流向来说,5 亿左右的诈骗款有2 亿左右流向了搜索引擎,其在整个链条上的获利之丰是仅次于犯罪团伙的。此类案件除应追究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的相关责任外,有关部门也应依法追究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
广告法第56 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除此之外,市场监管部门也应该酌情判定相关搜索引擎未尽到“明知或者应知违法而不予制止”的责任,依法对其做出罚款或其他监管措施。
为客户提供引流服务并收取费用本是搜索引擎的基本商业模式,但这个模式异化后成了行业一大痼疾。过去一些搜索巨头大搞竞价排名谋利、为莆田系医院引流的做法曾引起巨大争议,此次“2 亿广告费事件”再次揭开了行业灰色内幕的一角。互联网诈骗轻则损失钱财,重则丧失性命,其危害不可谓不大。
搜索引擎逐利无可厚非,但绝不能为了“碎银几两”甘愿沦为诈骗分子的帮凶,丧失基本的社会责任。“技术中立”也不能作为挡箭牌来用,为诈骗分子做帮凶,为虎作伥的行为无论在线下还是线上都是不可容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