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 磊
(南开大学 历史学院,天津 300350)
元代路总管府的官员可分为正官和首领官。达鲁花赤、总管、同知、治中、判官、推官,属于长贰正官;经历、知事、提控案牍兼照磨承发架阁,则属于首领官,亦常被称为“案牍官”“幕职官”。总领文职吏员以及案牍事务,是诸路首领官的基本职掌,“国朝之制,各路设首领官三员,总领六曹,职掌案牍,谓之宾幕”。(1)郑玉:《师山集》卷3《送郑照磨之南安序》,《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17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23页。
路级是元代管民官府的最高层级,地位的重要性显而易见。在路级官府的行政运作中,首领官的地位不容忽视。元代文人杨维桢甚至感叹,“郡不得良二千石,幸而得一良经历,郡可治”。(2)杨维桢:《东维子文集》卷4《李经历治绩序》,《四部丛刊》初编本,上海书店1989年影印本。有关元代首领官以及路总管府已有整体性的研究成果(3)许凡:《元代的首领官》,《西北师大学报》1983年第2期;张金铣:《元代路总管府的建立及其制度》,《中国史研究》2001年第3期;李治安:《元代行省制度》,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626—694页。,但具体到路级官府的首领官,未见有专门讨论。本文拟着重探讨诸路首领官的制度起源、员额、印信、铨选等问题,并以黑水城汉文文献为基础分析首领官在路级官府运作中的地位。
元代路级官府大体是因袭和变通金代路总管府而来。(4)李治安:《元代行省制度》,第626页。不过,金代路总管府的案牍事务由三名正官分领(5)《金史》卷57《百官志三》,中华书局2020年版,第1396页。,元代路首领官的设置较多受到蒙古国时期汉世侯路制以及十路征收课税所的影响。
蒙古国时期的汉世侯路制杂糅了行省、万户、兵马都总管、都元帅等金朝官制的内容。(6)张金铣:《元代路总管府的建立及其制度》,《中国史研究》2001年第3期;王颋:《龙庭崇汗——元代政治史研究》,南方出版社2002年版,第145—146页。统领一路的汉世侯大多重视延请儒士担任幕僚,部分幕僚的头衔有“知事、经历、掌书记、书记等职”。(7)赵琦:《金元之际的儒士与汉文化》,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07、84—85页。虽然出现了经历、知事的名称,但相关幕僚的头衔是非常混乱和不规范的。
太宗窝阔台汗二年十一月蒙古朝廷在汉地设置了十路征收课税所。(8)《元史》卷2《太宗本纪》,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30页。蒙廷只是直接任命了十路征收课税所的正副长官,下属官吏的人选多由课税使决定,“凡佐吏,许自辟以从”。(9)苏天爵辑撰、姚景安点校:《元朝名臣事略》卷13《廉访使杨文宪公》,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258页。当时十路征收课税所的幕僚多为经历、知事等。(10)赵琦:《金元之际的儒士与汉文化》,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07、84—85页。例如,邢州人马亨先后担任过真定路课税所的掾史、知事、经历、副使等职。(11)《元史》卷163《马亨传》,第3826—3827页。
元世祖忽必烈即位后,重建路制,实行兵民分治,“始罢诸侯世守,立迁转法”。(12)《元史》卷5《世祖本纪二》,第89、101页。就首领官的设置而言,蒙古国时期的汉世侯路制和十路征收课税所均对元世祖朝新建的路总管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经历、知事等固定成为路总管府首领官的名称;其二,保举是元世祖朝初期诸路首领官选任的一个重要途径。例如,自蒙古国时期开始济南人王忱便是当地世侯张宏的幕僚,元世祖至元二年张宏转任真定路总管,任命王忱担任“知事,偕往”。(13)刘敏中著,邓瑞全、谢辉校点:《刘敏中集》卷9《济南王氏先德碑铭》,吉林文史出版社2008年版,第111—112页;张建彬:《大蒙古国时期的济南张氏》,《山东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至元二年保定世侯张柔之子张弘范担任大名路总管,征召阮某“充幕”。(14)任士林:《松乡集》卷3《经历阮公墓志铭》,《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96册,第537页;《元史》卷156《张弘范传》,第3680页。
至元五年王恽在担任监察御史后,向朝廷建言“选参佐”之法。“近闻朝省选用随路总管,其法甚妙,然参佐尤当精择。所谓掌司经历者,务要识大体,有议论,通案牍”。王恽认为至元二年“随路总管许令带行参佐二员”的规定会有结党营私之弊,建议路总管保举之人“交相为用,如真定府尹所保,用之保定,保定所保,用之他路之类是也”。(15)王恽:《秋涧先生大全集》卷90《选参佐》,《元人文集珍本丛刊》第2册,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460页。这里的“参佐”,主要是指路首领官。此后,伴随着朝廷选官制度的完善,保举不再是诸路首领官选任的主要途径。
《元史·百官志》仅载有诸路首领官的名称和员额:经历一员,知事一员或二员,照磨兼承发架阁一员。(16)《元史》卷91《百官志七》,第2316页。这一记载过于简略,本文拟做三点补充。
其一,诸路首领官的品级。按《元典章》,诸路经历,从七品;知事,从八品。(17)陈高华等点校:《元典章》卷7《吏部一·职品·内外文武职品》,中华书局、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213、219页。根据大德十年中书省的咨文,诸路原设提控案牍一员,没有品级。鉴于当时“到任正从九品员多,不能迁调”,经吏部呈请,将诸路“提控案牍”改为“提控案牍兼照磨承发架阁”,由中书省“敕牒”任命,“给降从九品印信”。(18)陈高华等点校:《元典章》卷9《吏部三·首领官·敕牒提控案牍》,第 358—359页。据此,大德十年诸路“提控案牍”改称“提控案牍兼照磨承发架阁”,升为从九品。高仁曾指出《元史·百官志》将“提控案牍兼照磨承发架阁”的官称误记为“照磨兼承发架阁”(19)高仁:《〈元史·百官志〉“照磨兼承发架阁”释误》,《元史及民族与边疆研究集刊》第32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7年版,第191—194页。,当确。“提控案牍兼照磨承发架阁”常被简称为“照磨”,郑玉也提及诸路“照磨,初名提控案牍,行省版授。后改兼照磨承发架阁,乃命于朝,列第九品”。(20)郑玉:《师山集》卷3《送郑照磨之南安序》,《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17册,第23页。
其二,元世祖朝诸路首领官的员额,有过从三员到两员再到三员的变化。对此,王恽《秋涧先生大全集》两篇事状中留下了蛛丝马迹,撰写时间为至元五年到九年王恽担任御史台监察御史期间。《弹大兴府擅注案牍官事状》:“今照得,随路总管府元设提领案牍官已是罢去。今体察得:大兴府却将司吏韩仲礼充案牍官勾当。”(21)王恽:《秋涧先生大全集》卷89《弹大兴府擅注案牍官事状》,《元人文集珍本丛刊》第2册,第451页。据此,世祖初年,元廷废罢了诸路“提领案牍官”。至元五年中书省公文载:“近为随路所设经历、知事,职掌案牍,照领一切公事。”(22)陈高华等点校:《元典章》卷13《吏部七·公事·首领官执复不从许直申部》,第509页。可见,此时诸路首领官仅有两员,即经历和知事。
至元八年二月,朝廷将诸路转运司并入诸路总管府(23)《元史》卷7《世祖本纪四》,第133页。,此后不久,诸路首领官又增设提控案牍一员。按《为运司并入总管府选添官吏事状》,诸转运司、奥鲁总管府并入诸路总管府后,路总管府职掌事务剧增,王恽建言增加路府州县正官和首领官的员额(24)王恽:《秋涧先生大全集》卷85《为运司并入总管府选添官吏事状》,《元人文集珍本丛刊》第2册,第406页。,此建言应该被朝廷采纳。至元十九年,又明确了提控案牍的级别,“凡总府续置提控案牍,多系入仕年深,似比巡检例同考满转入从九”(25)《元史》卷82《选举志二》,第2046页。,此处“总府”当指路总官府。
其三,如何理解《元史·百官志》所载诸路“知事一员或二员”?笔者认为,一般来讲,诸路知事为一员,二员实属特例。笔者所见,元代仅有大都路(26)《元史》卷90《百官志六》,第2300页。以及江浙行省平江路、腹里真定路设置过二员知事。如至大三年七月《江浙尚书省札付碑》、至正二十一年《平江路总管周侯兴学记》两块碑刻题名中有两员平江路知事;(27)《江浙尚书省札付碑》,《北京图书馆藏中国历代石刻拓本汇编》第49册,中州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9页;《江苏省通志稿》金石24《平江路总管周侯兴学记》,《历代石刻史料汇编》第12册,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149页。元代中后期四块真定路碑刻题名中均有两员真定路知事。(28)《常山贞石志》卷19《真定府增修庙学记》,《历代石刻史料汇编》第13册,第315页;卷20《真定新建府署记》《真定路加葺宣圣庙碑》,第331、343页;卷22《真定路学乐户记》,第374页。三路设有两员知事应该与所辖民户众多有关,平江路的户口数为全国各路之冠(29)孟繁清、杨淑红:《元代平江路的人口发展——元代海运基地系列研究之一》,《元代文献与文化研究》第2辑,中华书局2013年版,第120—130页。,真定路的户口数在腹里地区仅次于大都路。(30)刘春燕:《元代真定路经济研究》,河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0年,第5—6页。
路级官府三员首领官中的经历和照磨,均持有中书省礼部铸造和颁发的官印,诸路“经历,今出吏部选,用七品印章”。(31)杨维桢:《东维子文集》卷4《李经历治绩序》。湖北省荆门市出土过一方至元十四年“中书吏礼部”铸造的“峡州路总管府经历司印”。(32)刘祖信:《荆门出土的元代八思巴印试析》,《江汉考古》1987年4期。1981年河北赤城县出土过一方延祐二年七月中书省礼部铸造的“云需总管府经历司印”。(33)王国荣:《河北赤城县博物馆藏印简介》,《文物》1995年9期。大德十年以后,诸路照磨“给降从九品印信”。郑玉言:诸路照磨“兼领对同承发检举勾销,与夫图籍之所藏、案牍之所庋,别有印章”(34)郑玉:《师山集》卷3《送郑照磨之南安序》,《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17册,第23页。,兼领官方文书最初的处理和最后的流转、储存,应该是照磨“别有印章”的主要原因。
地位介于经历和照磨之间的知事,是否拥有官印呢?笔者认为知事应该没有官印。按《至正金陵新志》,元顺帝至正年间的集庆路,“经历司,有印,经历一员;知事一员;提控案牍兼管勾照磨承发架阁一员,有印”。(35)张铉:《至正金陵新志》卷6上《官守志一》,《宋元方志丛刊》第6册,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5588页。
由此可见,照磨印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对案牍承发、架阁等的日常处理;而经历持印,反映出其在首领官群体中的主导地位。
元世祖朝以后的路首领官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幕职,名为幕职,实为佐官。元人认为诸路首领官铨选与管民正官相同:“经历,今出吏部选,用七品印章……朝廷慎其选,与守令同,以廉明者有操尚者居之”(36)杨维桢:《东维子文集》卷4《李经历治绩序》。,“夫知事,八品官尔,其任与三品等”。(37)程钜夫著、张文澍校点:《程钜夫集》卷15《送云伯让序》,吉林文史出版社2009年版,第172页。
为更详细了解元代路首领官的铨选,笔者统计了一些具体个案。篇幅所限,仅统计了曾在江浙行省任首领官者的前职与迁转职均较为明确的铨选个案,包括15名经历、10名知事、5名照磨,参见表1、表2、表3。
据表1、表2、表3,将江浙行省诸路首领官的前职与迁转职简单归纳如下:15名经历中,6名的前职曾任高层衙门吏员、4名为管民正官、5名为首领官;3名迁转职为高层衙门吏员、8名为管民正官、3名任首领官、1名任场务官。10名知事中,4名前职为高层衙门吏员、1名为管民正官、2名为首领官、3名为儒学教官;2名迁转职为高层衙门吏员、5名为管民正官、3名为首领官。5名照磨中,4名前职为高层衙门吏员、1名为场务官;3名迁转职为高层衙门吏员、1名任管民正官、1名任场务官。由此可见,高层衙门吏员、管民正官、首领官是诸路首领官选任与迁转的主要途径。
表1 江浙行省诸路经历铨选表
表2 江浙行省诸路知事铨选表
表3 江浙行省诸路照磨铨选表
高层衙门吏员是指中书省、行中书省、宣慰司、肃政廉访司等衙门的案牍吏员。在诸路首领官的前职与迁转职中,高层衙门吏员占有很高的比例。从世祖朝开始,中书省、行中书省等高层衙门的吏员就可以直接从文资职官中选取。(38)陈高华等点校:《元典章》卷12《吏部六·儒吏·随路岁贡儒吏》,第424页。不少高层衙门的吏员来自有资品的官员。例如,中书省掾,正、从七品文资流官内选取;行省令史,正、从八品文资流官内选取;宣慰司令史,正、从九品文资流官内选取。(39)陈高华等点校:《元典章》卷12《吏部六·职官吏员·职官补充吏员、选取职官令史》,第446—449页。
诸路经历的来源,下县的县尹占有一定比例。下县的县尹和路经历虽均为从七品,但下县县尹迁转为路经历,而路经历可以迁转为正七品的中县县尹。(40)县尹的品级,参见《元史》卷91《百官志七》,第2318页。例如,元代中期左祥先后担任广州路香山县尹、潮州路经历、广州路增城县尹。香山县为下县,增城县为中县。(41)揭傒斯著、李梦生标校:《揭傒斯全集·文集》卷5《增城三皇庙记》,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第352页;《元史》卷62《地理志五》,第1515页。因此,路经历的地位大致介于下县县尹与中县县尹之间。
首领官系统内的迁转可以横跨不同类别的衙署,并不局限于牧民官府。根据笔者的统计来看,行省、宣慰司、肃政廉访司、都转运司、万户府等衙署的首领官均可以与路首领官互相迁转。少数儒学教官、场务官也可与诸路首领官互相迁转。儒学教官通过担任诸路首领官可以进入管民官序列,有利于牧民官府官员素质的提高。需要注意的是,可以与诸路首领官互相迁转的场务官虽是杂职官,但一般并非杂职出身。诸路首领官属于流官序列(42)马祖常著、王媛校点:《马祖常集》卷7《建白一十五事》,吉林文史出版社2010年版,第170页。,场务官、仓库官等出身的杂职官一般不能够担任流官,流官却可以出任杂职,任回,可以继续在流官系统内迁转。(43)关于元代的杂职官,可参阅关树东:《金代的杂班官与元代的杂职官》,《隋唐辽宋金元史论丛》第3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版,第262—278页。
综上,诸路首领官的前职与迁转职涉及到高层衙门吏员、管民正官、首领官、儒学教官、场务官等多个系统,说明首领官是不同类别衙署官吏互相迁转的一个重要媒介。
李治安将首领官在路级官府中的独特作用,归纳为拟写案牍、参与“圆议”、越级申诉等三个方面。同时,经历之所以处于路总管府运作的枢要地位,与路总管府官员多而又集体决策有关。(44)李治安:《元代行省制度》,第636—637、643—644页。以下拟以黑水城出土元代亦集乃路汉文文献为基础,对首领官在路级官府运作中的地位做进一步的分析。
目前所见元代黑水城汉文文献中有一部分是亦集乃路吏员和首领官共同押署的文书,日本学者赤木崇敏将其归为“案呈”类文书,并认为“至少在元代的地方官府中,所谓‘案呈’,就是胥吏收到其他官府或官员发来的文书后,经过调查,然后将应该采取的措施及需要文书行移的相关官府、相关人员开列出来,然后送至上司的文书草案”。(45)[日]赤木崇敏:《黑水城汉文文书所见的元代公文书的事务处理程序》,黄正建主编:《中国古文书学研究初编》,上海古籍出版社2019年版,第243、237页。对此类文书的理解,笔者略有不同看法,文书最后的押署是三名首领官,当是首领官呈送给路级官府的公文,而非吏员呈送,首领官也并非仅仅是“要确认文书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并作为责任者署名”。(46)[日]赤木崇敏:《黑水城汉文文书所见的元代公文书的事务处理程序》,黄正建主编:《中国古文书学研究初编》,上海古籍出版社2019年版,第243、237页。从首领官与路级官府运作的角度,还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对此类文书做进一步的解读。
首先,首领官呈送的草案是路级官府运作的必要环节。《至顺镇江志》载,元代诸路政务“事无巨细,承吏率先抱案,以白首领官详阅,义可,然后书拟,路官乃署押施行。”(47)杨积庆、贾秀英、蒋文野、笪远毅校点:《至顺镇江志》卷15《参佐》,江苏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第604页。据此,路级案牍的处理程序如下:第一步吏员送案牍给首领官“详阅”;第二步首领官审议案牍;第三步吏员根据首领官的意见“书拟”案牍;第四步正官“署押”。黑水城文书中由首领官吏押署的“案呈”类文书当是上述路级案牍处理程序中的第三个环节。
元代黑水城“案呈”类文书说明首领官处理的案牍草案也需要存档,随时接受监察机构的核查即“照刷”。例如,黑水城《大德四年军用钱粮文卷》由两部分组成,第1到32行的两张纸为文卷本体,第33行以后为河西陇北道肃政廉访司的刷尾纸。(48)孙继民:《黑水城文献所见元代肃政廉访司“刷尾”工作流程》,《南京师大学报》2012年第5期;杜立晖、陈瑞青、朱建路:《黑水城元代汉文军政文书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2015年版,第164—165页。文卷本体部分的最后由府吏、提控案牍、知事、经历分别押署,第二部分的最后有“河西陇北道肃政廉访司刷讫”长条形墨印以及“河西陇北道肃政廉访司分司印”方形朱印。(49)录文参见杜立晖、陈瑞青、朱建路:《黑水城元代汉文军政文书研究》,第159—174页;图版参见塔拉、杜建录、高国祥主编:《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二),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8年版,第397—401页。另一则由首领官吏押署的《至顺元年河渠司官为糜粟蚕麦收成事呈状》也能说明问题(50)录文参见[日]赤木崇敏:《黑水城汉文文书所见的元代公文书的事务处理程序》,黄正建主编:《中国古文书学研究初编》,第233—235页;图版参见《俄藏黑水城文献》(四),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316—318页。,文书背部有“至顺元年/辰字贰号”字样,张国旺认为此当为一份档案,以辰字贰号来编号保存。(51)张国旺:《黑水城出土〈至顺元年亦集乃路总管府辰字贰号文卷为蚕麦秋田收成事〉释补》,黄正建主编:《中国古文书学研究初编》,第225页。
路级正官处理案牍时需要参考首领官的“案呈”意见。早在元世祖朝,诸路首领官就被赋予了越过正官,直申省部的权力。按至元五年中书省札付,“今后随路总管府凡有一切所行公事,若有府官所见不同,处决偏枉,如经历、知事从正执复,三次不从,令经历司官具由直行申部,详究定夺。”(52)陈高华等点校:《元典章》卷13《吏部七·公事·首领官执复不从许直申部》,第509页。《至顺镇江志》在谈及诸路首领官职掌时也有类似记载:“路官所见或异,则听首领官。庭口再三弗从,则又许疏其事,申之省幕若部。”(53)杨积庆、贾秀英、蒋文野、笪远毅校点:《至顺镇江志》卷15《参佐》,第604页。
其次,从黑水城“案呈”类文书可以看出,三名首领官都需要押署。与路级正官共同署事相类似,首领官群体也要共议案牍。照磨地位最低,但却是首领官审议案牍的第一个环节,“令甲凡在外,诸司署牍皆自下而上。故一路之事必自照磨始,照磨以为可,则署而呈之府,然后行之州县。照磨以为不可,则格不得行。故一郡之休戚,众务之得失,在于照磨一署之顷。”(54)郑玉:《师山集》卷3《送郑照磨之南安序》,《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17册,第23页。知事是首领官审议案牍的第二个环节,谭清叔为平江路知事,“于幕员在经历左,然吏抱牍进,不涉其笔,长不敢先事。故府中事无巨细,得持可否。”(55)杨维桢:《东维子文集》卷3《送谭知事赴河南省掾序》。经历则对呈送给长贰正官的案牍处理意见有最后的审定权,“赞协治体,责任非轻”。大德十年,中书省吏部建议将路经历的品级提升到正七品,虽最终未被采纳,却反映出吏部对路经历的重视。(56)陈高华等点校:《元典章》卷9《吏部三·首领官·敕牒提控案牍》,第 358—359页。
路级官府首领官在处理案牍过程中,首先会对案牍处理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而后由吏员草拟正式的草案,首领官吏再依次押署。正如《至顺镇江志》所载,“承吏率先抱案,以白首领官详阅,义可,然后书拟。”黑水城“案呈”类文书实际上是首领官层级处理案牍的正式文书,《至元五年军政文卷》是由首领官吏押署的“案呈”类文书(57)孙继民等:《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的整理与研究》(中),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746—748页;[日]赤木崇敏:《黑水城汉文文书所见的元代公文书的事务处理程序》,黄正建主编:《中国古文书学研究初编》,第239页;塔拉、杜建录、高国祥主编:《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五),第1005—1008页。,公文第18行“廿九日”上所钤朱印为“亦集乃路总管府印”(58)照那斯图、薛磊:《元国书官印汇释》,辽宁民族出版社2011年版,第192—193页。,由此也可以看出此为官府正式存档文书。
不同于宋代诸路监司分割事权、互相牵制,元代路级官府则是事权较为完整、集体负责。元代首领官地位提高,使得路级流内品官的数量增加,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行政效率,即便是地位最低的照磨,对路级事务都有一定程度的决定权。元代首领官之所以受到重视,与蒙元朝廷重视案牍官的传统有关,正如元人戴良所言,“国家置官,内而朝廷,外而方面,皆为之设幕府以广其赞助。”(59)戴良著,李军、施贤明校点:《九灵山房集》卷13《送冯员外序》,《戴良集》,吉林文史出版社2009年版,第144页。
元廷强化诸路首领官的作用当是为了集思广益,防范正官擅权。但在路级官府的实际运作中,首领官制衡正官的作用亦不应被夸大。由于品级有别,首领官主动迎合正官意见,是双方关系的常态。首领官与正官分庭抗礼的少数个案,正因为其特殊性才被文献记录。例如,元代中期宝庆路知事陈恕可“惟执律令治文书,不阿上官,人服其操”。(60)陈旅:《安雅堂集》卷12《陈如心墓志铭》,《元代珍本文集汇刊》本,第526页。对此,元朝后期士人杨维桢亦有评论,“余阅郡经历凡若干人,往往陷于随而不立”。(61)杨维桢:《东维子文集》卷4《李经历治绩序》。
元廷重视路首领官的铨选,尤其是经历选任的重要性类似于县令,“方今亲民与参佐官,莫县令、经历为重。县令乃百姓师帅,师帅贤则德泽宣;参署为一路纪纲,纪纲振则政务举。”(62)王恽:《秋涧先生大全集》卷35《上世祖皇帝论政事书》,《元人文集珍本丛刊》第1册,第486页。正因为此,诸路首领官的整体素质亦较高,“今天子,既申明守令之制,而尤重幕元僚之选,选必以廉靖有风才者居之。……奔竞者往往争入其选以利转阶之速,而不知司选者其如此,才而贤者升,而不才不贤者其黜多矣。”(63)杨维桢:《东维子文集》卷4《送孔汉臣之邵武经历序》。
元代中期大臣马祖常认为,“行省所差府州司县提控案牍、都吏、吏目、典史之徒,往往恃其名役之细微,纵其奸猾,舞文弄法,操制官长,倾诈庶民”,建议朝廷废罢府州县以及录事司的首领官,改由正官兼领案牍。在马祖常看来,被纳入朝廷流内品官系统的诸路首领官可以继续保留。(64)马祖常著、王媛校点:《马祖常集》卷7《建白一十五事》,第170页。
元朝后期为加强对汉地民众的防范,朝廷甚至出台了只能由蒙古人和色目人担任重要衙署“幕官之长”的诏令。元顺帝至元三年四月诏:“省、院、台、部、宣慰司、廉访司及郡府幕官之长,并用蒙古、色目人”(65)《元史》卷39《顺帝本纪二》,第839页。,此处“郡府幕官之长”指的是路经历。这一诏令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幕职官的重要性。
明代府级官府沿袭了元代诸路首领官的建置(66)《明史》卷75《职官志四》,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849页。,明代前期诸府首领官亦可与正官分庭抗礼。(67)陶安:《陶学士集》卷12《送经历张景中序》,《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25册,第728页。由于缺乏长官的信任以及科举制下幕职威权的下降,明代幕属官(首领官)地位逐渐下降,职责渐为长官私人聘请的幕宾所取代。(68)陈宝良:《明代幕官制度初探》,《中州学刊》2002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