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寻法史长河思想之光

2022-08-17 13:46王玄玮
检察风云 2022年16期
关键词:普通法法理学名著

文/王玄玮

左:拉德布鲁赫 中:庞德 右:卢埃林

在西方法制史上,有一些人物名垂青史,名字熠熠生辉;在法史长河中,有一些理论引人入胜,思想震古烁今。如我一般的法律研习者,每当见到这些法学大师的名字,不由心生敬仰,屡有冲动,欲入手承载这些光辉思想的名著,阅读一番,一探思想光芒之究竟。然而,有时遍寻名家大作而不得,有时虽然一卷在手,但面对艰涩的理论、浩繁的篇幅,不免心生疲懒、望而却步,以致多次与大师思想失之交臂。日前,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王水明寄来一本他的新作《书寻法意2:法学名著导读》,细细读罢,顿觉过瘾。该书汇集了作者对40部法学名著的阅读心得,辅之以人物介绍和名句摘录,须臾之间便可带领读者遍览法史长河中的思想之光。

探寻法理学的姹紫嫣红。在该书中,作者选取了14部法理学名著,用精练的语言,对富勒的世俗自然法理论、德沃金的权利观、拉德布鲁赫的相对主义法哲学、麦考密克的法律推理观、庞德的社会学法理学、卢埃林的功能主义理论、凯尔森的纯粹法律理论、霍贝尔的法律人类学思想、埃利希的社会“活法”理论、科特威尔的法律社会学等众多西方法理学流派作了深入浅出的介绍。通过作者的描摹勾勒,读者可以辨别不同法理学流派对法律与道德、法律与理性、法律与权利、法律与正义、法律与规范等经典问题的不同回答,其中有些问题堪称“法学中的好望角”(德国法学家耶林语),充满惊涛骇浪,难以征服。除了前述这些在法学界如雷贯耳的名家,作者的视野还包括一些“小众”法学家,如香港大学荣休教授瓦克斯。笔者曾经在香港大学求学一年,瓦克斯教授1986年至1993年曾任港大法律学系主任,自然引起笔者的关注。作者选取瓦克斯所著《法理学读懂》一书,对“法理学世界的姹紫嫣红”作了描绘:从自然法到法律实证主义,再到法律现实主义、法律与社会理论,作者均有所涉猎。在谈到美国法理学时,瓦克斯教授评论道,如果说美国法律现实主义是“爵士法理学”,那么批判法律理论则是它的“摇滚”继承者,批判法律研究在很多方面都是法律现实主义运动自然发展的结果。这样的观点,读之令人难忘。

探寻普通法的实践理性。对普通法名著的导读是该书的又一“重头戏”。出于个人学术兴趣,笔者对这部分内容也最为关注。从300年前布莱克斯通的经典巨著《英国法释义》,到一个半世纪前梅特兰的《普通法的诉讼形式》,再到活了100岁、1999年离世的丹宁勋爵的《法律的正当程序》《法律的未来》《最后的篇章》等著作,十余部普通法名著一一在列。普通法源于生活,起于司法,实践理性是普通法的生命力之所在。正如卡内冈教授所言:“普通法已经创制了它自己的框架,并产生了一种技术性很强、具有相当复杂性和精确性的术语,能够持续许多世纪,从而构成了对罗马法影响的一道屏障。”笔者曾经撰写过《香港合同法精要》一书,其中诸多关键性术语如“对价”“禁反言”“不当影响”“错误”“受挫”等,中国内地民法体系中没有对应概念,如何准确把握这些术语一度让我耗尽心力,个中滋味冷暖自知。不过,普通法的精髓还不止在这一套术语上。要说对形式理性的追求,大陆法系亦不遑多让。相比大陆法系推崇的抽象理性,普通法实践理性更加重视纠纷解决、个案处理,更加重视司法技艺、司法经验,它的理性存在于 一个个案件之中。因此,普通法自有一套“遵循先例”和“区别”规则,可以确保法律适应千变万化的现实生活需要。丹宁勋爵曾经形象地比喻:“法官绝不可以改变法律织物的纺织材料,但是他可以,也应该把皱褶熨平。”因此,普通法绝不仅仅是个案的单纯司法处理,相反却是判例所承载的法律理念之与时俱进,凸显的是司法在案结事了、社会治理方面的作用。普通法具有这样的实践理性治理特点,与我国司法机关追求的办案“三个效果统一”司法观暗合,值得我们思考借鉴。如丹宁勋爵讲述的“杜波特钢铁公司诉西尔斯案”,在做出是否允许钢铁工人罢工的判决前考量了不同判决结果对英国经济发展的巨大影响,诠释了政治与司法相互影响、司法亦需注重政治效果的普通法裁判理念,是其名言“法律条文本身并非正义,正义就藏在法律背后”的生动写照。

探寻比较法的文化背景。在比较法领域,该书收录了美国埃尔曼、法国达维、日本大木雅夫、加拿大格伦、比利时卡内冈、意大利萨科等比较法大家的经典力作。从大陆法与普通法的比较上看,前者以立法者为尊,后者以司法者为尊;前者是法学家的法律,后者是法官的法律。“学者在欧洲大陆有着重如泰山的名字”,而“在普通法的发展中,立法工作并不如法官们细水长流的司法工作来得重要,法官们用极大的耐心,编织着悠长而又细密的法律之网”。这些区别,已为法学界所熟知。而背后的原因,则是源于欧洲民族的多样性。德国人倾向于理论,发展出立足于《国法大全》、以法学教授为主的法律体系,在《德国民法典》时达到登峰造极的程度,体系严谨、用语抽象、概念规范等特征体现了概念主义和形式主义;而英国人倾向于务实,走上了由法官主导、基于判例的发展道路。对于大陆法系的代表人物,书中对萨维尼(普鲁士王朝)的法学方法论和穗积陈重(日本)的法典编纂思想都做了介绍。对于普通法系,书中反复出现的是布雷克顿法官、柯克法官等“英格兰法的塑造者”的名字。除了大陆法与普通法,书中还涉及东西方法观念的比较。关于西洋与远东法观念的差异,主要表现为法治主义和德治主义的对立上。格伦认为,以中国为例,长期尊崇的是礼大于法,推崇的是儒家思想,这就使得人们之间维系关系更多依靠的是感情,而非权利义务;德治与法治一起作为治理国家的方式,使得诉讼往往作为寻求救济的最后手段。而伊斯兰法律传统则植根于“真主给穆罕默德的启示”,《古兰经》深刻影响了伊斯兰法律,如在商法领域,法律禁止投机和不公平的风险分配。以银行业为例,银行不能只是收取贷款利息,而必须获得货物或在受金融支持的企业中持有股份,分担损失的风险和可能的利润。这些论述,读来饶有兴味,确实引人思考。

我介绍至此,想必读者对《书寻法意2:法学名著导读》的大致面貌及主要价值已经明了。对于书中所涉猎的40部法学名著来说,欲一探大师思想之究竟,十来页的篇幅自然是远远不够的,有心的读者自可寻找相关原著细细研读。水明君的这本书,胜在阅读“性价比”很高,帮助读者用最少的时间来探索最多的法学“风景”。当然,这不是“快餐式消费”,而是“导游式服务”,字里行间不乏作者的真知灼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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