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志斌,王浠浠
(江苏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苏 扬州 225127)
江苏省作为全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省内企业数量多,分布广,水利工程建设征迁所影响的企业也越来越多,产生大量需安置补偿的企业,由此引发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如南水北调工程中刘山站面粉厂、洪泽站养鹅场上访事件,均源于企业安置补偿矛盾,对整个水利工程的实施造成了影响。做好企业安置补偿工作,是保障水利工程顺利实施的重要一环,而整个安置工作的核心是对企业进行公平、合理、全面补偿。
水利工程一般都是带状工程,线长面广、用地量大,受工程征地影响的企业在性质、规模、产权等方面多种多样[1]。水利工程对企业的影响主要通过水利工程建设区与企业的空间位置来判断。水利工程建设征地对企业分为整体影响和部分影响2种(图1)。
如图1a 所示,企业整体都在水利工程的建设区内,受影响程度最高。如图1b 所示,企业只有部分厂区在水利工程的建设区内,具体的影响程度要根据受影响部分的用途来判断,如果受影响厂区为普通的仓储、办公等非生产用房,对企业的影响相对较小;如果受影响的厂区是企业重要的生产厂房,内有企业重要的生产设施设备,对企业的影响程度较大。
准确、合理地判断企业受水利工程的影响程度,是编制企业安置方案最重要、最基础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290—2009)的相关规定,工业企业的处理方案应根据企业受影响的程度,结合地区经济产业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及环境保护要求,在征求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统筹规划,确定安置方案[2]。
根据上述设计规范要求,同时考虑“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补偿原则[3],企业安置方案分为以下4种。
1)整体搬迁。企业整体或重要的生产厂房、生产设施在水利工程建设区内,需要搬迁到新址,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进行恢复重建。
2)原址改建。企业部分厂区在水利工程建设区内,但仍可以在剩余的厂区内对企业进行内部改造建设。
3)货币补偿。企业受影响程度较小,一般仅影响企业的非生产厂房、附属设施等,对企业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
4)关停并转。由于受影响企业属于高污染行业、不符合国家、地方的产业发展政策或者根据企业自身的意愿,则采取关、停、并、转的安置方式。
企业拆迁,除房屋拆迁、附着物拆除、设备搬迁和土地占用,还会导致原有厂址多年维系的商誉丧失和原有供销网络的破坏等无形损失。因此,企业拆迁面临的不仅包括有形资产的损失,还包括无形资产的损失[4]。
企业的有形损失主要是水利工程建设对企业的土地、房屋、设施设备等可见财产造成的损失。对于这类损失,根据法律法规,按照一定的标准,据实补偿即可。
企业的无形损失即无形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是被一定的主体把控的、没有具体形态的、要进行长期的开发和发展的、能产生经济收益的资源,具体指因企业停产、改建以及搬迁导致的企业合同、特许经营权、企业人力资源和企业外部供销网络、企业经营规模等发生改变而产生的的损失[4]。
企业停产期间不能按照原料订单合同采购,不能完成客户订单合同,破坏了良好的供销网络,要想重新建立供销网络,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成本。企业停产会直接导致内部的人力资源发生变化,技术工、熟练工的离开会造成企业生产效率下降。
企业的产能、产品迭代的速率,决定了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对企业经营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水利工程的建设周期都比较长,尤其是大型水利工程,一般都需要经历项目建议书阶段、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以及技施设计4 个阶段。而停建令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就需要下达。下达后,企业无法按照市场变化来相应改变规模,产品的产能上不去,产品的更新速度降低,生产的规模效益下降,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失去先机与优势,造成企业的无形损失[5]。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290—2009)的相关规定,水利工程中影响的企业补偿组成一般含有下列内容。
1)土地补偿费。需要整体搬迁安置的企业考虑新址用地费用;原址改建、货币补偿、关停并转安置的企业考虑原土地补偿费用。
2)基础设施补偿费。基础设施主要包括供水、排水、电信、照明、广播电视、各种道路以及绿化设施等项目。整体搬迁的企业,考虑新址的基础设施费用;原址改建、货币补偿、关停并转安置的企业对原址基础设施进行补偿。
3)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包括不同结构类型、用途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按重置价格分项计算。
4)设备补偿费。分为可搬迁设备和不可搬迁设备。可搬迁设备仅考虑设备的拆卸、运输、安装和调试费用;不可搬迁设备补偿费应根据需要补偿的各类设备数量乘以相应的补偿单价计算。对闲置的设备可适当补偿,对淘汰、报废的设备一般不予补偿。
5)企业的停产损失。按项目合理停产时间分析计算。已停产、倒闭、破产的企业不计此项费用。
根据水利行业规范对于企业的补偿设置可知,企业补偿中尚欠缺对于无形损失的补偿,但企业的经营利润不仅要依靠有形资产创造的加工利润,更要依赖无形资产所创造的超额利润。因此,水利工程建设对企业造成的损失需要重视无形损失的补偿。对企业进行公平、合理、全面的补偿是整个企业安置规划的重点和难点。
企业的土地,按土地权属性质分类,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根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290—2009)的相关规定,企业用地征收补偿补助费按需要补偿的用地面积乘以相邻耕地的补偿补助单价计算。该标准并未细分企业土地的权属性质,而且耕地补偿标准相对较低,不能充分保障企业的权益。因此在做水利工程引起的企业安置补偿时,要充分考虑企业土地的权属。
1)首先对于国有土地,还要按照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将其进行细分。
对于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各地的基准地价作为补偿的标准,再进行相应的使用年限修正。
式中,r为土地还原率[土地还原率按评估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含一年)存款利率,综合考虑通货膨胀,再加上一定的风险因素调整值];n为基准地价土地使用年限,工业用地为50 年;m为被征迁企业土地剩余使用年限。
划拨国有土地的补偿。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主要差别是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在研究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偿时,可以按照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减去土地出让金,从而得到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
划拨土地使用权价值=出让土地使用权价值(基准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由当地国土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当期土地交易价格制定标准收取,可在各地国土资源局查询。
2)对于集体建设用地,按照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同地同权的要求,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标准。可以按照征收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法进行补偿测算。
企业的房屋,分为2 种,一种为生产厂房,另一种为非生产用房。非生产用房可以按照居住用房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本研究主要对企业的生产厂房补偿进行分析。
同一行业的企业厂房,在建设类别上基本相似,一般只是级别和规模的不同,因此寻找典型的标准厂房案例,可以相对准确地对企业厂房补偿标准进行测算。
1)在江苏省工程造价信息网中可以查询典型的工业企业厂房的造价指标信息。典型工程造价指标信息是指各市发布具有代表性、以审定的工程结算为主的住宅(含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等工程造价实例信息,它的作用是为社会和造价管理机构提供可参考的、较详细的实际工程造价经济指标和消耗量指标信息。根据典型厂房的造价分析,可以得出不同行业典型厂房的平均造价,对企业厂房补偿有一定借鉴意义。
2)江苏省内各地出台有《国有土地房屋拆迁估价技术细则》,细则中都会发布不同类别、不同级别的厂房重置价标准,可以参考、借鉴其中的标准。
上述2 种方法都有较强的可行性,在企业实际安置补偿中,应该结合项目的情况,综合考虑2 种方法下的补偿标准。
水利工程中,对于企业设备的补偿,一般按照可搬迁设备和不可搬迁设备来进行补偿。
1)不可搬迁设备的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相关规定,对于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不可搬迁设备补偿费=设备的重置价-残值。
2)可搬迁设备的补偿。包括搬迁过程中为耗费的人化劳动和物化劳动所支付的所有价款,以及搬迁过程中造成的所有损失。对设备搬迁费用的评估采用成本累加法,即对设备搬迁过程中耗费的人化劳动和物化劳动价款与搬迁过程中各项损失相加后,得到设备搬迁费用。设备搬迁费用具体包括拆卸费、包装费(固定费)、运输装卸费、安装调试费、损耗费、保险费、不可预见费、资金成本、管理费用等[6]。
通过梳理江苏水利工程影响的企业行业,大致有建筑行业、粮食加工行业、金属加工行业、化工行业、养殖行业等。行业类型相对集中,可以建立一个行业设备名录,并做典型测算,同时对价格指数进行滚动更行,在做企业设备评估时可以提高效率。
对于企业停产损失补偿的做法是以企业的年利税和年工资为基数,按照一定的停产时间来计算停产损失。但受企业财务规范程度、税务监管及人为原因等多种因素制约,常出现迁建企业没有或拒绝提供财务资料的情况,有的企业甚至提供虚假、伪造的财务资料。收集财务资料一般难度较大,获得的资料准确性也不高,影响整个企业安置规划的设计。
针对收集财务资料困难的情况,可以通过查询当地年鉴或者统计公报,获取相关部门发布的不同行业企业经营数据。比如统计年鉴中公布的工业板块统计值和分行业人均工资等数据,由税务部门公布的不同行业平均利润数据、上年度行业月平均利润额等。这些数据可作为企业停产停业损失的测算基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各地也制订了具体的操作办法,按照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或者面积确定比例[7]。比如苏南苏州市出台的《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苏府公[2015]4 号)规定,征收商业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苏中扬州市出台的《关于公布扬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各类补助和补偿费用的通知》(扬价服(2011)104 号)规定,依据被征收房屋价格补偿,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5%~8%的标准补偿被征收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苏北宿迁市出台的《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宿政规发〔2021〕4 号)规定,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无法采用评估方式确定的,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评估总金额(不包括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奖励、签约奖励)5%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从法律层面,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企业无形损失补偿做出规定;从水利行业设计规范层面,现行的规范、条例中,也未提及企业无形损失补偿。但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赖以生存的重要生产资料,而且一旦损失,很难在短时期内恢复如初,有些甚至会永远丧失。
在企业拆迁评估中,可以运用收益法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用公司的未来预期收益折算现值来评估价值,收益法公式如下。
式中,n代表收益年限;R代表无形资产产生的预期收益;t代表预测年度;r代表折现率。
作为收益法的2 个重要参数,预期收益以及折现率确定的合理性直接影响无形价值评估的准确性,需要企业提供可靠的财务数据,并且可以通过行业平均利润相关数据进行校核。
江苏省作为长三角地区经济最发达的省份,各类企业数量多、分布广,同时江苏省内水系发达,水网密布,在水利工程建设中,不可避免的会对企业造成影响,做好企业的安置补偿工作,既可以保障水利工程顺利实施,又可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企业安置补偿工作的重点要对企业遭受的损失全面分析,对于造成的损失,要选用合理的标准和科学的方法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