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芒花 胡 平
党的十九大以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被广泛关注和热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强调,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文化研究,促进中华司法文明繁荣发展”。[1]法学界探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核心期刊论文虽日渐增多,但主要侧重于公法领域的法治对策研究;[2]而私法领域则鲜有相关学术成果。截至发稿时,笔者唯见田钒平教授对民法典视野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理进行了探讨。[3]然而,仅有“法理探讨”,不足以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习近平同志强调:“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民族团结之本。”“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既要做看得见、摸得着的工作,也要做大量‘润物细无声’的事情。”[4]如果说《民法典》的全面贯彻实施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工作”,那么赔礼道歉民事责任的司法实践,则是“‘润物细无声’的事情”。因为大量历史事实和心理学研究成果表明,赔礼道歉这一关系调适与修复的社会互动行为,能够“促进民族冲突解决以及和睦相处”[5]。据此,本文对赔礼道歉民事责任如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集体潜意识”“归属性意识”和“聚合性意识”[6]进行跨学科研究,以期促进“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文化”和“中华司法文明”的繁荣发展,推动《民法典》时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集体潜意识,作为先天的、普遍一致的深层心理,位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结构的基底层。所谓中华民族共同体的集体潜意识,是指中华民族个体在长期交往交流交融过程中,因受中国历史文化和社会环境等影响而代代相传、潜移默化的共同心理积淀。这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根本保障。有文化心理学者指出,尚“和”作为“平衡人我关系与群我关系的根本准则”,已成为根植于每一个中华儿女心灵深处的集体潜意识。[7]正是中华民族个体追求集体内部和谐与团结的尚“和”心态,不断增强着中华民族的向心力与凝聚力,有力维护着中华民族的和睦、团结与统一。
中国“和”文化蕴育了中国人的尚“和”潜意识,并进而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尚“和”集体潜意识提供共同的文化心理基础。孔子曰:“礼之用,和为贵。”儒家把和谐作为社会治理的工具,通过“和而不同”的交往交流交融,实现群体成员之间的相互理解、尊重、包容与统一。习近平同志指出:“和平、和睦、和谐是中华民族5000 多年来一直追求和传承的理念”,“中华文化崇尚和谐”。[8]“和谐”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核心和精髓,是“中华民族送给世界的一个伟大礼物”[9]87,是“当代中国法治的灵魂与核心理念”[10]。
作为“法治中国的文化建构”[10]部分,和谐文化具有浓厚的政治性和伦理性,反身自求的内敛性,重群体和谐、轻个人“权利”,节制欲望、崇尚不争,德礼为本、综合为治等显著特点。[11]65~71受此影响,中国法律文化追求无讼、以和为贵、礼法合治。“礼”作为传统中国的核心价值观,在费孝通先生看来,既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也是“经教化过程而成为主动性的服膺于传统的习惯”[12]64;在梅仲协先生看来,“礼为世界上最古老最完备之民事法规”[13]16。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礼制(即礼仪制度)旨在依循社会行为规范和主流意识形态来维护社会秩序、安邦治国。理想的礼治是主动性的服礼,不必有外在监督;然而,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动,个体良心受到物欲、名利等的蒙蔽,无法有效自我约束,此时便需要借助社会权威(如族长或长老)的力量来强制性的服礼。服礼的主要方式是赔礼道歉。例如,湖南等地旧时汉族的“罚酒”[14]411“赔礼酒”[14]371,广西壮族的“和面酒”[15]388,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三江侗族自治县等地区侗族的“洗脸酒”[14]348,广西大瑶山的“上门抹红”[16]377,广西毛南族的“做悔”[17]350,四川康巴藏族的“献哈达”[18]498,云南德宏景颇族的“洗脸”[19]307等民俗习惯。由此可见,在中国法律史上,极具“中国特色”的赔礼道歉,虽源自不同的民族风俗习惯,但都深植于汉族与少数民族共同推崇的和谐文化,形塑于重修旧好、增进信赖及凝聚社群的礼仪制度,外显为避免冲突、化解矛盾及沟通合作的“服礼道歉”。
习近平同志强调:“礼仪是宣示价值观、教化人民的有效方式,要有计划地建立和规范一些礼仪制度。”[20]110在和谐文化根基和儒家礼制沃土中成长起来的赔礼道歉,在《民法通则》(1986年)中从“习惯法”跃身为“国家法”,虽在2009 年《侵权责任法》通过前后遭遇了立法合理性和宪法正当性的学术质疑,[21]但最终在《民法典》(2020 年)中成为不容推翻的法律建制。如今,随着《民法典》的全面贯彻实施,赔礼道歉在司法实践中通过恢复中华民族个体与己、与人、与社会、与国家、与民族、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关系来弘扬和谐文化、宣示“和谐”价值观、教化全国各族人民和睦相处。这意味着,《民法典》时代,赔礼道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尚“和”集体潜意识的路径主要包括:
首先,赔礼道歉能恢复“内省修己”的自我和谐。在道德心理学上,认知、情绪、意志和行为遵循相互作用和协调统一的规律。而现实中,侵权行为人往往在“知、情、意、行”方面存在某种程度的心理障碍。这种“内在自我”的不和谐状态,成为破坏其与外部世界(如他人、社会、国家、民族、自然)之间和谐关系的根本原因。例如,在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某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中,被告因“现实生活不得志”而在自认为“法不责众”的网络上“攻击、诋毁和谩骂他人,以发泄负面情绪”。殊不知,该行为不仅侵害了肖思远烈士的名誉、荣誉,还损害了烈士亲属的利益,更“伤害了社会国民的共同情感和民族精神,损害了尊崇英烈、扬善抑恶的社会风气和公共道德......已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因而,他被判令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在庭审过程中,他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当庭向肖思远烈士及其亲属和社会公众诚恳道歉,并表示“今后会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增强对英雄烈士发自内心的崇敬”,且于判决后到杭州市临平区革命烈士纪念碑前缅怀英烈。[22]由此可见,赔礼道歉在具体个案中能够疗愈行为人的“知、情、意、行”心理障碍,以恢复其“内省修己”的自我和谐状态。
其次,赔礼道歉能促进“尊礼崇仁”的人际和谐。例如,在陈江萍与张尚军侵权责任纠纷案中,双方作为面对面的相近行业经营者,因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对立情绪而上升为语言及肢体冲突,被告以伤害故意采取过激手段导致原告身体权、健康权受损,最终,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口头公开道歉,并寄语: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应当秉持“文明、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尽量避免与他人发生纠纷,在遇到纠纷时应当保持理性克制、互相忍让,以及时化解纠纷。①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云0828民初456号民事判决书。因为“和睦的人际关系,和谐的社会环境,对人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家和万事兴,邻里和贵如金。和则利,争则损。”②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2021)云0124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
再次,赔礼道歉能实现“和而不同”的社会和谐。例如,在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冉双林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中,诸被告为追求非法利益,违法检验、屠宰、销售已感染瘟疫的生猪,不仅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而且极大伤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安全消费心理,最终被判令共同在伊犁州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21)新40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书。这表明,赔礼道歉作为弱者的“文明武器”,通过妥当权衡个体自由与和谐秩序、理性平衡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来维护“和而不同”的社会和谐。
最后,赔礼道歉能维护“天人合一”的生态和谐。例如,在冯春伟、冯春富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检察院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上诉案中,诸被告为追求私利,在未采取防止污染环境措施的情况下,实施了非法提炼、储存、运输、处置沥青的环境侵权行为,最终被判令通过博白电视台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④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桂民终330号民事判决书。这一方面通过声誉机制来警示潜在的环境污染者、生态破坏者,另一方面通过发挥教育功能来提升中华民族个体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归属性意识位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结构的中间层。所谓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归属性意识,是指中华民族个体承认并接受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政治制度、历史文化、民族精神、价值共识等,认同自身归属于中华民族共同体。这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本质要求。
中华民族骨子里所具有的“家国同构”“心系天下”的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生动展现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归属性意识。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进程中,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群众,同甘共苦、荣辱与共,将同胞意识、爱国真情、强国志向和报国行为,融入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中。在为家国而战、而奋斗的伟大征程中,英雄烈士们敢于担当、勇于奉献、不畏牺牲,为维护民族团结、国家统一和国家安全作出了巨大贡献。习近平同志指出,“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不能没有先锋”,“全党全社会要崇尚英雄、学习英雄、关爱英雄,大力弘扬英雄精神,汇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磅礴力量”。[23]
然而,现实生活中,极个别人为了博眼球、吸流量、发泄负面情绪或者其他目的,对英烈事迹和精神进行歪曲、丑化、亵渎和否定。为了坚决打击这种“历史虚无主义”的言行、依法捍卫英烈人格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我国目前已形成以《英雄烈士保护法》《民法典》(第185 条)⑤沿袭了原《民法总则》第185条“保护英烈”条款(新增)的规定,即“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5条)为主体的英烈人格利益法律保护制度。这不仅对国家、人民和民族具有重要的宣示意义,而且对于弘扬英烈精神、促进社会尊崇英烈、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精神,维护民族共同历史记忆和特定感情、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民法典》全面贯彻实施后,仍有侵权行为人公然挑战中华民族的情感底线、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2月25日发布的《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之三“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中,被告将雷锋同志的姓名用于商业广告和营利宣传,最终于2021年3月5日被判令在省级报刊向社会公众发表赔礼道歉声明;[24]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2 月21 日发布的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仇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检例第136 号)”中,网络大V“辣笔小球”在微博上公然歪曲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事迹,诋毁、贬损其英雄精神,最终于2021 年5 月31 日被判令在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25]在罗昌平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公知大V 罗昌平公然侮辱“冰雕连”为“沙雕连”,并质疑抗美援朝战争的正义性和中国共产党的英明决策,引发了公众强烈愤慨,最终于2022年5月5 日被判令在新浪网、《法治日报》和《解放军报》上公开赔礼道歉;[26]在张某侵害袁隆平院士名誉、荣誉民事公益诉讼案中,被告在袁隆平院士逝世后,利用境外网站发表及转推侮辱、诋毁袁隆平院士的推文,最终于2022年5月19日被判令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27]
笔者认为,《民法典》通过责令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人公开承担赔礼道歉民事责任,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归属性意识的一种法治路径。主要理由在于:
一方面,从判令该类案件行为人承担赔礼道歉民事责任的具体条件来看,除了要满足“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这一条件之外,还必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是《民法典》第185 条的规范目的。虽然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不确定性和开放性,但在该类型案件中,审理法院普遍认为,“民族的共同记忆、共同情感和民族精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尊崇英烈、扬善抑恶的社会风气”[28]已构成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而“英雄烈士是民族的脊梁、时代的先锋,英烈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宝贵精神财富,是激励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不懈奋斗的力量源泉。”[29]因此,尊重英烈,就是尊重历史、尊重国家、尊重法律。责令侵害英烈人格利益的行为人承担赔礼道歉民事责任,就是帮助其认识到自己是中华民族历史文化共同体和政治法律共同体中的一员,要珍视以红色文化为表征的中华民族历史记忆和情感,传承以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维护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载体的中华民族共同利益。
另一方面,从该类案件行为人公开履行赔礼道歉民事责任的内容和功能来看,罗昌平在《致歉信》[30]中,首先承认其错误言论“侵害了抗美援朝长津湖战役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由于英雄烈士等的名誉、荣誉承载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以罗昌平“诚恳向英勇牺牲的志愿军烈士致歉”,表明其承认并接受中华民族共同体的“价值共识”。其次,他承认其错误言论“伤害了英雄烈士家属的情感,引起广大网友的愤怒”,并向英雄烈士家属和社会公众致歉,表明其承认并接受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民族精神”。再次,他承认其错误言论“更为法律所不容”,愿意“尊重并服从法院的判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表明其承认并接受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政治制度”。复次,他承诺今后“真诚缅怀英烈,捍卫英烈荣光,传承英烈精神,尽己所能做一些公益活动”,表明其承认并接受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历史文化”。最后,他希望社会公众以其为戒,“深刻认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不容诋毁”,这充分发挥了公开赔礼道歉的教育警示功能,有助于增强中华民族个体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感、归属感和自豪感。
聚合性意识位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结构的上表层。所谓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聚合性意识,是指中华民族个体共识、共认、共享的价值观“最大公约数”,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含了“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价值取向及“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公民价值准则。在司法个案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智慧方案。
习近平同志指出:“在各族群众中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牢固树立正确的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对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至关重要。”[31]300从理论逻辑来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超越民族界限的价值共识、情感纽带和精神追求,通过“意识形态主导、传统文化浸润、时代精神彰显、社会思潮整合和政治认同塑造”[32]来引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助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就实践对策而言,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聚合性意识,必然离不开宪法法律的强有力保障。这是因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聚合性意识的重要前提在于处理好中华民族“多”与“一”之间的关系,而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社会主义法治基本原则,是妥善处理该关系的“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为此,习近平同志反复强调:“要推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33]236。
在立法层面上,宪法于2018年将“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总纲,这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提供了根本法依据。据此,走向“良法善治”的《民法典》不仅在第1条①沿袭了原《民法总则》第1条的立法目的条款,即“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开宗明义地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目的,而且在具体法律原则、法律规则中隐性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方面彰显了《民法典》的民族性:既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文化、精神、气质和品格进行法律具象,又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价值认同感、身份归属感和文化自豪感进行法律表达;另一方面承载着《民法典》的政治性:既对中华民族共同体聚合性意识进行法律凝练,又对中华民族团结、统一与复兴进行法律宣誓。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工作要求,正确贯彻实施民法典,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34],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 年1 月19 日发布《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法〔2021〕21号);并于2022年2月23日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35]
值得关注的是,《民法典》的民族性和政治性凸显于具有“中国特色”的赔礼道歉民事责任制度。理由之一在于,道歉心理学的长期研究者拉扎尔指出,赔礼道歉作为弥合社会创伤的人类行为,其有效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受害人“确认双方遵循相同的价值观”的心理需求能否得到满足。[36]45~48为了重返社会,侵权行为人必须明确承认其行为违背了全国各族人民所共认共享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且承诺今后遵行之。这是受害人重获安全感、双方恢复信任关系并和睦相处的基点。就此而言,笔者认为,赔礼道歉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助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全国各族人民的情感认同、精神追求和行为自觉,从而引导中华民族个体将个人成长与社会进步、民族和谐、国家发展紧密联系起来,并进而在以下三个层面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聚合性意识。
其一,赔礼道歉在国家之德(“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聚合性意识。以“文明”为例,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之五“某公司、黄某诉邵某名誉权纠纷案”中,被告因在微信群中发表不当言论而致原告名誉权受侵害,法院通过责令被告赔礼道歉来树立和弘扬中华民族个体在网络空间“文明交往”的良好社会风尚。[37]又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系统2021年度优秀案例“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诉浙江海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法院责令被告“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以教育中华民族个体“提升环境意识,树立生态文明理念,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因为“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生态文明建设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关系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②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2020)赣0222民初796号民事判决书。
其二,赔礼道歉在社会之德(“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聚合性意识。以“平等、公正”为例,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二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之四“闫某某诉某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案”中,法院通过责令被告对就业地域歧视行为向原告“口头道歉并在国家级媒体登报道歉”,来确认和弘扬“文明、和谐、平等、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形成公平、高效的用工秩序和市场环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35]
其三,赔礼道歉在公民之德(“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聚合性意识。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之七“楼某熙诉杜某峰、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案”中,被告于“七七事变”纪念日在微博上发表不当言论且以造谣传播等方式歪曲使用原告的肖像,该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而且严重损害了包括原告在内的“社会公众的国家认同感和民族自豪感”,法院遂通过责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来确认和弘扬“爱国”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4]又如,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案件之九“某珠宝公司法人名誉权案”中,被告在多个自媒体账号上对原告品牌进行恶意诽谤与侮辱性评价,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故法院通过责令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搜狐账号、百度账号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来确认和弘扬“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38]
中国《民法典》的民族性、政治性,使其成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法律标杆。以赔礼道歉民事责任为例,从法学、民族学、心理学等多元学科视角观之,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集体潜意识、归属性意识和聚合性意识的重要作用。具体而言:第一,赔礼道歉根植于“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文化”中的和谐文化,并在司法个案中恢复“内省修己”的自我和谐、“尊礼崇仁”的人际和谐、“和而不同”的社会和谐、“天人合一”的生态和谐,以通过传承和谐文化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尚“和”集体潜意识;第二,赔礼道歉作为保护英烈人格利益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通过矫正侵权行为人的认知偏差,来帮助其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政治制度、历史文化、民族精神和价值共识等产生认同感、归属感和自豪感,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归属性意识;第三,赔礼道歉通过在司法个案中满足受害人“确认双方遵循相同的价值观”的心理需求,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包含的国家之德、社会之德、公民之德,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聚合性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