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 璇,王 娟,杨 沐
(南京邮电大学 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00)
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以美国为主的西方国家打响贸易战,全球经济不稳定性增加。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更容易出现悲观预期,导致投资活动减少,发展内生动力不足。我国政府及时出台了一系列财税政策以扶持和激励小微企业的发展,展现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时的优越性。小微企业以其机制灵活、市场敏感度高、成本低和经营简单的优点,成为社会财富的重要创造者,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数据显示,“十三五”期间,我国新办小微企业占比超九成,数量近5 200 万户,它们在推动经济增长,增加就业,促进产业升级等方面发挥着突出作用。
相较于大型企业,小微企业有较强的市场推动力和创新动力,创新成果十分突出,专利数量远超平均水平,2020 年达到228 万件,占比68.4%,贡献了70%以上的技术创新,是申请专利十分活跃的市场主体。虽然数量大幅增长,但其中存在创新成果良莠不齐,创新质量较低的问题。究其原因,还是资金过少,缺乏专业人才,以及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不到位,从而抑制了小微企业的创新积极性。这说明,我国出台的财税政策仍需修改完善才能进一步达到推动小微企业创新的目的。
在现有研究基础上,本文可能的创新点在于:(1)利用Python 梳理了2019—2021 年具体财税政策,数据具备时效性,内容完备精细;(2)在现有的利用模型和理论证实政策问题存在性的文献基础上,结合国情与现行经济状况,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提出更具体精确的政策建议。
小微企业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 000 万元的企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备强有力的发展态势。政府通过加大财税扶持力度,可以降低其经营风险,提高市场竞争力,进而维护社会公平稳定,为国民经济注入更多活力源泉。以下是政府在2019—2021年期间对小微企业实行的财税政策,可以看到主要有税收优惠、租金减免、金融支持以及体制优化和宣传服务活动。这些政策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微企业生存压力,据税务局统计数据,“十三五”时期,五年新增减税规模合计超过7.6 万亿元。具体如表1所示。
表1 2019—2021 我国小微企业财税政策
如何才能精确施力,推动小微企业创新成长呢?李维安(2016)等人通过建立统计分析模型,实证检验发现,弱化制度性环境特征可以有效提升税收优惠政策的效率;王德祥和李昕(2017)研究发现财政补贴能促使企业将更多资金用于研发创新。姚东旻等人(2019)得出结论财政补贴效果因抑制性和补贴强度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呈现出复杂的非线性关系;郑飞(2021)等人对企业专利数进行分析,证明了财政补贴显著促进了形成期和成长期企业的创新。
综合上述文献,财政补贴与税收优惠对激励企业创新有重大意义。财政补贴是一种事前补贴,特指通过政府支出的方式直接增加企业收入,包括物价补贴、研发补贴、企业亏损补贴等。考虑到小微企业在创业初期往往是资金不足难以支持长周期研发,成果不确定难以保障未来收益,信息不对称难以获得效率融资,因此这种直接且具有引导性的政府补贴可以有效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压力,提高风险承担水平,激发其从事创新活动积极性。另一方面,获得补贴的企业会向外界传递出其盈利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优质信号[1],从而可以获得更多市场认可与融资机会。可见,财政补贴通过提供研发资金,降低风险水平,传递优质信号激发企业创新意愿,让他们想创新,敢创新,能创新。但是,也有许多学者的研究表明,财政补贴因为相对固定,且对创新成果不做硬性要求,激励效果也是有限的,特别是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容易发生“寻租”“骗租”情况,造成资源冗余,扭曲社会公平,加大监管成本的后果。
税收优惠是一种事后补偿,指企业取得相关的资质认证或符合一定条件后可按照低于一般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相较于前者更侧重于后期成果转化,随收入变动而变化,实证表明税收优惠一定程度上增强企业研发动力,提高企业创新绩效[3]。其次,实施税收优惠可以降低企业研发成本,而创新成果又可以加大税收优惠强度,进一步降低企业实际税负,形成良性循环[4],鼓励企业不断利用创新产出获得高效收益。然而,小微企业在创业初期盈利能力是有限的,前几年基本都是在亏损与补亏状态中,因此存在一至两年的滞后期才能发挥所得税的减免效用。即使企业因为享有税收优惠而获得了更加充足的现金流,也缺乏动机将其用于创新,从而无法达到降低税负激励创新的预期效果。
政府结合小微企业的发展特点,在宏观经济层面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激励小微企业创新,并取得了一定减税降费的效果。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多重因素的综合作用,政策的实施效果被弱化,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不高,仍有许多细节有待修正。
当前,为了鼓励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开拓国际市场、加强技术创新,我国推出了中小企业扶持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国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等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财政性资金。就其补贴力度而言,近年来土地价格不断上升,土地租赁、厂房购买及厂房租赁的价格随之上升,加上小微企业原本就负担较重的原材料与人工成本,虽然财政性资金规模每年在增加,但支持的资金增速远滞后于企业运营成本增速,不能满足小微企业的实际需求。此外,目前我国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与小微企业较低的实际利润相比,优惠效果不明显,且尚未形成体系,实施起来较为繁琐。
除政策力度问题外,各项资金使用的针对性问题也不容小觑。自2002 年颁布《中小企业促进法》以来,我国又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改善小微企业经营环境、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这些政策立足于小微企业的特殊性,但缺乏针对性,相互之间缺乏衔接,使资金使用呈分散与独立状态,难以形成统一协调的整体效果和针对于小微企业的标准政策体系。另外,政策中的多数财政补贴具有定向性,如创业补贴、研发补贴,不能进行普遍适用,因而大大降低了政策效果。
由于小微企业经营稳定性不确定,经营管理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存在劣势,企业信度普遍较低,融资难问题成为财税政策所要解决问题的重中之重。一方面,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有限。当前,我国股票及债券融资设立了较高门槛,小微企业很难通过发行股票与债券进行直接融资。同时,受经营稳定性、固定资产和信用水平等因素的影响,金融机构为降低借贷风险,对小微企业贷款的积极性不高,小微企业难以从中获得资金支持,产生融资需求增速大但规模供不应求的局面。另一方面,我国信用担保行业发展滞后,尚未形成系统的信用担保体系。小微企业的固定资产的数量与质量无法与大型企业相比较,难以提供令人满意的抵押物,造成担保人难寻的困境,大多数小微企业很难从担保公司得到资金支持。
监管力度弱首先体现在政府监管不到位。其一,是对骗补行为的识别能力。在高额补贴的诱惑下,申请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容易以数量化或者速度化的低质量策略性创新成果骗补。财政补贴流入这些“伪创新”企业,而不能用到真正需要的地方去,极大降低了财政资金的支持效果。其二,是对乱纪行为的摆正能力。现阶段,部分地区存在着对小微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的问题[5]。为解决这些问题,小微企业需进行不得已的贿赂行为,在承担显性税收负担的基础上进一步承担隐性税收负担,政策效果受到影响。其三,是对道德风险的监控能力。各企业在获得财政补贴资金后,政府难以追踪资金是否用于创新创业、开拓市场。若企业通过骗补的方式获取资金后将资金用作其他用途,政府无法快速识别,形成“资金未流入正位”的局面。
此外,政府配套政策不到位造成了小微企业市场适应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问题。在市场适应方面,发达国家如美国专设立小企业管理局等非营利性的为小微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和人才培训服务的机构,或专为小微企业提供会计、审计、法律或融资的营利机构,但在我国该体系尚未形成且发展缓慢。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由于技术的正外部性,小微企业可能缺乏保障自己知识产权的能力,技术成果极易外泄,因此不能完全获得预期收益。与此同时,我国申请专利开支较大,导致各企业科研成果很难转化并进入市场获得效益,并且一旦企业发生有关产权纠纷,将会产生高额诉讼费,费时费力。这就使当前大部分小微企业只进行“模仿式创新”,财税政策的激励效果大大减弱。
财税政策既要立足当前,更应着眼长远,综合上述归纳分析所突显出来的问题,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经验,本文提出“四化”建议,即“精准化”“广泛化”“透明化”和“体系化”,期望能给予小微企业创新实质性帮助。
依据不同生产周期补贴不同金额。囿于经济资源的稀缺性,政府需要恰当运用工具,审慎分配资金,根据各行各业各阶段特点针对性采取补贴优惠措施,从而实现创新资源的高效利用。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企业有着不同的创新强度和创新需求,因此政策激励效果也可能存在异质性[6]。初创期小微企业面临较大资金缺口和较多经营盲点,需要更多更细致的服务指导工作,为后期发展做好铺垫;成长期小微企业正值高速发展时期,市场的快速变化要求它们不断推陈出新,扩大规模,政府应提供更多资金保障来分担开拓新领域的风险;成熟期小微企业因为已经步入稳定发展阶段,可能出现创新惰性,此时资金扶持不再变成刚需,则更需要灵活的政策优惠来激发创新意愿,鼓励更高质量的探索式创新。
依据创新技术投入比补贴不同金额。对于补贴金额也不能一概而论,企业所获得的补贴资金去向和使用效率应当是其获得补贴金额的重要指标,政府可以测定其每年的创新投入比,为真正致力创新的企业提供强有力的政策倾斜。因而,在发放补贴初期政府应仔细甄别补贴对象,为不同类型企业做好归类,精确化细分才可以保障资金的高效利用与高回报。
扩大财税优惠政策范围,加大减税力度。从拉弗曲线可以看出减税虽然短期内国家收入有所减少,但从长期角度来看,市场活跃度的提高会带来税收的长远增加,因而加大减税力度对国家发展必定是一个明智之举。在优惠对象方面,可以适当放宽小微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定义范围,让更多企业享受政策红利。此外,其中有部分企业新产品推广初期市场反应存在滞后,需要适当延长亏损弥补期限,更灵活的享受税收优惠。对于减税项目,Bloom 研究论证:从短期来看研发投入成本下降10%,将会刺激研发水平上升1%左右[7],因此在扩大小微企业收益同时也要缩减成本,除了减免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所得税项目,对研发费用的培训费用等相关税费,也应列入减免选项,以更多样化的形式普惠小微企业。
拓宽融资渠道,放低担保门槛,分担创新风险。第一,扩大担保对象范围,引入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降低担保成本,并且为债权人和信贷人提供一定保护或优惠政策,从而提高社会担保意愿度。第二,规范和发展民间借贷这一非正规融资,非正规融资曾被论证为社会资本聚集的最佳方式,因此在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上具有更强的适应性,目前非正规融资也是小微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政府应该转变态度,正视其存在合理性,引导民间融资融入正规体系。
数字化赋能,建立信息化平台。政府监管是实现社会公平,提高创新质量的有效方法,在互联网时代可以利用数字化赋能,建立信息化平台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辅助政府作出精确决策与适时调整。具体而言,可以参考美国设定研发投入增量指标或培训费用增量指标,根据增量提供相对应数额的补贴与优惠,以动态化的认定标准来确保资金不断用于产品创新与人才培养,产生持续的激励与监督作用。在该平台上,要求企业事前完善信息和享受的政策,事中不断汇报跟进项目开展情况,事后进行成果评估和奖惩评定,严惩虚假研发、僵尸企业、骗租等情况,促进实质性创新。信息化平台将成为政府与企业交流沟通的重要渠道,政府可以在该平台上公布最新财税政策以及准入条件,企业则实时反馈自己的经营状况与问题。
政策体系化,解决政策临时性问题。我国目前财税扶持政策具有临时性的特征,没有发展为一个成熟的政策体系,这种不确定与不规范使得政策实施缺乏权威效力,让不法之徒有机可乘,企业创新积极性大幅降低。面对这种情况,政府应加快顶层设计,构建完善的中央—地方财税政策体系,明确责任划分,在成型的法律体系基础上辅之以灵活的规章制度进行具体调节。
机构体系化,建立小微企业中介和服务机构。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针对小微企业的专业性管理机构,在帮助企业资金融资、信息获取、政策咨询和后续监管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而我国仅依托公共服务网站进行信息宣传,不全面也不深入。因此,建议政府尽快成立专门的小微企业管理机构,完善中介服务,同时扶持小额贷款公司,建设小微企业政策性银行,形成完备的小微企业全套机构体系,精确施力,助力长远发展。
2021 年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实现了“十四五”良好开局,新发展型格局加快构建,经济活力也持续增强,政府该如何把握时代机遇,灵活使用政策提升小微企业创新成果与创新绩效,促进经济与科技高质量发展成为重点问题。
通过分析当前政策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四化”改进意见。精准化要求政策仔细甄别补贴对象,依据不同生产周期补贴不同金额,依据创新技术投入比补贴不同金额。广泛化要求扩大政策范围和加大减税力度,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和担保门槛。透明化要求政策实现“数字化赋能”,建立信息化平台,设成果评估奖励机制促进实质性创新。体系化要求改善当前政策存在的临时性问题,形成系统化小微企业财税政策体系,建立并完善专门服务于小微企业的中介和金融机构体系。最后,我国财税政策应当长期深化改革,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实现现代化持续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