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难报道中的伦理困境研究

2022-08-08 21:23音卡尔·阿海哈提
新闻研究导刊 2022年13期
关键词:伦理困境

摘要:在“3·21”东航MU5735航空器飞行事故中,一些媒体采写的关于逝者的报道,因为涉及新闻伦理的问题而受到公众的关注与讨论。文章试图呈现媒体所面临的既要满足受众的信息需求,又要做到关怀遗属、尊重罹患者生活隐私的新闻伦理困境。文章采用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展现新闻工作者采写灾难报道过程中面对不一样的新闻伦理抉择时,如何在维护公共利益与避免对遇难者亲友的悲痛侵扰之间实现动态的平衡。在呈现大数据时代媒体所遇到的新闻伦理的挑战后,文章指出新闻业界需要明确规范灾难报道应全面报道搜救工作、突发性灾难事件调查工作的进展,而不是第一时间抢发关于逝者报道,旨在表达关怀因天灾人祸而受难的群体不仅是作为记者的操守,还是出于作为人的同理心。

关键词:灾难报道;悲痛侵扰;伦理困境;最小伤害原则;新闻专业精神

中圖分类号:G2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22)13-0117-03

突发灾难事故一向是媒体关注的议题,在“3·21”东航MU5735航空器飞行事故中,主流媒体也被卷进与媒介伦理相关话题的讨论中,遗属的知情同意、二次伤害、遇难者的隐私等问题在学界、业界引起争议,如何规范灾难事故中关于遇难者的报道,成为现阶段媒体所面临的考验。

一、媒体报道引争议

2022年3月21日14时38分,东航MU5735客机坠毁,机上人员132人全部遇难。灾难是与损失、破坏、死亡等结果相关的自然或人为因素造成的悲剧;灾难报道是通过还原事情经过、报道灾难事故,以达到警醒与反思的目的[1]。22日,《人物》杂志发布一篇题为《MU5735航班上的人们》的群像式报道,在真相尚未查明之时,将报道主体对准大量失联乘客,因其受害者家属受二次伤害的章节部分而引起了争议,最终《人物》将此篇稿件删除。

23日,中国青年报以《我愿意讲述:姐姐姐夫都在那架飞机上,还有1岁半的外甥女》为题的报道以家属自述的形式追念遇难者,呈现了该乘客的生前画像。作为此次事故中有代表性的两篇灾难报道,其公众号当日浏览量皆为10万+,前者的头条点赞数更是达1.7万、阅读数10万+,成为该账号近7天内点赞数最高的文章。搜狐新闻在《MU5735上的人们|你的样子》中转载《人物》与中国青年报的报道,浏览量达127万。可见,灾难报道具有关注度高、传播速度快、影响力大的特点。3月22日晚,媒体人肖一在公众号发布文章《<人物>报道笔下的侵扰悲痛问题》,指出《人物》报道中媒介伦理失范的问题,他对作者采写灾难报道的方式提出质疑,公众对灾难报道该“如何报”“什么时间报”意见不一,一类观点认为《人物》还原罹患者真实经历的报道实属不易;另一种声音则质疑它在如此短的时间内采写诸多乘客生前经历,存在蹭热度、悲痛侵扰的问题,可见其采写报道的方式有诸多值得思考之处。

二、媒体能否采用遇难者的社交媒体信息

《人物》的报道中对遇难者的描述大多源于他们生前在社交媒体上的生活隐私与情感流露,引用了机组人员生前所发的微博及群消息内容,比如“刚从春天回来……起落安妥,一切平安”“这推背感好强烈”。此外,遇难者刘志宏与妻子的爱情故事也来自他的微信公众号。中国青年报的报道则是让采写过程建立在相互知情的基础上,在保持即时报道事故搜救进程的前提下,及时满足了抚慰受众情感的需求,收获了良好的受众反馈。可见尊重媒介伦理前提下的知情同意是采访成立的基础,采访对象有被保护个人隐私的权利,也有愿意被披露信息的自由。

民法典从法律层面明确规定新闻机构采用公开性的报道资料,比如个人在微博、公众号上发表的内容,记者在引用时可以不征求同意,不存在侵犯个人隐私之说。媒介伦理层面,2019年修订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明确规定了不揭采访报道对象的隐私;王利明教授对个人隐私权力进行界定时指出,对死者隐私权保护,其实是对死者近亲属权利的保护,为避免造成精神痛苦,近亲属有权利要求保护逝者隐私。

此外,记者与编辑不能只通过社交平台的只言片语与友人的评价拼凑出真实性有待考证的遇难者媒介形象,因为不事先确认其信源的真实性就引用逝者社交媒体上的内容,是不能保证新闻客观性的。对此,2011年,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在《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中就规定了禁止使用未经核实的网络信息[2]。

大数据时代还留有一个模糊地带,属于公域和私域领域的个人信息,罹患者生前在朋友圈或微博等平台发布的信息,一类学者认为受难者既然发布在公开可见的媒介平台上,应该要有心理预期其内容会被他人看见;另一种声音则认为遇难者不会预料到其分享的生活隐私会被曝光、被置于公众的目光下,媒体在引用遇难者社交媒体账号的信息时是否应该征求逝者家属的同意,是《人物》的报道中最具争议的部分,占据文章较多篇幅的遇难者刘志宏,却无从求证他的家属是否知情同意或接受过媒体采访。学者燕道成认为,公民有倾诉意愿时将微博当作树洞来分享个人故事,若遇难者在社交媒体上分享经历与流露情感,是生前不愿对所有人展露的一面;这时需要考虑其姓名、自媒体账号等信息被各大媒体平台转载后的影响,是否会对家属造成二次伤害。

三、追求时效的灾难报道能否算作是蹭热度

《人物》此次的报道发稿时间距离事故发生不到24小时,官方还未公布与失联人员相关的消息,记者就已经向罹患者亲友告知死讯,随即在微博等新媒体平台引起讨论,由于不合适的发表时机使其受到蹭热度的非议,质疑声认为《人物》是抢发报道的追流量的秃鹫,在重大灾难面前,媒体蹭热点是否相当于吃人血馒头。在这种时候,媒体应该进行怎样的介入、生产什么样的内容才是合理的、对社会有益的,成为现阶段媒体所面临的考验。

首先,蹭热度的含义在此次争议中有被过度解读与模糊化的倾向,它是为了达成借势营销的目的。新闻工作者需要有新闻敏感去搜集突发性公共事件,而重大灾难事故更有可能牵动受众的情绪并对此产生影响,可见媒体关注突发性灾难事件并非都属于蹭热度,受众不需要因此过度苛责媒体。

其次,政府部门对灾难事故给出权威、妥帖的事态进展的结果,所提供的信息是具体的;媒体则发挥公共议程设置的作用,所提供的信息更具多样性,除了深入灾难现场,可以向公众科普在事发时如何自救的防护知识、报道灾后重建工作的进程,还可以架起救援人员与受难群众之间的绿色通道。只要社会不同群体有表达自我诉求,有相互沟通和协调社会行动的需求,就需要由媒体这样的机构共享公共事件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信息。因此,在突发性灾难事故中媒体的缺席或许才是违背媒介伦理的表现。

最后,媒体若不调查并报道灾难事故的诱因,公众就不能知悉事件的全貌。采写逝者报道的目的是引起受众共鸣,并通过吸引关注而督促事故调查工作的推进,最后引起公众反思。重大灾难面前公众容易产生恐慌心理,在知悉报道中一个个遇难者背后有血有肉的故事后,受众波动的情绪因此有了排解的出口,新闻报道成了抚慰与灾难共情的人的精神疏导良方;媒体即便不选择追逐热点,逝者亲属同样会因为个人的声音被忽视,而产生寻求媒体发声的动机。由此可见采写关于逝者的报道是必要的。

四、记者能否向受访者告知亲友遇难的消息

《MU5735航班上的人们》强调一位受访者被记者告知其亲友的死亡消息时,“错愕又难过”。一时间受众哗然,他们认为由记者当报丧者是对逝者亲友的悲痛侵扰,从道德层面来说不合时宜。

媒体打扰到因意外或事故受伤害的人的行为被称为侵扰悲痛,表现为通过欺骗、强制手段采访,而强行打开受访者的痛苦记忆,写作风格冷漠轻挑,使用刺激的图片或字眼[3]。在《<人物>报道笔下的侵扰悲痛问题》一文中,作者把征得同意作为衡量报道符合媒介伦理规范的依据,受访者在不知道遇难者情况时,记者选择继续打扰并询问更多信息属于悲痛侵扰。

反之,遗属对媒体有倾诉意愿时,报道被认为合乎媒介伦理规范。中国青年报的逝者报道开篇就指出遇难者弟弟主动找到媒体,表示希望媒体真实报道他们的家事,让姐姐一家能被社会看见。对消息源在标题表明已征求过遇难者家属的同意,尊重家属的倾诉意愿,以亲友之口追溯事发当天罹患者的经历,正是由于中国青年报客观陈述人物经历,家属的心声才被受众听到。这两篇灾难报道中,记者在征得同意这一行动上的不同选择使新闻报道产生了不同的社会效果。

五、媒体如何权衡受众的知情需求与悲痛侵扰问题

《人物》记者还评价了一番遇難者的身世“学历起点虽然低,但是个努力的职场人”,此类章节使不少受众发出质疑,罹患者是否需要被留下这类评价、在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逝者的媒体个人账号被曝光是否会加重悲痛侵扰,而影响媒体机构的公信力。

媒体在满足公众知情需求的同时,如何权衡因采写速度之快而给家属带来悲痛侵扰的问题是当前媒体需要迎接的挑战。学者顾理平指出,大数据时代个体的隐私被广泛传播转载时,会造成滞后的伤害,它所带来精神痛苦往往会更严重。新闻工作者如何权衡受众的知情需求与关怀家属之间的平衡是值得探讨的问题[4]。

法律层面,公民知情权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获取、知悉信息时拥有的权利[5]。《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了行为人为维护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影响他人名誉者不承担民事责任。再者,从媒介伦理层面看,记者记录并报道遇难者情况,最大限度揭示灾难事件的调查结果是合乎媒介伦理规范的行为。然而由于价值观的多元化,记者与受众的伦理抉择受到个体价值观的影响,公众对媒体的评价自然会出现差异,这种差异或冲突本身是有价值的,让受众与媒体人在对话中寻求共识。

灾难事故发生以后,记者采写深度报道不需要刻意抢发关于逝者的报道,付出较多时间精力的深度报道才是对受众、对家属的责任,其人物形象也会更加饱满。

六、灾难报道中秉持最小伤害原则

《人物》的报道评价作为普通人的逝者身世等章节引起了受众对小伤害原则的讨论。所谓最小伤害原则指记者应同情因为报道受到负面影响的人,采访和使用陷入悲痛中的人的信息时容易伤害他们或使其不安,需要谨慎小心[6]。笔者认为同情是道德的根源,记者应在关怀家属的同时,也要推敲稿件是否是借公众的知情权而达到情感消费的目的。此外,媒体对报道时间的把握同等重要,新闻报道距事发时间太近容易造成对遇难者亲友的二次侵扰。

《准则》中明确了记者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发扬优良作风。在尊重媒介伦理的前提下,知情同意是采访成立的基础。采访对象有接受采访的权利,也有不透露逝者隐私的自由;受访者知情同意下的主动倾诉,不仅能避免因新闻的影响力而造成对逝者亲属的二次伤害,还能发挥媒体控制舆情的作用。

七、新闻工作者的专业精神不可或缺

《<人物>报道笔下的侵扰悲痛问题》一文中,作者从记者的专业精神层面提出批评。就此次空难事故而言,存在争议的报道即便《人物》不发,同样会有别的媒体发布,媒介伦理失范的问题在以往诸多灾难事故中都有显现,单纯苛责一家媒体无意义。由此可见,培养具有专业精神的从业者对报道的突发性重大灾难事件与促进传媒业态平稳发展至关重要。

新闻专业精神也指新闻职业精神,即新闻工作者遵守专业规范、追求专业水准、对受众对社会尽职尽力的精神[7]。新闻专业精神的内核可归纳为政治过硬、本领高强、求真务实、能打胜仗,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打造宣传思想工作队伍的要求[8]。新京报编委刘炳路提供了具备专业精神的新闻工作者如何采写灾难报道的实操思路,灾难发生后应先抢动态、再做人文,等救灾工作结束后再做深度报道[9]。采写灾难报道不仅需要把握报道的时机,还要根据事态发展的阶段变化把控报道的方向。

八、结语

灾难事故中记者容易出现情绪与立场先于新闻事实、谣言先于真相的问题,这是诸多学者反复提及规范新闻伦理,却往往难以付诸实操的原因。作为社会进步的推动者与公平正义的守望者,在还未调查清楚灾难事故的结果前就急于表达个人立场或观点,容易使灾难报道背离其本意,消磨公众对媒体的信任。

新闻工作者需要坚守伦理,才能写出既说服自己,又能获得受众认可的报道。新闻业界在面临维护公民知情权与尊重逝者隐私、关怀遗属的伦理困境时,有必要另立分界线,明确什么样的灾难报道既能维护公共利益,又符合媒介伦理规范。

参考文献:

[1] 郭晓霞,查遇阳.我国灾难报道伦理研究文献综述[J].科技传播,2021,13(23):77-81.

[2] 林韵诗.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机构不得直接使用未经核实的网络消息[EB/OL].财新网,https://china.caixin.com/2011-11-11/100324822. html,2022-05-29.

[3] 夏广寒.新冠肺炎疫情灾难报道特点梳理与失范治理[J].统计与管理,2020,35(12):25-29.

[4] 顾理平.无感伤害:大数据时代隐私侵权的新特点[J].新闻大学,2019(2):24-32,118.

[5] 赵春丽,许文.政府信息公开背景下的公民知情权保障探究[J].法制与社会,2021(6):102-103.

[6] 陈昌凤,王雪冬.灾难报道请恪守“最小伤害”原则[J].媒体时代,2013(5):19-20.

[7] 谢金文.新闻的作用与新闻专业主义、专业精神[J].青年记者,2020(16):46-47.

[8] 吴建春.做合格的宣传思想干部[J].思想政治工作研究,2020(7):30-34.

[9] 章淑贞.专业与责任的力量:“中国媒体灾难报道研讨会”在京举行[J].新闻与写作,2013(7):11.

作者简介?音卡尔·阿海哈提,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新闻传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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